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学界利益表达研究述评

2009-11-25 07:52吴家庆陈媛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2期
关键词:述评研究现状

吴家庆 陈媛媛

摘要:近年来利益表达问题成为我国学术界关注的又一热点,其研究成果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利益表达的涵义和功能:利益表达的基本类型:我国利益表达的历史和现状;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利益表达;研究现状:述评

中图分类号:G4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2-0036-05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社会阶层结构分化和重组、贫富分化严重、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升级等现象的不断出现,利益问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由此对利益表达的研究成为我国政治学界的新热点。系统梳理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利益表达问题的研究成果,对更好地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利益表达的涵义和功能

什么是利益?利益就是社会成员政治行为的动因,是一切社会政治组织及其制度的基础,是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人们之所以从事政治活动,社会政治组织及其制度的建立和运转,都是围绕着特定的利益展开的。我国古代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留下了对利益的经典描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曾指出:“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惟一动力。”在马克思看来,“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现今,我国许多学者从需要的角度考察利益的本质,如王浦劬教授定义利益为:“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

利益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利益表达、利益博弈、利益协调、利益整合以及利益补偿等各个环节。其中,利益表达是首要环节,对社会利益格局的平衡,甚至整个政治过程的运行都具有关键作用。利益表达是政治学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

(—)国外学者关于利益表达的阐释

在当代西方社会,利益表达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化途径。以利益集团为利益表达的组织载体,是西方社会的基本的社会现象,也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因素。所以,国外对利益表达的探究,往往离不开对利益集团的考察和界定。综观阿尔蒙德的《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威尔逊的《美国的利益集团》、齐格勒的《美国社会中的利益集团》、日本学者迁中丰的《利益集团》等著作,可以发现国外学者把利益集团基本概括为:是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代表不同利益并促进利益实现的组织。他们认为,利益集团是具有共同的利益要求和愿望的个人的集合体;这些个人集合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表达、维护和促进共同的利益。而他们进行利益表达的制度化的方式有:a.内部游说,b.外部游说,c.影响选举,d.法院诉讼等等。

作为公认的利益表达的制度化的重要途径,国外学者对利益表达的研究往往也以利益集团为依托展开。其中,阿尔蒙德与鲍威尔合著的《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一书分析视角和观点提出皆有其独到之处,堪称分析利益表达的经典之作。作者在书中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学说,指出政治体系是一个包括环境、输入、转换、输出和反馈等部分的系统。较为完整地提出了作为政治体系的过程功能的利益表达的概念:“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

阿尔蒙德沿袭了戴维·伊斯顿的系统分析理论,把进入政治体系的要求分为六种类型:(1)关于产品和服务分配的要求;(2)关于行为管制的要求;(3)关于增税或减税以及对其他形式的资源提取的要求;(4)关于传递信息的要求;(5)关于参与政治过程的要求或是关于各社会集团的代表权更为平等的要求,即有关享有投票、担任公职、向政府请愿以及组织政治社团权利的要求;(6)关于加强社会安定和秩序、减少暴力和冲突的要求。这就是说利益表达会以各种形式和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作为以上各种类型的要求向政治体系输入。同时阿尔蒙德还提到“仅有要求的输入还不足以维持政治体系的经常运转。要求只是用于制造称谓决定这一成品的原料。要维持政治体系的运转,还必须把以支持或反抗某种政治体系的行动或倾向这类形式的能量,以及把政治体系自身的要求。及它所作出的决定,一并投入政治体系,使之运行。”可见,在阿尔蒙德看来,利益表达所体现的民众利益要求是公共政策形成的重要内容,当作为支持性或反抗性的政治表态时,利益表达维系着政治体系的正常运转。

对于利益表达的方式和渠道。阿尔蒙德把利益集团分为非正规的、非社团性的、机构性的、社团性的四种类型,并将利益表达的渠道分为合法的和强制性的两种接近渠道,其中合法的包括:个人与政治上层人物联系;精英人物代理;大众传播工具;政党;立法机构;抗议示威。强制性的包括:罢工和阻挠;暴乱;政治恐怖及暗杀。

