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司法鉴定成本费用的控制

2011-07-22 03:08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1期
关键词:法医司法鉴定当事人

李 燕

一、概述

1.司法鉴定的概念

所谓司法鉴定,就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所委托的法定鉴定单位或者司法机关,针对审理案件中所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运用专业性的知识和技术,而依法进行的一种鉴别以及判断的活动。司法鉴定之所以会受到如此重视,和其所发挥的作用离不开。司法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很高的可信度,证明性非常强。

法律上就有规定,通过正规司法鉴定机构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法律中效率与公平价值的有力体现,与法律诉讼中的实体内容呈直接关联,极大的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审批效率。该手段,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2.鉴定费的性质

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机构不一样,有部分事业单位的性质。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所花费的所有费用,都必须独立承担,这就是这里所说的鉴定费。

从广义上来看,鉴定费就是指当事人在选取鉴定机构后进行鉴定时所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这里不仅包括当事人需要向鉴定机构所支付的鉴定费用,同时还包括了因为鉴定工作而需要支出的辅助性的费用。

这两部分在法条中都有所涉及。根据第十一条规定,鉴定中所涉及的辅助费是属于诉讼费用的,由当事人交给法院,最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最终由败诉的一方全部承担。根据第十二条规定,鉴定费依法由当事人自行支付。这里是从狭义的方面来定义鉴定费。该部分费用采取“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不再交给人民法院。

二、司法鉴定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1.鉴定启动程序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并不是必然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是由当事人自行发起的。这种司法鉴定申请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但是从目前司法鉴定过程来看,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司法鉴定费用较高。

一方面,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之后,当事人提供鉴定人所需鉴定的对象。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自身缺乏一些法律常识,存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检材不完整或者错误的情况,此时就会发生重复鉴定的现象,就会造成重复的费用。

另一方面,鉴定的具体执行过程较为繁琐。当事人在提出鉴定申请权后,如果司法人员不同意当事人所提出的鉴定请求,当事人则可以申请复议,这浪费了一部分时间,同时也消耗了鉴定费用。

2.司法鉴定费用

在鉴定行为中,物证类、法医类和声像资料类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所直接管辖的鉴定机构鉴定,具体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肇事车速分析,事故形态分析,驾乘关系认定);道路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车辆、工程机械);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车辆价值评估,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尽管,该举措使得法院的取证可信度提高,但也引发了其他一些问题。由于社会上得鉴定机构毕竟以盈利为目的,同时每年还必须向其管辖机构(司法行政机构)缴纳较高的管理费用,而这些费用无形间转嫁给了需要鉴定的当事人。最终导致,很多较小的诉讼案件鉴定费用却远远高于其自身所需的诉讼标的。一旦鉴定,此类案件再调解就变得极为困难。

3.鉴定交费方式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中曾提及:人民法院不得代收鉴定费用(包括预交的鉴定费)。但是在实际中,却往往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之后,必须当即缴纳鉴定费,才能让自己所申请的鉴定被确定。但并不是当事人申请的所有鉴定,法院都主张的。同时,对于已经缴纳鉴定费的当事人,中途如申请放弃鉴定,但此时或许鉴定机构已经按照法院的要求开展了鉴定行为,其中所发生的鉴定费用则由法院代为收取。

另一方面,很多不明情况的当事人,将鉴定费用直接打入法院的账户。但鉴定机构由于没有收到鉴定费,拒不出据收据,当事人的鉴定费就存在威胁。

三、对司法鉴定成本控制的建议

1.完善司法鉴定程序

(1)监督方面

监督对于执行的意义是非常明显的。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中,有关监督的规定已经很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督却往往不能发生作用。司法鉴定成本的控制,离不开监督。

一方面,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为时,法院应该派出相应的鉴定机构对此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此鉴定行为的真实可信。另一方面,还必须对鉴定人所支付的鉴定费用出据明确的鉴定账单,并由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公示。只有真正讲监督做到实处,将各项鉴定费用明确公开,才能切实有效的将司法鉴定成本控制住。

(2)鉴定程序方面

重复鉴定问题,是司法鉴定程序中所出现的最大的问题。想要控制司法鉴定成本,就必须重视鉴定程序,防止重复鉴定。重新鉴定和重复鉴定属于不同的概念,但在实际鉴定中,却往往将两者混淆。法律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不合法、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以及其他情形。实际操作中,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鉴定的情况很多。

由此可见,有一套明确的鉴定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鉴定。从组织上和程序上,有效的防止重复鉴定情况的出现,最终对司法鉴定程序进行控制。

2.司法鉴定费用控制

(1)鉴定预交费

当事人在申请鉴定之后,如果不马上缴纳鉴定费,就没法让鉴定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鉴定,也会对自身案件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如果立马交了鉴定费,也会有问题出现,比如当该鉴定行为不被法院允许时,就需要当事人申请复议,可是已经上交的鉴定费并不能立马退还给当事人。

为此,如果想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控制鉴定成本。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缴纳鉴定费的第三方机构。一旦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就可以先缴纳鉴定费给这个机构,只有当鉴定的行为明确由合法的鉴定机构进行时,再由该第三方鉴定机构将这笔费用划归鉴定机构。这就有效的避免了预交鉴定费后发生的问题。

另外,也可以通过缩短法院对审核司法鉴定申请的时间周期来减少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的问题。当事人等法院明确通过该鉴定申请行为后,才将鉴定费交给司法鉴定机构。

(2)鉴定费用定价

公开、透明是杜绝一切腐败的根源。同样,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说,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一样需要由一份公开、透明的鉴定费公示出来。只有这样才能让需要鉴定的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在进行这几项鉴定行为后总共需要花费多少。如果,鉴定机构没有明码标价,就会容易出现鉴定费标准不一,最后对当事人收取过高的鉴定费。

另外,各鉴定机构需要有一个统一的鉴定费标准。由相关部门通过市场调查和对相关的仪器和人工成本进行科学合理的查看,制定出老百姓能承受的标准。该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等级,方便不同级别的人员选择不同的司法鉴定。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分等级的鉴定,就容易出现很多人鉴定不起,鉴定费远远高于诉讼费的情形。

3.引进科学鉴定方法

司法鉴定费之所以高,和司法鉴定时所花费的成本高密不可分。到底怎么样才能真正控制成本。除了从制度、程序和人员管理上进行有效改进外,还必须从鉴定时所用的方法、仪器等直接与鉴定有密切关系的方面改进。

一方面,可以通过采取更科学的鉴定方法,减少传统鉴定的繁复程序,用更为简便的方法进行。这不仅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便利,也会减少鉴定机构的人员消耗,减少成本;另一方面,如果非必要,可以在保证鉴定结果正确的情况下采取普通的鉴定检测仪器,不一定非要用进口的仪器。

最后,国家和政府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比如提供仪器和技术上的资助,这能有效的减轻鉴定机构的成本。

[1]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08—209.

[2]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3).

[3]棚濑孝雄:《王亚新译.纠纷解决与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8).

[4]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2).

[5][美]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01).

猜你喜欢
法医司法鉴定当事人
我不喜欢你
虫虫法医
什么是当事人质证?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78例颅脑损伤死亡法医病理学分析
科学神探,真相即将揭开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试论司法鉴定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