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视角下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
——基于云南的田野调查

2010-10-30 08:55郭占锋罗树杰
关键词:东巴产业化少数民族

郭占锋 罗树杰

发展视角下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
——基于云南的田野调查

郭占锋 罗树杰

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受益权等权利是文化拥有者的基本权利。当前在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过程中,这些权利往往是被忽视的。这种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仅违背公平原则,而且使文化的传承和保护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因此,政府在促进文化产业化发展中,应该制定相关政策,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

发展;文化;文化产业化;文化权利;文化保护

引言

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的根本权利之一,它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随着现代性触角的渗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权利保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首先是国家法律体系对于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权利保障存在滞后和不完善之处。《乌苏里船歌》案作为我国第一起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纠纷案,[1]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问题的关注,而其中国家法律体系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权利保障的法律保护缺失问题进一步凸显。虽然,目前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积极缔结或参与的一些国际公约或条约,对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实践发展已经证明,仅靠几部法律中的几个条款是很难担当起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重任的。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社会各界必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重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2]这方面还需要做艰苦的努力。然而,旧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即在当前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过程中文化拥有者文化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不仅损害文化拥有者的权益,而且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也产生负面影响。目前从发展这一视角来论述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的专论还不多,本文是笔者结合近年参与调查的一些案例,试图从发展的视角对少数民族产业化过程中如何保护文化拥有者的权益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出现的误区及其成因

文化资源是少数民族地区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少数民族地区独特而灿烂的文化,丰富多样的民俗风情,构成了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基础,成为吸引外来游客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同时也成为地方政府和企业赚取巨大经济回报的“招牌”,因此形成了所谓“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局面。云南省在1996年就率先提出建设“文化大省”的目标,明确提出把文化产业培育作为云南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支柱产业。然而,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产业还大多只被作为旅游业资源的一部分,开发还处于平面、单一的状态。还没有形成民族文化产业链,即以旅游业为龙头,带动相关产业群的发展,民族文化产业还有待进行深度开发。[3]

即使是像云南省那样在民族文化产业化中开发比较早、成绩比较突出的省份,少数民族文化产业也主要还是在演艺业方面。严格地说,演艺业属于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但还不能算民族文化产业,至少它还没有成为让民族群众普遍获益的产业[4]。有些少数民族地方政府还停留在只重视文化产业化“宣传造势”的层面上,缺乏后续的规划以及长远发展的利益考虑,即需要让少数民族的当地人能够通过本民族的资源发展经济,在合理、理性使用的前提下,将文化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从而摆脱贫困。怎样从少数民族文化的内部产生既带动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又能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让民族群众普遍公平受益的产业,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结合相关研究,笔者认为当前文化产业化出现的最大误区是政府与企业主导文化产业的发展,忽视了少数民族文化拥有主体的文化权利和利益。就以笔者参与调查的丽江纳西族东巴纸为例。[5]

