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制度障碍与制度创新

2010-04-11 14:23何菊莲罗能生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融资制度企业

何菊莲 ,罗能生

(1.湖南大学 经贸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2.湖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制度障碍与制度创新

何菊莲1,2,罗能生1

(1.湖南大学 经贸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2.湖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难,表面上是融资渠道狭窄,根本原因是融资制度的障碍。因此,应从制度创新入手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境,为他们融资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政府应该在创新信用担保制度、资本市场制度、政府管理制度等方面为其融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制度;制度障碍;制度创新

民营中小企业已进入快速发展轨道,一些企业在完成原始积累之后正面临第二次创业,还有大量起点高、技术含量高的高科技企业正处于创业期,这些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加迫切。尽管目前社会资金相对充裕,但无论是间接融资体系还是资本市场,都不能给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足够资金支持。我国劳动力相对丰富、资本相对稀缺的资源禀赋结构使得劳动密集型民营中小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经济中最有活力的构成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却处于融资弱势的不对称地位,融资困境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如果这一瓶颈得不到解决,不仅影响发展,而且会进一步加剧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地下融资活动,构成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隐患[1]。因此,从制度视角探讨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非常重要。当然,解决这一瓶颈,单靠一种或几种制度安排难以奏效。必须从其根源——企业内部制度、金融制度和政府相关的政策法律制度三个层面来综合考虑,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创新规范各个相关主体的行为,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规范发展。

一、制度障碍: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分析

造成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制度成因:有企业自身制度的缺陷,也有金融机构的制度原因,又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具体表现是:

1.民营中小企业制度不健全影响了其融资能力

(1)缺乏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真实、及时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向有关各方传递了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信息,这些信息是企业融资时外界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而民营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的特别是现金流量方面的财务会计信息,使得银行难以从借款企业内部获得真实可靠信息。调查发现:93户样本企业中,有30户企业至今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占比为31%。小企业在寻求外部融资时,与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此而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2)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民营中小企业的内部管理结构呈单一化特征。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往往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经营者通常自己汇总分散的信息并集中决策,以保证信息利用的灵活度和对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这种治理结构和信息传递结构在减少内部信息利用成本的同时,却增加了信息对外披露的模糊程度,加大了外部信息需求者获取企业信息的成本。而民营小企业融资的难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投资人、贷款人对企业内部信息的信任程度。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的中小企业,其融资的边际信誉成本必然高于大企业。对于银行来说,因为难以获得来自借款企业外部的有关该企业的客观公正的信息资料,贷款给中小企业势必加大风险。

(3)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产权的制度安排或所有权结构决定了金融制度的框架配置和效率状况;产权的可转让性和灵活处理权,决定了融资的配置状况和风险大小;产权的收益权安排状况决定了企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资产的关切程度;产权的规定约束和保护状况,决定着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民营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缺陷也是导致其融资困境的原因之一。民营中小企业的特殊历史背景,使其从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产权制度缺陷,严重影响着其融资能力。表现在:产权结构单一,产权要素流动困难,难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和迅速扩大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不分,无法获得资本与管理分工带来的收益;产权含混不清难以降低交易成本;忽视人力资本,难以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现行的金融体制,不利于民营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金融体系是一个核心的制度安排。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能把资金配置到最有竞争力的企业中去。受历史因素影响,我国金融体制和体系的建立具有“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外生性特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从根本上反映了我国金融体制和体系的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

(1)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

我国银行业经过深化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局面。但是,现有银行体系的垄断经营模式仍未打破,银行领域的竞争不充分,经营效率难以有较大提高。在信贷方面突出表现为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加剧了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而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困难重重,又急待寻求投资场所,资金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这类融资活动基本处于地下状态,缺少法律与制度规范,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相当普遍。由于仅靠血缘和地域纽带而非社会信用关系进行融资操作,这种市场也难以有更大发展。对于这种融资活动,政府应当及早对其规范,采取“导流”方式,使其步入正轨,而不是简单取缔,“堵”是堵不住的[2]。