对于不同政治体系中的利益表达方式,他认为:“大多数体系都至少允许人们以某种形式进行十分有限的利益表达。在渗透性独裁的体系,为大多数公民和集团进行的合法的利益表达局限于提供信息或可能是申诉疾苦。再就是政府行政机构和政党中的各类机构性集团可能在上面确定的广大范围内向上司提出改变政策的建议。较开放的体系,为利益表达提供了种类繁多的渠道。”他认为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的要求增多等因素利益表达将日益增加,“各种类型的挑战就可能会刺激人们来努力发展专业化程度更高的利益表达结构(利益表达集团和渠道)”,以及“当一个社会经历了经济和技术变化,当它获得了与这些变化过程相关的态度时,就会出现导向更高程度利益表达的倾向和行动手段”

阿尔蒙德认为,利益表达并不就等于要求可以转化为权威性的决策,利益集团的要求能否成功还与利益综合、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的整个过程有关,“利益表达只是这个过程的第一个阶段”。但是只有充分的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才有意义,各种要求才能被汇合进重大政策选择。可见,在他看来,作为政治过程的起点,利益表达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利益表达是形成公共政策的首要环节。

(二)国内学者对利益表达的概念界定

1.利益表达的涵义

国内较早对利益表达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中,胡伟从制度性渠道、强制性利益表达、作为利益表达与综合途径的选举等方面较为全面地考察了我国利益表达的渠道和方式,指出了我国利益表达的一个重要特点:“利益表达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较利益结构更为复杂。政府过程中的各种政治结构和利益结构都可以从事利益表达的活动,换言之,利益表达者并不—定是为自己利益而提出政治要求。”朱光磊对利益表达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提出了其同质概念“意见表达”:某个

集团或个人“提出不同的政治要求的过程,在政治学上,被称之为‘意见表达或‘利益表达”。他肯定了阿尔蒙德关于利益表达作为政治过程起点的学术观点,认为主要差别在于表达的强度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当代的中国政府过程也是从分属于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群众,以及代表这些群众的党派团体等表达一定的政治要求开始的。同时其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胡伟对我国利益结构和政府过程的分析,认为研究政府过程必须研究社会结构和不同社会阶层人们的具体利益,研究利益诉求基础上的利益协调综合和公共政策过程。

李景鹏认为:利益表达“是人们对待利益问题的一系列态度和行为的总和”。并从政治感受、利益要求、政治表态、法律诉求、政治谈判等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说明。姚望从主客体的角度,认为“是一定的利益表达主体,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通过一定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利益表达客体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主张利益,并以一定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政治参与过程。”王春福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认为“是指社会各阶层的人士,通过—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社会各级组织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影响政治系统公共政策输出的过程。”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利益表达概念进行了定义。文字表述虽不一样,但是都认可基本的理论核心,也都包含了相同的概念成分:即利益表达表现为自下而上地输出利益要求的政治参与行为,其主体是社会各个阶层的个人或者群体,客体是党政机关等各级公共权力机构组织及其组成人员。

笔者认为利益表达就是个人或者群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借助于一定手段和方式,通过一定的渠道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各级党政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和提出利益诉求,以期达到自身利益实现的政治参与过程。

2.利益表达的类型

根据利益表达途径,国内许多学者把我国现有利益表达划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利益表达两类,也可称之为制度化的和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其中,徐道稳的研究很具代表性。他认为“体制内表达是指官方认可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表达,党的机构、政府机构、工青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都是体制内利益表达的渠道”,体制外表达“是指零散的个人或少数人通过非正规渠道(如拉关系、集体性行动)进行的利益表达”。朱光磊认为,“在中国的意见表达主体包括两大类型:作为意见表达主体的个体和意见表达主体的团体。前者又可以分类为两种形式:普遍性意见表达个体即公民个人(及其劳动和生活的最基层社会共同体)和专业性意见表达个体,即各级中国共产党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政协委员等。后者可分为三种形式:制度性意见表达集体、结构性意见表达集体和功能性意见表达集体”。此外,胡平仁从法学的角度,将利益表达分为利益表达的自发形态和利益表达的自觉形态两种。他认为,公众议程是利益表达的自发形态,法案形成是利益表达的自觉形态。其中,提案权是利益表达的调控阀,而立法听证则是利益表达的制度保障。