纳西族具有30多万人口,聚居于云南西北的丽江、香格里拉、维西和四川的木里、盐源等地,其东巴文化名扬中外。纳西族至今保留着图画象形文字,历史上由祭师东巴掌握和传承,从而称“东巴文”,用于书写东巴经。东巴经在纳西语中称“森究鲁究”,意思是“刻在木头或石头上的文字”。用于书写东巴经的纸在纳西语中称“色素”,对外用汉语称“土纸”。①根据玉龙县大具乡肯配古村的东巴造纸传承人和圣文与和志国的说法,对于东巴和东巴纸的涵义有以下的理解。东巴,是掌握东巴象形文字、传统祭祀仪式、医、学、匠、艺于一身的纳西族的知识分子(和志国,2006)。东巴纸在1990年以前,纳西语称为“色素”,也有叫“署素”,在早期,是纳西的官员用来擦器具的,后来随着造纸技术的改进,纸张的光滑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就用于书写东巴文,而被称为“东巴纸”是在90年代以后,其特点如下:原料是荛花(根据昆明植物研究所研究人员杨立新所做的植物签定,认为分别是丽江荛花和澜沧荛花)树皮;技术是东巴传统的造纸土法;造纸人条件必须是东巴造纸传承人;纸质要光滑有亮度。我们认为如果完全按照传统的东巴造纸的技术因素和造纸人条件来界定东巴纸,也许会限制东巴纸技术的创新。(见曾益群、郭占锋《云南丽江市纳西族东巴纸调研报告》,参见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主编.保障弱势群体的公平受益:云南6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利益分配问题研究报告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我们的访谈人——和圣文,“最后的东巴纸传人”②1997年记者税小洁在她发表的名为《最后的东巴造纸传人》中,这种纸被称为“东巴造纸”;稍后,同年在《民族团结》上发表了纳西族学者和虹所写的《最后的东巴纸传人》,这是目前发现的“东巴造纸”和“东巴纸”名称的最早来源,而两人在报道中的“最后的传人”皆指丽江市玉龙县大具乡白麦村委会肯配古村的和圣文,感谢曾益群对这种称呼的整理。所在的肯配古村隶属丽江北部的大具乡。大具乡地处玉龙雪山北麓,西与虎跳峡相接、与中甸县三坝乡隔江相望,有3个行政村,31个村民小组,总面积332.55平方米。大具乡以纳西族为主,还有汉族、藏族、彝族、傈僳族等8个民族,农作物主要有包谷、小麦、马铃薯等,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白云豆、黄牛、猪、羊。“肯配古”在纳西语中意为“干垦荒地的地方”,隶属大具乡白麦村委会。该村位于丽江县城北部86千米处,距大具乡政府所在地15千米,海拔2 645米,属典型的高寒山区。2003年全村共有46户,总人口189人,其中男95人,女94人。嫁到该村的汉族1人,白族1人,其余均为纳西族。肯配古村有造东巴纸的传统,在当地久负盛名,其纸被称作“打鼓省素”,意思是“肯配古村的纸”。根据调查,肯配古村的造纸历史中看出(见表1),30年代,全村造纸家庭约占总户数的47%。2003年只有1户(和圣文)造纸。和圣文在1989年开始恢复造纸技术,在1990年正式挂牌为丽江东巴文化研究所的定点造纸作坊。

表1 肯配古村的造纸户数变化

由于宗教和政治原因,东巴纸一度中断42年(1949—1991)。在1990年后只有和圣文一家在造纸,年轻一代很少有人掌握这门技艺。2001年和桂山也学会了造纸,但投入的时间少。2003年5月,在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的支持下,村庄掌握造纸技术的老人(年龄都在70岁以上)集体培训6个年青人,他们分别是:和贵修(现任村长)、和国志、和国强、和春龙、和润林(前任村长)、和仕英。但由于缺少市场信息,他们几乎没有造纸。和桂山在这之前已师从其外祖父(老东巴)学会了造纸技术。至2003年卖出700元,2005年卖给和志国300元(3元/张),现还积存300张。2006年只有和春林造出80张纸,积存于家中。其他的人几乎不造纸,经济收入主要靠养殖、菌子(松茸、大红菌等)、药材等。

自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东巴文化研究的复兴和深入,一些学者和民间精英注意到东巴文化传承对纳西族的历史发展的重要性以及东巴纸在其中的作用,因此在他们的支持下,东巴纸制造技术得到恢复。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东巴纸工艺从村庄走进了各种商业场所,与东巴文字、东巴书画结合创造了经济效益。

