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旅游业“零团费”现象的法律治理

2011-08-15 00:49衡水学院法政系陈香酥吴春娅
中国商论 2011年14期
关键词:团费旅行社导游

衡水学院法政系 陈香酥 吴春娅

论我国旅游业“零团费”现象的法律治理

衡水学院法政系 陈香酥 吴春娅

我国旅游业中存在的“零团费”经营方式应属于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对此我们应选择一条综合的法律治理之路,除旅游立法的完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化监管外,还需要旅行社的行业自律以及游客健康、理性消费心理的形成。

旅游 零团费 法律治理 理性消费

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不再满足于丰衣足食,追求品质生活已成为广大群众的目标,休闲度假无疑是节假日娱乐生活的首选。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我国将成为全球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客源国。截至2010年6月,全国拥有旅行社21649家,星级酒店14570家,其中五星级酒店555家,旅游从业人员达到1350万人。

有市场就会有竞争,随着国内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大批量的旅行社产生,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旅行社推出了“零团费”、“负团费”等概念的低价竞争营销战略,以争抢客源。从零负团费的实际运作来看,它已经突破了法律界限,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却是一个旅游“陷阱”;导游亦非是“导游”,而是“导购”,如何有效治理“零负团费”现象,维持旅游市场正当、有序的竞争秩序,成为需要迫切关注的研究课题。

1 零团费的危害性分析

所谓零负团费,是指组团社收取等于或低于成本的组团费用,将游客交给目的地的地接社,地接社不向组团社收取接待费用,而以游客在目的地的某些消费来弥补团费并获取利润。在有的地方这种零团费甚至演化成为负团费,地接社不但不向组团社收取接待费用,反而要向组团社交纳“人头佣金”。随后,地接社又将游客转交给地接导游,地接导游同样不从地接社中收取报酬反倒向地接社交纳“人头费”。

从零团费的旅游关系表面来看,地接导游是没有利润可言的,那么地接导游的利润从何而来?为何零团费这种貌似“赔本生意”不但没有萧条反而愈演愈烈?在2010年网络和媒体中频繁报道、曝光的“香港导游骂人事件”,揭开了零团费的面纱,零团费中回扣利益链的存在,使得地接社和地接导游的利润必然通过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购物赚取佣金来实现。这种旅游方式总是伴随着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的内容模糊、霸王条款,随意减少旅游项目、降低服务标准,诱导、欺诈甚至胁迫游客购物,私拿“回扣”等问题,零团费对于游客利益的损害不言而喻。

零团费对于旅游社以至国内整个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来说,同样也是有害而无益,它实际上是一种“杀鸡取卵”式的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方式中,旅行社不是通过提供旅游服务来赚取团费收入,而是通过在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等消费环节向相关旅游企业收取佣金而盈利,由此导致旅行社并不关注于服务品质的提高,而是尽可能增加购物环节和自费项目,旅游业中购物纠纷大量产生,扰乱了旅游市场竞争秩序。同时,通过媒体对零团费幕后的爆料、曝光以及游客间的口耳相传,群众对旅游产生抵触心理,丧失旅游动机,并有损旅游目的地的形象,旅游行业诚信尽失,旅游经济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2 零团费的违法性分析

零团费的经营方式,旅行社以低于成本价招揽顾客,同时又通过强迫顾客购物或支付自费项目盈利,同时伴随着服务质量的降低。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旅游立法,只有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各地针对地方特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我们只能以现有法律体系来对其违法性进行分析:

2.1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分析

从组团社与游客的旅游协议来看,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旅行社与游客形成旅游关系之初,为了争抢客源,排挤竞争对手,大搞低价战,纷纷爆出低于成本价的组团费用,以价格优势吸引游客,这是形成零团费负面效应的根源。从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零团费方式符合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特征,应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2.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分析

零团费方式同时又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由此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地接导游无权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接受自费项目。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组团社的低价战略与地接社和地接导游的购物圈套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是一种明显的价格欺诈行为。

但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零团费的规制运行状态来看,由于其并非专门针对旅游业,没有考虑旅游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在行为表现、影响范围、责任形式上与一般企业违法的不同,并没有起到相应的实效,我们需要探索一条系统的法律治理道路。

3 零团费的法律治理

我国旅游业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对于零团费现象的根治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如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经营理念的转变,加强行业自律,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游客的消费习惯等。

3.1 国家的法律监管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旅游立法,对旅游业规制的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其中,2009 年的《旅行社条例》针对组团社和地接社的零负团费经营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各地针对零团费经营方式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做法,例如香港将于2

月1日起实施“一团一导游”制,要求当地旅行社支付导游服务费、底薪等;海南地区于1月14日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规定海南省将实行“税控系统”,并由海南省物价局统一定价和建立价格异议制度,力图对旅游经营者的虚高标价行为进行控制,从源头上治理零团费现象。

这种法出多门的状态不利于国内旅游统一市场的形成,各地做法的不统一对于旅游者权利保障和司法适用也带来了困境,“对于旅游业这样一个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发展潜力巨大的朝阳产业,没有一部系统的全国性法律予以规范和保护,这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是极不相符的,制定《旅游法》已迫在眉睫”[4]。目前,我国的旅游法正在起草过程中,有望出台。

3.2 旅行社行业自律

除国家对旅行社的严格监管,制裁欺诈、宰客的旅行社和地接导游,规范旅游购物市场外,零团费的治理还依靠旅行社和旅游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旅行社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要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推行“品质游”、“纯玩游”经营方式,以诚信扩大客源,以品牌带动发展,关注服务品质的提高和经营模式的创新,维护旅游市场正当公平的竞争氛围。此外,尤其要注重行业协会在旅游服务市场中自律和监管作用的发挥,“经验表明,在成熟的市场中,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在沟通政府与市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现代的国家管理体制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3.3 游客理性消费心理的引导

零团费旅游的盛行与我国消费者心理的不成熟是分不开的。我国旅游消费群体受制于经济实力的影响,出游时讲求价格而不讲求品质,选择旅游线路或旅行社时总是注重进行价格评比。其实,大多数游客在选择零团费的旅游方式时都可预测“便宜没好货”,抱着投机心理,试图通过旅游中的拒绝购物维护自身权益。有需求才会有市场,要从根源上杜绝零团费,必须从客源市场着手,引导游客理性出游,追求品质旅游,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1] 国家旅游局局长透露《旅游法》将出台[N].中国青年报,2010-10-15.[2] 黄晓弘.香港导游骂人事件透视:零团费剖析[J].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65~68.

[3] 王飞雪.治理山西旅游市场秩序的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6,(3):153~154.

[4] 杨敏.制定旅游法的必要性思考[J].时代经贸,2007,(5):35~36.

[5] 陈发源.旅游法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7,(2):28~31.

F590

A

1005-5800(2011)05(b)-1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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