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正义实践的伦理困境及其化解

2009-11-25 07:52刘湘溶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2期
关键词:伦理困境主体间性博弈

刘湘溶 张 斌

摘要:主权国家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最为重要的主体,在国际环境正义实践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主权国家“个体”利益的存在,主权国家在参与国际环境正义实践时面临着一些伦理困境。要化解这些伦理困境,构建和潴世界,主权国家除了要树立主体问性和生态文明的主体性之外,还要调适国家主权观,加强国际合作,建立新的全球伙伴关系。

关键词:博弈;主体间性;伦理困境;和谐世界

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2-0009-05

一、国际环境正义实践的伦理困境

“国际秩序与国际机制,从来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同比进行的”国际环境正义作为一种理想的国际秩序,必然通过国际环境制度、机制来体现。所以,我们可以说,国际环境正义实践主要就是全球环境治理,它包括全球环境治理主体与全球环境治理机制。主权国家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最为重要的主体,在国际环境正义实践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主权国家“个体”利益的存在,使主权国家在参与国际环境正义实践时面临着一些伦理困境。这些伦理困境表现在当今全球环境治理机制之中,它们集中反映了国际环境正义实践现状。

首先,国家“个体”理性行为造成集体非理性结果。亚里士多德曾断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国际环境治理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事务,是一种“集体行动”,而集体行动的困境在于:个体理性并不能保证集体理性,它往往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结果。对于集体行动的困境研究有三个富有影响的模型:一是公地悲剧。哈丁的“公地悲剧”从一个理性的放牧人的角度进行考察,描述了理性地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个体行为是如何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恶果。二是:囚徒困境。这一模型说明了“来自每个对局人选择他或她‘最佳的的个人策略的均衡,并不是一个帕累托意义上的最优结局”,即个人理性的策略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局。三是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一模型说明了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其原因是理性的个人在实现集体目标时往往具有搭便车的倾向。不同于公地悲剧的个体理性将导致集体非理性,奥尔森阐述的是理性的个体不会为共同利益采取合作性的集体行动;不同于囚徒困境的一次博弈,奥尔森阐述的是多人在场的反复博弈。尽管如此,三种分析模型在本质上仍然是一致的:集体行动存在着困境。主权国家作为“个体”,它会理性地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行动。但问题在于“个体”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它在追求自我最大化效用时不会考虑到自我理性行动对全球其他个体或集团造成的外部效应。这样,个体的理性行动将导致集体非理性。就国际环境正义实践来讲,主权国家仅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由他国和群体来承担损失的“个体”理性,缺乏通过个体协调行动实现人类整体优化的集体理性。这样,国家“个体”理性很可能会导致全球的生态灾难这一集体的非理性结果。

其次,主权国家与生态系统之间存在矛盾。“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上存在着一个最基本的矛盾,即地球在生态上是一体的,而在政治上却是分裂的。”人类生存的环境是一个巨大、复杂的动态平衡系统。地球生态系统有其固有的运行与发展规律,美国生态学家巴里·康芒纳把这一规律归结为四条“生态学法则”:物物相关、物有所归、自然最知、得必有失或没有免费的午餐。工业革命以来,全球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这“是一种人为结果,是人类以国家形式和传统的国际政治结构管理和开发地球环境的不当所致”。因此,主权国家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一致行动之间存在着相悖的一面。

1.主权国家对环境处于无责任状态。1894年,美国和墨西哥为流经两大国的大河改向而发生争议时,美国司法部长哈蒙强调每个国家在本领土管辖范围内行使主权而不受限制。这种绝对主权的观点被称为河流法历史上的哈蒙主义。“这一理论在上个世纪(19世纪)广为流行。但它越来越面I陆另一个同样久远的观念的挑战,即:一个有生命的星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主权统治与‘生态圈格格不入,‘国家的稳定有赖于自然的稳定,国家经济有赖于自然经济,‘国家的世界有赖于‘全球社会。”尽管随着国家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的提高,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上仍有不少国家无视环境责任,以邻为壑的恶例时有发生,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在很多国家还没有真正成为主权者治国方略的组成部分。虽然这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但这也说明了主权国家在环境方面的无责任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其已成为国际环境正义实践的障碍之一。