但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丽江市面上有的企业以“东巴纸”的名义为某一种生产过程申请了专利,并以“东巴纸”的名义销售其产品,而所卖的产品并不是用当地特有的荛花制造的东巴纸,而是从外省(贵州等)购买的便宜替代造纸材料,从而将当地东巴纸土特产从市场上完全排挤出去,以此来借“东巴纸”之名而获取大量的利润。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纳西族人的文化权利受到侵害,具体而言,是肯配古村的集体文化权利受到经济发展中不良商业行为的侵害,而且这种侵害使该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同样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同样,云南民族大学王四代教授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园旅游文化开发中利益分配问题个案研究也发现,在“公司+农户”模式下,2005年外来企业和当地村民的经济利益分配比例为85%和15%,差异悬殊。他认为,总体来看利益分配不公平,文化资源拥有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资源投入与经济利益的分配成反比;政府、公司和村民对利益分配的公平意识不强;村民对自己拥有的文化在产业化过程中具有的经济价值估价过低,对自身文化的保护意识不强;公司与村民签订的开发协议严重地阻碍了利益公平性问题的解决(协议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了不公平利益的行为);当地政府在整个开发过程中没有扮演好维护利益公平的角色。[6]

类似的案例还很多。此外,在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中,由于政府和投资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出现了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欠缺科学性、合理性,造成民族文化资源被人为破坏和浪费的现象。一些地方过度利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致使这些文化资源尤其是文化遗产面临消亡的危险;一些地方过度开发且缺乏管理致使民族文化资源严重流失、消亡;一些地方在开发少数民族文化时对少数民族文化一知半解,甚至恶意曲解、庸俗化开发;有的地方不是少数民族地区,却“盗用”少数民族文化作为资源来开发。

这些事例说明,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作为弱势群体的文化拥有者(当地人)的文化权利和受益权利普遍受到了较为严重的侵害。正如庄孔韶先生指出,几乎只有从文化传承中涉及商业与旅游经济的精明投资人的实践中,才能看到他们以法律“先知”(相对于地方少数族群人对合同签订的相对“无知”与“不知”而言)的优势地位不断赢得地方文化支配的优先权,例如地方文化商业化的优先权,这一优先权无论是以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出发点,还是使用所谓“开发”的观点,都已证明区域小族群在文化传承过程中的被动性与无奈,而且总是容易使他们的自身利益失去保护。[7]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的现象呢?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地方政府官员所持的现代化发展线性思维逻辑在“作怪”。即认为地方经济发展了,少数民族的老百姓一定能够从中惠益,这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滴流效应”。而事实证明这样未必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发展中,政府和企业往往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认为经济发展了,其他的所有问题就都解决了。事实上,经济增长并非总是给各民族带来同样的利益。在多民族的国家中,由于各民族在其经济发展中参与方式与收益分配的诸多差异,也造成了在各国国内经济中少数民族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8]其实,少数民族由于文化价值的不同,对于经济发展的理解也不同,地方政府和企业强调文化产业化的经济效益快速发展,有时侯少数民族同胞的思想观念很难立即适应这种迅速的社会经济转型,因此导致了政府和企业把少数民族同胞排除在文化产业化的进程之外,造成了文化拥有主体角色缺失下的文化产业化。这势必造成一些企业模仿制造“纳西族东巴纸”等侵权现象。

第二是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是忽视。虽然《乌苏里船歌》的少数民族侵权事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各界包括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关注和反思,但是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概念界定和一些现存的保护法规有不完善的地方,于是让地方官员和企业“有机可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出现了许多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侵害现象。

第三是在文化产业化的互动过程中,少数民族民众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导致利益偏向政府和企业。提出“以行动者为导向”方法的发展社会学家Nor man Long对社会行动者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社会行动者指所有具备能动性(agency)的社会实体,他们能够产生知识,能够辨别困境并形成‘恰当’的回应。虽然人类能动性的精髓似乎体现在个体的人,但是不仅个体能够完成决策、行动和‘监测’结果,公司、官方机构、团体及宗教组织等也都是社会行动者,因为他们也有其决策和行动的方式。可见,行动者可以以多种形式出现:个人、非正式群体、人际网络、组织、团体以及‘宏观行动者’如政府、国际组织或者是宗教组织。”[9]在文化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当地少数民族同胞成为这一互动系统中的三个主要的社会行动者。由于其所拥有的价值体系、兴趣、知识和权力等截然不同,因此在互动过程中,各个社会行动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最终使利益或资源向权力与资源拥有较多的社会行动者偏移。很显然,少数民族民众无论如何也不能在权力和资源控制方面与政府和企业相提并论。这一先天的弱势特质,决定了其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的各项文化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

