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引发的美德思考

2011-04-08 12:49庄和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12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美德意识

庄和美

(湖南科技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湖南 永州 425100)

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引发的美德思考

庄和美

(湖南科技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湖南 永州 425100)

孔子把人类美德和有价值的道德都包涵在“仁”之内,它认为“仁”是为人之根本。可从当今累累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看,美德所体现的“仁”之道义,已经从一些人的心底悄悄淡去。各级政府部门在整治交通肇事逃逸的方案中,是否意识到“仁”的重要性,是否注重过加强人们的美德需要培养?笔者认为:加强人们的美德需要培养,使人们内心强化“仁”性,是避免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最有力的措施和手段。

交通肇事;逃逸;美德;防范

人类物质文明是把双刃剑,给人类带来无限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给人类自身的安全带来了威胁。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人们拥有汽车的比例逐天上涨,但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道德观念、行为方式以及价值取向等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一部分人表现出道德观念的淡化、人性美德的模糊,什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命的价值全然不顾,侵犯别人的正当权利,丢失了“做人”的道德底线,严重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与社会秩序。当前,这些丑恶的“失德”、“失范”社会现象,在累累频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彰显出来。为了人类生存环境更安全,我们有必要剖析这些案情发生的一些主要原因,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解决这些棘手问题的办法。

一 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心理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行为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为了杜绝或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发生,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类案情加重了处罚。但是我国目前交通肇事后逃逸现象还是禁而不断,频频出现。是刑法打击不力?还是人们的美德良知泯灭?抑或是其他原因?

我们来分析一下交通肇事人逃逸的主要四种心理:一是逃避赔偿和处罚的赖账心理。近年来,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在不断增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伤引起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赔偿,比过去增加近一倍。加之有的车辆因没办理车辆保险,经济上负担不起,便选择一走了之躲罚赖账的逃逸方式。二是避免被害人方报复的害怕心理。出事后一些驾驶员最怕的是伤者或死者家属情急之下伤害自己,因而选择急速离开现场而逃逸。个别外地肇事者因怕接受本地受害者家属的各种要求,又害怕受害者家属报复而选择急忙逃逸。三是不会被人发现的侥幸心理。一些驾驶员由于是在夜晚或凌晨时分发生的事故,就以为高速公路地处偏僻,或人烟稀少的路段没人看见,往往就抱着不会被人知晓的侥幸心理而逃逸,甚至还有出现被害人被多次碾压致死的案情。四是旁观者冷漠助长的无事心理。以往就有类似案例,事故发生在车流量较大的路段,也有不少车辆经过交通事故现场,但大多数驾车人和路人却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匆匆而过,导致交通肇事者藐视法律,不当一回事“扬长而去”。

以上交通肇事逃逸者反映的心理,其主要原因是交通肇事逃逸人品行修养的问题,是由于交通肇事者内心美德缺失导致。

二 美德的意义及在人们心目中的作用

平时我们经常说到道德,并无时无刻不在以社会道德来规范自己和他人。何谓道德?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何谓美德?人格心理学认为,美德是指可以给一个人增添力量的东西,或是能逾越我们自己本性的品行。当良心、羞耻心、责任心和事业心在你的心灵中永远扎下根来的时候,你就会形成一种有美德的个性。在《荀子·非相篇》书中有这样一段话: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最为天下贵也。人的超我理性及情感是其他自然界生物所不具有的。法国教育家安德烈·孔特斯蓬维尔也曾提出,人类具有21种美德,其中就包含了勇气、正义、慷慨、怜悯、仁慈、真诚等。

道德的基本问题是“我应该做什么”,这是以义务为基础,或许去做的本人未必很自觉、很自愿。而美德是要求自我把“我应当是什么样的人”作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强调一个人品质的性质,他回答“我应该做什么”时,不是靠义务地推动,而是出于圆满形成的美德而自发地去做。可以说,美德是后天的修养感悟和不断实践形成的良好品行,美德是在不断道德规范基础上的升华。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传统理论中,就阐述过美德在人性中的主导地位。他们认为美德是一种有益的气质,是有益的习惯或者说是一个人所具有的或渴望具有的特征。中国古代伦理中也强调到美德,孔子把人类美德和有价值的道德,都包括在“仁”之内,认为“仁”是为人之根本。因而,所有外在的东西,比如相貌美丑、家庭背景、出生地、地位、银行余额等,并不是衡量一个人真正价值的标准,只有美德,能代表我们真正为人的永恒的商标。

