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价值在于对人的价值的关怀

2010-03-20 17:04李友谊
关键词:客体集体法治

李友谊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韶关512126)

法治的价值在于对人的价值的关怀

李友谊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韶关512126)

法治是以人为核心、完善和满足人类自身需要的价值追求,法治的价值不可脱离人的价值去谈论。人的价值在于创造价值,人创造价值的目的是享用价值。法治的价值在于对人创造价值和享用价值的关怀。

法治的价值;人的价值;创造价值;享用价值;关怀

法治是以人为核心、完善和满足人类自身需要的价值追求,法治的价值不可脱离人的价值去谈论,法治应将其价值设定在更加有利于人创造价值和享用价值上。

一、法治的价值与人的价值

(一)法治的价值概念解析

法治的价值是法治在运行过程中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积极效应。在该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是人,价值客体是法治,产生该价值关系的基础是人的法治实践,法治实践的主体也是人。法治的价值实际上是人通过厉行法治,公正地配置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权威地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在人与法治的价值关系中,法治是服务于人的工具,是价值客体;人是法治的目的,是价值主体。在某些立法者那里,人被设计成法治机器的配件,人的主体性地位被遗忘,这不符合法治的价值关系,也不可能实现法治的价值。厉行法治,既要树立法的至上地位,又必须保障人的主体地位,实现法治对人的生存发展产生积极效应的初衷。[1]

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的、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的、通过法定程序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切实可诉性的、其运行受到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监督的社会规范。它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切实的可诉性等特征。法治是法发展的高级阶段,“法已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甚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2],是一种治国方略和人的生活方式。

法治的价值,即法治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积极效应,其特征与法及法治的特征紧密相关。首先,法治价值的主体具有平等性,法治平等地对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积极效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为了平等地对每个人产生有益效应,法治必须限制任何损害他人生存和发展的行为,任何人损害他人生存和发展都会平等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其次,由于法治运行具有强制性,法治对任何人的价值都有强制性力量做保障或后盾。再次,由于法的严格程序性和切实可诉性,使得法治价值的实现往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甚至经历曲折或长期的过程,但从总趋势看,法治一定要服务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最后,法治一般通过指引人们形成自觉的法治生活方式来实现其价值,即价值主体在法治指引下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来促进自己的生存和发展。[3][4]

关于法治价值的内容,应该与法的价值的内容一致,因为法治是法发展的目标和高级阶段。事实上,法学界并未将法治的价值与法的价值做明确的区分,法治的基本价值主要有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益、民主、人权、人的发展等等。

(二)人的价值概念解析

1.人的价值的涵义和特点。价值是实践基础上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有益的效应,人的价值就是作为客体的人对主体的积极效应。

在人的价值关系中,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社会群体和他人,可统一称为社会,另一类是自我。客体包括个人、社会群体和人类,人类由于可视为一个大集体,与社会群体一起可归于集体这一类。从主体的角度,人的价值可划分为人的社会价值和人的自我价值;从客体的角度,人的价值可划分为个人的价值和集体的价值。

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不同。在物的价值关系中,主体是人,客体是物,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在人的价值关系中,主体和客体都是人。在物的价值关系中,客体不会自动产生对主体的效应,不会主动、自觉地满足主体的需要;在人的价值关系中,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主要是客体在其实践活动中主动完成的,客体对主体产生积极效应的过程是客体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过程。

2.人的社会价值与人的自我价值。人的社会价值是人作为客体对社会的价值,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即对社会的贡献,包括对他人的价值、对社会群体的价值和对人类的价值。人的自我价值是人作为客体对自我的价值,对自身生存、发展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人的社会价值是人的自我价值的基础。社会的生存发展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促进社会的生存发展是自我的根本利益所在。人的价值主要在于为社会创造价值,而自我价值也应该得到承认,人的自我价值直接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人生存发展的各方面需要不可能被动地等待社会来满足,大部分需要应由自我主动地在社会中或在社会提供的条件基础上去实现。强调人的自我价值有利于重视人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进行各种活动时一般把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联系起来,既考虑对社会的效应,又考虑对自我的效应。

所以,人为社会创造价值,应该得到鼓励;同时,人在不损害社会生存、发展的前提下为自我创造价值,也应该得到保障。

3.个人的价值和集体的价值。个人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个人对于人类、社会群体、他人和自我的价值。集体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集体对个人、人类、该集体自身和其他社会群体的价值。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一般来说,集体是有机的整体,是一个系统,集体的价值大于个人的价值。