2.国家主权的屏障作用成为抵制国际环境正义实践的障碍。“由于主权对外是独立的,因而具有屏障外部力量对国家内政的干涉的重要作用。这种屏障作用使主权也成为抵制国际环境保护要求的理由和妨碍国际环境协调意志形成的障碍。”主权对国家独立有着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可成为对于人类环境的消极因素。西方发达国家以维护全球生态平衡之名,认为全球都有权力干预一国的环保行为,全球都有责任监督一国的资源利用。这种观点被发展中国家视为发达国家企图借环境问题来控制他们的自然资源,从而侵犯了他们的主权,因此一些国家对国际环境协调十分谨慎,这在情理之中,但客观上也阻碍了国际环境正义实践。也有些发达国家奉行双重标准,在指责和干预别国环境行动的同时,赤裸裸地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为借口反对国际环境协调,实质性妨碍了全球范围内国际环境正义行动。这两种情况表明,国家主权可能损害国际环境一致行动,显示出国家主权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矛盾性的一面。

再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正义实践中的主权不平等。“各国政府的注意力仍然集中于短期和狭隘的问题。而在此行星上的人类生命正在受威胁,这种情况既不合理,又不能持久的。已知这些情况,各国政府不能依旧只注意他们自己的民族国家,他们必须准备有选择地将决策权转移给地区或全球层次上的联合体。”各国基于理性和现实的考量,在尊重他国主权的前提下自主让渡部分国家主权,这是国际环境正义实践的必然要求,从类正义的角度看,这并不是对国家主权的侵害。但问题在于,在国际环境正义实践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主权事实上的不平等,西方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的规制和条约的起草与实施中起支配和主导作用,对国际环境议程具有优先的控制权。这种制度性不平等,加上西方国家主导的世界自由主义资本市场扩张,使得国际环境方面经常出现“环境强权”。这就是借保护环境之名,行控制发展中国家之实的“环境殖民主义”。

西方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强大的实力,占据现实的国际环境治理的主导权、控制权与优先权,由于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全人类的利益出发来制定国际环境制度,因而这种国际环境制度因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关切和保护,而具

有西方利己倾向和不平等性。发达国家可以从容地通过国际环境制度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却只能是受制于现有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使已有的不平衡结构将长期存在,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各国在其中维持环境主权的能力大不相同,也就形成了各国环境主权事实上的不对等。这主要表现在某些发达国家在行使环境主权时,通常采取双重标准:在关涉本国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时,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为借口,反对国际环境行动的协调一致,拒绝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而在面对他国的资源利用和环境治理问题时,又粗暴指责他国对环境主权的行使造成了全球性环境危机。因此,由于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参与话语权、主权行使权、应变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从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正义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主权不平等。

二、国际环境正义实践伦理困境的化解

如上所述,在国际环境正义实践中,存在诸多伦理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使国际环境正义可能只停留在抽象的原则上面而无法真正得到践履,而这样一来又将会加剧这些困境。因此,化解这些困境,成为实现国际环境正义秩序的关键。

首先,树立主体间性,加强国家之间的合作。

“环境问题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可能是国际社会捐弃前嫌、加强合作、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的契机;另一方面,它也意味着世界环境资源和环境容量日益有限,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的紧张与动荡。”博弈论指出,解决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的最佳方案就是合作。詹姆斯N·罗西瑙也指出:“当今世界令人担忧的问题不是国家作为世界体系主要行为主体的衰落,而是国家能否认识到它们必须齐心协力,共同管理好这个相互依存的多样性世界。”那么,如何实现国家间环境合作呢?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分析国家间环境合作的基础。

