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经纪人监管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2011-04-11 15:07李木子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证券公司经纪经纪人

李木子

(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学院,北京 100081)

我国证券经纪人监管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李木子

(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学院,北京 100081)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快速的增长,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证券市场,其发展速度和取得的成就更是举世瞩目。随着2002年证券交易佣金首次放开,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加上客户对证券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于是各证券公司,为了经纪业务的发展,主动转变传统的经营模式,变“坐商”为“行商”。一些创新类的证券公司,在参考国外的先进经纪人制度的前提下,纷纷试水中国证券经纪人模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券商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如何杜绝代客理财、代客操盘等风险,是发展经纪人队伍必须首先跨过的一道关。虽然《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了券商经纪人的地位,但是如果不解决经纪人的风险管理问题,不可能大规模的发展经纪人队伍。经纪人如果监管不到位,每一个经纪人都有可能成为一个风险点。因此,如何完善证券经纪人监管制度已是证券经纪业务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证券经纪人制度相关概念

(一)证券经纪人的含义及分类

证券经纪人目前在国内主要分为两类:法人证券经纪人和自然人证券经纪人。

1.自然人证券经纪人。自然人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法人证券经纪人。法人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是依法注册的具有一定资历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我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主体为证券经纪人。根据上述规定,证券经纪人的职责是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这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广大的证券投资人相互之间不是直接买卖证券,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证券经纪人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是这样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它询问证券买卖双方的买价和卖价,按照客户的委托,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入客户指令,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买价和卖价一致时,促成双方证券买卖的成交,并向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佣金)。

(二)证券经纪人制度

广义上认为,证券经纪人制度是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经纪人实施约束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对于法人型证券经纪人和自然人证券经纪人两类监管制度。我国法律上对于作为法人型证券经纪人的证券公司从机构监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人员与资格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治理、财务与结算托管、反洗钱、证券交易监控与自律协同、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等等各方面颁布了详细的法律条文和管理办法。鉴于本文的研究重心在于讨论自然人证券经纪人的监管问题,在此对于证券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再赘述。我国对于自然人证券经纪人监管制度相对而言比较欠缺。2008年4月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对证券经纪人作了概念界定,2009年4月颁布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对证券经纪人制度作出详细规定。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及《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等行业自律性规定。作为国内证券经纪人制度代表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定义、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执业行为规范、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保护、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安排等内容。成为国内证券经纪人实践的重要准绳,是政府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证券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型,发展证券经纪人模式是实现经纪业务转型的必由之路,做好证券经纪人的监管对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我国证券经纪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证券经纪人发展及政府监管历程

证券经纪人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推进而出现的,就发展来说可以粗略分为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1990年至1993年)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证券品种较少、投资者规模较小,证券经营机构只需要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代理服务,是典型的“坐商”。此时,国外已经普遍存在的证券经纪人在国内也仅是处于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2.探索发展阶段(1993年至2002年)自1993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明显加快,随着券商营业网点建设的全面铺开,相互间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剧,证券经纪业务迅速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激烈的竞争迫使证券公司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由“坐商”向“行商”转变,经纪人制度应运而生。3.快速发展阶段(2002年至2008年)2002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从5月1日起实施浮动佣金制。佣金的自由化无疑将引发我国证券业的一场深刻变革。国内大部分券商都在经纪业务中实行了经纪人制度,拥有了自己的经纪人队伍,几年间经纪人队伍迅速壮大,成为券商经纪业务扩展的重要力量。4.步入合规发展阶段(2008年至今)监管当局为确保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将证券经纪人纳入到整个资本市场发展的监管体系下成为必然。在这个阶实施证券经纪人监管主要通过以几种手段:(1)立法及行政手段。2008年4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对证券经纪人作了概念界定,2008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就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资格、执业权限及相关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必须“持证上岗”。2009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于4月13日起施行。标志着证券经纪业务进入“营销元年”。该《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1]。2010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的行为。(2)行业自律手段。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等三个自律规则。

(二)证券经纪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从证券监管机构到证券公司,都没有建立起系统有效的管理体系和管理规则。有关的证券经纪人的任职资格、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行为规范等均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得一套系统、完善的证券经纪人进入、退出管理制度难以建立起来,经纪人的从业资格得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规定和约束。