集体因为能比个人创造更多的价值,所以,集体创造价值的活动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支持,应当尽可能为集体创造条件,包括优化集体结构,使集体创造价值的能力得到最大发挥。

个人的价值也不应该被忽视、轻视。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创造价值的能力是由个人创造价值能力组成的,集体创造价值的活动是由个人创造价值活动以一定方式合成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集体中个别人对集体不大起作用的情况,尽管如此,集体也不能忽视、轻视这类个别人,还是应该重视他们,努力创造条件促使他们发挥更大作用。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和优势,只要被放在合适的位置,具备适当的条件,都能创造出价值甚至是很大的价值。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激发形形色色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所以,集体的价值应该得到重点支持,个人的价值也应得到鼓励和重视;出类拔萃的个人的价值应该得到重点鼓励和支持,对集体作用不大的个人的价值也需要得到重视和激励。

法治的价值对人的生存、发展的关怀,须从人创造价值和人享用价值两种视角来揭示。

二、法治价值要关怀人创造价值

(一)人的价值在于创造价值

人的自然属性及其功能能够为他人、社会和自我带来价值,譬如捐献血液或器官,但是人的价值主要不在于其自然属性及其功能,而主要来源于人的社会实践。人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把自己的智力、体力、经验、知识、意志、激情以及所拥有的手段等本质力量凝结于对象之中,转化为价值对象,生成和发展出一个不断扩大、不断丰富的价值体系和不断增殖、不断多样化的价值世界。

社会是人创造价值的基础,它本身也是由人创造的价值体。这个价值体由人所创造的丰富多彩的价值形式(如各种产品、设施、规则、制度等)所构成。人的价值创造活动也以人自身为对象,不断造就人新的需要和素质、新的行为方式,以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并对自身进行重新塑造以创造更多的价值。所以,创造价值是人的活动的精华,是人的生命表现,是人生意义的积极表现和实现。追求和创造价值是人性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自我价值方面,每个人都想为自我创造更多的价值,最大限度地满足自我需要。这必然引起竞争关系和价值冲突。因此,需要确定正义的价值标准和准则,处理好人创造价值活动间的关系,特别要鼓励和保障人们为社会创造价值,以最终形成有序竞争与和谐的人们创造价值活动的图景。

好的集体善于激发每个成员创造价值的积极性、主动性。集体的价值与个人的价值形成良性互动,这是价值世界丰富、多样的一个重要条件。

综上所述,人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人在自己的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对人类、社会群体、他人和自我的生存、发展有益的效应,人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人的实践的产物。

(二)法治的价值在于对人创造价值的关怀

法治的价值在于对人创造价值的关怀。首先,法治本身是人的实践的产物,是人创造的对象价值,是人创造的一套价值规范、一种价值形式。其次,法治的价值体现在法治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为人创造价值的活动提供正义、自由、平等、安全、民主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从而保障人创造价值的活动,增强人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再次,人们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常常具有两重性,即除了产生积极效应外,也可能产生消极效应。具有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益、民主、人权、人的发展等价值的法治的调控作用有助于人们全面权衡利与害、得与失、益与损,使自己的实践产生最大的积极效应,并将负面效应限制到最小。最后,法治的价值体现在法治协调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个人价值与集体价值的关系,从而又促进人创造更多的价值。法治的一个重要使命和责任是,提供一套通行的公正、合理的规则来规范人们创造价值的手段和行为,给人为自我创造价值设定公正、合理的界限,使人的价值的各个方面相互参照、协调。由于人们创造价值往往是为了满足当下的需要,追求眼前的价值是人创造价值的主要动因,因而眼前价值与长远价值、当代人的价值与后代人的价值不可避免会产生冲突。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实际上每个人都在享用前人创造的价值,又承受着前人创造价值所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同时每个人又在创造满足后人需要的价值,制造后人不能不承受的种种负面效应。所以,人们追求眼前价值不应以损害长远价值为代价,前人追求价值的成本不应由后人来支付,每一代人的价值创造活动应当有助于建设一个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价值世界。这一切都依赖于法治的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益、民主、人权、人的发展等价值的实现。[5]

