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公正伦理的“实践智慧”——正义的“城邦”与“个人”时代思辨

2010-04-08 04:38姚站军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1
关键词:城邦亚里士多德公正

姚站军,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81

姚新良,湖南师范大学,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湖南长沙 410081

亚里士多德公正伦理的“实践智慧”
——正义的“城邦”与“个人”时代思辨

姚站军,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81

姚新良,湖南师范大学,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湖南长沙 410081

亚里士多德公正伦理观明确提出了正义类型中的“城邦公正”和“个人公正”,同时他的两分公正伦理观中富含哲学“思辨精神”和伦理“实践智慧”。他关于正义的“城邦”与“个人”的追求对新时代具有重要价值影响。

亚里士多德;公正伦理;城邦公正;个人公正

一、亚里士多德及其公正政治伦理观概要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一生受到许多称赞,如“百科全书式思想家”、“学术成就集大成者”等,“如果真有所谓人类导师的话,就应该认为亚里士多德是这样一个人”[1]380。作为西方伦理学和政治学的创始人,他在某种程度上使政治学和伦理学各自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但本质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是以伦理目的作为最终归依,其政治哲学乃是一种道德哲学,而且他首创了伦理学和政治学融合的公正正义观。在亚里士多德的学术生涯里,其正义观与公正观在一般意义上没有严格的区别,他认为正义或公正不仅是城邦的也属于个人的。他的公正伦理观对当代西方思想界具有重要启发影响,对新时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相当参考价值。

二、亚里士多德公正伦理观:城邦公正与个人公正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代表作《尼可马科伦理学》和政治学代表著作《政治学》深刻地体现了其公正伦理思想。“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2]3“至善”是他伦理思想的归宿和核心。他的个人的善,基于“人在本质上是城邦的动物”,在政治学中他又集中地探讨了城邦的善。而“至善”的追求是“个人善”和“城邦善”的良性互动、两者有机一体所构成的总体公正状态。他甚至说“公正不是德行的某部分,而是德行的整体”,“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3]95-97。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专注于对城邦的研究,突出对“城邦善”的追求,这种“城邦善”即城邦公正正义理想。而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他着力探讨人生幸福等“个体至善”追求,这种追求体现为个人公正状态的实现。事实上,《尼各马科伦理学》第四卷在探讨了个体伦理德性(个体德性的公正等)之后,直接进入第五卷,讨论作为社会德性的公正。按其观点:城邦公正正义与个人公正正义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忽略两者的联系。公正既是城邦的也是个人的。“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4]5生活于奴隶城邦下的亚里士多德感到: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他关于理想城邦追求的理解认为这种理想城邦的政治正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城邦整体公正正义不能离开城邦中每个成员的公正正义。成员个体公正正义既指其内在品德结构 (智慧、勇敢、节制)合理分配,也指个体本身所处外在地位与内在主导品德对应分配。如城邦正义中统治者的品德结构中以智慧为主便是公正态。具公正正义品德的每一个体都对应城邦社会需要秩序中每一个位置时,正义城邦就实现了。作为城邦中最优良的人们必定的前提是作为一个具有个体公正素养的人。“最优良的政体应该是由最优良的人们为之治理的政体。”[5]173可见他认为城邦整体正义的优良政体同个体公正的优良人们之间有着必然联系。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和政治共同秩序的基础。城邦公正,一是自然的,另一是约定的。[3]109自然公正不管人们承不承认,对全体公民都有同一的效力,后来被霍布斯等人称为“自然法”,这种法本身就是正义的。而约定公正之初,既可这样也可那样,然一旦制订下来,就只能是这样了。如契约的签定前提即自愿平等选择自由,但一旦经过要约、承诺等程序之后便对各方有了“人为”义务约束和权利方向的要求了。自然公正是不存在前提条件的。但在人为公正讨论中不管是否公正,都须是有意自愿地做出来,而对于非自愿一方做出不正当结果,不能责备其为一个不公正的人,只能说这个约定的城邦公正对不自愿地加入其中的人的不公正,这种不公正是属于前提意义上的。但这里需进一步对城邦公正中约定公正的本体进行分析。

