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中黑龙江省农村NGO发展问题浅析

2010-08-15 00:46
怀化学院学报 2010年8期
关键词:农民政府农村

李 潇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大庆163319)

和谐社会建设中黑龙江省农村NGO发展问题浅析

李 潇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大庆163319)

农村NG O对理顺政府与民间关系,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农村社会事务发展,实现农村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黑龙江省农村NG O发展基本状况的探析,明确和谐社会发展要求。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NG O尚未满足实现社会和谐的原因,并提出发展农村NG O,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思路。

农村NG O; 和谐社会; 原因; 思路

Abstract:Rur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lay great importance on rationaliz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folks,transforming the government functions,accelerating development of rural area society affairs,realizing rural harmonious society.The article analyzed basic situations on rur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and made clear that harmonious social development demands.It deeply analyzed the causes,and put forward the train of thought developing rur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romoting harmonious society development.

Key words:Rural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harmonious society; cause; thought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共十七大提出的重大任务,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内涵的进一步丰富,也是当前国家和全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在全国的战略布局中显得尤为重要。三十年的农村改革与发展,全面肯定了家庭承包经营在农业经营、农村发展、农民致富中的基础地位,农民积极性得到极大发挥。随着广大农民群众经济实力增强、政治社会活动的参与度提高、文化信息渠道日益拓宽,可支配的闲余时间增多,NG O以成熟的姿态出现成为必然。关注社会事务,公益的、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NG O的出现对推动社会进步,协调政府与民间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一、当前黑龙江省农村NG O发展状况及和谐社会发展要求

我省农村NG O,既包括现存的一些农村组织,也包括需要发展的组织,不仅有公开合法的NG O,而且还包括一部分实际存在而缺乏法律支持的NG O。从主要职能看,可以将农村NG O分为权力组织、互助组织、附属性组织三种基本类型。具体来说,权力组织为村民委员会,互助组织为各类农村经济协会,如互助组、农村合作社、股份合作协会等。附属性组织包括共青团支部、妇代会、治保会等。发展农村NG O对理顺政府与民间关系,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农村社会事务的发展,实现农村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一)当前黑龙江省农村NG O发展的基本特点

第一,组织性、正规性较弱。当前我省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上,都要求NG O有自己的章程,有较为固定的领导任务和核心成员,有开展活动的规划方略和较为正式的组织议事规程。但是实际生活中,我省不少NG O只是做到了形式上具备,而实质上达不到这些要求。并且,我省农村还大量存在着游离于制度边缘、时断时续开展活动的以其他途径登记或未登记组织以及微型组织,特殊的地域和自然条件决定了它们更弱的组织性和正规性。

第二,呈现弱规模性、短视性。经济、文化、人力资源配置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资金、技术较集中于农垦、平原地带,山区相对较少。在广大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形同虚设,各类公益组织配套法律、制度缺乏,一些农民意识薄弱、短视,严重影响了农村NG O的健康发展,规模小、可持续发展障碍性因素存在不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的发展。

(二)发展农村NG O是构建农村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农村NG O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是由其“公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公益性特征适应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农村NG O的公益性决定其服务性,它存在的目的是为广大村民的利益服务,这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近年来我省农村广泛建立的各类农村慈善协会、老年协会以其无偿性、公益服务性对理顺政企、政社关系,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全面和谐作出重要贡献。

其次,民间性特征有助于实现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愿景。农村属于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有着血缘、亲情、乡情等私人关系,并通过这些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社会关系网。农村NG O源于农村,和农民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易于得到农民的认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整合民间资源,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再次,非营利性特征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保障。农村NG 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它的存在目的就是服务农村。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政府需要大力扶持、发展农村NG O,应加强对其引导和法律救济,彻底实现民主法治,使它们真正具备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本领,彻底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当前黑龙江省农村NG O与社会和谐要求的差距

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我省农村现代化发展较之全国相对落后,经济、文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别较大,农村NG O所能动用的资源、所能发挥的效用相比其他类型和地区的NG O处于劣势,相当数量的农村NG O受到政府、法律、制度及农民自身意识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其发展前景非常不明朗,更不利于实现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