二、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的科学发展必须强调文化拥有者的权益

当今世界,发展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各民族人民苦苦追求的目标。那么,什么是发展,发展的目标和途径是什么?对此,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其实,“发展”是个涵义很广而且非常抽象的概念,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发展”一词是在“二战”以后成为社会科学中的新概念的,随着发展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的涵义也在不断发生演化,以便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从“发展”含义的历史沿革来看,由前工业社会的“潜能发展为自为自在的过程”到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的“经济增长”,再到70年代的“社会发展和社区发展”以及80年代的“能力建设、经济增长与结构改革”,直到90年代以后的“赋权”。“赋权”概念的提出是现代发展理论的一个标志,发展的关键点是赋权,而赋权的核心则是对发展援助活动全过程中参与权力和决策权力的再分配,简言之,即增加社区,尤其是穷人(弱势群体)和妇女在发展活动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而且发展的目的是要达到社会发展的公正、公平和目标群体受益。[10]

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人类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是促进人类选择自由的过程,人们有自由、有能力寻求他们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东西。这种发展观与只注重经济增长的发展观点不同,它是从文化条件角度来看待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从这种发展观来看,贫困不仅是物质生活资料贫乏,也是缺乏选择一种完整的、满意的和有价值的生存方式的机会,同时这种观点认为,贫困的根本原因是由穷人的一种或几种权利的缺失造成的[11]。同样,随着城市化、工业化乃至全球化的推进,偏远地区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权利也同样面临着挑战。目前这种发展观正被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所认同。中国政府目前所追求的是一种“科学发展观”,这种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即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统筹兼顾,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笔者以为,这是一种十分理想的发展模式。

不管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还是中国政府所倡导的发展观,其实都是一种参与式的发展观,其核心是将重点定位于“人”的发展之上——以人为本,对人的尊重,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尊重、基本人权的保障和人的全面发展上。在实施具体发展项目时强调所有受益人对发展项目的介入和参与,包括制定发展项目在内的设计、实施、监督全过程中,使发展项目能满足民众的需要和公正、平等的实施。[12]然而,在当前促进发展的实践中,少数民族文化被利用或者借用来作为发展资源已经越来越普遍,文化产业化似乎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从目前中国的实践来看,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其核心问题就是文化拥有者文化权利被忽视,即文化拥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受益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不仅损害文化拥有者的权益,而且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也产生负面影响。

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是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也是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除汉族外,云南省共有55个少数民族成分,少数民族人口1 415.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3.43%。其中,就中国全国而言,傣族、哈尼族、白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以及独龙族等15个少数民族为云南所独有,其中世居民族达26个。众多的民族成分、特殊的生存环境及丰富的生物资源,造就了云南各民族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由于政府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努力打造文化大省,各民族在“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下长期保持着多元文化和谐共存的良好态势,使得云南一直成为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之一。[13]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目前仍然有大量的颇有价值的民族文化精华正处于消失的边缘,民族文化的传承正面临着断代的危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抢救与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有些学者甚至指出:“目前影响纳西族精神和物质生活千百年的东巴文化正面临着全面衰落的危机,最大的危机是,真正知识渊博的东巴目前已经寥若星辰,且不断减少。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东巴文化研究所先后聘请了11位在全县学识最高的东巴,迄今已经全部去世。直至2000年,这些东巴没有培养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东巴传人……在商品经济浪潮中,更多的人只是把东巴文化作为一种商品来高效地使用、兜售,而不想多坐几年冷板凳,下工夫学习东巴的各种技能和博大的知识。属于东巴教一支的纳人(摩梭人)巫师达巴也几近绝迹,据调查,目前能咏诵并解释达巴经典,主持仪式的已只剩下两个人。”[14]