其一,主权国家需要从主观方面树立主体间性。笛卡尔一康德模式在主体一客体两极关系中弘扬了人的主体性,强调人对自然、人对他人的斗争、改造、征服与占有。这种模式发展到极端除了造成了环境危机等全球性问题外,又出现了悖论:本来旨在肯定人是主体的主客体关系模式,在人与人的主客体关系的变换中,却导致了主体的客体化、非主体化、非人化或物化的结果。为了捍卫现代人的健全的主体性,人们就要超越“主体一客体”二分模式,进入“主体一主体”关系模式,树立主体间性。主体间性实际上是人的主体性在主体问的延伸,它是把主体性尺度的运用范围由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向外扩展至人际关系领域。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主体性。它强调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相互沟通、相互影响。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即在主体与主体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可能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主体首先以自身为目的,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手段而起作用。在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中,人们是相互需要的,他们既相互为目的又相互为手段,而不纯粹是目的或纯粹是手段。主体之所以将自己作为成员进入到一定的交互主体关系和建构一定的交互主体性,从自主投入的角度看,原因在于意识到自己的意愿和目的单凭自己是难以实现的,需要将自己与具有同样意愿和目的、且可以协作的主体或与在利益等方而可以互补的主体联结起来,通过整体性的活动,走向一定的目标。在交互主体性的作用下,人不再只是作为社会的“分子”与社会整体利益和目的相对立,而成了社会共同体的真正自觉自愿的成员;他把社会看作自己主体性发挥的“场所”,而不再视之为异己的力量;他把他人当作自我存在的确证者,同时又直接地当作自我存在的延伸。因此,主体间关系不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关系,而成了“本质”上的平等和自由关系;不再只是互为手段关系,而变成了“交互目的性”关系。作为主体间性的交互主体性,实质上就是类主体,即把对方视为和自己有着同样目的和价值的同类。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人与人关系的延伸与扩展,应对全球化挑战,国际关系也要从“主体一客体”二分模式转变为“主体一主体”关系模式,主权国家也要树立交互主体性。在人类众多国家之间越来越广泛的普遍交往中,每个国家都要牢固确立并充分发挥交互主体性,相互尊重、相互创造,在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平等交流与合作,在有效互动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中共建和谐世界。

其二,国际环境合作存在着客观基础。(1)生态基础。即地球是宇宙中的一个相对独立而叉完整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系统而存在。国际环境正义实践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只有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才能改善环境和趋于国际正义。(2)全球化契机。历史上全球化是资本主义主导的单一全球化,当下全球化是不同制度文明竞争与博弈的多元全球化,而从前瞻的视角看,未来全球化是社会主义导航的全球化。当下的全球化行进过程中,不同的文明和制度存在着冲突,但是“地球村”意识使各国的相互依赖增强,要解决事关人类共同利益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就要有全球的视野。相互妥协、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将成为全球化时代的主旋律。(3)科技支撑。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家采用更先进的观测手段和更精密的仪器,对于环境问题的成因、作用机制、危害程度、变化趋势和规律,以及防治措施和效果等一系列问题取得了越来越多的科学观测证据。毫无疑问,科技的持续进步将为人类准确认识和有效解决各种全球性环境问题提供科技支撑。(4)环境意识推动。1970年4月22日,美国大众的“地球日”活动,成为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规模宏大的国内环境保护活动。它反映了人类自身对环境问题的反省和觉醒,唤起了世界民众的环境意识。推动了世界各地风起云涌的环境保护运动。从此,人类意识到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赖性,环境问题不再被当成孤立事件,它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联。它要求动员全世界的力量,采取联合行动,使环境与发展相协调。

然后,增强生态文明的主体性,在一种新的国家主权观指导下协调主权国家与国际环境治理之间的关系。

早在20世纪70年代,理查德·佛尔克便对国际体制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无力应付地球受到威胁的难题。每一个政府都专注于追求国家目标,这些目标却是用经济增长、国家稳定和国际形象来定义的。民族主义的政治逻辑产生了由冲突和竞争主导的国际关系。这样一个系统在国际合作和协调的方面显示出极弱的能力,权力和权威的分配以及人类积极性的调动几乎被国家的自私目的所操纵。”随着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全球环境危机日益深重,加强国际环境治理与维护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如何协调国际环境治理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的这种冲突和矛盾呢?在主权与环境这对矛盾中,主权显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一方面主权国家是主体,环境是客体;另一方面在现实的国际权力结构中,也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和能力作为国际环境治理的主要力量。因此,在国家行使环境主权时,增

强生态文明的主体性、调适国家主权观对矛盾的缓解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面,国家自身要增强生态文明的主体性。近代笛卡尔一康德的主客二分模式弘扬了人的主体性,促进了科技的发达、物质财富的繁荣和人类物质文明的昌盛。然而这种模式由于过分张扬人主体对客体自然环境的改造和征服从而造成了环境危机。这种模式就被称为征服性人类中心主义,它是传统主体性实践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源。因而就有人主张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主张取消人类的主体地位。实际上,主体性只能在主客体关系中才能产生,因此,主体必须了解并尊重客体的属性。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这就是说,在人的对象性活动中,既要注意到人的本质力量所决定的主体的尺度,又要注意到对象所决定的客体的尺度。所以,主体性必然接纳客体的属性并受客体属性所限制,否则主客体关系必然瓦解,主体性也就不复存在。这样,保护自然、尊重自然也正是人类作为自然主体的应有之义,也正是主体性发挥的必然要求。

