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堂

2009-07-17 03:48
检察风云 2009年11期
关键词:居民身份证基层

◎编者按:《中国青年报》日前独家报道了2004年湖南邵东一中考生王佳俊冒用同班同学罗彩霞身份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并顺利毕业事件。“罗彩霞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毕竟,在此事件中,受伤的不只是被冒名的罗彩霞。人们质疑,在严密的高考制度下,怎会出现如此的移花接木?罗彩霞事件的发生,是否真的如有些人所言——折射出当下的基层混乱?

谁能补偿被冒名顶替而改变的命运?

刘桂明

关键词:冒名顶替居民身份证法

据《中国青年报》:2004年,湖南邵东县学生罗彩霞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据悉,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是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政委。2009年,复读后考入大学盼罗彩霞因身份问题面临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为此她准备诉诸法律,但很担心家人安全。

去年年初,同样是《中国青年报》报道,济南大学曾出现过将21名2007级新生作清退或自动退学处理,原因是他们涉嫌冒名顶替,未能通过资格审查。

像罗彩霞这样被冒名顶替的悲剧,之所以被揭发出来,往往是因为某些偶然的事件。我们不敢想象,如果在几十年之后才被发现,被害人又是什么样的心情?那么,在罗彩霞事件中,除了王佳俊的家长及家属,有关招生部门、有关录取院校有无责任?现在,从公安部部长到湖南省等各级领导均已批示要求严查,调查组也已进驻当地进行调查,有关人员也已被控制,相信很快会有一个初步的结论。但是,事实可能会查出来,责任也许能分清楚,赔偿也可能将提上议事日程。问题是,罗彩霞因被冒名顶替而改变的命运,用金钱能够赔偿吗?

在罗彩霞被冒名顶替的整个过程中,先不论冒牌大学生王佳俊的行为性质,单看王峥嵘的行为,显然是属于知法犯法,也是执法犯法的行为。由此看来,王峥嵘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也值得研究、值得思考。尽管此前没有出现过追究刑事责任的类似情形,但对此类行为不下猛药看来永远是治标不治本。

当然,往大了说,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前途和命运,更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国家教育资源和机会的公平公正。如果类似的事件持续发生,既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复将不断挑战国家的法律尊严。

我想,当下的罗彩霞不必恐慌,不必忧虑。因为公理会站在她这一边。当年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被同班同学好友陈晓琪(本名陈恒燕)冒名顶替,因为她的父亲陈克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势力,买通学校行政人员,陈晓琪于是成为济宁商业学校学生,冒名顶替长达八年的时间。最终齐玉苓不堪身份地位的损失以及家人遭到陈克政的暴力威胁,愤而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1999年不服一审判决后,齐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复后,2001年最终判决,引用宪法第46条,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人民币十万元。

尽管有关此案的司法解释现在已经被废除了,但法律对民生的关怀永远是不会缺位的。正如罗彩霞在呼吁帖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所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就可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投收违法所得;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合法证明,是享受各项权利的基本凭证。

作为从事研究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工作人员,我还注意到,出生于1986年12月的罗彩霞在2004年高考时,还是一个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明确规定。相信王峥嵘等是应该有这个意识的。

如果没有这个意识,正好借此补补课。当然,对于冒名顶替而给罗彩霞及其家庭带来的各种损失,不仅要补课,更要依法赔偿和补偿。只是,在这一事件中,需要补课的又岂止是王峥嵘等类似的成年人?

罗彩霞事件中的“一败三伤”

汪红光

关键词:权势受害者

随着权势部门的强力介入,被当事者有意无意弄得扑朔迷离的“罗彩霞事件”,很快就会有个结果。很明了,罗彩霞的个人权利一定能得到保障。这一点罗彩霞真得好好感谢媒体,除了她本人坚决、母校坚定支持的因素外,媒体持续呼吁与曝光是此次事件“圆满解决”的原动力。但被弄权者、造假者、帮凶者“强奸”了的社会道德与社会公义是不是也能够得以伸张,谁也不敢打包票。

罗彩霞事件最受伤害的罗彩霞,通过社会力量、法律手段或许可以顺利得到她所要求的姓名权、教育权、精神赔偿,但今后的罗彩霞、罗彩霞一家、罗彩霞的后代恐怕对这个世上的人和事不会再像过去那样“憨厚和天真”了。

