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研究

2009-11-16 02:47
活力 2009年3期
关键词:合同法期限用人单位

谢 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步骤。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成为最大的热点。下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略作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和司法补救措施。

一、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如下目的:

1.与国际接轨:

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基本上是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企业用工的主导形式,并明令限制订立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在欧洲模式下,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普遍的用工制度,定期劳动合同是特殊性质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关系。德国的《解雇限制法》规定,设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要有正当事由。通过对定期合同的限制,进一步确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主导地位。《法国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1-5条明确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

2.我国的现实情况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劳动者反映,每年他们都要为劳动合同到期时还能不能续签而担忧,一旦不能续签,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将会陷入困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因不能从企业的发展中受益而产生与企业的对立情绪,有的在遭受挫折、满心焦虑的情况下甚至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只有和谐,才能稳定。稳定又是和谐的一个标志。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正因为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立法者才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反映

(一)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反映

多数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示理解和拥护,并认真贯彻落实。但是也有一些企业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将年龄大、工龄长的职工和临时工、低技能工人加以辞退。或者买断工龄长的员工的工龄,再重新聘用。一些企业还专门成立劳务部门搞劳务派遣工作,甚至有的将企业注销后再重新招用农民工,其中还有的打算每年注销企业再重新招人,更有一些中小企业甚至叫嚣就是不跟农民工签合同……他们认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给企业增加了很多成本支出和风险,为此很多企业都在少请人,或者干脆转移投资。据安永、普华永道等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现在寻求将企业转移到越南、印度的人络绎不绝,与此同时,珠三角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出现了关闭、撤并和撤离的现象。那么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甚或降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呢?《劳动合同法》在任何时候都只是一个度,一个界限。这个界限如何认定其合理和不合理?可以进行比较,我们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和发达国家不能相提并论,邻近国家却可以作为一个指标。尤其是拿我国现在的劳动力成本和十年前、五年前相比,很多地方都突破了“度”。所以这个问题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如果绝对地说,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会增加成本,法律始终是在界定成本。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有恐惧之心是因为他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可解除的,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

(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反映

劳动者方面也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物流业的许多员工就并不热衷于签署这样的合同。因为一旦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就意味着他们将长期与亲人两地分居,就意味着他们不能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帮助留守家里的老人耕田。所以《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脱离中国现实情况的规范内容。

三、应对措施:

(一)如今,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人性化,更加详备化,但我们需要的是,《劳动合同法》执行得更加有力。为此我们要大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了解、理解《劳动合同法》。

要使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无论是解除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都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短期合同在微观层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度,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在宏观层面,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繁荣稳定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总体上评估,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加大宣传力度让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知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符合条件而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鼓励他们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每一个劳动者都能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想违法都没有市场。

(二)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单个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因此需要寻求劳动者的群众性组织——工会的监督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条文的规定,尤其是企业裁员必须要听取工会的意见,足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的地位和权力。工会要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有自己的经费,人员安排由工会自己负责,可试行工会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办法来确保工会为劳动者说话,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监察部门要承担起劳动监察的职能。“立法、执法和守法应当综合起来发挥作用,《劳动合同法》才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现在有了劳动合同法,还需要劳资双方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当挺起腰杆勇于承担起劳动监察的职能。”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能够履行职责主动监察的只能覆盖10%的企业,大量案件忙不过来。同时,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非常有限。对企业没有威慑力,有的企业甘愿被罚。为此,劳动监察部门要扩充力量,增加人员编制,从社会上招录或者聘用一批有知识特别是有法律方面知识的年轻人加入到劳动执法队伍中来,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的查处力度。

(四)要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体系、细化劳动规范。我国现阶段的劳动立法还处在初创阶段,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我们现在还是在建立基本制度,确认劳动关系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一段时间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法规、规章应当出台,否则这部法律实施会有一定的困难。 总体上说来,我国的劳动立法任务还是非常重的。

建议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 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者可以广泛听取广大农民工以及从事物流业的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们的立场和角度去考虑,多了解他们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制订出更能符合他们意愿的劳动合同法律条文,以便能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中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处罚权,以便劳动监察部门在行政执法时有法可依。

尽快修订《工会法》赋予工会更大的独立性,使工会无论在人员任用上,还是经费上都能独立于政府,独立于企业,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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