因此,我们不能盲目否定人的主体性。人类社会目前所面临的生态危机尽管是由于人的主体性所致,但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人的占有主体性的片面、畸形发展。这种主体性是一种放任的主体性,由于它既没有对自身活动的外部限度的认识,也没有对自身活动内部限定的把握,因而只能是一种“盲目的主体性”;由于它缺乏一种自我约束、自我反省、自我评价机制,因而是一种“自发的主体性”。所以我们说,摆脱环境危机的出路不是放弃主体性,而是变革主体性。人类并不需要也不能抛弃主体性,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而是应该弘扬一种全面的主体性,即权利和责任统一的生态文明的主体性,从而走入真正的人类中心主义。生态文明的主体性的旨意在于恢复人类活动及其结果对人类自身的肯定意义。

生态文明的主体性继承了传统主体性合理的一面,主张人类可以运用自身的主体性力量去有效地改造外部世界,造福人类。同时它又克服了传统的主体性思想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绝对性”的认定,以及“只关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忽略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完整性、和谐性,甚至只关注当代人乃至本国、本地区的利益”的片面性和狭隘性,把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作为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现代的主体性观念已经对人的存在及其价值进行了重新定位。它强调人在发挥主体性、进行生存发展的自由选择的同时,也要承担保护自然环境的责任,即追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它不再只是占有与征服,而是既自主能动、富有创造性,又具有责任意识、能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主体性。这是一种具有更广视域的主体性,即生态文明的主体性。发挥生态文明的主体性正是为了拓深和延展人和自然间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层次,是为了扩大人的生存空间和活动的自由度,是为了人类持续性地生存和发展。作为高度发展的主体性,生态文明的主体性是全面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对外部自然界的整体规律性有清楚的认识,对活动的限度有清醒的认识,对自身活动的后果有预见性意识,对自身行为有规范性意识。一句话,这种主体性是解决人类面临的生态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必要前提。国家作为主体虽然不直接改造自然,但国家作为某一区域内宏观环境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却决定着改造自然的方式和方向。所以,相比于个人主体与企业主体,国家主体对自然的影响更根本、更具决定性。因此,国家在环境利用和环境治理中更应该发挥主体性作用,这就是生态文明的主体性。国家增强生态文明的主体性将有助于落实环境责任,促进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国家自身也要调适主权观,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环境正义实践。

其一,国家主权不能否定。在当前这个贫富不均、强弱不等,霸权主义仍然存在的地球上,否定主权将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国家主权原则在21世纪的今天仍然是合理的和不可替代的,它在国际法上仍然受到充分的肯定和确认。否定主权概念就是否定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一旦否定了国家主权,必然会带来严重的国内和国际混乱,国际环境正义实践只能沦于空谈。“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阶段,只要还存在着阶级、存在着国家、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存在政治统治权,主权的存在就是必然的。”

其二,正确认识主权和管辖权之间的关系。主权属于国家,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管辖权代表的是在国际舞台上的行动能力或资格。主权与管辖权一般情况下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但二者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分离。国际组织由各成员国通过缔结条约而成立,虽然国际组织没有主权,但是经过成员国缔结条约时的共同授权而享有开展行动的资格和能力,即管辖权,其实质上是主权的延伸。如果没有主权国家的一定权力的让渡,就不会产生管辖权。只要国家自愿签订了契约加入了国际组织,他就要履约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管辖权就是对承担义务的一种约束和规范。所以管辖权并不是对主权的侵犯。