社会变革给中国原有的社会关系和伦理秩序带来了巨大地冲击,使人们的美德心理受到了强烈地影响。交通肇事人出事后为何选择逃逸,这实质就源自其美德的缺失。某人的美德意识丧失,龌龊的事就会做得自然,丑陋的现象也就见怪不怪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处理是事后行为,而消除这类现象的关键是防。这就是说,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应靠事前的美德教育。历史唯物主义指出,人的社会活动都是有目的性的,并不是盲目随意的。美德教育也不例外,它应有明确的教育目的性。只有确立了美德教育的目的,才能明确美德教育后的方向。对社会公民美德教育的目的就是增强人们的良知、怜悯、仁义、责任等意识,使人们自觉地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与职责。作为中国社会公民,我们有责任注视社会发生的新问题,探索一条新路径,构建一套新体系来维护社会秩序;我们有责任采取全方位、多渠道有效的方式方法,来激发全体社会公民来自觉进行美德修养;我们有责任开创全社会关心、各战线支持的社会稳定发展的交通安全的新局面。

三 交通肇事逃逸案情引发的美德培养建议

美德教育,主要采用“他律”与“自律”两种方式。美德教育的“他律”,就是教育者为教育对象提供内容与方向上的保证,以预防教育对象自我教育的动力不足而为其“打气加油”。美德教育的“自律”,则是教育对象在“现实自我”与“应该自我”的矛盾中作用,由社会规范的美德“必然”到自我意识的美德“应然”转化,自己真正成为美德内化的直接动力。因而,“他律”与“自律”应该说是美德教育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美德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吐故纳新的良性循环过程,因而美德的教育也需要持续稳定地进行。在对社会公民进行美德教育的设计中,应确立正确的美德评价标准,逐步建立与情境实践相适应的主体性美德评价模式。这里,谈几点加强人们美德意识培养的想法:

(一)增强人们对自己与他人生命的敬畏意识

坚持美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对社会公民的生命价值教育。近期的“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案”触目惊心。这起杀人灭口现象的出现,笔者认为不仅反映罪犯的处事心理应激能力差,最根本的是他缺失善良、法律意识淡薄、心理不健全、漠视他人生命导致。记得一位名人说过,热爱生命是幸福之本;同情生命是道德之本;敬畏生命是信仰之本。德国通才史怀哲曾阐述,只有我们拥有对生命的敬畏之心时,世界才会在我们面前呈现出它的无限生机。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只有生命的存在,人的价值才能逐步实现。常听一些逃逸后被抓的罪犯说,逃亡的日子并不好过,良心不可能安宁,听到警车声就紧张,每天都生活在提心吊胆的心态中,被抓后反倒有一种解脱的感觉。与其这样,为什么不在出事后主动承担责任而得到良心的安定?这说明,人只要不是神经出了问题,一般清楚自己行为是否违法,只不过这种关注他人生命的意识还不够清晰,自我否定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因而,杜绝人们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象,应从培养人们对自己与他人生命敬畏的美德意识入手,来唤醒人们的美德良知,使人们建立“做人”应具有的思维能力,增强承担责任的勇气和力量。这种教育应在考驾照时同时进行,作为拿驾证的主考内容之一。