罗彩霞事件的第二个受害者是政府。尽管王峥嵘、教育局官员、贵州师大涉案人……他们都不是政府的代表,但在“罗彩霞事件”中,他们因身负政府权力或者身兼高考组织者、领导者身份,被人为地等同于“政府形象”,其公信力、道德信誉会受到民众长时间的怀疑与鄙弃。

一位已在大学注册学生以同一名字、同一身份证号第二次参加高考,四年都没有被官方发觉,只能说明相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手段完全是自欺欺人的“纸老虎”。王峥嵘或许可以弄到盖有假公章的户口、身份证明、学籍档案,但是,王峥嵘绝对没有能耐封闭、更改网上学籍信息系统。正是那些躲在暗处的不法之徒利用工作之便绑架了政府,让政府公信力为他们的狗苟蝇营买单。

“罗彩霞事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受害者—一王佳俊,尽管她冒充罗彩霞上大学属于自作自受,但她以一个深受“权势无所不能论”毒害的未成年人的无知,是不应该承受如此沉重的道德谴责的。

自贵州师大做出取消她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的决定后,从她发给罗彩霞的手机短信中可以想见,面对今天的结局,她是多么耻辱、低贱,这些本应由她的父母,由那些弄权者、造假者、帮凶者承担的耻辱、低贱,会给她的未来带来什么?

作为为人父母的我们也应该深思!

坊间流传,比“罗彩霞事件”还要荒唐的冒名顶替事件不在少数。它们之所以没有像罗彩霞事件一样成为标本,是因为我们的媒体还不够大胆、还不够深入。只有参透了此次一败三伤事件的警示意义之后,罗彩霞事件才可能绝迹。

“罗彩霞事件”:公开的社会能预杀黑幕

第三只眼

关键词:公开的社会基层混乱

“罗彩霞事件”中,一个十分容易被人追问的问题是:为什么看起来严密无缝的程序如此不堪一击,一个地位不高的掌权者就可以使之形同虚设?

在各种制度体系中,高考招生录取制度一直被视为执行最得力、最认真的制度之一。然而,现实是讽刺的。“罗彩霞事件”的出现使人看到“瞒天过海”竟如此容易。从填报志愿、分数发布到招录完成,时间可以说是相当短暂的。

现在,王峥嵘已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拘,班主任张文迪也被双规,媒体调查指认邵东县教育局一名官员为王峥蝾亲戚并给“中间人”出钱办事。又据报道,罗彩霞事件“操作”时,王峥嵘为邵东县一个镇的党委书记。就是说,一个镇党委书记、一个班主任、一个县教育局官员,以及一个现在还没有露面的“中间人”,就把这个移花接木、瞒天过海的事件办成了:把被认为中国执行得最严格的高考招录制度打垮了。

事件当然有权力背景,然而实话说,事件中的权力不可谓大。很大程度上事件不是权力直接作用于招录的结果,而是权力所奠定的社会关系和个人的违法投入影响并决定了招录的产物。

那么事件应该被归结为“基层的混乱”吗?这当然可以是一种总结:但“问题只是出在基层”,人们会觉得这是小问题。

然而若细想,问题就很大。任何一个制度作用于社会,无不是通过“基层”;任何一个国家治理,无不是体现于基层;每一个无权者,每一个无社会资源、无经济能力的人,都生活在“基层”。既然在“基层”,最严密的制度都可以被轻易废去,那么对无力者的加害会是多么容易的事情。

在不当权力、关系网络和经济力量交相影响制度执行的情况下,制度严格性有时成了纸面上的东西。治理的可能性惟寄托于公开和社会公义的存在。

公正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道德概念。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法治;公开而不体现公义,则是无耻,无所谓道德。一个公开性不够的社会,使“事情可能被公开”很难成为一个警示,大量破坏规程而未受处理的现象则为“违规没事”作了例证,被捉住的个别行为人只会被认为属于“倒霉”。对个别的“倒霉鬼”再严厉,也无改于违规行为的普遍发生。

一个公开的社会,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黑幕,这不只是因为黑幕容易被追究,而是“伸手必被捉”很容易成为事实后,很多黑幕被预先“杀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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