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平分土地政策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再认识*

2010-02-16 05:05杨丽琼
中共党史研究 2010年5期
关键词:平分农村土地革命

温 锐 杨丽琼

中央苏区平分土地政策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再认识*

温 锐 杨丽琼

学术界在充分肯定中央苏区土地革命中的“平分土地”与“地权农有”政策的同时,长期将平分土地误认为是农民的主体意志,从而遮蔽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创新视野。事实上,由于平分土地的冲击和传统理论的误区,《兴国土地法》对“没收一切土地”的改正并没落实。“地权农有”在实践中被平分土地否定,在理论上也有缺失,加上主要立足策略考虑,自然也难以长久。这种反复平分的政策,是与农民传统意识相违的,并非农民主体意志的选择。我们要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对此重新审视,进而摆脱“公”与“私”的传统束缚,走出近百年来反复平分农村土地及其财产的历史惯性。

中央苏区;平分土地;土地农有;农民权益

Abstract:The academic circles fully affirm the policy of“equal distribution of land”and“the ownership of land belonging to the peasants”in the central Soviet base areas and have mistaken for a long time the equal distribution of land as the peasants’ownwill,thus obstructing the field of vision for innovation in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In fact,under the impact of“equal distribution of land”and due to the error of traditional theory,the amendments put forward in the LandLaw ofXingguo to“confiscating all land”were not earnestly carried out.The policy of“the ownership of land belonging to the peasants”was negated in practice by the equal distribution of land;moreover,it had shortcomings in theory and could not last long.The proposition of equal distribution of land runs counter to peasants’traditional consciousness and is not their own choice.We should closely reexamine this issue in the light of re-understanding socialism,shake off the yoke of traditional ideas about“public”and “private”and get rid of the historical inertia of repeated equal distribution of peasants’land and properties over the last nearly one hundred years.

20世纪20年代末和30年代前期,在中央苏区广大农村开展的大规模土地革命中,“重新平分农村土地”为当年农村革命中贯穿始终的基本政策。它对当年苏区农村土地革命的便捷与快速发动,对迅速打破与废除苏区农村传统土地所有制度,对推动整个农村的革命性变革,无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就当时的革命现实和革命策略论之,“重新平分土地”政策无疑值得充分肯定①温锐:《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1年,第48~51页。。然而,从现有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看,学者们在肯定“地权农有”政策保障广大农民财产权益上形成了基本共识,却忽视了贯穿改革始终的“重新平分土地”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和“地权农有”政策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三个问题中:一是撇开重新平分农村土地和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公有政策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关键影响,将1929年《兴国土地法》对土地没收对象的调整即视为土地政策的“原则性改正”;二是在充分肯定“地权农有”基本政策时,却忽略同时仍可“重新平分”土地改革后的农村土地财产给予农民财产权益的损害;三是误将平分土地或反复平分土地政策视为代表广大农民的土地意志或要求。本文将就此向同行专家们求教。

一、平分土地与《兴国土地法》的“原则性改正”

众所周知,中共在苏维埃时期土地革命中的农民地权政策,先有1928年12月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的是“没收农村一切土地”,其实施结果导致了“触犯一切富农甚至中农和小块土地的贫农”的利益①《中央通讯二十八号——农民运动的策略(一)》(1929年2月3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72页。;继而便有了1929 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与前者相比,《兴国土地法》有一个大家熟知的变动,即将“‘没收农村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毛泽东将此称之为“是一个原则的改正”②《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0页。。由此结论,中国史学界几十年来将此视为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一次原则性改正。然而,仔细审读这两个《土地法》,考察当年苏区土地革命的实际情况和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策略,《兴国土地法》的“原则的改正”值得重新审视。