在笔者看来,体制内或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是在国家规定途径和程序内、为国家和政府所认可的方式,而体制外利益表达则相反,往往具有非法性、分散性,常常表现为不合作或抵制,此种区分能够更准确地把握各利益主体表达的路径依赖,规范利益表达方式。

3.利益表达的政治地位和功能

显而易见。仅仅简单地分析利益表达所包括的要素是不能完全阐述清楚利益表达问题的。为此,许多学者进一步考察了其作用和基本功能。

滕世华对利益表达的地位和作用作了全面概述,他认为充分的利益表达是建立政治合法性、制定公共政策的基础,是政府和公共管理的本质,是缓解甚至化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途径。王立新从系统论的角度,认为利益表达是“政治系统运转的启动力之一”。对政治运行产生驱动作用,同时能够保障政治稳定,“有助于发展民众自身的自治、自主能力,培养和锻炼民众独立的政治人格,”推动政治民主化。王臻荣、常轶军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探讨了利益表达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则是利益表达渠道的通畅”,“利益表达是政府决策的基础和开端”“利益表达有利于防止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偏差”。郑海明、丁雷从分析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人手,认为利益表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利于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有利于利益均衡和社会发展,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笔者认为,利益表达是实现利益均衡减缓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和首选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对巩固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具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利益表达的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

(一)我国利益表达的历史回顾

部分学者对我国利益表达作了回顾。姚望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就已经初步建立了人民利益表达制度体系”。曾经作为中国城市社会基本的组织形式和社会结构单元的单位,组织,被武中哲认为是一种传统的利益表达机制:“单位组织反映了单位成员的利益诉求。当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单位化的时候,这种以单位组织为载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就成为一种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改革以来,单位体制逐步衰落,利益集团开始形成。徐道稳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利益表达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初步建立。”李景鹏指出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包办代替”人民的利益表达。王立新分析建国后一段时期内,利益表达受到严格限制:“在人们的基本利益受到威胁时会出现一定的利益表达,但总是被当作个人主义、地方主义、团体主义予以批判,甚至成为阶级斗争、资本主义复辟的新动向受到打击。”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各阶层分化及其自我意识增强,“我国的人民利益表达制度开始初步建设起来”。陈剑认为改革开放20多年来“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但应看到,已经建立的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还不尽完善”。

可见,学者们对我国的利益表达从组织载体、作用范围和形式等不同方面进行了回顾,并且重点探讨了我国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尽管学术界对此没有达成一致观点,但是普遍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利益表达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利益表达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利益表达的研究现状

1.从利益表达的现状人手,探讨现存机制的不足:

王中汝从社会利益结构的改变和社会阶层结构的改变探讨现行利益表达,认为利益表达组织发展不平衡,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非制度化和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不断衍生是现行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孙立平认为:“现在我们只有信访,利益表达的机制还相当有限。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任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王立新教授对我国的“人民利益表达制度”作出了全面概括:“1.政党利益表达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利益表达制度;2.信访制度;3.人民代表利益表达制度;4.政治协商

制度;5.社会团体利益表达制度;6.大众传媒利益表达制度;7.社会协商对话制度;8.行政领导接待制度,如市长接待日、书记信箱等。”同时他指出了上述制度存在的缺陷:1.人民利益表达渠道单一、不畅;2.利益表达主体的权益保障不够:3.利益表达制度可操作性不强;4.利益表达的非均衡性。另外还特别分析了困难群体利益表达乏力和私营企业主阶层利益表达违规的现象,认为传统的政治体制没有对他们的利益表达及实现进行充分、有序的制度安排,是困难群体采取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利益表达方式和私企主花钱买道的主要原因。改进利益表达机制必须拓宽他们的利益表达渠道,保障他们的利益表达权利。

