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牛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调研

2010-08-15 00:49吴应珍
关键词:花牛天水市标志

吴应珍

“花牛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调研

吴应珍

针对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从完善立法,协调地方政府部门职责利益,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使地方名优特色农产品真正成长为品牌产品,在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带来和其品牌相适应的经济效益,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三农”。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如兰州百合。地理标志的获得以符合特定的质量技术标准为前提,它是优质的象征,能够促使产品形成品牌化。为了解“花牛苹果”的保护管理情况,从实践中进一步寻求解决众多研究者谈及的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思路,甘肃省科技厅《农业产业化、标准化背景下的甘肃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软科学项目组成员于2009年2月12日至19日在甘肃省天水市林业局果业产业化办公室、天水市工商局、天水市质检局、天水市果业协会以及“花牛苹果”的保护区农户处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获得了丰富的一手资料,也发现了一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概况介绍

花牛苹果,因产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二十里铺乡花牛寨村而得名。花牛苹果,属于苹果中的元帅系列里的红元帅,以果型硕大端庄、色泽嫣红鲜亮、底座五角分明、味道香甜脆美著称,曾在全国苹果评比中屡获殊荣。1985年5月16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甘肃分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花牛”商标,成为我国苹果出口国际市场上第一个获得正式商标的品牌。2006年2月28日,麦积区花牛果品公司受让花牛注册商标。2007年,市政府出资让天水市果业产业化办公室受让该商标,全市五县两区凡符合花牛苹果质量标准的单位或企业均可申请使用花牛商标。这一商标从此成为天水辖区所有种植该苹果人们的共同财富。2005年12月,天水市人民政府给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处发函,建议对天水市63个乡镇、40万亩花牛苹果果园生产的“花牛”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了对花牛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第168号公告。

二、“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课题组通过实地调查以及大量文献资料的检索,发现包括“花牛苹果”在内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对地理标志的重视停留在政府层面,企业、农户认知度低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花牛苹果”是由天水市政府指定的天水市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委员会进行申请的,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天水市质检局、林业局的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获得保护后的监管工作也主要由这些部门负责完成。地理标志申报工作难度大、技术性强,由政府指定机构申报的优势在于能够集中人财物力争取尽快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高地方特色产品知名度,但从申请保护到获得保护的全过程中,他们忽视了对产区公众的宣传,导致公众对地理标志很陌生。“花牛苹果”成为地理标志产品后,天水有许多人不知道。其他地理标志也有类似情况,结果是亲农知识产权不为农所亲。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我国起步晚,公众认知度低。政府职能部门申报投入精力大,但获得保护后的宣传不够。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展开了一次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认知调查活动,发放20万份问卷(回收率50%),结果显示,人们对知识产权相关对象的认知数据是:专利占96.6%,商标占95%,作品占85.5%,网络域名占46.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43.7%,商号占43.1%,植物新品种占38.7%,地理标志占29.2%。可以看出,当时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是最低的。

关于了解知识产权的途径,被调查者选择最多的是新闻媒体,占64%,专业学习占27.2%,业务实践占16.1%,交谈占14.8%,其他占10.7%。由此可见,新闻媒体成为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的主渠道,而实践形式的普法则宣传不够。从甘肃省的情况看,目前各地对于地理标志的宣传仅停留在政府会议、学术会议的层面,面对公众的实践宣传几乎是空白。

(二)保护区内产品成为地理标志产品出现质与量的矛盾关系

地理标志产品均要求其按照统一的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质量达到相应的技术指标。但客观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产品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法达到这些质量技术指标的,因为农产品的生产不像工业产品那样便于监管,相关职能部门也很难做到对保护区内所有种植户进行培训。花牛苹果种植区的农户大多属于散户经营,其种植方法来自自身经验,很少有人会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这样种植出的苹果很难达到地理标志产品要求,达不到要求就无法以花牛苹果出售。但如果不能以花牛苹果的名义出售或出售的份额不大,势必影响农户的收益,加大种植户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他们会认为自己种的花牛苹果就因为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而不能以花牛苹果出售,无形中也让花牛的品牌使用减少。果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研中专门提到这一矛盾问题,认为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期,如果完全按照规范要求,会出现大量苹果无法以“花牛”销售的情形,会导致政府和种植户、销售企业之间的矛盾;但如果放宽标准让产区苹果大多以地理标志产品销售,最终会影响该产品的品牌形象。这一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地理标志是为适应入世要求而进行的制度设计,TRIPS协议要求的地理标志产品有较高的质量技术指标,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情和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农业的标准化程度低,许多地方都处于农户分散经营的状态,农户对于各种农业标准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保护区产品能达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的比例较低。

