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早期日本对中国沿海侵渔及其影响——以1924年日船越界捕鱼案为中心

2010-08-15 00:46谢小琴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5期
关键词:近代史领海中日关系

谢小琴

(南京大学历史系 江苏 南京 210093)

中国东南面海,渔业资源丰富。据统计,中国沿海渔场面积达271805方浬,占世界渔场总面积的16.19%,居世界第一位[1]。1914年,中国政府颁布《公海渔业奖励条例》[2],鼓励公海捕鱼。但“人民视海洋为畏途”,海洋渔业不被重视[3],一直停留在沿海地区。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为日本侵渔提供了便利。为避免与本国渔业冲突,日本政府通过海禁政策鼓励本国渔船至中国沿海捕鱼。1911年,日本政府划定禁渔区域,即日本沿海一定区域内,不准渔轮曳网捕鱼;1914年,日本扩大禁渔区域,规定捕鱼地点不得在东经130度以东朝鲜沿岸禁止区域以内,无形中将捕鱼地点划定在中国渤海黄海的区域;1917年,日本政府改正曳网渔业取缔规则,规定船数为70只,新造船必须在200吨以上,速率11里,续航力2000里以上;1924年又规定对内地及黄渤东各海以外之海面不适用70只之限定,即对出渔于中国南海的渔船不加以限定[4]。在政府策动之下,日本在关东州设立水产试验场,凡调查、试验、贩卖、及出渔黄渤两海等各项渔业经营和组织,都以关东州为根据地[5]。在华中和华南,则分别以上海、台湾和香港为侵渔根据地。

日本对中国海洋渔业觊觎已久。民国早期,日本渔船在中国领海捕鱼、售鱼事件时有发生。1914年,日本人井上奎之助在秦王岛海面安设小火轮,以铜网捕鱼。[6]1915年,山东蓬莱县渔民联名上书,称近数年日人一直到蓬莱县界的砣矶、黑山等岛,捕鱼捞参,不可禁止[7]。1916年,日人假借名目,往营口、山海关一带调查渔业,引发“渤海裕民渔业公司案”[8]。1918年,日本渔船在大沽口捕鱼售鱼。[9]面对中国政府的历次交涉,日方都采取不予答复的态度,更不禁止日本渔船在中国领海内捕鱼。

1924年3月,山东沿海一带,陡来日本汽机渔船20余艘,帆船7、80艘,公然在渤海湾内任意捕鱼,并将沿海渔民所设的网绳钩线拖拉殆尽[10]。5月1日,日本渔船侵入蓬莱岛、长山岛、砣矶岛,旋入黄县屹姆岛,又折入掖县石虎嘴、芙蓉岛等处用铁网捕鱼。虽经烟台交涉员与日本领事严正交涉,日船仍在中国沿海捕鱼,中国即派镇海、蓬莱海骏两艘炮舰实施驱逐,于5月29日在屹姆岛捕获渔船第八隼、第五隼,日人9名。后经日本领事派往龙口的警察长北川常彦请求,日人由警察长签字领回。同年6月,又有日本小火轮船3只,东到龙口,西到芙蓉岛,铁网捕鱼,逡巡不休,沿海渔民的小网被拉失,渔民不堪其扰。

日船入渤海湾越界侵渔一事,山东省长熊炳琦电外交部,希望迅速办理,以“固国权而维渔业”[11]。胶东被害渔民向外交部呈《胶东沿海渔民被害宣言》称:“网罟被损,已无生存之具”[12]。直隶甲种水产学校教员呈电,希望外交总长据理抗争,严正交涉,不准外国渔船侵越中国领海,“非但沿海渔民之幸,国家存亡之关键亦在于斯”[13]。济南各界联合会及提倡国货研究会致电渔户询问详情,召集紧急会议,并致电海军部,请求向日人严正交涉,保卫领海,以伸国权[14]。渔业协会及沿海各渔业团体等也一致反对日本侵渔,请求严正交涉[15]。

鉴于侵渔的严重,北京外交部于1924年6月下旬一方面照会日本驻北京的代理公使太田,表示严重抗议;另一方面发电报至中国驻日本的使馆,命向日本政府严速交涉;此外,烟台交涉员也奉命与日本领事往复交涉。

中日争执的焦点在于:日船在中国的领海还是公海捕鱼?即领海和公海之争。

渤海湾侵渔事件发生后,烟台交涉员向日领提出四项条件,即(一)日方赔偿渔户损失计74565元,及所查明的一切损失;(二)担保嗣后日本渔船不再侵入中国领海;(三)惩戒私庇日本渔船的警察官北川常彦;(四)原来在龙口所扣的日本渔户,经由警察长解交日本领事,应该如何惩办[16]。面对中方交涉员列出的条件,日领声称日本渔船的捕鱼地点在鸡姆岛(即屹姆岛——引者)海滩外之公海,只因汽船收买鲜鱼,才在该处海面暂停,致使中国沿海渔民目为在领海捕鱼。更没有证据证明中国领海内的渔网是被日轮的铁网拉坏,日本对中国渔船的损失“无赔偿之实”[17]。

