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俄国村社制度的演化

2011-08-15 00:48尹绍伟崔正领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村社维尔罗斯

尹绍伟,崔正领

(1.北京外国语大学俄语学院,北京 100089;2.山东交通学院外语学院,济南 250023)

俄国自有文明以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世世代代都生活在农村公社中。俄国农村公社从基辅罗斯起,一直保持到 20世纪 20年代末。斯拉夫派认为,有两个基本因素决定了俄国历史发展的独特性和俄国在世界上的地位,这就是东正教和村社的永恒存在[1]296。整个公民世界正是由于村社才得到发展[1]296,可见村社在俄国所起的重要作用。对俄国村社的历史演化、职能作用及它对俄罗斯人民思想意识的深刻影响作一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俄罗斯文化以及俄罗斯的民族性。

一、村社的历史演化

最初,农村公社在俄语中叫米尔 (м и р)。米尔的另一个含义是指世界,对俄国农民来说,村社就是他们的世界,世界也只是他们的村社。随着俄罗斯社会的进步和变迁,村社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基辅罗斯时期的维尔福到东北罗斯的黑乡,再到 17世纪的土地重分型公社。1861年改革废除了农奴制度,但仍然保留了村社。1906年斯托雷平进行农业改革,其摧毁村社的目的并未达到。直到 1929年,苏联实行农业集体化,村社才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11维尔福

早在基辅罗斯时期,农村公社就已经存在,那时称为维尔福 (в е р в ь),它是在东斯拉夫人氏族公社解体的基础上形成的。9世纪末基辅罗斯建国后,维尔福成为早期封建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为什么把公社和它的领域称为“в е р в ь”(绳子)呢?据《罗斯法典》记载,这是因为在村社里用绳子来丈量自己的土地。《罗斯法典》反映了 9—12世纪基辅罗斯的社会生活状况,是研究维尔福的主要文献资料。

维尔福是一个集体受罚或纳税单位,有一定的地域范围,对其境内发生的杀人案要向王公集体负责。其成员彼此间存在着连环保,他们有责任在自己界内抓贼和杀人犯。维尔福还要向王公们缴纳贡赋。10世纪时,王公们征收贡赋的方式从“巡行索贡”演变为由维尔福按规定数额、在指定地点统一缴送贡赋。维尔福也就成为封建王公的纳税单位了。维尔福是一种互助组织,有民事司法职能,负责调解成员之间的财产纠纷。此外,维尔福还带有氏族公社的残余,如雅罗斯拉夫的三个儿子宣布废除血亲复仇可以为证。

从《罗斯法典》的记载可以看出,维尔福的内部职能表现为行政、司法自治,它的主要机构是乡村大会。其外部职能是作为法人、作为统一的集体和纳税单位得到王公政权的承认,并对王公政权负责,维尔福已成为早期封建国家的基层组织了。

21黑乡

13世纪时古罗斯处于政治分裂时期,在蒙古人西侵后,罗斯大部被征服。以莫斯科为中心的东北罗斯成为新的政治经济中心。在这里,米尔组织逐渐通行起来。13—16世纪 ,东北 罗 斯 的 米 尔 组 织 的 主 要 形 式 就 是 黑 乡 (ч ё р н ы е в о л о с т и)。斯米尔诺夫认为 ,黑乡就是《罗斯法典 》中维尔福的继承者,这种与封建土地所有制相对立的公社土地所有制是农民自由的物质基础[2]。科钦也认为:“黑乡的土地还没成为封建地主的私产,劳动居民还不依附于封建主。黑乡的土地是公社农民的土地。”[3]黑乡的农民要向国家缴纳赋税和服劳役。此外,还要向督抚和乡长及其随员提供食物,这就是供养制 (食邑制)。

黑乡的土地制度表现为: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公社集体所有;个体农民对土地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他们继承买卖的只是土地占有权。并且这一占有权还是建立在劳动习惯法的原则基础上;除了黑乡社员私人占有的土地外,黑乡还有集体占有的公共用地。黑乡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乡社大会 (в о л о с т н ы йс х о д)。它的主要职能是选举乡的领导人和分摊赋税。乡社选举的主要领导,有的称为百人长( с о т с к и й),但多称 为 社长 (с т а р о с т а),另外 还 选 举五 十 人长、十人长等。乡会的第二项职能是确定赋税的分摊,包括给大公的贡赋——土地税,给督抚、乡长的供养物,以及乡的行政费用。在完全服从国家政权的前提下,黑乡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权,选举产生的米尔行政机构也得到国家的公开承认,黑乡的行政机构可独立处理一些小型案件。

31土地重分型公社

随着生产条件的变化和人口的增加,俄国又出现了土地重分型公社。在俄国中部地带,大约从 17世纪起,土地重分型公社开始形成。这是由于国家和地主对农民的租税增加,俄国中部公社农民人口增长、土地不足时,为保持各农户平均占有土地,公社就采取土地重分的形式。到 18世纪,由于人头税的广泛实行,俄国农民的负担普遍加重,土地重分制度在俄国中部农村公社中已占主要地位,并扩展到北方地区的农民公社中。

公社无论是进行土地全部重分还是局部重分,都必然连带着租税的重摊。在由公社统一缴纳封建租税的连环保形式下,土地重分实质上是公社为保证缴纳封建租税义务的手段。公社是在具有不同财产、不同劳力的农民中按其“能力”分摊租税的。

411861年改革后的村社

1861年,俄国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实行大改革,废除了农奴制,但农奴制色彩浓厚的农村公社仍然保留下来。