首先,农村公共产品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和谐农村社会发展需要。农村NG O作为农村社会资本聚集器和资源整合器,提供的服务与福利均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NG O能更好地实现农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扩大农民个体利益的实现路径,减少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冲突与不和谐。受历史、自然原因的制约,我省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多倾向农垦、平原地带,山区相对较少,南部占有率远高于北部,区域内不和谐度逐步加大。

其次,农民利益倾诉表达渠道不顺畅,社会无法实现和谐平衡发展。农村社会要达到和谐与平衡的状态,就必须要求农村社会要有足够的弹性,使各类利益主体有着倾诉机会和意思表达渠道,让他们有自己抱怨的场所和发泄的媒介。由于二元体制等原因,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尚处于较低水平,农村社会事务相对滞后,农民利益倾诉表达多局限于村委会,NG O更多的倾向于经济协会、互助组等,无法完全满足农民个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福利、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利益要求。

再次,社会和谐发展需要明确的法律地位。目前,我省NG O合法性的“制度外”障碍基本上消除,但对公民自由结社还存在一些“制度内”的过度的限制,对设立NG O的限制任意性过强。农村NG O取得合法性的门槛相当高,农民除在经济类协会的成立上政府给予一定的帮扶外,在自由结社、诉求表达等组织限制较多,缺乏挂靠主管组织支持,利益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等不和谐现象时有发生,极大阻碍了社会和谐。

二、制约黑龙江省农村NG O发展,导致社会和谐度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省NG O起步较晚,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而农村NG O的发展又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NG O作为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代言人,一方面,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对这一新生事物尚未形成正确共识,在缺乏国家法律制度支持的情况下,有时难免会受到压制;另一方面,作为农村NG O主体的绝大多数农民素质不高,传统大一统思想和臣民意识根深蒂固,农村NG O发展内力不足。社会外部环境和农民自身因素共同制约着当前我省农村NG O的健康发展。

(一)外部环境制约农村NG O的健康发展

第一,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民缺乏稳定的利益目标诱导。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广大农民生活还不够富裕,农业生产仅仅是保障生存的一种手段,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是并举的。在没有效益甚至是负效益的农业生产中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现实中较为困难。农村NG O不能凭空产生,需要资源支持,需要稳定的利益目标诱导。但是当前我省除农垦系统外农业普遍缺乏比较效益,农民缺乏稳定的利益目标诱导,这是农村NG O在我省欠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

第二,农村NG O与政府关系尚未理顺。在农村NG O方面,既希望得到政府的大力引导、扶持,又害怕政府及部门在引导、扶持中过多参与农民组织的活动,从而受到政府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手段的制约,于是对政府的引导采取了一些抵触行为。在政府方面,既希望通过扶持、引导农村NG O迅速发展壮大,来促进地方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又担心过多干涉农村NG O活动引起农民反感,违反“公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的原则,个别乡镇怕政府介入后,像办乡镇企业一样,企业老板依赖政府,要政府出钱扶持,因此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在实践中,政府对农村NG O的支持不够,政府引导扶持偏少,多数农村NG O很少得到政府财政和信贷扶持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三,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支持。当前,我省的农村NG O受到严格的管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结社或成立组织需要经过国家专门机关登记核准。农民除在经济类协会的成立上政府给予一定的帮扶外,其它类民政部门都有人数、资金等方面的要求,致使许多农村NG O难以达到登记的门槛。同时,当前我省农村NG O的地位、性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范,使得NG O发展与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距甚远。

(二)农民意识缺乏影响农村NG O与社会和谐发展

受文化教育和传统习惯的制约,我省农民组织能力普遍较差,思想和行为方式大多满足于被动接受,文化生活单一,思维方式简单。农民对社会公共事务,态度冷漠,尽管拥有相同的利益需求,却形不成共同的利益要求,缺乏共同议事、决事的习惯,很难形成服从决议和执行决议的习惯与行为方式。我省农村相当数量的NG O的领导人物是农村中的社会精英,他们大多是现任或者往届的村干部,在农村中享有很高的威望,这些精英的决策往往代表或者倾向于政权组织的想法,而绝大多数农民有尊重和服从尊长及其意志的习惯,受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NG O的运行很容易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而大多数农民仍受大一统思想和臣民意识的支配,尚有较浓的崇官、怕官思想,缺乏参与和自主意识,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消极对抗的办法,农民们还不习惯组织起来,建立自愿基础上的、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通过正当的利益表达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三、培育农村NG O,推动和谐农村社会发展的思路