当然,从近年来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的实践来看,如何处理好经济开发与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民族文化产业与一般文化产业化发展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这些都是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难题,但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问题应该被予以更多关注。怎样从云南少数民族文化的内部产生既带动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又能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让民族群众普遍公平受益的产业,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文化产业化发展程度不一,有的已经比较成熟,有的才刚刚起步,所以说针对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化政策,并确保少数民族文化的拥有者和传承者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公平受益,这一点就显得非常重要。学术界比较普遍的看法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最根本区别是看其是否以赢利作为主要的目的。文化产业,被称为非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兼有文化和产业的二重性[15]。同样随着现代化不断深入,少数民族文化价值也在不断地被外来的企业挖掘,以此赚取大量的经济价值。当然,由于政府在此过程中只关注宏观的经济效益,于是对一些企业在民族地区开发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缺少必要的监督,导致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一味地强调发展经济,忽视对少数民族文化及其权利的保护。[16]

如何在全球的历史大潮中保持民族特性,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文化既要使用、保护,也必须发展。不保护就没有发展的基础,不发展就没有活力。有了保护这一基础,使用和发展是最好的保护,不使用和不发展就会退化、萎缩。使用和保护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是使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先进文化的建设以保护优秀传统文化为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与发展是一对矛盾,需要我们科学、辩证地对待和处置。[15]然而,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过程中,我们往往看到,行政部门的作为、商业单位的作为同非物质文化自身的发展逻辑、取向并非总是一致的。同样是为了抢救正在逝去的人类文明成果,着眼点是放在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未来文化发展上,还是放在部门的事功建树上,或是放在商业利益的追求上,就有很大的不同。相应地,在目标设计乃至实际功效上,也会呈现出相当大的差异。[17]少数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保护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是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力量的参与和支持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及传统知识,政府部门的政策倡导作用不可低估,同时离不开当地文化传承者和拥有者的大力支持与参与。

在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群体(政府、企业、当地人)都具有各自的利益倾向,同时也以不同的视角来对待文化产业化。如果各个参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不仅不能对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而且可能对这一文化形成毁灭性的破坏,尤其是对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价值观念的根本性破坏。认识保护工程的复杂性,合理地协调各方的利益诉求,将保护行为纳入科学、合理、有效的轨道,是一件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去做而且并不容易做好的事情[17]。因此理性地协调各种利益诉求,就显得非常重要。每个地区会因各种资源不同,对传统文化保护和开发也千差万别,但是有一点不能忽视,就是当地人的权益,因为他们是文化的主人和传统知识的拥有者。任何商业行为如果侵害到他们的切身利益,而仅仅是为了满足部分商人的利益,那么当地的文化产业化如何发达都是不完整和不健全的。这就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把企业的利益和当地人的利益结合成一个平衡点,否则,这样的产业化会走向畸形,也不会具有可持续性。在有的调查点上,企业和政府以及当地人也都在参与当地文化产业化,但是当地人的参与只是形式上的参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参与。虽说参与,但是缺乏参与决策的权利,在文化产业化具体筹划过程中,尤其缺乏相应方案或计划的决策权,这样直接的后果就是文化产业化利益分享中出现失衡现象。说到当地人的受益权,这个不用置疑,对传统文化和知识的保护,当地人功不可没,当然地方政府与企业在推动当地文化产业化过程中,要确保当地人能够从中受益,这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所在,也是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中之重。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地人希望通过文化资源换取本地区的发展,这种想法是在情理之中的,但是他们有时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是不可挽回的,所以说正确地引导当地人的可持续发展思路成为所有关心文化产业化发展的学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另外,我们也意识到生活在特定的文化中的群体和个人,同样应该有对多样性生存方式的选择自由,不应该也不可能要求他们为了给世界保存一种特定的文化,而让他们牢固地圈守在原有文化空间之内,抛弃对另一种新的生存方式的追求,使他们成为世界文化追求多样性的牺牲品。这对文化传承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尊重并传承这部分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或个人,当然要遵循历史发展的要求,当然要很好地协调自由选择与持守传统之间的矛盾。而处理传统保护与现实追求之间的矛盾,并不是靠单纯的行政命令或法律裁决所能解决的,它需要传承者同行政部门、学术界、实业界等多方的平等对话,甚至可能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出道义上的鼓励和财政上的支持。从局部的和短暂的利益来看,或许可能出现做出某种牺牲的一方;而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来看,所有参与者乃至全民族全人类世世代代都是受益者。[17]10