首先,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就是比例”[3]108。但对“约定”的契约,各方到底以多少几何比例分配才算最佳“公正值”呢?事实上,把“论争多端的哲学改造得如几何学的定义、命题那样明白、确定,一直是个令人神往的梦想”[3]113。公正是属人的,不能要求和几何学同等确切,分配中找不到具体的公正比例,交换中也是。但可以去追求“中道”原则,这样就有可能形成近似分配或交换正义,“中道”当然不是机械的折衷主义。在分配公正中,应根据各人对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大小而定,这就是比例公正或平等。在分配公正中一个人分配所得多于所值,是做了不公正的事吗?在这里就必须考虑到做事不公正的是“分配者”还是“多得者”问题,如果“分配者”又是其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即“少得者”时,这种分配不公正的责任到底在哪里呢?不管情况多复杂,他认为“不公正的事并不寓于受不公正待遇的人,而是有意做不公正事的人”[3]115。即不公正在分配者中,而不在接受者那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收入分配制度中“制度的分配正义”比“先富起来的人”对于“不公正”有关键责任,故分配的“公正”不能把分配的“公平”和“效率”割裂开来,而是要努力寻找两者的“中道”境界。效率优先或公平优先也非机械定势的,公正是属于思辨的伦理智慧的。另者他的公正观提到:在交换的公正中,一般最先想到的是“等价交换”,但交换中也存在异化的“等价交换”。“真钞对真货”实现的是“等价交换”的公正原则,而“真钞对假货”或“假钞对真货”异化的“等价交换”则属于不公正。对于不公正的交换我们不能用“矫枉过正”办法,如“假钞对假货”。因为“矫枉过正”的正义实现是不能违背公认的常理的。假钞、假货本身对于社会而言就是违背公理的,所以这种违背公理的事物(假物)间交易的正义性值得怀疑,尽管交易过程或规则本身是合乎正义原则的。

除开经济角度,亚里士多德主要从法律角度对城邦正义进行论述:正义的规定是合法和公平。并且他认为一切公平都是合法,但并非一切合法都是公平,最后推出城邦的正义归根还是合法。正义这种德性总体的行动有且仅有“合法的行动”,“正义是法律的根据,而法律是正义的源泉,正义与法律是同一的。”[6]70对城邦正义他明确认为“政治正义必须符合法律,必须应用于那些本性上与法律相适应的人。”[6]76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他认可把政治正义理解为三大阶层的三德性 (明智 /勇敢 /节俭)各施其职的和谐状态,对应身心的理智、激情、欲望三部分,“一个正义的人心灵三部分各司其职,且合起来予以协调,就像乐师将高音、中音、低音…协调形成一个和谐体”[6]34。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正义实质是以理智统率情感和控制欲望,保证心灵和谐健康。他明确提出了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两分法外,在个人正义认识上毫不逊色于其在城邦正义上的认识,并且对两者关系有更深刻的见解。

在个人公正中,“公正的人”与“做不公正事”这种悖论是可体会到的。苗力田说:“公正德性是整体,法律规定是普遍的。惟其为整体和普遍,个别处也就难免疏漏选出,差错多见。”[3]116由于公民的行为是个别的,而城邦公正解决的仅是一般的基础的公正,所以不可忽视与城邦公正同等重要的个人公正品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可能公正不是真诚,或可能正直不是真诚。如若两者都是真诚,那么两者就是同等了”[3]117。“正直是某种公正,虽然它优于公正,但仍是公正。而不是另一个不同的种…两者都是真诚。”[3]117在这里他说的公正其实指城邦意义上的公正,而正直则指个人公正,即使是正直的人有时也会做不公正的事,个人的公正与法律上的属于城邦的公正不同,但能在某些场合下作为对法律公正的纠正,像法官凭正直品质、高尚良心做出的自由裁量,有时对法律刚性的缺陷的弥补必不可少。正如他说:“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不足,正是正直的本性。”[3]118也就是说个人公正是城邦正义上 (如法律意义公正)所不能替代的。前者的正直品质有时是越超后者的公正要求的,有时我们不仅需要城邦公正,而且需要追求个人公正。个人公正中包括对公正主体自我的公正要求,如“一个人由于愤怒而有意刺伤自己是违背正常道理的,为法律所不容,这样的行为当然不公正”[3]119。对这种情况他认为城邦正义可以成为确保个人正义的凭借,“城邦要惩办那些自我毁伤的人,谴责他,好像他对城邦做了不公的事情一样”[3]119。在对自我的公正的个人公正上我们首先必须认识“在某件事情上不公正,仅是一件情况上的不公正,而不是全部的坏,不能对自己不公正”[3]119。因为自己是一个公正的人,有时也会做不公正的事,所以需要公正对待自己,只有能公正对待自己的人才有资格说自己会成为一个“个人公正”典型,当然个人公正不仅要求自己公正地被对待,也要求公正地去对待别人。在公正对待自己和公正对待他人间找到实现个人公正的“中道”,才能实现“个人公正”和“城邦公正”有机统一。由于这种具有“中道”性的公正品质,从而使“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3]94可见他在个人公正方面是强调个体公正品质的。