(一)政府自身进一步转变职能,拓展农村NG O发展空间

农村NG O的发展既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也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在我省伴随乡镇政府经济和社会职能的弱化,政府对农民的管理逐渐放松,政府从一些管理领域撤走,留下的真空就由其他社会组织来填补,农民自由活动的空间获得了前所未有地增大,在乡镇政府职能归位的情况下,农村NG O由于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它自然而然地成为农村社会事务的承担主体,这是农民NG O在改革开放后得以大量涌现的重要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角色定位应主要是裁判员,其功能就是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和全国一样,我省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政府不仅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采取直接的行政干预,捆住了农民的手脚,失去了市场的活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获得了自由,完全放开了手脚。然而,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不断加大的价格风险和竞争压力,农民必然会感到无所适从,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角色,引导农民组织进入市场。所以,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强化乡镇政府的服务意识,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脱离出来,行使裁判员的职责,加强政府引导,减少行政干预,使农村NG O的发展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

(二)政府加强导向,大力扶持培育农村NG O建设

目前我省农民仍缺乏自主建立自己的组织的传统经验和能力,政府更应该在农村NG O的成长和发育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并且对农村NG O的活动和发展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农村NG O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坚持民办原则,政府和相关部门不要用行政手段去强力推动,更不要卷入农村NG O的内部运行,应该坚持引导而不领导,扶持不干预的基本原则。当然,政府不参与农村NG O的内部运行与管理,并不是政府撒手不管,而应该加强对其政策支持,为其健康发展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适当减少地方税收,支持农村合作社等经济型农村NG O的发展,更为重要的简化审批程序,降低门槛,增加主管挂靠单位效率,鼓励给类NG O发展。同时在财政上,增加资金投入,提供教育和技术上的支持,帮助农民组织进行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三)完善法律,保障农村NG O持续发展

首先,应在农村NG O的主体资格认定方面得到体现。目前我省法规中农村NG O的主体资格和登记形式都比较单一,登记程序较为繁琐,需要放松限制,给予NG O较大的自主权,由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比较灵活的选择主体类型。对农村NG O申请登记为法人的成立要件可以适当放宽,以平衡NG O发起人所承担的风险。同时,在农村NG O的筹资、盈余的使用、税收政策方面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倾斜,为它们更多、更深的参与社会注意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其次,应加强对农村NG O的引导和法律救济。我省农村NG O正处在宝贵的发展期,对其进行法规配套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对农村NG O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帮助它们建立规章制度,督促它们合法开展活动,对先进的农村NG O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活动的NG O加以纠正和处理。对于干预农民群众合法行使结社权,侵害农村NG O以及会员群众权益的行为,除了由执法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外,还应支持和鼓励NG O及成员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为农村NG O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的保护伞。

(四)农村自我完善,创造性发展NG O实现社会和谐

我省农村NG O都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加强其能力建设还必须从内部着手,必须完善内部制度、合理设置机构、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等。规范的制度与合理的机构关系到组织运行的流畅性和效率,高度的专业化水平关系到组织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合理的监督机制关系到组织的公益性与廉洁度。加强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增强农村NG O能力的重要途径。民间组织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中,可以为政府承担起以前政府的微观事务,帮助政府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政府也可以开放一些公共服务产品领域和出售政府服务,为农村NG O提供一些专家咨询和培训会,为民间组织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长足的政策支持。与企业合作寻求的不单是资金支持,更重要的学习企业内部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经验,减少农村NG O的内耗,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职能。

农村在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有实现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农村NG O“公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特点决定了它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和目标是一致的,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NG O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着力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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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Rur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evelop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During H 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LI Xiao
(Heilongjiang Bay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Daqing,Heilongjiang 163319)

D616

A

1671-9743(2010)08-0010-03

2010-08-21

李 潇 (1980-),男,湖北襄樊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文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讲师,武汉大学硕士生,从事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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