“非诉讼手段”演绎危机下的司法能量

2009-07-17 03:48
检察风云 2009年11期
关键词:破产法重整债权人

亚 彪

打官司,还是不打官司?这个选择在去冬今春受世界金融危机冲击的国内企业界,显得格外重要。

随着金融危机的传导,国内不少企业由于资金问题陷入债务困境。浙江省律师行业叫响“能不走诉讼之路就尽量不走”。在司法部门引导下,一批律师探索以“非诉讼业务”参与企业重整重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在危机下显现出了巨大的能量。

30多家律师事务所成为“破产管理人”

去年以来,由于受国内宏观形势和世界金融危机影响,杭州南望信息产业集团、绍兴江龙控股集团、绍兴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等浙江省内一些大型企业不同程度的出现债务危机,由此引发的诉讼明显增多。

据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章靖忠分析,浙江省企业债务危机主要表现为:有的龙头企业资金紧张,银行贷款逾期,导致对原材料供应与劳动用工的债务难以偿清;有的企业对银行借款逾期不还,导致担保企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有的企业亏损严重并停产,零配件与原材料商失去业务,员工失去工作,对地方经济社会产生影响。

浙江省司法厅在一些律师事务所调研时发现,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在清偿债务、破产保护、重组等方面,需要法律救助途径;律师的参与可以辅助政府和企业有效实施资产重组,提高化解债务危机的能力。在司法部门指导下,浙江省律师协会动员广大律师协助当地政府对困难企业实施破产保护,代理好相关债权人的法律事务工作,帮助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由于刚刚实施的破产法,我们的介入可以极大降低风险。”章靖忠说。按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对企业的诉讼保全解除,所有执行程序依法暂停,企业资产与生产要素得以保存,职工得以稳定。同时,引入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管公司,作为破产管理人,协同政府处置相关事务。

目前,浙江省30多家有破产管理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数十家企业的清算重整,帮助企业利用破产保护程序避免损失扩大和矛盾激化,实现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最大化,有的企业经过重整实现了重生。

“非诉讼手段”的“和谐作为”

“律师参与债务危机化解,主要是用非诉讼手段配合政府帮企业实现重整重组,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陈三联说。不少大型企业由于债务危机停产后,曾引发债权人蜂拥而至,登门讨债,有的甚至抢着要拉走设备,大量诉讼即将出现。

华联三鑫公司受国内外大环境影响,由于资金链问题不能支付到期债权,去年下半年停产。越光律师事务所受绍兴县政府委托,全程参与企业重组。在依法重组中,员工正常上下班,企业秩序井然,债权人情绪由激烈逐渐稳定。通过多方努力,新的投资方注资重组华联三鑫。目前,企业已恢复生产。

被誉为中国软件业十强之一的南望集团去年也出现债务危机,多家债权人要通过诉讼索回欠款。由于南望集团负债额巨大,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杭州市中级法院指定国浩律师事务所对企业实施破产重整。国浩事务所律师沈田丰回忆,当时南望集团所有资产与账户被查封,他们接手后,首先解封并停止所有诉讼与资产拍卖,保存了大量有价值的资产。

“随后,我们通知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摸清企业究竟欠了多少钱;又对企业资产清理评估,摸清偿债能力。”沈田丰说,“由于南望集团还承担着奥运会监控设备的生产,我们还帮助企业维持生产。此后,开会向债权人通报情况,商定还款事宜。”年底时,南望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可选择减债清偿,也可选择债转股成为新南望股东,危机逐渐化解。

法律界人士称,律师介入危机化解,主要依据是破产法中“重整”与“和解”制度。重整制度是指陷入困境的企业不需要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企业与债权人协商对企业资产、债务、人员进行有效整合,获得重新发展机会。和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同意企业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协议。

律师的介入成为政府行为的“防火墙”

浙江省律协专门制定了一套组织律师参与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工作方案,章靖忠说,这个方案长达6页,已下发到有关律师事务所,现在律师参与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正越来越系统、规范。杭州、绍兴、台州等地司法系统纷纷制定各种办法,组织律师参与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绍兴一些律师事务所受政府委托,参与江龙集团重整重组等工作,杭州国浩律师事务所参与并设计的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也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

法学专家认为,现在政府处置危机一般有两个渠道:协调银行与法院,不收贷、不起诉、不受理、不查封、不执行;或通过财政补贴、税收返还等方式为困难企业贴钱。而政府如果行为不当,容易干涉银行经营管理、干预司法,财政买单容易违反预算法,导致危机无法真正化解,留下后遗症。律师作为中介组织的介入,不但可以从根本上依法化解危机,还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规避风险,为政府打造一道行为风险“防火墙”。

不少律师表示,这一探索引发两个思考:一是各级政府应该重新认识刚刚实施的破产法这一法律工具,不要一听破产就担心,在金融危机到来时,破产对企业、银行、职工、社会其实是一种保护;二是律师业需要转型升级,挖掘新的职能,不再局限于诉讼代理打官司,在“非诉讼”业务上大有可为。

破产法为律师参与化解债务危机提供支撑

调查显示,有的地方政府在处理突发的大型民营企业债务危机时,往往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协调银行和法院对陷入危机的企业不收贷、不起诉、不查封、不执行;二是通过财政补贴、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增值、地方政府税收返还等手段来挽救危机企业。而事实上,如果政府行为不当,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容易被指为干涉银行经营将损失转嫁到银行、干预司法助长司法地方保护、违反《预算法》等。一旦政府的挽救行动失败,大批债权人、危机企业的工人都可能来找政府解决债务偿还、支付欠薪问题,其他类似企业也可能纷纷效仿要求政府介入,最终可能使债务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