对于个人善追求的个体公正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关键在对“中道”原则的把握。而对城邦善而言,依靠被称为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来实现。他主张,“幸福就是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3]24。他的伦理“至善”理想就是人生幸福,幸福实现有三个必要方面:即物质富足、身体健康和良好道德。其中良好道德即灵魂善是最本质的,而人的本性的实现在于德福律的实现,也就是人必须成为城邦成员,且依赖城邦本身公正来确保具有德性的个体行为得到幸福的优良生活回报。“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体福利的组成部分。”[7]89-90

三、亚里士多德公正伦理观的新时代价值

公正英文 justice即正义,是对人类具有永恒价值的理念。亚里士多德公正伦理观认为: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和城邦的整体善,也是个人美德和个体善。他认为个体善 (个体公正)是城邦治理基础,对社会整体公正实现十分重要。个人不仅要有正义的理性认识,更应自觉地守履正义规则,保证个体正义与城邦整体正义相一致。新时代公正伦理理念也主要通过社会制度与个人行为两方面体现,类似于他的公正伦理观中“城邦公正”和“个人公正”。所以我们既要坚持公正伦理的法律化,使个人公正得到社会制度的保障和鼓励;又要力求社会制度的伦理性,在法治中不忽视道德情感因素,特别重视提高个体,尤其是执政者的正义素质。唯如此,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他的公正伦理观中的“正义法治”强调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辅以“德治”对今天启发颇多。其实制度总有不完善的地方,且靠人去执行和遵守。

“爱智慧、尚思辨”是亚里士多德伦理观的精华见解。在他看来“伦理德性”属于“实践智慧”。且认为“实践智慧”的精神在于对“中道”的把握。其公正伦理在“实践智慧”中得到实现。新时代公正伦理要义即在于去把握新背景下,诸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等的“实践智慧”,去实现新时代“城邦善”社会和“个人善”个体的良性互动的思辨原则。不管“城邦公正”还是“个人公正”都要确保公平与效率融通的公正伦理理念。这种公正伦理理念在公共领域(“城邦公正”方面)尤为明显。对属于伦理范畴的公正理念的实现在新时代就是追求“效率理性”与“公平伦理”新平衡。新时代公正价值观念其实就是一种公平与效率的时代思辨,它既不同于旧理性片面地强调效率的工具理性,也不是旧伦理简单地强调人际关系协调的平均伦理。究竟公平和效率在公共伦理中如何融通?对新时代公共政府而言,其公共政策内涵的价值取向即公正。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公共政策走向是公平、效率交替论的实证,经历从自由放任的效率主义到公平福利为主题政府干预主义,再又从新自由主义到罗尔斯的以公正为主题的正义主义。在此,公正是效率自由与公平平等的兼顾,及它们两面如何于不同时代中,应其优先度与侧重点适时适度的调节。

伦理的追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被界定为对“思辨”的追求,公正伦理是辩证精神的体现。公正作为一个理性的概念,是感到心理平衡又不妨碍整体蛋糕做大的概念。既考察竞争起点不均等因素又考虑竞争规则的差异性;既考虑稳定因素又考虑发展因素。公正是一个开放性发展的伦理概念,在新时代要求对个人与社会、国家、人类以及自然的各种关系的基本定位进行重新审视。人类中心主义还是自然中心主义,科技中心主义还是人文中心主义,发达国家中心主义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心主义,个人中心主义还是社会中心主义,功利中心主义还是义务中心主义都需要公正理念的思辨与结合新的历史条件、生存环境进行公正的伦理思考。新时代挖掘他的公正伦理“思辨”精髓,就是通过变革创新灵魂不断寻求使公正精神在历史新时代得到最佳贯彻和演绎实现。

以人伦为本的中国传统伦理忽视个体独立性和能动性,导致社会国家至上,走向政治专制或道德工具主义。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传统伦理强调个体独立性及能动作用,朝纯粹个人发展必为绝对利己主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的城邦必然是道德上最为优良的城邦,只有拥有德性人所组成的城邦,才是幸福的城邦。其公正伦理观关于城邦公正与个人公正有机结合的思想对新时代人的启发恰恰是:以整体利益作为基本规范充分发挥个人主体能动性,及最大可能消灭个人或社会极端偏向性。社会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就如同有机体与各分子间的关系一样,有机体赋予各分子以生命,各分子则赋予有机体以活力。新时代和谐社会也应该是“道德优良”的个体所组成的。当代中国的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体现社会正义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既突出了公正伦理在新时代中国的时间维和空间维要求,又体现了其内涵的社会公正 (国家理想态)与个体公正(人生幸福态)融合的逻辑维。