(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政出多门,农户、企业无所适从

目前,我国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第二种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形式保护;第三种是农业部于2008年2月开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的注册保护。这三种形式的保护,其核心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关注的是该产品因其特定的地域和文化所铸就的独特品质内涵。目前,三家均管又各自为政的局面在现实中造成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地理标志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也是基层农业、质检、工商部门产生工作矛盾的源头。地理标志管理体制的多元化不仅导致了部门的矛盾,更加重了企业和农户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四)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后的监管成为管理部门的难题

和花牛苹果相似,许多地理标志产品监管部门均认为地理标志获得后的管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以花牛苹果为例,天水市专门成立了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设在天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主要由技术监督局和果业部协作完成。但从这些机构的调查走访结果看,这两个部门的监管难度非常大,因为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为甘肃省天水市所辖行政区的63个乡(镇)。如此大的范围,靠两个行政部门及其下级职能部门的监管显然不够。因此,如何从源头上把关农产品质量以达到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要求,是一个棘手且需迫切解决的问题。

以上两个问题产生的共同原因在于当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设计不科学,在实践中形成了工商、质检、农业三套模式,导致部门利益矛盾,地理标志、商标争议纠纷增加,也不利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管。

三、对策建议

(一)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加大地理标志宣传工作

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在各省、市、县之间在存在着竞争,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数量成为衡量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的申请阶段均十分重视。为了让地理标志这一亲农知识产权能像商标 、专利一样为一般老百姓所知悉,建议地方政府及对口的质检、工商、农业等部门用老百姓容易理解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的老百姓知道何谓地理标志,其意义究竟何在,它和自己的生产、生活、收入有什么关系。只有让老百姓明白这些才能促使他们主动地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规范进行产品生产。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尽管花牛苹果达到地理标志产品要求的品质指标难度大,但是实践中仍然应该依法进行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花牛苹果获得保护后,天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尽管在起步阶段就要求农户按照规范要求生产并加贴地理标志标记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一开始的规范运作有利于品牌信誉的树立,否则,只能导致该品牌的信誉下降,进而失去市场的信任,使地理标志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实际上,我国有不少地理标志产品由于监管不力,品牌形象一落千丈,产品价格一度跌入低谷。因此,花牛苹果吸取这些教训,只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以花牛苹果名义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冠名为花牛苹果,以维护地理标志产品信誉。

(三)立法层面逐步整合工商、农业、质检三套地理标记保护制度,执法层面建立协作运行机制

在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前,质检和工商两家在此问题上的各自为政已经让企业无所适从,但就在这样的局面下,又开始进行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记登记,对于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却未作任何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必须从国家立法层面上逐步改变这种状态,整合地理标记保护制度。从执法层面上讲,可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协作运行。如贵州省2009年初出台《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大力促进我省农特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全省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配合的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机制,避免出现“重复申报,浪费行政资源又容易产生矛盾冲突而难以实施监管保护”等问题。无独有偶,2009年7月,金华检验检疫局与金华市农业局签订了“农检合作机制备忘录”,金华检验检疫局主动对接农业部门,探索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内的一系列工作中的农检合作分段协调监管、无缝衔接的机制。可见,在国家层面的立法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地应积极探索更加适合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模式。花牛苹果已经获得质检系统的地理标志保护,“花牛”也是商标,天水市政府可以以贵州、金华的尝试为思路,探索适合花牛苹果的监管体系。笔者认为,根据花牛苹果的实际情况,工商主要管市场执法,打击假冒花牛苹果的不法现象,质检和农业应做好花牛苹果的品质监管工作,三方均担负起自身的职责,共同做好花牛苹果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F327

A

1673-1999(2010)01-0035-03

吴应珍(1972-),女,甘肃秦安人,硕士,甘肃农业大学(甘肃兰州730070)人文学院副教授。

2009-08-30

甘肃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系列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05ZCRA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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