(二)重视个性美德修养的需要意识

需要,是一个人感到某种欠缺并力图获得满足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个体和社会的客观需求在人脑中的反映。这种需要即可由有机体内部引起(渴了想喝水),也可来自个体周围的环境(期盼别人的认可)。当人们感受到这些要求引起个体心理的不平衡时,就会转化为他的某种需要。需要总是指向能满足某种需要的客体或事件,即追求某种客体,并从客体中得到需要的满足。正如前苏联心理家波哥斯洛夫斯基所指出的,需要是被人感受到的一定的生活和发展条件的必要性,它反映有机体、内部环境或外部生活条件的稳定的要求。如果不引起个体自觉重视个体美德修养的需要,强制性教育的结果只会使受教育者感到“勉强”或“压力”,效果显然不会如愿。要想有效地对社会公民进行美德教育,就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激发社会公民的美德修养需要意识。如,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宣传交通中的美德事迹,用榜样的力量潜移默化地将美德品质深入人心,在“美”与“丑”的对比中,来促使社会公民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修正、自我完善,增强美德仁义意识,自觉避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

(三)明确遵纪守法违者必究的处罚意识

现实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一些驾车人就是缺乏严厉的处罚意识造成的,认为出了问题最多只是罚点“小钱”,躲过的更没有事,因而没有把交通安全问题放在心上。还有的是根本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认为自己“有的是关系,赖我不何!”对于以身试法的交通肇事逃逸者,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如果未造成实质性伤害逃逸的,应该加重扣分与罚款数额,超过一定违章积分后,一段时间内暂停驾车;对于已经造成实质性伤害并逃逸的,应该根据情节和后果与刑事衔接,处罚要严厉,以此来消除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者、以身试法者、有侥幸心理者的各种心态。我国历史上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认为,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坏,纵然你有一些学问和本领,也无甚用处。对于道德一时散失的人,必须要美德教育与刑事处罚双管齐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起到足够的法律警示其人与他人的作用,才能真正使其在教训中醒悟。社会道德是在“生生之德”中发展的。这就是说,一人达到了德,还要使他人遂其生,要在旁边扶助他人,而不是代替他们生长。严厉处罚与教育,实质上是在帮助和扶助他人“长德”,防止其犯更大的错误,正如老人们常说的“棍棒底下出好人”道理一样。

(四)加强交警规范执法的责任意识

正常的交通秩序是避免交通肇事的重要条件。这其中,离不开交警的辛苦工作和责任心及科技与科学管理。因而,加强交警队伍自身的责任意识教育,提升交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执法人员做到坚持正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范操作体系,不要因熟而异的处罚,避免一些人因“熟人心理”而导致犯更大的错;进一步规范执法,不要冷一阵热一阵,造成人们认为“过年过节时才加大警力,平时无所谓”的心态而犯罪。加强巡逻查堵岗哨,提高路面执法的及时性,尽可能及早地发现问题,避免案情严重化,或一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大科学技术的应用,扩大“电子眼”的可视范围,避免一些交叉路段处于“盲人”区,造成事故没法鉴定,给缺德分子“钻空子”。交警在整个执法过程,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切实落实好便民措施,积极提高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实效性,执法中既要严厉,又要注意处事的方法,让老百姓从心底里感受到交通秩序的重要性,顺服交通法规而自我遵守交通秩序,逐渐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五)建立社会适当援助的解难意识

随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逐渐完善,建立交通事故后的一些社会救助体系也势在必行。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遇到紧急、突发和特殊困难的公民,依靠自身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提供基本物质帮助和相应服务的制度安排。社会救助体系,是指为落实社会救助而建立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为保证这些政策法规顺利实施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有机结合而形成的整体。对于在意外交通事故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赔偿经额巨大而没有能力偿还的,社会应考虑适当给予援助。这样,能使一些被伤害人不会因肇事者逃逸而延误救治,也使真正无经济实力的交通肇事者有一定的生存空间而避免肇事后逃逸。当然,社会各界人士的非政府行为给予的援助,更能及时的解决问题。我们应大力培养公众慈善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的共产主义美德风尚,真正使我们进入一个祥和安宁的社会。

物质生活的充实与富裕,不会自发地带来人们精神文明的进步,而只有使整个社会成员对美德的重视,并不断强化美德的重要性并实际践行,才能真正使社会公民增强美德品质,拥有文明健康的心理,使社会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同步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等违反交通法规现象的发生。

D648

A

1673-2219(2011)12-0118-03

2011-09-22

庄和美(1954-),女,浙江宁波人,湖南科技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人的思想道德与心理健康教育。

(责任编校:王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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