中方列日本渔船侵入中国领海之事实,驳斥日方公海捕鱼之说:其一,1924年5月1日,日本满光丸等号在长山岛海面捕鱼,被中国炮舰查获,该日船情愿认罚600元;其二,同年5月29日,日船第八隼、第五隼等号在屹姆岛捕鱼,被中国海骏炮舰捕获,有北川常彦领回的9名日人签字为凭;其三,日本渔船在中国领海所捕获的鱼,在中国沿岸售卖,人所共见;其四,中国渔户因技术条件等限制,一向在领海内沿岸下网捕鱼,“渔民所布之网,向不出三海里之外”[18],而渔户的网具都被日本渔船拉去,损毁无数。对此,日方辩复:中国渔民只有在公海捕鱼,渔具才会被日船拉毁,日方赔偿仅是出于怜悯;第八隼是在距鸡姆岛约13英里的地方发生故障拖回修理,在公海内遭遇中国炮舰袭击劫持;此外,日本渔船捕获的鱼,都要运回本国市场,即使在中国售卖,也不能作为在中国领海捕鱼的证据;至于渔具渔网的破损,实属嫁祸,赔偿责任无从谈起[19]。由于中国没有勘定海界,无详细的海图凭证,日方又以在公海捕鱼为由拒不承认侵渔。此案从1924年5月起交涉,到次年3月不了了之。日本继续在中国沿海侵渔。

民国时期,日本对中国沿海侵渔从规模、频率和形式上都比之前要甚。日本侵渔给中国沿海渔民带来巨大损失,危及到中国的海防,并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政府对领海权进行立法。

每年渔汛,日本渔船出没中国沿海,用铁网捕鱼,不仅与渔民争渔利,更破坏渔民的渔具,威胁渔民生计。1924年,日本在渤海湾中国领海内捕鱼,中国渔户在领海内沿岸下的网,“悉被日船拉去”,被铁网损毁的不算在内,黄县渔户损失达64545元,黄县渔民代表刘星垣等统计1924年日本侵渔给渔民造成的损失,约在10万元左右[20]。1925年,日本在山东沿海捕鱼给沿海渔户造成的损失总计达10056元[21]。渔民丧失了生计,不得不沦为海盗[22]。且日本采用新兴技术,其政府禁止在近海使用而欧美国家也都严加限制的捕鱼法,却鼓励在中国沿海使用。山东烟台本出产海参与鲍鱼,后来日本人用潜水器及锐利渔具,结果竟至灭种[23]。不仅如此,日船还将捕捞之鱼在中国沿岸出售,“岸下捕鱼,岸上售鱼,人人共见”[24]。时有报记载,宁波等地的国产桶头货,每担售价在16元左右,而日本鹗丸运来的鱼,开价仅10元至12元,中国鱼商大受影响[25]。日轮在沿海售鱼,影响国内鱼市,加重了对渔民及鱼商的侵害。

日本侵渔严重危及了中国海防。清末已有人指出,“各国的领海界,视近海远洋为区别……外为内障,内为外固”[26]。民国早期,海权意识深入人心。在与日本的历次交涉中,中国政府屡屡强调维护海权的重要性。如1916年外交部照会日本不得再在中国领海界内捕鱼,“以重海权而免侵越”[27]。时中国驻日公使指出,应按国际法“或曰距岸6里,或曰岸上礁弹所及之处,以各国通行领海距离为准”绘制海图,划定领海界线,才不会在争执之时没有根据。[28]划定领海界限,颁行领海法令,成为巩固海防,杜绝日本对华侵渔的迫切任务。

1924年,日本在渤海湾越界侵渔,“领海与公海之区分,成此案之先决问题”[29]。1926年,有关部门拟定《勘定海界整顿渔业议案》,提交国务会议讨论。海道测量局在议案中提交制定划海图交界线的办法:普通海界系按照公法,由陆地或岛屿潮落之处,向外推出10华里,即3英里,合18240英尺为领海界线;海湾海臂,系用两极主义,将地之两极画线相接,再由该线平行推出10华里;与他国领域接触之处,应依条约解决;租借地如广州湾等处,仍由中国依法划线。并对该四点划法进行了详细的解释[30]。因国内形势的变化,段祺瑞政府的领海划分议案并未付诸实施。日本侵渔仍然猖獗。1931年,国民党政府规定并对外宣布,“领海范围为3海里,江海关缉私界限,则定为12海里,以示限制”[31]。至此,中国领海界限才在法律上得以明确规定。

[1]李士豪、屈若搴著:《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页.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资料汇编》第三辑农商(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576页.

[3]李士豪、屈若搴著:《中国渔业史》,第198页.

[4]同上,第198、199页.

[5]李士豪、屈若搴著:《中国渔业史》,第199页.

[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渔盐路矿交涉》(中华民国七年至十六年),(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印行,1995年版,第14、15页.

[7]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渔盐路矿交涉》(中华民国元年至五年),(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印行,1995年版第435页.

[8]同上,第435~456页.

[9]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渔盐路矿交涉》(中华民国七年至十六年),第6、7页.

[10]同上,第398页.

[11]同上,第394页.

[12]同上,第395页.

[1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渔盐路矿交涉》(中华民国七年至十六年),第398页.

[14]《鲁各界对越境捕鱼之愤慨》,《申报》,1924年6月5日.

[15]《日船越海捕鱼请严重交涉》,《申报》,1924年6月8日.

[1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渔盐路矿交涉》(中华民国七年至十六年),第411、412页.

[17]同上,第413页.

[18]同上,第427页.

[19]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渔盐路矿交涉》(民国七年至十六年),第418~419页.

[20]《鲁各界对越境捕鱼之愤慨》,《申报》,1924年6月5日.

[21]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渔盐路矿交涉》(民国七年至十六年),第516~522页。数据系损失清单统计得出.

[22]刘利民:《论民国时期日本对华侵渔活动及其特点与影响》,《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3期,第56页.

[23]同上,第55页.

[2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渔盐路矿交涉》(中华民国七年至十六年),第443页.

[25]《申报》,1932年12月3日.

[26]李士豪、屈若搴著:《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5页.

[27]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渔盐路矿交涉》(中华民国七年至十六年),第20页.

[28]同上,第416页.

[29]同上,第439页.

[30]同上,第616页.

[31]李士豪、屈若搴著:《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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