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动态

2009-11-29 10:00
财经 2009年5期
关键词:挪用公款检方被告人

“公路大王”刘根山案开庭等五则

2月16日至3月1日

聚焦

“公路大王”刘根山案开庭

【本刊讯】(记者 陈中小路)2009年2月25日上午,“公路大王”刘根山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刘根山1957年出生,上海人,高中文化,现为香港居民,于2008年6月被刑拘,2009年1月取保候审。

上世纪80年代,刘下海经商,1999年左右进入公路领域,一度染指七条高速公路,还投有多个房地产项目,曾被冠以“中国首富”之名。

刘根山被检方指控抽逃出资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茂盛企业)以及下属财务负责人袁晓军和胡长丽亦同案被告。

根据检方指控,茂盛企业、刘根山以及袁晓军、胡长丽涉嫌抽逃出资1.5亿元,而刘根山和袁晓军还被指控涉嫌挪用资金1.9亿元。

在庭审过程中,刘根山对检方出具的大部分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均称不知或已忘,但他认可检方的认定。

浙江检方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尽管刘根山案情重大,所涉关系复杂,但其在杭州所诉罪名并非重罪,量刑不会太长。宣判后,刘根山將可能于浙江省外服刑,并可能继续配合其他案件的侦查。

该案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高速公路投资体系的制度缺陷是刘根山案的重要因素之一。投建一条公路就可以用经营权质押获得巨额贷款的BOT模式,而公路项目资金需求巨大,投资者为了获得贷款不断增加参与的项目,此后只得将资金在项目之间腾挪转移。这样的行为在中国绝非偶然。■

案迅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被诉

【本刊讯】(记者 陈中小路)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兰先德、副总裁范小兵、叶文良日前由上海市检二分院向上海二中院提起公诉。

检方表示,被告人兰先德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4750余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70余万元,挪用公款9000万元;被告人范小兵伙同被告人兰先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70余万元,挪用公款5500万元,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诉;被告人叶文良伙同被告人兰先德,侵吞公共财物4750余万元,挪用公款3500万元,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诉。

最高法裁定商标注册地法院具有执行管辖权

【本刊讯】(记者 秦旭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对“喷施宝执行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执行该案剩余债权。

对于该案的管辖权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喷施宝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而该局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属于北京一中院的管辖区,由该院执行此案剩余债权,有利于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裁定由北京一中院执行该案。

法制

《食品安全法》等三部法律草案通过

【本刊讯】(记者 叶逗逗)2月25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保险法(修订案)》、《刑法修正案(七)》以及《食品安全法》。

在这次会议上,《保险法(修订案)》和《刑法修正案(七)》都是第三次审议。《保险法》增加新条款,赋予保监会处置问题股东的权力;《刑法修正案(七)》则加大了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并规制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等。

备受瞩目的《食品安全法》历经两届人大、四次审议终于出台,将成为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编辑点评:

法律的尊严不是制定出来的,而要靠执行。无论什么法律,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守法成本过高,违法却只承担低风险,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不过是停留在法制阶段,无法实现法治。

法意

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国家应该出面提出诉求

【背景】法国巴黎时间2009年2月25日晚,中国圆明园于1860年被英法联军掠走的鼠首和兔首铜像,在法国一个拍卖会上分别以1400万欧元卖出,买家身份不明。此前,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曾于2月19日向法国法院提出停止圆明园流失文物拍卖的诉讼请求,但被驳回。

1970年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能够为文物追索提供依据,而且,时效问题也可以从获知文物下落开始计算。

问题的关键是,应该由国家指定相关机构出面,明确提出诉求。现在只是民间力量在进行追索,值得鼓励,但更重要的是,在文物追索上,国家的主管机关应该出面。民间律师团只能作为代理人,不是适宜的诉讼主体,因为律师团对文物并不享有所有权。文物是国家所有,要主张这个文物的所有权,就应该由国家的主管机关出面。

猜你喜欢
挪用公款检方被告人
基于贝叶斯解释回应被告人讲述的故事
挪用公款“供养”前男友难逃法律追责
递诉状
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数额能否累计
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数额能否累计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审理
论挪用公款罪实行行为
论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
——以“被告人会见权”为切入的分析
论被告人的阅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