著名人类家费孝通先生早在1997年就提出“文化自觉”的概念,这是对于少数民族跨入信息社会后,文化变迁非常快,他们自身文化如何保存下去的问题而言的。费先生认为他们(指少数民族)只有从文化转型上求生路,要善于发挥原有文化的特长,求得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可以说文化转型是当前人类共同的问题。所以费先生说“文化自觉”这个概念可以从小见大,从人口较少的民族看到中华民族以至全人类的共同问题。其意义在于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趋向,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18]。“文化自觉”应该告诉我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个是对于自己族群的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审视,从而增强本族群的文化拥有感和作为文化传承人的主体意识;另一个方面就是如何使传统文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迁和创新,从而不断地继承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达到费先生所说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境界。因此,我们在倡导保护传统知识时,要注意倾听当地人的声音,保护他们的文化权利应该以他们的想法为出发点。当文化成为一种获取商业利润的资源时,各个利益群体的态度会出现不同的倾向,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十分注意尊重文化拥有者的文化价值认同。他们的想法尤其重要,地方性知识和当地人的传统经验往往对于文化知识保护会起到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

由此可见,强调文化拥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受益权不仅是发展的需要,也是文化保护的需要。

三、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科学发展的政策倡导

当今世界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是多文化、多民族的,包括很多不同的语言、宗教和生活方式。多文化的世界和国家,让人们可以从中得到很多好处,但是同时也要承受文化冲突的风险。如何化解冲突的风险,政府的政策特别重要。尽管政府不能决定一个民族的文化,同时政府本身要受文化的制约,但是政府可以影响文化,通过相关政策来影响文化产业化的沿着科学的发展方向前进。

像云南、贵州这些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省份,文化产业化发展相对较快,一些学者和政府的文化政策研究人员已经意识到了文化产业过程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问题,尤其是“要经济发展”还是“要文化权利保护与传承”。虽然每个不同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视角,但是民族学者和省级政府对保护少数特殊且濒临消失的传统文化则拥有一致的观点。部分少数省级政府在这一点上是非常英明的,起步较早,云南省和贵州省先后相继出台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3年初)。这些地方法规出台要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稍微早一些。这说明对于该问题的认识我们是具有先见之明的。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该公约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的内部存在相互依存关系,而全球化和社会变革进程虽然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但同时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了全人类共同关注刻不容缓的课题”。公约的宗旨则包括四项内容:一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起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四是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来拯救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国际组织在中国的发展,援助领域不断拓展,新的扶贫与发展理念不断更新,也开始影响着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出台和重视。2005年中国政府公布的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共分十类:民间文学类,包括传说、故事、诗歌等口头文学作品及民族语言等;民间音乐类,包括山歌、号子、民间器乐等;民间舞蹈类,包括生产、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舞龙舞狮等;传统戏剧类,包括地方戏曲、木偶、皮影等;曲艺类,包括评书、相声、唱曲、大鼓等;杂技竞技类,包括马戏、魔术、武术、杂耍等;民间美术类,包括绘画、雕塑、工艺等;传统手工技艺类,包括织染缝纫、刺绣、编织扎制、农副产品食品加工等;传统医药类,包括民间医药诊疗知识、传统医药制法、针灸、正骨疗法等;民俗类,包括庙会、歌圩、礼仪、节庆等民间习俗及相关的文化空间等。在2005年12月22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同时,我国政府把“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另外,制定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原则。