(2)缺乏灵活的贷款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进行了贷款管理制度改革。改变了粗放型贷款管理方式,上收贷款权限,严格贷款发放条件和程序,重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关系的考察,要求提供贷款抵押和担保,同时,也加强了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这种贷款管理制度在减少贷款发生呆、坏账风险方面的确起了很大作用。但由于没有同时推出灵活有效的信贷营销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上造成信贷人员宁愿承担“贷不出”的无过错责任而不愿承担“贷错款”的责任。其负面影响就是银行“惜贷”,影响基层银行营销的积极性,广泛的“存差”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并存。

(3)陈旧的抵押担保制度

在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调查中发现,民营中小企业普遍认为银行对抵押品的要求条件过于苛刻,这成为其获得银行贷款的障碍。除土地和房屋外,银行很少接受其他形式的抵押品。同时,由于在产权界定、抵押拍卖和银行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不完善,使抵押、担保的作用大打折扣。而资产交易市场不发达,又使得多数抵押品缺乏流动性。因此,虽然现有抵押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但由于制度建设不配套,而且民营中小企业本身往往缺少合格抵押担保品,其作用十分有限。

实际上,现代企业的财产是其动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财产所构成的整体,这个整体在交易上具有特殊的价值和地位,远不是单个财产的简单累加可比拟的。因此,注重对企业财产结合体的利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国外从19世纪后半叶就形成并推广了以企业财产结合体为标志的新型担保物权制度——浮动抵押制度,这是解决企业整体财产最大效用担保利用的典型。遗憾的是不论立法还是实践,在我国均未得到足够重视。

(4)股票市场存在制度性歧视

由于种种原因,民营中小企业从成立时就选择了较低的产业层次和较小的经营规模,发展过程中又受到一些政策限制,造成了与国有企业规模和产业结构上的差距,与国家规定的企业上市规模和优先产业也有一定距离。目前国家鼓励大型企业上市,限制规模较小的企业上市,进一步增加了民营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难度。

另外,从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管制措施和企业融资成本看,也能看出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性歧视。任何欲上市的企业,都必须权衡融资成本大小,企业如果采用间接融资向银行借款,其融资成本主要是还本付息和贷款费用,而如果选择上市融资,第一种融资成本是企业可能受到“恶意收购”风险,第二种融资成本是上市评估和信息披露成本,对第一种企业上市融资的成本,国企与民营中小企业会受到不同“礼遇”。对国企而言,可把融资成本外部化,而民营中小企业则无法享受到这种制度“优惠”。

3.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迟缓,缺乏健康的制度环境

(1)信用制度建设迟缓

金融活动的根本基础是信用关系。而政府是信用制度建设的推动者。国家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干预并不是为其提供直接的资金,而是为其融资提供一个制度环境,来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建设。所以通过暂时的信贷政策,可以部分解决中小企业的发展资金问题,但却没有培育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企业信用问题。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信用(特别是规范中小企业信用)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使一些经济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困难,金融机构缺乏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因素。其次,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发展滞后,难以满足企业需要,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又缺乏后续补偿机制,使担保资金放大作用和担保机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更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缺乏针对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采用对大企业、法人客户的评级办法来评估民营中小企业,造成其信用等级难以符合信贷标准。

(2)金融制度改革滞后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性质,在这种产权制度下,最终所有者缺位,金融机构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难以形成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造成代理人在权责利方面高度不对称,使委托代理关系和外部性问题紧密结合,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另外,企业融资离不开信用评级、财务报表的外部审计、抵押担保品的价值评估以及与融资合同有关的法律操作等活动。因此权威的、具有较高资信的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参与能够有效地减少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而这些相关中介服务的发展起步较晚,而且运作很不规范,缺少权威性和可信性,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政府管理制度不够到位