其三,正确处理主权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关于国家主权理论与实践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倾向,即绝对主权和相对主权。绝对主权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国家除自愿外不受任何限制。无疑,绝对主权理论对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起了保护作用,是反对霸权主义、捍卫国家主权、调节国际秩序的工具。但近来,国际环境正义问题客观上造成的国际关系日渐强烈的合作与协调的趋势,使传统绝对国家主权“经历着重新分配——对外向超国家实体转让。对内向次国家集团转移。而相对主权强调国家主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国家主权具有相对性。一方面,一国主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他国主权;另一方而,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可以将其部分权利或权力转移到国际机构,并接受国际公共权力的制约。当然,这种国家主权的部分转移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只有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与全球范围内的真诚合作才能实现国际环境正义。目前,发展中国家已认识到,生态环境的破坏与国际环境非正义严重影响了本国的福祉和全人类的利益。同时,由于国际制度的制约、国际舆论的压力及发达国家自身利益的考虑,发达国家也部分地、一定程度地实现了“主权让渡”,“主权的绝对性(即不可分割、不能让渡、不受干预)正逐步让位于主权的相对性”。

其四,环境和主权可以统一。事实也证明了国家主权与全球环境具有统一性。一是国内的政治“绿化”。各国纷纷把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对环境问题立法,成立环境管理部门,并制定具体的环境治理措施。这说明,国家主权在环境问题上的“无责任状况”已经改变,主权者也无法以主权为由规避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了。二是各国对国际环境正义问题认识的提高和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全球环境问题己经威胁到各国的利益,各国认识到在全球环境问题上“务必超出狭隘地忠实于部族和国家的老传统,而忠实于更广大的人类”。而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也表明了各国在国际

环境正义方面己有所进步。三是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这一发展战略被称为“不是一条仅能在若干地方支持人类进步的道路,而是一直到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球人类进步的道路”。这一发展战略的提出,给世界各国提出了一条既能摆脱环境危机,又能保持国家福利不断增长的道路。这一发展战略为国家主权与全球环境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将促进国际环境正义的最终实现。

总之,在国际环境正义实践中,国家增强生态文明的主体性,积极凋适国家主权观是主权国家的理智选择。发展中国家应该调整自己的心态,以生态文明的主体的姿态迎接挑战,一方面,通过公正合理的国际性环境协定让渡部分环境主权,主动约束自己的环境行为,在维护自己环境主权的同时承担自己应负的国际义务。在环境主权的让渡中,要搞清楚几个问题:(1)对主权的限制和让渡是次要的、有限的、局部的,还是主要的、全局的、根本性的?(2)对主权的限制和让渡是平等的、公正的,还是不平等的、单方面的?(3)对主权的限制和让渡是各国自愿的、独立自主做出的,还是强制、强迫做出的?若回答是第一种选择,则让渡就是合理的。另一方面,要区分侵蚀环境主权的不同性质。对于外部势力有预谋有企图的侵犯环境主权的非正义行为绝不能让步,对于有利于国际环境正义实践的国际行为,国家做出必要的主权让渡则是需要的。应该认识到,这种让渡的主权并不是被授予了某一国家,而是由主权国家共同参与和制定规则的国际组织来行使的,主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国家。

最后,建立新的全球伙伴关系。

“从根本上讲,现有的全球环境治理机制是发达国家主导的、对发达国家有利的机制。”全球环境治理机制是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机制的一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制定符合西方国家利益的政策。全球环境治理机制中的问题就是现有国际环境秩序的问题,它反映了国际环境正义秩序实现的程度。尽管当今的全球环境治理机制更多地是体现了一种非正义的全球环境秩序,但我们也看到了全球多级主体在不断地博弈,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正在成为国际新秩序的积极推动力量,国际环境秩序正缓慢地、吃力地、曲折地趋向正义,这种趋向就是从个体本位向类本位的转型。在这种转型趋向中,人类必须同舟共济,通力合作,发挥类智慧共建和谐世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双重和解。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国家间必须在类本位的引导下建立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

全球伙伴关系涵盖环境与发展两方面的问题,既推动国际社会在维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方面的合作,又推动国际社会在经济方面的合作;全球伙伴关系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各国在不绘别国造成损害和承担相应的国际环境义务的前提下有权行使自己的环境主权;全球伙伴关系充分地、实事求是地考虑造成地球生态环境恶化的有区分的责任,以及各国不同的应对能力,以此确定各国相应的国际义务;全球伙伴关系强调发达国家应该从人类共同、长久利益的高度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既是对整个人类的贡献,同时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全球伙伴关系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对目前主要危害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威胁全球的环境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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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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