首先,平分土地的冲击。就1928年到1929年春的中共农村土地没收政策而言,没收一切土地实际是平分一切土地的前提。在《井冈山土地法》及该法令之前的中共中央和各地方党的决议文件③参见罗浮:《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海陆丰工农兵大暴动》(1927年11月25日)、《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的党纲草案》(1927年11月28日)、《琼崖特委一月份总报告》(1928年1月25日)、星月:《中国土地问题与土地革命》(1928年2月27日)、《中央通讯第三十七号》(1928年5月5日)等文献,《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184~222页。中,“没收一切土地”、“重新平分土地”和“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公有”,本来就是当年中共土地政策中三个相互依存的政策。当年苏维埃政府之所以能将农村土地全部进行重新分配,其前提是苏维埃政府宣布不承认所有农村原有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将农村所有土地即包括农民所有的小块土地,全部没收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苏维埃政府才有了将农村所有土地平均进行重新分配之权,并规定平均分配给每一位农民的土地,农民只有耕种使用权。也就是说,只有“没收一切土地”,才能“走上平均分配一切土地”④《中央通讯二十八号——农民运动的策略(一)》(1929年2月3日),见《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272~273页。;否则,苏维埃政府推行“土地苏维埃政府公有”与重新分配农村全部土地的“使用权”⑤不管是《井冈山土地法》还是《兴国土地法》都明确规定了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就缺乏基本根据。然而,因为没收农村一切土地,实际就“触犯一切富农甚至中农和小块土地的贫农”的利益,以为土地革命还要“反对他自己”并“怀疑”革命⑥《中央通讯二十八号——农民运动的策略(一)》(1929年2月3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272页。,进而导致革命的政治危机。《兴国土地法》根据中共六大精神,虽将“‘没收农村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农村土地的分配却仍然是将“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写进土地法之中,并同时宣称重新分配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仍归苏维埃政府公有⑦《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40页。。这就造成了在实践中难以真正改变原来“没收一切土地”及其土地公有的主张或指导思想。也正因为如此,《兴国土地法》颁布不久,土地法的制定与颁布者便随即在后续土地政策及法令中再次重新确认“没收一切土地”的口号①参见《中共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1929年11月5日);江西吉安县陂头村二七会议通过的《土地法》(1930年2月7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案》(1930 年3月25日);前委闽西特委联席会议通过的《富农问题》(1930年6月);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1930年)以及1930年9月、10月中央苏区内赣南、闽西地区的相关土地问题决议。均参见《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

其次,传统革命理论的误区。就当年共产党人土地改革的目标而言,向往的是走苏联斯大林传统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化道路,即认为“广大农民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是“由土地国有过渡到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生产”②《江西省致湘江赣边特委(综合)指示》(1929年9 月6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320页。;“没收一切土地,客观上是实行土地的国有”;但现在是民权革命,提没收一切土地,将会“触犯一切富农甚至中农和小块土地的贫农……模糊了农民反对地主的阶级意识,以为土地革命的对象,不但是反对独占土地的地主阶级,还要反对他自己。因此怀疑到这一革命”③《中央通讯二十八号——农民运动的策略(一)》(1929年2月3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272页。;如果放弃原来政策中的“没收一切土地”,而继续贯彻“平分土地”政策,尽管导致有“平分土地并不是共产主义”的问题,但若“坚决地领导”平分土地“这一斗争”,既能“根本消灭地主阶级”,又能“动摇土地的私有权走向土地国有”,“造成实现土地国有之最顺利的条件”④白登:《平分土地问题》(1930年3月8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365~366页。。可见,当时处于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出于对苏联模式的向往和对苏联经验的教条式理解,虽然在《兴国土地法》中不再提“没收一切土地”,但保留下来的“平分土地”政策仍带有强烈的全面动摇农民私有土地物权的倾向,以达到最终的土地国有。

最后,具体实施的结果。由于平分土地的冲击和传统革命理论的误区,《兴国土地法》颁布后中央苏区的土地改革实际情况不难想象。1930年5月,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就对此指出:处处“一个‘平’字包括了没收、分配两个意义”⑤《寻乌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73页。。不止是寻乌,“到处都做到没收一切土地,焚烧一切田契,无人敢出来反对”⑥《中共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特委通告第15号》(1929年11月5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328页。。农村所有土地均通过革命的没收,全部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了。这与《井冈山土地法》实施时的情况是完全一样的。

正是“平分一切土地”的影响所至,《兴国土地法》实际无法形成对“没收一切土地”问题的改正,其结果不仅与学界长期认定的“原则改正”相去甚远,而且还因该土地法令政策的自身矛盾及其政策的多变,加上平分中的数量之争、肥瘦之争以及青苗问题⑦当年苏区土地政策中有分田即分青苗的规定。,终于导致了1929年夏天至1930年期间,整个中央苏区内重新恢复没收农村一切土地和反复重新平分土地的乱象,一年一熟或二熟的土地,竟然进行二次甚至三次、四次的反复平分,土地平分几成儿戏,弄得勤劳的农民不愿或不敢及时下种,甚至弄到他们对土地都失去兴趣⑧参见《东塘调查》(1930年11月)、《赣西南土地分配情形》(1930年11月)、《分青和出租问题》(1930年11月15日)和《木口村调查》(1930年11 月21日)等。《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54~285页。。

