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关系的发展

2011-08-15 00:49董海军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社会价值价值体系利益

董海军

(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关系的发展

董海军

(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大话题,从价值哲学角度来看,“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实际是对立统一的。从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冲突和融合也伴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延续着。当代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一元主导、多样化包容相统一的关系,实现了对“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关系的有机整合与创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价值;个人价值

现代社会日益凸现着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这一永恒话题的重要意义。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几乎人们争论和关注的每一个社会历史问题都可归结于或触及到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发展就是人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断实现的过程。但是,在现实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中,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总是交织在一起,而且在这两者之间常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深入分析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关系,探索协调两者的有效途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辩证法

众所周知,作为价值哲学的基本范畴,价值是指人自己的对象性活动及其产物对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如果某些活动及其产物对人有意义,能表现出一定“效用”性,人们就会对其做出肯定的价值判断。反之,则会做出否定的判断。然而,由于人是社会的人,具有社会性,而社会既是由人构成,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本体存在。因此,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不仅仅局限于个体范围,同时也会站在整个社会角度考虑问题。这样,价值问题便分化为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由于个人价值表现为个体需求的满足和个体存在意义的展现,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及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而社会价值表现为对整个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即社会需求的满足和对社会进步的促进。毋庸置疑,两者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关系。

首先,社会价值具有整体性和历时性的特点:它是从全社会和社会全体成员长远利益的角度和立场来选择确定价值目标,其价值判断标准不在于是否满足个别社会成员的暂时需要,而是能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长远需要和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而个人价值具有个体性和现时性的特点,它是社会个体从自身的角度和立场来选择确定价值目标,其价值判断标准主要是能否满足个人的各种切身需要和能否实际地体现自己存在的意义。尽管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来说,社会价值的实现有助于个人价值的最终实现,但从局部和暂时的角度看,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个人切身的需要之间、全体社会成员的长远需要与社会个体的暂时需要之间并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在价值选择的视角和价值判断的标准上存在差异,因而二者之间经常会产生程度不同的矛盾,出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不协调甚至相悖的现象。

其次,社会价值的取向具有历史性和变更性的特点,即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社会价值的价值取向是各不相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价值取向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由于社会价值的取向具有历史性和变动性,所以在一定条件下,那些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方向的个人往往会比较全面准确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价值,并自觉地将自己个人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统一起来。而那些违背或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方向的个人,则难以真正理解社会价值取向,这就势必出现社会价值与某些个人价值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虽然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立,但若全面分析二者关系,它们之间也具有统一的一面:

第一,从价值主体看,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是统一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探讨价值问题。就其表面来看,个人价值是将个人作为价值主体,从具体个人的需要出发来考察价值;而社会价值是将社会作为价值主体,从整个社会的需要出发来考察价值。但是,究其本质而言,二者在价值主体上应该是统一的。因为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效应,作为客体本身,其价值要靠价值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及其满足来进行判定。就个人价值来说,其价值及价值的大小显然是由具体的个人来体验和评价的。而社会价值,按道理说应该由社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发展来进行价值判断,但社会并不是脱离具体个人的抽象物,“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2]因此,即使是社会价值,归根到底也要由具体的人来衡量和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个人价值还是社会价值,其价值主体都是实际从事社会活动的具有社会性的人。

第二,从两者相互作用看,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也具有统一性。如前所述,无论个人价值还是社会价值,其主体都是社会的人,因而人始终处于价值问题的核心位置。这样,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就必然会以人为中介载体发生相互作用。一方面,人不可能置身于社会之外,总要在一定社会中进行个人价值选择和从事价值活动。所以,个人价值必然要受到社会价值的影响。社会价值可以通过价值目标和价值评价,引导社会成员具有多元性的价值取向,使个人价值选择和价值行为与社会价值的总方向一致起来。另一方面,个人价值也影响着社会价值。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些个人价值目标与社会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他们往往 “被看做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普遍代表”,[3](P12)因而他们的某些个人价值观念常常会突破原有的社会价值规范,引起社会价值的调整和重建,逐渐形成新的社会价值体系。因此,无论社会价值还是个人价值都呈现为一种动态过程,通过二者的相互作用,会不断彼此融通,达到相对的统一。总而言之,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由于二者存在对立一面,因而在社会发展中就具有调适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关系的必要;由于二者之间又是统一的,这就使调适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具有了可能。