三、法治价值应关怀人享用价值

(一)人创造价值的目的是享用价值

人创造价值是为了满足人的各种需要即享用价值。人享用的价值来源于自我、他人、社会创造的价值,人们创造价值的同时需要相互交换价值。在市场条件下,一个人享用的价值大部分来自他人、社会的创造,商品的交换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因此,一个人享用的价值,一般应与他创造的价值相符或成正比。以这一原则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能够激励个人为他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也督促社会尊重个人,从而促进生产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当然,“相符”、“成正比”并不等于“相等”,因为社会运行过程存在着价值消耗,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也常常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一个人创造的价值与他享用的价值相符的情况还要受价值分配关系的影响。在不公正的社会里,许多人享用的价值与其创造的价值远不相符,甚至一些有作为的人终生坎坷,而一些无耻之徒却吃喝玩乐、尽享浮华。在私有制社会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凭借资料所有权占有、享有超过甚至远远超过自己创造价值的价值,使得被雇佣者只能享用少于甚至远远少于自己创造的价值的价值。在奴隶社会里,奴隶连享受价值的主体地位都没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按理说人创造的价值跟他享用的价值应该一致,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也非尽善尽美,也不是完全公正的社会,人的认识能力还不足以分辨不同人创造的不同价值,人的素质还没有达到完全公正地处理各种关系的程度。

尽管这样,生活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的价值创造者还是可以通过各种斗争,在资本主义基本制度框架内争取提高价值分配的公正程度,拓宽公正的价值分配范围。生活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的价值创造者已经成为社会的真正主人,可以通过解放、发展生产力,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提高人的素质,来逐步提高价值分配的公正程度。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受到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局限,不可能完全实现公正的价值分配。只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之后,才可能完全实现公正的价值分配关系。

另外,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该体系是以国家为主体,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给予救助、补贴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总称。社会保障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生活的安全感。也就是说,没有创造价值、创造价值很少或创造的价值没能卖出去的人,也应当享用基本数量的价值,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二)法治的价值也在于对人享用价值的关怀

法治的基本价值主要有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益、民主、人权、人的发展等,法治价值的实现,首先在于能确认人们对价值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保障人们享用权利实现所带来的价值。

其次,法治的价值体现在造就正义的价值分配关系。所谓正义的价值分配关系,就是个人享用的价值与他创造的价值相符或成正比。价值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并且是在相应激励机制下形成的。人的活动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如果人创造的价值同他享用的价值相背离,那么价值创造主体的积极性便会受到压抑;如果人享用的价值跟他创造的价值相符,则必将激励主体创造更多的价值。可见,人创造价值潜力的开发程度,不仅取决于他自己的努力程度,更取决于社会关系和价值分配关系。法治的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益、民主、人权、人的发展等价值的实现,能够促进正义的社会关系、价值分配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形成,为人创造价值的活动提供强烈激励,促进人尽其才、各尽所能,为人创造价值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

再次,法治的价值凸显人在其实践中的目的地位,法治价值的实现,能促进人们对人享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发展。[6]

最后,社会保障的法治化,使人们重视弱者。弱者也是人,无论他是否创造了价值、创造价值的多少,都应当享用保障自身生存和尊严所需要的基本数量的价值。这也是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

总之,法治是以人为核心、完善和满足人类自身需要的价值追求,法治的价值在于对人创造和享用价值的关怀,特别是对人享用价值的尊重,以及对确立人作为创造价值活动目的地位的重大意义。

[1]杨玉豪.立法技术和理念对立法质量的影响[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82-83.

[2]R·达维.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378.

[3]李友谊,卢彭.法的伦理性价值探源[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8(3):65.

[4]吴欢喜.现代法治的伦理精神[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07.

[5]陈凤芝.“法治之德”的理论解析[J].学术论坛, 2007(5):154-157.

[6]蒋银华.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J].政治与法律,2008(1):8-13.

Value of the Rule of Law:Caring for the Value of Individuals

L I You-yi
(Ideology and Political Theo ry Teaching Department,Guangdong Songshan Polytechnic College,Shaoguan 512126,China)

The rule of law is people-centered and pursues the imp rovement and satisfaction of human needs.The value of the rule of law cannot be discussed w ithout talking about the value of individuals.The value of individuals lies in creating value and the aim of creating value isenjoying value.The valueof the ruleof law lies in caring fo r creating and enjoying value by individuals.

value of the rule of law;value of individuals;creating value;enjoying value;caring

D90-05

A

1009-1513(2010)01-0026-04

[责任编辑朱 涛]

2009-09-23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0405018)、广东省教育厅立项资助课题(粤教思﹝2008﹞79号)部分成果.

李友谊(1971-),男,湖南祁阳人,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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