二、平分土地与“地权农有”

针对《兴国土地法》颁布至1930年底前后整个中央苏区内土地反复平分的乱象,不管是1931年初苏区中央局的文件,还是1933年和1934年的中央苏维埃临时共和国的土地法令,都先后明确了革命平分后的农村土地实行“地权农有”政策。就学者长期的研究而言,自然都特别注目“地权农有”这一新的明确规定,却很少关注以下方面:

第一,从法理来看,土地政策一方面规定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财产为农民私有,但同时又规定可以不经所有权人同意对土地“重新平分”甚或“反复平分”,这实际上就否定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本来,投身于土地革命的广大农民,既关注原来土地的所属权益,更关注革命后农村土地等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同时,土地财产所有权问题,不仅是广大农民自身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学术界长期关注的焦点。共产党人在中央苏区推动的土地制度改革,经历农村地权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的初期实践后,土改主导者开始认识到土地私有是广大农民的“天性”,农民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那即使革命的积极参加者也难以保持革命的动力①苏区中央局:《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1931年2 月8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92页。,进而有了1931年初开始推出的“地权农有”政策,规定即经土地革命后的农村土地归农民私有,而且还有土地可以转让、出租与买卖的规定。但是,在这些规定了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法令或决议中,同时又规定日后发生土地的不平均时,仍然可以重新进行或多次再行分配。比如,首次提出地权农有政策的苏区中央局和毛泽东、邓子恢等革命家主持制定的决议中就明确规定:土地平分之后仍然会出现新的“不平均现象”,共产党应“帮助和领导”农民进行“二次三次重新平分”②苏区中央局:《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1931年2 月8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94页。;“雇农贫农不要求不愿意”才是“不得随便重分”③闽西苏维埃政府土地部:《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1931年4月16日),江西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437页。,“凡属经过平均分配土地”,如有“大多数群众要求”则可以“重新”分配,“如有新的决定与法令不符合”则可用“加以抽补”之法解决土地的不平均问题④《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件》(1932年4月30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467页。。1933年6 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部颁布了《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法令,规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确定后,如果是“当地大多数农民自己要求”,仍然还可以“重分”⑤还可参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731 页;《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321页。。也就是说,归具体农民个人所有或私有的土地,仍然可以不经所有权人同意再次或多次进行重新分配。

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67 年,第695页。;“私有财产如果没有独占性就不成其为私有财产”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 年,第425页。。马克思的论述与产权经济学理论并无分歧。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论述和产权经济学理论,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就是“排他性”和“独占性”,即物产权利一物不能二主。苏区党的土地法令与政策,一面规定分配的土地归农民私有,另一面又规定土地发生变化之后,可以不以占有人的意志而根据其他人或所谓的“大多数”的意见来进行反复平分;那么,土地财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就不复存在,具体的农民所有权便演变成模糊的“共有”、“公有”。因此,规定可以反复“重新平分”农民所有的土地,不管是革命前农民原有的土地财产权,还是革命后农民根据“地权农有”政策获得的土地财产权,结果都不复存在。这实质上就是对“地权农有”政策的否定,所谓的“地权农有”,实际也就成为农民对土地的有限使用权。

第二,从理论引导来看,则同时用共产集体主义批判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以否定土地农有。在土改主导者们当年发布的众多文件中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集体的社会主义的土地生产”道路①苏区中央局:《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1931年2 月8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92页。,平田之后要进一步用“集合耕种方法向社会主义走去”,使所有的农民“都无产阶级化”,消灭商业性的“剥削”在内的一切剥削,实现财产公有,人人平等②前委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富农问题决议》(1930年6月),江西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第408~412页。,才是农民的“真正出路”与“黄金前途”③苏区中央局:《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1931年2 月8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95页。。所以土改主导者在规定“地权农有”的同时,在理论上则不失时机地对平分土地还可能给予农民留下的土地私有观念展开批判。当年的苏区党与政府发布的政策法令文件认为:“平分土地”“并不是共产主义”,共产党人坚决地领导平分土地,目的是在于“根本消灭地主阶级,以至动摇土地的私有权走向土地国有”;因此,“不要忘记批评和纠正农民人人私有土地观念”,而“同时要告诉广大农民,平分了土地是不够的,因为一切财产私有权存在一天,劳苦群众便无法逃避一切剥削,逃避痛苦与贫穷……”④白登:《平分土地问题》(1930年3月8日);《富农问题决议》(1930年6月)、《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1931年2月8日)等文献,《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366、408~411、495页。;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决议等重要法令,除明确宣示要走向土地国有外,根本就不提“土地农有”问题。显然,土改主导者将“地权农有”政策与反复平分土地同时并存,目的是既要达到稳定农民革命积极性的效果,又希望广大农民具备“无产阶级”思想。