二、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冲突与调适的历史考察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当人类开始意识到自己总是生活在社会联系之中,而且只有通过社会才能继续生存和发展时,一种较为稳定的社会共同体也就正式形成了。随着社会共同体的建立,相同的个体利益被聚合为社会的普遍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相异的个体利益则继续表现为个人的特殊利益或私人利益。可以说,个体的价值追求在某些方面与社会的价值追求相一致,个体对于社会价值标准的某种认同或承诺,也成为个人作为社会成员进入社会共同体的必要前提。但是,这种一致性或认同,并未排除它们之间的差别乃至于对立。一方面是社会价值标准对于个体价值追求的外在限制或约束,另一方面是个体价值追求力图摆脱社会约束的内在冲动或欲望,这是两种彼此相反的“力量”。在许多情况下,个人希望得到或实现的东西,往往不是社会所能给予或允许的,而社会力求达到或实现的东西,也并不是总能赢得所有社会成员的一致理解或支持。正是这种价值追求以及价值标准方面的差别、矛盾或对立,导致了社会共同体内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价值冲突。自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发生分裂并出现矛盾或冲突以来,如何解决个体价值追求与社会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或冲突,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较早时期,个体价值追求与社会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或冲突,主要是依靠相应的社会惯例或习俗来调节的。这些制度性、规范性的惯例和习俗,起源于保障社会共同利益体系、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客观要求,作为社会成员必须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或价值原则,它们以允许、责成或禁止的方式,实际制约着个体主体的价值追求及其行为选择;而关于这些惯例或习俗的观念上的社会认同,便是制约和规范人们日常价值思考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价值意识。社会共同体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对于个体行为的某种约束。即使在氏族或部落形态的早期社会中,尽管当时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但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基本界限也仍然是相对确定的,违反社会惯例和习俗、危害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仍将受到相应的、有时甚至是极其严厉的制裁。当然,早期氏族社会对于个体行为的约束及其制裁,完全是社会管理性质的,其目的只在于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而负责实施这种社会管理的,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或者说是本来意义上的未曾 “异化”的社会公共权力。

自人类社会分裂为不同的阶段之后,“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 (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相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3](P38)所谓社会的共同利益或普遍利益,总的来说已只是某种幻想。不过,起初这种幻想是真实的,例如在反对已成为社会进步障碍的旧统治阶级的斗争中,新兴的革命阶级之所以能赢得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就因为它的利益确曾代表了当时社会的共同利益或普遍利益。随着旧统治阶级的被推翻,这种暂时形成的社会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便开始解体了,转而为新的利益矛盾或冲突所替代。如果说,一个阶级只有实际代表社会的某种共同利益,才能要求并取得社会统治地位的话,那么,为了保持并巩固其统治地位,这个阶级就必须继续扮演“社会普遍代表”的角色,尽管它所关心的通常只是本阶级的特殊利益。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用本阶级的利益冒充社会的共同利益,可以说是阶级对立时代所共有的一个基本特征。与此相联系的是“国家”对于社会公共权力的超越,即统治阶级的意志成了社会的共同意志。由于统治阶级的利益获得了社会共同利益的虚假外观,而真实的社会共同利益则表现为某种“异己”的、与个人利益相分离的东西,社会的阶级对立加深了个人特殊利益与社会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因而,在阶级对立的历史条件之下,个体价值追求与社会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或冲突,需要依靠国家立法来调节和解决的,而社会惯例或道德习俗等的作用已退到相对次要的地位。不仅如此,由于社会公共权力已为国家所取代,这些惯例或习俗作为“社会立法”,总是这样或那样地处在“国家立法”的统摄和影响之下的,至少,它们不能与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立法相抵捂。这是各种社会惯例或道德习俗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是国家为它们所规定的活动界限。

总体而言,只要人们继续生活在社会联系之中,社会的共同利益或普遍利益总是客观存在着的,至于它究竟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直接地表现为个人利益的真实的社会聚合,还是间接地以国家的姿态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那是另外一回事。“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3](P45)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所提出的这个主张,是以人类以往的社会历史进程为依据的。任何一个时代都不会允许个人的特殊利益侵犯它所确认的社会普遍利益,不管这种“社会的利益”是采取真实的还是虚幻的形式。至于说到社会共同体内部的“公正而和谐”,不同的时代确乎各有不同的理解。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这种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公正而和谐的利益关系,也许还远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但历史决不是虚无主义的,人类文明的进步伴随着对包括利益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价值关系的调整,并表现为一个不断接近“公正而和谐”的过程。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整合与超越

如前所述,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任何社会价值观体系都是一元的价值导向与多样的价值取向的统一,只不过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这种统一的状况有所不同罢了。有时由于社会价值导向过于有力而抑制和掩盖了个体价值取向,虽使社会稳定,但往往会带来思想保守、单一僵化,使社会缺少应有的生气和活力;反过来,如果社会价值导向乏力,缺乏统摄和引导的作用,也容易导致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背离和冲突,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样会影响社会的发展。因而,只有把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与其它多种价值观有机融合,才能避免冲突。从价值导向和价值取向上看,一种具有生命力和感召力的社会价值观体系,必须既能激励先进,又要照顾多数,把先进性的要求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以适应社会不同层次的要求,避免产生价值观的社会导向与人们实际所践行的价值准则之间发生严重的背离,这样才能达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据此,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实际上正是这样一个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它既体现我们社会的理想目标,又符合目前社会的发展状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以下三个方面整合和超越了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矛盾:

第一,坚持主导价值观是整合两者的基本条件。一种价值观要获得社会主导地位,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社会生活为这个价值观提供合理性依据,其二是有广大的支持者理解并自觉实践这个价值观念。主导价值观确立的这两个条件是统一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主导价值观不能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为多数人带来预期的利益,它就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后者是前者的体现,如果得不到多数人的接受和认同,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就无法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集体主义历来是社会的主导价值观,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主导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具体表现。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经济制度的调整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变化,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促进价值观趋于多样化。这一方面有利于人们解放思想,促进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突破陈规,大胆创新,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另一方面,一些错误的、落后的、消极的、保守的价值观也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这就要求我们在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中,必须充分体现主导价值观的价值取向,并整合多样价值取向,借以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大力倡导同社会发展进步一致的核心价值体系,以主流的价值导向引导支流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含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内容,明确了认识和评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准和取向,也规定了每一个社会共同体成员的价值取向。既然它产生和发展于人民群众共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过程中,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共同智慧和结晶,那么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自然也应成为主导个人思想和行为的指挥器,为社会成员所认同和自觉遵守。

第二,包容多样是整合两者的重要保障。不同的色彩构成最鲜亮的图画,不同的音调产生最和谐的乐章。古希腊哲学家莱布尼茨曾经说过: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这就告诉我们差异性是绝对的,我们不能试图回避和否认差异性。尊重差异就是在差异中求同存异,在坚持核心价值体系的前提下承认价值观的多样。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在强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这个重大原则时,明确提出要 “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善于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特质。当前,我们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目的是要通过“引领”,使充满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社会思潮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引的方向,更好地统一起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思想文化高地。从人类历史的大视角来看,社会思想文化的繁荣进步,始终离不开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百家争鸣”,乃有战国的文化繁荣;“独尊儒术”,便使刘汉以后的文化衰颓;大唐对异域文化的兼收并蓄,遂有盛唐文明辉耀千古;清朝在外来文明前的闭关自守,终致近代中国的积贫积弱。历史经验教训表明,对于多种多样的社会思潮,放任自流不行,一味堵塞也不行。唯一正确的办法,就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积极地加以“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这种“引领”本身就蕴含着尊重其差异性,包容其多样性。反之,如果对差异性不予尊重,对多样性不予包容,所谓“引领”也就无从谈起。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既有正确的、进步的、积极的、向上的社会思潮,也有错误的、落后的、消极的、保守的社会思潮。我们应承认价值观的差异性,包容价值观的多样性,加强对各种社会思潮的有效疏导,根据社会思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措施,引导其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努力造就一种富有时代特征的社会价值认同感,进一步巩固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道德基础。

第三,融合协调是超越两者的具体路径。价值观整合是以价值观融合和价值观冲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价值观融合与价值观冲突是价值观整合过程的对立统一体,价值观整合就是内在于价值观融合与价值观冲突过程中的矛盾运动,它包含了价值观融合与价值观冲突的内容,并以一定的方式将二者维持在一定的统一体中。价值观整合通常有吸呐式整合、调适性整合及创新性整合三种方式。吸纳式整合的对象是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我们可以直接吸收、运用。比如经济价值观中的竞争、效率观念,政治价值观中的民主观念,生态价值观中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等,都体现了和谐社会价值观取向,可以直接为我所用。通过吸收接纳,使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得以丰富和发展。调适有调整使之适应之意,价值观调适性整合是基于特定的目标,将原本无序的、各自独立的价值观或价值取向集合、优化成为有序的、协调的组合。价值观调适包涵不同阶段、不同国家的价值观在相互接触碰撞过程中的调整和适应状况。由于很多价值观并不能拿来就用,必须进行理性的分析与思考,将其调整到一定的“度”,这个“度”就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18-119.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1.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的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心理接受能力。创新性整合是基于前两种整合方式,对价值观进行的更高层次的整合。对价值观进行创新性整合是由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决定的。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推动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鞭策着人们思想水平的提升,而这种提升又反过来影响社会的发展。以义利观为例,传统价值观重义,市场经济价值观重利,我们通过调适、创新,产生出社会主义义利观,使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正是我们对于价值观创新性整合的体现。

D616

A

1672-4445(2011)06-0052-04

2011-03-17

董海军(1984-),江西鹰潭人,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助教,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责任编辑:李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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