2.证券经纪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很多证券经纪人学历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手段,没有受到过严格的证券经纪人专业知识培训,获得证券交易、证券分类业务资格证书者不多。导致出现一些由于证券经纪人素质不高、法规不明、业务不精、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等造成的违法、违规现象,加大了资本市场运行风险。

3.证券经纪人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

证券公司在内部实行证券经纪人制度,一方面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通常都不签订协议,这预示着经纪人可以自由来去于证券公司之间。另一方面,无论是员工转制的客户经理制,还是松散的经纪人制,经纪人都是作为证券公司的代表对外开发客户,其专业素质的高低和个人品质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到券商的声誉。经纪人若在操作中出现问题,则可能会造成客户和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损害证券公司的形象。同时,吸引客户、扩大交易是券商实行经纪人制度的主要目的,这就在客观上使经纪人的佣金报酬直接与其客户或交易量相关,为了保证自己的收益,难免会出现经纪人诱导客户频繁交易或在目前法律不允许的全权委托中瞒着客户频繁交易而置客户的利益于不顾的现象,必然会增大客户的交易成本及风险。

4.证券经纪人薪酬制度有待健全和完善

目前国内券商对经纪人的薪酬管理办法主要有两种形式:(1)完全没有底薪,其提成比例相对较高;(2)以固定工资为主,但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现有分配制度难以形成相应的考核、激励制度,实际上几乎是形同虚设,员工有较大的依赖性,并没有积极性去开发客户。国内50%以上的证券公司认为薪酬是激励人员最重要的手段,但是对经纪人培训开发、晋升、福利、节假日等方式的激励也同样重要。而现在绝大部分的证券经纪人均没有受过证券公司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对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股市技术分析等知之甚少,对经纪业务中有些基本操作程序也不甚了解,有些所谓的“经纪”甚至连如何开户、股票买卖的程序都不清楚。大多数经纪人也没有享受券商提供的晋升、完善的福利等激励措施。

三、完善证券经纪人监管的制度思考

(一)加大对证券经纪人监管力度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显明列示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的双方权责,尤其规定了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义务及制度要求等,将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责任落实给证券公司。因此,作为监管部门,除行政约束证券公司外,还需要通过立法规定证券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办法,如增加证券法有关证券经纪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制定并颁布《证券经纪人监督管理条例》等,以增加对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威慑力,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违法违规机会成本。

(二)建立各层面的证券经纪人监管体系[2]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由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证券公司组成的三级管理机制。在规定的框架内,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时,一是中国证监会全面负责规划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制度,细化监管条例或办法。二是证券业协会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法律法规。三是证券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内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证券经纪人暂行规定》赋予的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责任。四是建立证券经纪人协会。对经纪人进行自律管理。

(三)适时改革创新证券经纪人监管方式

第一,建立业务评级体系。首先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由经纪业务为主向证券咨询型业务为主的方向发展。实现经纪业务的咨询化。其次,应在证券咨询服务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投资管理服务。第二,建立赔偿制度体系。设立证券经纪人赔偿制度体系,既有利于交易风险的防范,又有利于证券公司在经纪活动中提高自身的信誉度。如可采取设立风险管理基金、设立保证金、建立证券经纪人赔偿保证金等方式。

(四)适度提高证券经纪人待遇

在不同券商有不同的标准,按经纪人所招揽客户资产划分的级别档位,基本工资标准均在1500—3000元之间,其他薪酬是按客户交易佣金的比例提成出现。一般佣金提成在20%—40%不等。而定义在后台员工薪酬标准均高于前台员工的标准,且没有经纪人营销任务和压力。各券商应结合实际,不管前台和后台员工,都应该采用规范的合同形式签订合同。均为公司的正式员工[3]。

[1]于海涛.规范证券经纪人 证监会设定展业三条件[N].21世纪经济报道,2008-12-29(012).

[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合规手册——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盛希泰.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体系建设[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011-05-10

李木子(1992— ),女,河南周口人,就读于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责任编辑 姚佐军

(E-mail:yui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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