第三,从革命策略来看,将“地权农有”与重新或多次重分土地同时纳入政策法令,实是当年土改主导者革命策略的运用。众所周知,当年农村土改主导者们推动的农村经济及土地所有权改革的目标,一开始就明确宣示要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的;具体转变的时间,设定是民主革命在全国胜利之后。然而实践经验告诉土改主导者,当年能够被革命者组织与发动起来投身革命的农民们,具有私有财产的“天性”;他们之所以能够被动员与组织起来参加土地革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其基本动力源泉;如果革命后农民的土地(包括原来所有的和革命中增加的)不能自己私有,那这一革命就将失去这些“主力”们的支持和基本的群众。在这种革命理想与革命主体利益追求严重冲突的情况下,鉴于革命导师列宁有关于平分土地具有“民主进步、民主革命的意义”⑤《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693页。的高度评价,鉴于改革主导者已经认识到:平分土地也是民主革命时期最革命的口号,是“反封建斗争的最高目标”⑥毛泽东:《关于新区土改问题给粟裕的指示》(1948 年1月22日),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148页。,更是全面“动摇农民私有观念”的有力武器,并可“造成实现土地国有之最顺利的条件”⑦白登:《平分土地问题》(1930年3月8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365~366页。;土改主导者便将原来的“土地苏维埃政府公有”政策改为或退回至“土地农有”政策。显然,将地权农有和土地可以反复平分同时写入法令,既不是当年土改主导者对传统社会主义理想追求的修正,也不是法律政策的技术性错误,而是他们理想追求的坚持和“以退为进”革命策略的高超应用。

毫无疑问,解放农民与保障广大农民的权益,始终是土改主导者共产党人推进土地改革的终极目标。然而,上述“地权农有”政策与反复平分土地政策的并存及其对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矛盾,实际上导致了对“地权农有”的否定,并直接影响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稳定和保护,而土地平分或调整也一直持续到中央苏区的丧失。显然,在传统社会主义和土地改革最终目标的影响下,当年共产党人对反复平分土地政策可能给予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影响及其潜在的平均主义危害,还缺乏更深刻的认识;而且还以共产主义批判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积极地为以后的土地国有做好准备。在革命形势好转、革命者的判断出现失误时,也就很容易超越革命或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过急地向土地改革最终目标靠近。这在此后的农村土地改革历史中也时有反映。同时,由于忽视了对早期推行土地国家公有制这一实践加以经验教训的总结,导致了在日后土地改革重新全面转向土地公有化时,对如何切实保障广大农民权益的问题也缺乏应有的思想认知和政策准备,致使广大农民和整个国家社会都曾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平分土地与农民主体意志

就中央苏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看,时间虽然短短数年,却经历了从平分“公有”到反复平分,再到平分“农有”与仍可重新平分共存的历程。其间,农村土地土改的具体政策虽然因遇到不同困难而时有某些调整,但平分政策则在农村改革中红线贯穿,如影随行,“地权农有”政策从没真正上升为基本土地政策。往事回首,已经凝固的历史告诉我们:不仅当年中央苏区农村的土地革命,就是后来的全国农村土地改革,最终结果都是“重新平分土地”。对此,世人与专家学者几乎都深信:这种平分或反复平分土地的意志就是农民的选择,是农民平均主义的体现。甚至有专家还认为,平分土地就是“农民主义”①毛磊:《对平均主义界说的若干理论思考》,《江汉论坛》1990年第3期;另参见毛磊著《中国的平均主义》(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对此,同样需要重新审视,否则就容易成为在近现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对农民主体意志的最大误读。