由此看来,中国政府已经把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而且会不断推向更深层次的发展。这给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政策推进带来了一个契机。当今,全球经济文化快速发展而且蔓延到世界的每个角落,甚至使那些偏远山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在商品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也发生着巨大的变迁,随之而来是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初现端倪。当然,真正的文化产业化不只是满足市场和政府利益的产业,也不是为迎合文化全球一体化而剥夺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的利益的产业,还应该是发挥少数民族文化拥有主体的能动性且充分保障其文化权利的产业。

鉴于当下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保护和创新地方特色文化都具有潜在的重要作用,基于云南省6个少数民族聚居县的个案研究①参见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主编.保障弱势群体的公平受益:云南6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利益分配问题研究报告集[R].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该文化产业化调研项目是从2006年3月正式启动,由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资助、与云南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合作研究的课题,参与此合作调研的机构还有云南民族大学、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民族艺术与发展中心、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民族学所。各个调研机构从精心选题、田野调查,回访社区、历经一年的时间,终于完成了6个少数民族产业化的实地调查报告。内容涉及《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尼西乡的黑土陶产业化案例研究》;《迪庆州德钦县藏族歌舞产业化案例研究》;《丽江市玉龙县东巴造纸的传承与产业化案例研究》;《昆明市东川区彝族服饰产业化案例研究》;《新平县扬武镇烟盒舞的产业化案例研究》;《西双版纳傣族园旅游文化开发中利益分配问题案例研究》。笔者作为该研究课题的协调人,并参与了《丽江市玉龙县东巴造纸的传承与产业化案例研究》和《迪庆州德钦县藏族歌舞产业化案例研究》的实地调研。,笔者提出进一步研究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的行动建议:

首先,注重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的公共监管问题,即充分研究政府部门在促进文化产业化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了解现存的各种扶持手段及其优缺点以及对公平利益分配的潜在影响,并且让更多的负责文化产业化的政府官员充分了解和比较不同扶持方式对利益分配的影响②感谢云南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合原项目主任安迪先生(2006)在撰写总报告时提出该想法。。借此,政府应该对参与地方文化产业化的相关企业进行企业社会责任(CSR)培训,目的是使其认识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的重要性以及倡导民族知识产权是当地文化拥有者神圣不可侵犯的文化权利之一。

其次,协助创建少数民族文化主体利益代言人与文化产业化的政策制定者之间平等对话的平台,以确保产业化过程中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同时,鼓励当地民间组织合作建立类似“德钦和谐论坛”③该论坛是由云南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简称CB IK)在2006年发起的,主要目的是创造少数民族普通村民代表与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官员平等交流和对话的平台,让大家在和谐、宽松的环境中讨论当地的社会发展问题。的交流与沟通机制,大力培育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发展与创新的民间组织,以增强与外部市场谈判时的合理效度和信息的对称性。

再次,鼓励少数民族文化的传统技术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从而达到文化产业创新之目的。尽管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为文化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盲目开发、科技含量不足等造成文化资源浪费、毁弃现象严重,大大削弱了市场竞争力,因此要以创新的精神,将各地蕴藏的文化资源优势和潜力挖掘出来,合理配置,使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为当地人的可持续生计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最后,凸显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弱势群体公平受益问题,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拥有者的文化权利缺失或不完整问题,并促使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以性别与发展的视角去解析文化产业化中的女性贫困化和公平贸易的问题,从而逐步提出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公平受益的政策倡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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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Rights to know,rights to participation,rights to make decision and rights to get benefit are the basic rights to the owner of the local culture in ethnic minorities.In nowadays,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local 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f ethnicminorities,these rights are always to be ignored,which are not keepingwith the requirementsof scientific outlook of development,notonly violating the fairprinciple,but also bringing outmuch risk of the succession and protection for the local culture.Therefore,the government shouldmake the related policy to deeply ensure the culture rightsof the ethnic minorities in the procedure of developing 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Key words Development;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Culture rights;Culture protection

(责任编辑:连丽霞)

Analysis on 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f Ethn icM inorities in the Context of Development——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in Yunnan Province

Guo Zhanfeng Luo Shujie

2009-12-05

郭占锋,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邮编:100193;

罗树杰,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教授,邮编:5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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