浙江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调查发现,刚刚实施一年多的破产法中规定的重整、和解两项制度,是应对当前乃至今后企业债务危机的有效法律手段。重整制度,是指陷入困境的企业不需要立即清算财产,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企业与债权人协商对企业资产、债务、人员进行有效的重新整合,使企业获得重新发展机会的制度。和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企业和债权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同意企业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协议的制度。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章靖忠说,最关键的是,律师参与危机化解,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配合政府帮企业实现重整重组,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因为这部法律规

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所有对企业的诉讼保全解除,所有执行程序依法暂停,企业资产得以保存。同时,引入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管公司,作为破产管理人,协同政府处置相关事务。

以绍兴县的华联三鑫公司为例,去年下半年出现资金链断裂,不能支付到期债权,不得不停产。华联三鑫负债涉及地域广、涉及担保企业与火数众多。越光律师事务所受县政府委托,全程参与企业重组。在重组中,员工正常上下班,企业秩序井然,债权人情绪由激烈逐渐稳定。通过多方努力,有两家公司重新注入资金重组华联三鑫,目前企业开始恢复生产。

被誉为中国软件业十强之一的南望集团在2008年出现债务危机,多家债权人要通过诉讼索回欠款。由于南望集团负债额巨大,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杭州市中级法院指定国浩律师事务所对企业实施破产重整。据国浩事务所律师沈田丰回忆,当时南望集团所有资产与账户被查封,企业十分不稳定。他们接手后,首先解封,同时停止所有诉讼与资产拍卖,保存了大量有价值的资产。随后,通知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摸清企业究竟欠了多少钱;又对企业资产清理评估,摸清偿债能力。由于南望集团还承担着奥运会监控设备的生产,我们还帮助企业维持生产。在大量基础工作后,开会向债权人通报情况,商定还款事宜。到年底,南望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可选择减债清偿,也可选择债转股成为新南望股东。危机逐渐化解。

按照破产法规定,推进司法部门尤其是律师介入企业债务危机化解,可以实现规避政府风险、留住企业、安定员工、保障债权的多赢局面。

一是发挥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作用,规避政府行为风险。过去,一些大企业出现破产危机后,政府往往立即介入,组建由职能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参与的清算组等。此时,政府处在第一线,各种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有时可能导致政府力没少出、钱没少花,还被指责行政干预、不公平、不规范。破产法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破产管理人参与有关工作,从法律角度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可行性分析与论证。政府不以主体来参与,可起到领导和监督作用,有助于自身职能转变。

二是为危机企业重生创造有利条件。按照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在重整、和解期间可以继续正常生产经营,避免账户冻结、财产被查封或扣押而导致停业、停产的危险。同时,进入重整、和解程序,客观上为企业整合赢得了时间,也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

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重整、和解程序启动后,企业可以继续正常生产经营,职工可以继续上岗,工资可以正常发放,企业秩序恢复,必然对稳定职工情绪,化解债权人的纷争起到良好的安抚和平息作用。浙江一家企业停产后,曾引发大量债权人蜂拥而至,登门讨债,有的甚至抢着要拉走设备。由于党委政府积极工作,事态才没有扩大。同时,律师迅速介入,对所有对企业的诉讼保全解除,所有执行程序依法暂停,企业资产与生产要素得以保存,企业得以稳定。

四是使政府有限资源发挥的作用最大化。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后,若不启动重整、和解程序,政府的救助往往是杯水车薪。但一旦进入这一程序,债权人的期望值在严酷现实面前被迫降低,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更易找到。此时,若政府在关键时刻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就可能促成重整或和解方案,产生政府资源最大化的杠杆效应。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企业债务危机日见增多的目前形势下,破产法尚未引起基层足够重视,不少地方党政干部甚至根本不了解这部法律。当前应大力宣传破产法,使之为各地熟悉并熟练运用。这部法律已经引起了海外舆论的关注。英国《金融时报》发表题为《及时雨:中国新破产法》一文,开头就说你不得不佩服中国在正确时间通过正确法律的本领。文章结合当前经济背景,对该法中旨在挽救陷入困境企业的重整、和解制度给予很高评价。

据浙江省司法厅负责人介绍,由于新《破产法》施行不久,而重整、重组行为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政府、银行、企业职工等诸多利益主体,牵涉到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税收法、拍卖法等几十部法律。因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重整、和解程序运行和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全过程中的作用是其他人员、机构无法替代的。为此,浙江省司法厅组织指导省律师协会开展了大规模的专业培训,同时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律师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引导律师积极投入到解困、扶持、服务活动中。这些举措受到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充分肯定。

2008年,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2.2332万家;以破产管理人身份接受华联三鑫、江龙集团等33家企业的重整重组;接受法院、破产管理人等委托,参与了18家企业的清算工作:接受各级政府委托,为飞跃集团等16家企业的债务危机制定化解方案,处理危机问题;代理110余家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处理各类债务纠纷,帮助民营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渡过难关。

编辑:卢劲杉

猜你喜欢
破产法重整债权人
信托公司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的机会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破产法七十年:从政策工具到法治缩影
债权人放弃破产拍卖 玩具反斗城有望复活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分析
认缴出资制的问题与未来改进——以债权人保护为视角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局限与完善建议
医患关系需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