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鉴定的本位原则

2010-08-15 00:46索晓锐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5期
关键词:档案室档案馆机关

索晓锐 曲 梅

(伊春林业管理局林业干部学校 黑龙江 伊春 153000)

关于我国档案鉴定理论,理论界一致认为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在我国档案鉴定中,有人说我国没有自己的鉴定理论和做法,我国的档案鉴定理论都是泊来品,如年龄鉴定论、双重价值鉴定论、职能鉴定性、苏联鉴定四原则等。其实在我国档案鉴定的实践中,已有自己的鉴定理论,有一系列鉴定标准和规则,有些已被归纳而上升到理论层次的,如和宝荣的相对价值鉴定标准理论就是一例,但是还有一些在我国流行的鉴定方法未作为标准和原则提出而变为所谓的理论。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档案鉴定工作。长期以来,档案室工作室我国档案工作中心,档案鉴定主要停留在档案室阶段,而西方档案鉴定工作室以档案馆鉴定为主,他们的档案鉴定理论是从档案馆的角度提出的。那么在长期的以档案室工作为中心的中国,档案鉴定已进行了几十年的实践,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档案鉴定的法则,我在这里提出一条在我国档案室归档鉴定中常用的原则——本位原则。

一、本位原则的内涵

本位原则的内涵就是档案价值应该围绕文件对形成单位(主体)是否有保存的必要老鉴定文件价值。

档案价值,是指档案与人们对它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因而,档案的价值从其表现看,也应该属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范围,可以表达为是档案自身具有的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是主体需要对档案自身属性的肯定关系。是指档案这一客体存在对人们所有的实用性和有益性。鉴定就是判断档案对主体有用或无用。

本位价值鉴定中的主体,有他特殊的地方,这里的主体有双重身份,它是文件的形成者,又是文件的价值评判者,因为,判定文件的价值就是看文件是否对本机关有用还是无用。本位鉴定原则中的主体,他是文件的形成机关,它形成了文件,同时它又对这些文件是否有保存价值进行鉴定。这种主体自身是双重的,既是文件的形成者,又对文件价值进行评判。它不同于一般的档案馆鉴定。档案馆对档案的鉴定时,主体不是文件的形成者,只是档案价值的评判者。这种档案价值关系,就是主体(人)对档案(客体)的对应关系,因此,它评判档案的价值,要从社会的角度来认知档案的价值,即档案对社会有用性的考虑,那么这种鉴定价值主要受到鉴定者的知识水平,主体状态,阶级立场等的影响。人们为了对这种复杂的鉴定进行规定和约束制定“导标”,形成了不少鉴定理论,这种理论来源于档案馆工作本身。

相比较而言,本位价值鉴定中的主体,它既是现实价值关系的一个主要方面,又对档案价值潜在和长远价值关系进行评价和判别的执行者。因而档案室的鉴定,往往考虑“为我用”的价值,把“为我”性放在首位。因此,这种本位价值标准,要求档案室在档案价值鉴定时,不能不考虑和分析本位的本身的需要,只有了解需要什么和能够接受什么,才能对档案价值关系作出科学判断。这就是档案鉴定的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有3个特点:

1.“为我”性。即以我为主,在档案客体既定的情况下,鉴定的关键问题是主体及主体需要。在本位鉴定原则中,主体的身份是双重的,它既是价值关系的一个方面,又是对档案价值潜在和长远价值关系评价和判别的具体执行者。因此,档案价值鉴定,往往考虑“为我用”价值,把“为我”性放在首位。因此,一个机关对档案价值的考虑,首先是从为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这一点出发。

2.“兼顾”性。本位为主,并非本位唯一,必须兼顾社会需要。因为,任何一个文件形成单位都只是社会的一份子,一个细胞,其档案价值的走向是从第一价值走向第二价值工作的组织来看有档案室鉴定和档案馆鉴定两方面。从我国档案鉴定实际来看,虽然档案鉴定工作贯彻穿插于整个档案工作之中,鉴定工作室整个档案工作的一个首要的独立的环节,但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其中心还在档案室,档案馆鉴定并不突出。而档案室鉴定就是归档鉴定。我国档案鉴定从组织上看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在文件立卷归档之时,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的,可以说这是整个档案价值鉴定的基础,文件历程中最重要的一次鉴定,整个档案鉴定的基础就是在此时奠定的,因为此时既要对无保存价值文件进行剔除,又要对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划分保管期限,并据此分别立卷。第二个层次是案卷保存期满,尤其是将移交档案馆之前,在机关档案室进行的。第三个层次是在档案馆中进行的,一般是属于定期复查的性质,对保存期不妥的档案进行调整以至销毁。这3个层次鉴定第一层次最为重要,后两个层次的鉴定实际上只是对第一层次的鉴定起着修改和补充作用。这也即是说,在我国档案鉴定中归档鉴定是最为重要的,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重点在归档鉴定我们鉴定工作中心在档案室。而不是同西方国家那样坚定工作的中心在档案馆,其鉴定理论也不是从档案馆鉴定的角度提出的。在长期进行归档鉴定的实践中我国已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档案鉴定的原则和标准。

二、许多档案理论工作者,对如何做好本机关的档案鉴定工作,都提出相同的经验和做法—以本机关文件为主

濮德祥在《档案学概论》一书中指出:“档案鉴定工作要体现以本机关制成的文件为重点,根据文件的内容,用全面的、历史的观点认真分析研究档案的价值。”“鉴定档案价值,要突出本机关的档案,体现本机关制成文件为重点,这是多年鉴定工作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

和宝荣在《档案管理学基础》中也认为:“机关在档案鉴定时,应注意区分不同的作者。一般说来,各机关应该主要保存本机关制成的文件,对于外来文件,则应在分析外来文件与本机关的关系及来文内容与本机关职能活动的关系后再做评价”。

为什么他们会提出这种观点呢,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个文件形成机关,其文件包含4个部分:本部门文件、上级来文、下级来文、平行机关来文。这就是说一个文件形成机关除本机关文件外,还有外来文件。尤其是在一个小机关,本单位一年发不了几份文件,大量的是上下级和平行机关的来文。那么,怎样保存这些文件呢。过去很多机关都存在这样一种现象:1.有文必档。许多文书和业务部门的人员,凡是文件都归档,统统保存,似乎每份文件都有价值无法舍弃。2.上下砍光。偏门强调本机关文件的价值,只保存本机关制成的文件,而不保存或基本上下存上下级机关的文件。3.玉石不分。只要是红头文件就归档,上级红头文件归档,下级红头文件也归档、在文书档案中有许多和本机关毫无关系的文件(如领导讲话、学习文件、开会通知等)充斥档案。另一方面,对本机关中形成的非红头文件,尽管很重要,但没有归档保存。如本单位的统计报表、调研材料等。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我国的档案理论学者提出了以保存本机关文件为主的档案鉴定的工作经验,实际上人们在鉴定档案时在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中,一般都有意或无意的将本机关文件作为重点保存,只是没有作为一条原则或标准来说明而已,档案鉴定的本位原则的提出就是源于中国档案工作的长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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