从城邦和谐出发,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个人公正德性非常重要,造就好城邦的第一位问题是造就崇高公民。《尼各马科伦理学》这方面表现影响到后来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他们都认为:一定意义上,崇高的道德情感,如无私奉献的友情爱情亲情是可以超过社会“正义底线”即“城邦公正”。所以新时代公正伦理思考不仅包含对社会公正思索而且包括对个人高尚美德情操追求。当一个人为一种自认为有崇高价值而对其有巨大吸引力或乐趣,且其具有相应潜能优势的事业而投入时,可能对不太妨害其为这种事业的各种其他代价付出或其他利益、诱惑不太在意。在此,对这个人内心而言没有不公正感,即使因某些缘故没有外在结果补偿或其在有生之年得不到外在社会认可。这在外人或后人眼里他会成为社会不公正的一个典型,他是超越社会公正要求自愿受不公正待遇的傻瓜。

亚里士多德的关于“个体公正”和“城邦公正”的公正伦理观在新时代西方思想家们那里也有所影响,他们对公正伦理思想中正义的“城邦”与“个人”各自视角的强调都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启发作用。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正首先跟社会基本制度相联系,并以此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他认为社会公正先于个体善,个人美德情感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才能形成,即社会性正义安排对于个体善的先在性。对公正他理解为:先有公正制度才能有公正行为,有了好制度才能造就公正个人。而麦金太尔尽管在以个人还是以社会为出发点上与罗尔斯有尖锐对立与分歧,但同样强调作为共同体存在的社会结构制度性安排本身应是正义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同样表明他们是政治自由主义者,但前者认为只有在理性的“公共”运用中才拥有自由,而后者认为人类只有在理性的“私人”运用中才会自由,所以前者提倡社会正义理论,后者以个人权利理论与之对抗。“对于麦金太尔来说,当代道德哲学中真正深刻的对立……存在于以罗尔斯和诺齐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与麦金太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之间。”[8]176罗尔斯说,如果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的或接近正义的。西方的社群主义者置疑罗尔斯的制度优先理论,认为制度只有通过主体的执行发挥作用,而且作用的对象也包括执行它的主体。再完善的制度也需要具有良好的个人道德品质的个体执行,以便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此外,在现实社会中,还有许多“正义城邦”制度不能发挥作用的场合和时间。麦金太尔深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尤其关注个体公正的德性所起的作用,它是社会公正的德性所不可替代的。个体公正的能动性品质使得个体能够自主地选择或做出正确的行为,即使在社会公正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个体公正也可能引导个体自主地寻求和实现应有的道德价值。因此,个体公正正义义不容辞的超越性使它成为较之于社会公正正义更为高级的价值原则,可以使人上升到更高的道德境界,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完善,使之朝着人的自由发展和人类真正解放的方向进步。以上三者对亚里士多徳公正伦理中体现的“城邦公正”(社会善)和“个人公正”(个体善)的关系,各自在新时代公正伦理的思考中存在倾斜幅度的分歧。事实上“道德就不是如通常所认为的仅发生在个体身上,仅仅是个体的修养,它更是发生于社会共同体,是共同体善,用罗尔斯语言表达,它是个体善与社会公正的统一。善的个体构成这个社会有机体,这个社会有机体又是合乎人性生长的。这可能正是亚里士多德强调伦理学与政治学一致的真实意蕴所在,也是人们往往由探究道德始,最终走向对社会政治反思之缘由”[9]39。《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也曾揭示“社会需要和敏感的良心命令之间的冲突”[10]201,这种冲突实质上就是政治“城邦公正”与伦理“个人公正”之间的冲突。在我国现阶段影响社会和谐的原因既有“城邦公正”(社会善)因素,也有“个人公正”(个体善)因素。所以在新时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既不能忽视加强社会制度的建设,也需要不断提高个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年版。

[2]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4]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选集 (伦理学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5]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唐凯麟:《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

[7]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 》(第八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8]姚大志:《现代之后——20世纪的晚期西方哲学》,北京:东方出版社 2000年版。

[9]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Phronesis”of Aristotle’s Justice Ethics——Times speculation on Justice of“City-state”and“Individual”

YAO Zhan-jun, YAO Xin-liang

(The Center for Studies in Moral Culture,Hunan Nor malUniversity,Changsha410081,China)

Aristotle’s justice ethics explicitly expressed two types of justice——“city-state justice”and“individual justice”.His two-division perspective in justice ethics includes“the speculation spirit”ofphilosophy and“ practice wisdom”of ethics,namely,his“middle course principle”.His pursuing justice of“citystate”and“individual”has important value and influence on the new times.

aristotle;justice ethics;city-state justice;individual justice

姚站军 (1978-),男,湖南新邵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哲学与伦理学研究;姚新良 (1963-),男,湖南益阳人,湖南师范大学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哲学与传统文化。

湖南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博士科研创新课题(CX2009B081)

2010-03-08

B82-02

A

1671-7023(2010)04-0035-05

责任编辑 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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