首先,平分土地一向就是整个农村土地改革主导者的意志。如前所述,土改主导者当年明确宣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目标就是:通过“重新平分农村土地”,彻底动摇农民传统的土地私有权观念;然后走向集体化。改革中实施“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它是一个能实现“脱离地主私有权的最彻底的方法”,虽“不能以威力”和“由上命令”实行,但“必须是向农民各方面来解释这个办法”,使农民“群众愿意”实行和得到农民的“直接拥护”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1月),《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60页。。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平分政策无疑是土改主导者原定并坚持推行的革命手段与基本政策。

其次,农民中确实有主张或希望平分土地的人,但并不是农民主体,而是农民中的下层“赤贫”。众所周知,农民可以分为多个层次;在任何时代,如以贫富论之,则大致都可以分为上中下三层次,其中的中间层无疑应是农民主体。在几千年中国农业社会的传统下,广大中上层的农民以家庭农户经济为单位,天然具有发家致富的本能或自励功能,勤劳致富和私有财产的观念更是根深蒂固。农民主体的这一传统道德与期望平分别人财产的意识天然相抵触;就是跌落到贫苦之时,他们仍有崇尚勤劳致富的传统,不会随便把自身致富希望定位于平均分配别人的土地或社会财富上。而在农民中占少数的下层“赤贫”,因生活困苦,为生存计,自然可能产生平分土地或社会财富的希望和要求。当然,即使是下层“赤贫”,他们也未必一开始就存有平分别人财产致富的念头,对靠平分别人财产而获得的东西也无法心安理得受用。比如,20世纪30年代土地革命与50年代初土改初期,虽经土改主导者的大力宣传与反复发动且有革命军队支持,大多数地区的农民们最初对“打土豪分田地”行为仍然是迟疑犹豫。所以,当年的革命者常常感叹:“红军每到一地,群众冷冷清清”,革命难以发动,“‘斗争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真是难得很。”③《井冈山的斗争》(1928年10月28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8、74页。而且即使在平分之后,贫苦农民晚上还偷偷把白天分配到的财产送还给地富或原有物主,这种行为在当年被称为缺乏“阶级觉醒”。比如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便规定:没收地主豪绅的土地及财产和废除一切佃租契约与债务之后,“所有旧地主与农民约定自愿偿还的企图,应以革命的纪律加以严禁,并不准农民部分的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债务。”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1月),江西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461~462页。

最后,平分土地的结果,是农民在特殊的革命环境下作出的选择。在中央苏区土地革命中,革命者在传统理论指引下,宣传、发动、组织和引导广大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民选择革命“最彻底的”②参见《苏区中央局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1 年8月21日)等文件。《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444页。平分土地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以土地和财产占有的多寡来当做革命与反革命阶级的标准,又导致了农民的“恐富”症③在中央苏区当年的《反富农斗争决议》中显示:苏区农村出现“不独富农恐慌,一般中农贫农……也同样发生恐慌”的情况。《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429页。,致使广大农民在革命斗争的选择面前顺应了“最革命的”农村土地平分政策。同时,苏区农村社会还形成了让少数“赤贫”层次的贫雇农“说了算”并“指挥一切”④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解放出版社, 1949年,第6~9页。的“广大的威权”⑤《总前委与江西省行委联席会议对于土地问题决议》(1930年10月19日),《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57页。。在当时这一特殊的革命年代和阶级斗争环境下,农村“赤贫”便成了广大农民选择“平分土地”政策的突出代表。

在正常情况下,指望不劳而获、平分别人土地或社会财富的思想与行为,是任何国家的法律所反对和禁止的,是与人类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在当时灾难深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为摧毁几千年的传统社会,实现中国人民的独立和中华民族的复兴,中国共产党领导了土地革命,实行平分土地的政策,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将下层贫苦“赤贫”对平分土地的主张与要求认定为是广大农民主体的要求,则是需要认真研究和审视的。我们要站在重新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高度,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之加以重新认识和总结,从而切实摆脱社会主义姓“公”、资本主义姓“私”的传统束缚,尽快走出近百年来反复平分农民土地及其财产的历史惯性。

(本文作者 温锐,江西财经大学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杨丽琼,江西财经大学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副教授 南昌 330013)

(责任编辑 占善钦)

A Re-understanding of the Policy of EqualD istribution of Land in the Central Soviet Base Areas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Peasants’Rights and Interests

Wen Rui&Yang Liqiong

F321.1

A

1003-3815(2010)-05-0064-07

*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选择比较与制度创新》(05JA79003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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