武中哲以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为研究角度,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以单位为利益表达组织的体制逐步衰落,利益集团开始形成,产生了由单位组织到利益集团的结构转向,并建议拓展以利益集团为载体的利益表达机制。

综上可见,对于我国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和具体机制,学术界还存在争议,但是普遍认为我国的现行政治体系实际上存在利益表达的制度设计,比如人大代表、政协会议、各级党政组织、信访、传媒、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等政治体制,都是我国公民进行利益表达可以利用的重要渠道,有许多学者对上述各个具体渠道作出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他们在充分肯定这些体制和渠道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利益表达的作用的同时,也客观地指出了目前在实际运行中尚存在的诸多不足和缺陷,强调现行体制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笔者认为,制度内渠道的不畅是制度外利益表达的主要原因,但非决定性原因。应当承认,诉诸体制外表达的利益中,有些是由于制度僵化而没有被合理分配,不乏正当利益。体制外利益表达是一种曲线表达利益的方式,如何将其纳入正规化制度化途径,避免大规模利益表达内容合理但利益表达方式不合法的现象出现,是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2.对各群体的利益表达现状研究:

(1)有的学者把我国的社会划分为几大群体,分别就各群体的利益表达情况研究。

有学者把社会群体划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两大群体研究。分析强弱不同群体在表达和寻求利益的能力上存在的差别:强势群体“更多地掌握话语权,积极地参与决策,并能够在公共决策中表达和反映自身的利益。”弱势群体“缺乏利益诉求的渠道,甚至有可能本身在社会决策和制度安排中遭到排斥”(任远)。强势群体“通过体制内和体制外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相形之下,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经济、知识的局限性和行为风险的畏惧性,他们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受损而无处表达以及表达无用的失落、不满、无奈情绪,他们很少利用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陈剩勇,林龙)。

王春福在探讨强弱势群体之余,还用“中势群体”的概念来界定处于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人群。“中势群体的职业覆盖范围广,不同职业的社会功能差别甚远,以至影响到他们的沟通和交往。以个人身份进行利益表达成为中势群体的主要表达方式。”通过三类群体在利益关系中的对比来反映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

(2)还有很多学者单单就某一阶层或群体进行深入研究。

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民的利益表达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学术界普遍认为他们的利益表达严重缺失。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越级上访、暴力抗争和冲击地方基层政府等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黄华兵、吴晓燕认为我国农民利益表达具有明显的被迫维权性质,表达行动一开始就有走向非制度化的潜在危险,农民相对剥夺感的增强和表达行动的个体化更加剧了这种张力;制度化表达的无效性是农民走向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直接动因。胡美灵、肖建华认为“中国缺少一个充分反映和真正代表亿万农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组织,缺少一个平衡的政治结构”。宋彬岐、崔利宏专门针对农民工利益表达现状分析,认为“有体制内的沟通表达也有体制外的非法对抗等极端方式。”表达内容集中为“工资拖欠问题,其次有因户籍带来的子女受教育问题、个人尊严问题等”。综合学者们分析,农民的个体因素、利益表达渠道的堵塞、农民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低等都是农民利益诉求受阻,迫使他们采取体制外方式的原因。

陈映芳对城市贫困群体作了详细的调查,认为他们中“普遍存在着对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的‘不利用、以及‘表达无门、‘表达无用的现象。”“表达渠道,基本上也被局限在最基层的社区行政机构”。可见下层社会的利益诉求难以影响政府决策。

张焕金以统一战线成员的利益表达为考察对象:“是他们行使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权利,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合理意见、建议,维护和实现自身及所联系群众利益的起点。”但是问题很多:“一是笼统的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强的硬性规定少。二是单凭领导个人理解和认识程度加以落实和解决的多,规范化、程序化约束少。三是统一战线成员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随机性大,缺乏长效机制的保障。”