尽管中央政府和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优惠政策,但管理制度不到位,上级机关监督力度不够,下级行政机构执行缺乏力度。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样本企业中,认为中小企业融资行为中享受了政府优惠政策的仅占21.5%,没有享受到政府优惠政策的占78.5%。在哪些因素制约着中小企业融资”的选项问卷中回答“政府职能不够到位”的17家,占被调查对象的16.9%。

二、制度创新: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着力点

1.企业健全完善内部融资制度,提升内源融资能力

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直接融资渠道拓宽,融资环境改善,需要一个较长过程。目前条件下,民营中小企业要有效解决融资困境,必须把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自身入手,通过企业内部制度的健全完善来提升融资能力。

(1)健全财务、成本、质量制度

调查显示,92.5%的金融机构认为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资本结构不规范、治理结构不科学、财务管理混乱)是民营中小企业得不到贷款的重要原因。而企业融资能力的强弱,取决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民营中小企业谋求发展,能否得到信贷支持,关键还在于自身的经营管理。由此,民营中小企业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健全财务、成本、质量、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促进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实现产品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融资能力。

(2)建立健全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本质上是金融交易中的市场失灵,其解决方案主要有完善资本市场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用担保制度的构建[3]。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解决融资双方有关借款人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王宣喻等已证明,越是高层次的资本市场,借贷规模越大,贷款者对借款人个人信息了解的需要就越少,而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信息披露的要求就越多[4]。民营中小企业需要逐步完善其偿还条件、偿还能力、信用程度等财务管理信息体系,并进行披露。在此基础上发生的商业信用融资会使信用双方互惠互利,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3)建立明晰开放的产权制度

民营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及由此引发的制度变迁,不仅会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运行绩效提高及其利润生成能力和内源融资能力增强,还会引发企业资金来源的增长,直接融资渠道的开拓和融资结构的优化调整,有利于企业资本金的充实。

民营中小企业尽管整体上来说产权明晰,但在创业的企业成员、家庭成员之间产权界定比较模糊。而不明晰的产权和经济人自利的天性在企业发展期易导致分配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稳定和发展。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向社会开放投资,吸纳社会资本,使民营中小企业成为公众公司,家庭仅保持控股权。这种开放式的股权结构,可使产权多元化、流动化,构成相互监督又相互支持的风险共担的多元投资主体,有利于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2.金融部门建立有效的金融制度,为解决融资困境提供制度上的渠道

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一方面需从企业内部入手创新相关制度,另一方面,更需金融部门,为其提供制度上的渠道。

(1)创新融资方式,开发融资新渠道

融资方式的创新有利于分散化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中各方所担风险。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实践证明:资产融资是减少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解决其贷款难的有效途径。资产融资是指由企业拥有的资产来驱动的融资方案。它可让民营中小企业凭借本身的资产来满足其短期以至中长期资金需要,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充分利用。

(2)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满足多元融资需求

金融部门可根据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研制适合其贷款业务的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运行机制:进一步简化办贷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适当下放民营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的审批权,让基层银行按制度和规定直接为其办理贷款或融资业务。如对规模型中小企业排出重点支持名单实行信贷倾斜,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实行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方式,为其提供信贷、结算、咨询、理财等多种金融服务,满足多元融资需求。

(3)创新灵活的信贷抵押担保制度及办法

针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抵押担保现状,创新信贷抵押担保制度及办法,除采取现有的抗风险能力较强的抵押、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外,可视具体情况推出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业主个人信誉担保、知名产品品牌质押、黄金客户业主联保、银保合作等担保形式,完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之更具操作性。这些贷款保险业务不仅实现了银行抵押业务创新和外部担保机制创新,而且使民营中小企业的动产抵押更加便利,更有利于有效利用企业抵押资源,因此可以带来制度性改进。