雷振扬对少数民族利益表达进行了考察,认为“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利益表达制度”除了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信访等表达制度,还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表达制度”,比如“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等。

笔者认为,社会分化导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才能、家庭背景等方面千差万别,人们的具体利益也必然不同;并且由于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不同,必然导致不同阶层的群体利益表达能力的不同、选择利益表达的方式不同以及表达效益的高低不均,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由此从不同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现状进行研究分析,能够更具体地发现我国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从实际操作层面加以改进,规范各个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保障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表达权利能充分行使。

三、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对策

孙立平指出,建设和谐社会最基础的问题是形成能够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以及制度化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等。而这当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利益表达。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就无从谈起。

对于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许多学者从不同层次和角度作出了方案规划和制度设计。

吴家庆、李风华认为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和综合功能。”“完善政治立法,以规范公民的政治活动。”以法律形式固定政治结构的变动和利益群体的政治活动方式,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加强领导,在各利益群体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等。”【

王立新指出建立健全各阶层包括各利益群体以及公民个人的利益表达制度,首先,“拓宽并建立通畅的人民利益表达的渠道。”提高各个利益表达渠道的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使党的系统以外的其他利益表达渠道并不完全依附于党的利益表达渠道,尤其重视对困难群体的利益表达大力扶持,对私营

企业主阶层利益表达加以拓宽和规范。其次,“建构法治化的利益表达制度体系”,避免要求合理但方式违法或者表达方式合法而表达的利益要求不合理的现象大量出现。再次,“着力培育利益表达团体”,最后,“规范国家社会管理阶层的利益表达”。

王中汝提出构建符合时代需要的利益表达机制,首先要进一步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强调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密切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其次要大力扶助各种社会组织,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进程,第三,建立健全以社会组织为载体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他认为各种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对话,有利于各种利益诉求的实现,有利于缓解和解决社会冲突。

王春福认为,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主体化的利益表达意识,各个群体更加自觉地影响公共政策,追求合理的利益要求,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2)平等化的利益表达权利,把法定的权利和事实的权利统一起来;(3)合理化的利益表达渠道;(4)理性化的利益表达方式;(5)完善利益表达制度的规范体系,包括公民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权利和义务、准则和程序等多方面的内容。

武中哲认为“利益集团是位于公民和国家之间的缓冲器”。当前单位组织的利益表达功能日渐弱化,“必须辅之以利益集团为载体的利益表达机制”。

针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组织缺乏,能力的不足,严重影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效度的情况,赵光侠指出要加强执政党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中的功能发挥:(1)强化以政党为核心的政治结构的利益表达功能;(2)塑造良好的利益表达的外部环境;(3)引导弱势群体理性合法地进行利益表达。针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缺失现状,王茂美认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有效构建必须充分吸收村落本土资源的养分,即从价值理性、规则与惯习、农村精英人物、非组织形态的公共领域等方面,有效动员农村精英力量,保障农民参与资源分配的正当权益,使农民拥有平等的社会发展话语权。

综观学者们的制度设计和建议,笔者认为,完善利益表达机制,首先要转变旧的执政理念和决策模式,由“替民做主”、“包办利益表达”转向“由人民自己表达”。在利益的表达和博弈过程中,政府应当由原来的利益参与者角色转换为规则制定者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对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过程进行不带偏向的监督,对出现分歧的结果做出均衡和协调。

其次,要考虑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利益表达机制的设计,应当以人为本,避免由于表达付出过多的时间、物质成本。设计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表达诉诸方式,便于各个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能够选择合适自己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其利益要求,降低表达的成本和风险。同时要有下情上达,上情下达,上下沟通互动的表达通道,保证利益表达要求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最后,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必须走一条规范化、制度化的新型道路。要建立法治化的利益表达制度,使利益表达有法可依。明确利益表达客体的职责,引导利益表达的主体诉诸既合理又合法的利益表达。要发挥原有利益表达机制的优势和长处,正视并改进其不足和缺陷,在不断加强和完善现有利益表达机制的基础上,创造和拓宽新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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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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