(4)改革管理制度模式

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有赖于金融部门改革管理制度模式:一是进一步转变观念,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摆上重要位置;二是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以利支持处在市、县的中小企业;三是调整授信管理办法,摒弃信贷投放“零风险”管理要求,在严格把握贷款条件前提下,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合理信贷服务;根据企业发展特点和金融需求,研究和开发相应产品,探索新的担保和抵押方式,建立相应的信用评级体系;四是建立约束与激励相对称的科学管理机制,达到信贷风险约束与增效的双重目的;五是推动各级机构加大对三有民营中小企业的投放力度。

3.政府加快信用制度、资本市场制度、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1)创新信用担保制度及相关配套体系

政府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不一定要大规模参与投资或借贷,而是以担保引导形式,让民营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多一份筹码,多一份依靠。根据我国实践,政府可以考虑建立分层次的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5]

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是“一体两翼四层”模式。这种模式虽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中小企业通过担保融资的只占企业资金来源的10.3%,而内部积累、股本融资、内部集资、中外合资、非担保银行贷款、民间借款占89.7%。因此,政府应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多层次体系,按照“政府为主、社会为辅、多元筹集、滚动发展”原则,通过政府资助、民间参与、企业出资方式,逐步建立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完善基金运作机制,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2)改革资本市场制度,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资本证券市场

第一,建立多元化股权投资市场,为企业提供风险或创业投资支持。

目前,我国风险或创业投资主体局限在政府及国有股权投资机构,民营中小企业得到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资本的场所与渠道匮乏。因此,政府应破除所有制歧视,推进多元化股权投资市场形成;应鼓励国企、外企、民营中小企业、个人多元投资主体相互参股,共同发展,使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的民营中小企业得到种子资金等关键性的资金支持,为实现将来的股权上市打下基础。

第二,完善多层次资本交易市场,为企业股权投资提供渠道。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分层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二板市场、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风险资本市场。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主要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还可供其出售部分股权或公司整体出让实现股权资本退出;风险资本市场则专门为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

第三,发展民营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拓宽其融资渠道。

相对银行融资,就融资主体的自由度、融资的灵活度而言,债券融资对民营中小企业是一种有效融资模式。政府应加快债券市场改革,发展债券市场:一是改革现有债券监管模式,简化中小型企业债券发行审批程序,放宽其债券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和上市交易限制,开设柜台债券交易市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正、公平、公开。二是推动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改革。三是偿试让中小型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同时视企业具体情况转为上市股票。

三、结 语

政府的管理制度创新重点应放在培育民营中小企业自我创业、自我发展的能力上。所以,政府需改变角度,为其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整产业政策,优化民营中小企业产业结构和布局;通过政策导向,逐步实现资本社会化;加大民营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健全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发挥政府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积极作用。

总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一工程,需要以上三个方面综合对策,多管齐下,良性互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使其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力军。

[1]王鸿运.金融体系的趋向性与中国金融体系未来发展取向[J].求索,2009,(11):40.

[2]景玉琴.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与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构建[J].经济评论,2004,(6):107-112.

[3]李 伟,成金华.中小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和供给[J].经济评论,2006,(1):47-51.

[4]赵晓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供给及风险控制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57.

[5]杨树旺,成金华,吕 军.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J].管理世界,2005,(10):162-163.

Instiutional Barriers to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of Difficulties in Financing Small and Medium Private Enterprises

HE Ju-lian1,2,LUO Neng-sheng1
(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Hunan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2,China;2.College of Business,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China)

The difficulties in financing small and medium private enterprises,lie in narrow financing channel on the surface,but in fact are the obstacles of its financing system.Thus,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should start to resolve the plight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financing,providing them with systemic protection.Government should be innovative in credit guarantee system,capital market system,government management system and so on to create a good system for financing environment.

small and medium-sized private enterprises;financing system;institutional obstacles;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F832.35

A

1000-2529(2010)04-0095-04

2010-01-05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湖南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障碍及其制度创新研究”[0603041C]

何菊莲(1963-),女,湖南宁乡人,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经贸学院博士研究生;罗能生(1957-),男,湖南新田人,湖南大学经贸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校:文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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