按照 1861年 2月 19日法令,农村公社有了法律上的正式名称 ——村社 (с е л ь с к о ео б ще с т в о)。村社的权力机构是村社大会 (米尔大会),通过大会选出社长、收税员、文书等。公社农民的份地不是按户所有而归全公社所有,然后每一农户再分得一定的地块,并有一定时期的使用权。改革后,公社仍保留定期重分土地的习惯,重分土地仍与赋税分摊联系,并与农户的人口变化和他们的纳税能力相适应。米尔大会的最大变化是其成员不限于家长并年轻化,参加者有越来越普及到全体成年社员的趋势。农村妇女也已经经常参加米尔大会,开始为平等分得公社份地展开斗争。米尔大会的民主程度加强了。不过,许多公社中存在着“长老会议”,对米尔大会进行操纵。富裕农民集聚到“长老会议”中,在这样的农村公社中,可以发现延长土地重分期或全然不进行重分的现象。

1861年改革后农村公社在多方面发生了变化。主要特点就是农村中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公社农民阶级分化的加剧,他们所固有的传统习惯开始改变;米尔大会的民主程度得到加强。改革后出现的更大问题是公社农民份地不足和贫困化程度日益严重,农民的不满情绪也与日增加。

1905年革命使俄国统治者认识到国家所处的危机,不得不采取一些改革措施,挽救濒临灭亡的沙皇政权。1906年斯托雷平政府颁布了破坏村社、扶植富农的法令。到1916年,退出公社的农民及其土地只占公社农民总数的26.1%和公社土地总数的13.8%[4]。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没有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村中贫穷农民和富裕农民的对立更加尖锐。这一政策遭到自由主义者和革命者们的反对。其摧毁公社的目的没有达到,扶植富农作为新的社会支柱的企图也破产了。

苏联建立后于 1929年开始了全盘农业集体化运动,公社大部分成员加入了集体农庄,公社也把其全部农用地和公用财产转交给集体农庄。这样,农村公社被集体农庄取代,从基辅罗斯开始的长达一千多年的农村公社的历史完结了。

二、村社的职能和实质

对俄国农民来说,村社是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农民一生都要在村社度过。我们可以把村社满足其成员物质、文化要求的活动称为村社的职能。

调节职能:保持村社内部秩序及生活和道德的习惯准则;如结婚、分家、财产继承等事宜,处理法律管辖之外的、同农民生活有关的一切生活问题,这些活动是以非官方的社会监督方式进行的。

生产职能:在农户间分配耕地和农业用地,支配耕地和农业用地的使用;选择轮作制、确定农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村社是土地的占有主体,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必须由村社对土地的使用进行调整,农民也不得破坏统一的秩序。

财政—税收职能:分配和征收国家和地方赋役;应政府和地主的要求,组织农民完成各项实物役。政府不是以个人和农户,而是以村社为单位来确定年度税额。所有农户结成连环保的形式,以保证国税的交付。

立法、司法和警察职能:在公社范围内依据习惯法对农民之间的各种案件进行审判,其标准和尺度由公社自行规定。受政府的指派侦查并初审管辖权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的案件。维护村社的社会秩序,监控村社成员的迁入及迁出,制止有损于村社的行为。根据村社大会决议惩戒轻微犯罪者。

文化教育和宗教职能:组织节日庆祝活动,修建学校和图书馆,教育未成年人。选择牧师,督促村社成员参加宗教活动,组织宗教节日活动;在遇有旱灾、畜疫发生时,组织农民举行集体祈祷。

可以看出,公社不仅是农业经济组织,而且是社会政治组织,是一个政社合一的组织。农民的一生都在村社中度过,他的一切都与村社息息相关。村社是农民与国家、甚至一切外部联系的中介。公社的社会作用具有双重性。首先,公社是农民自己的联合体,具有非官方的民主组织的性质,是由农民的关系和共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农民要使公社保护自身的利益。其次,公社又是官方批准和认可的组织,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纳税单位,国家通过公社向农民征收赋税、分派徭役兵役,公社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由于俄国农民所具有的保守性、宗法家长制传统和皇权主义观念,村社很难成为一个统一的阶级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地主阶级是统治的、主动的一方,而农民是被统治的、被动的一方,因此,公社作为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作用远大于它作为农民的民主自治的社会组织的作用。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农民的家长,公社的社长和具有无限权力的沙皇,三者的联系正好体现了俄国专制制度的坚实基础[1]256-260。

三、村社文化对俄罗斯人思想的影响

11崇拜皇权的意识

俄国村社孕育的村社文化和村社意识,造就了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和对皇权的崇拜。村社成员视自己是集体和国家的附属物,将自己的命运完全系于国家。村社中“父亲”对家庭其他成员的权威地位,在农民身上内化为忍耐温顺以及对父亲绝对服从的心理定式。封建国家建立后,广大农民把这种观念转移到对沙皇的信仰上。村社农民即使对沙皇政府的政策不满,也会坚定地认为国家会站在他们一边。当与地主发生矛盾时,农民也指望国家的公正和帮助。在俄罗斯人的意识中,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大村社,即使农民起义,也是为了俄罗斯这个大村社而起义,为了国家而起义。对皇权的崇尚,是村社意识的重要表现。这种观念与东正教救世主观念结合起来,在人民心目中形成了“好沙皇坏领主”的思想。俄罗斯历史上的农民起义,从来都是反对贵族地主而拥护沙皇。在人民的心目中,沙皇就成了神的代表。

21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是俄国村社的一大特征。村社生活需要集体主义精神,因为村社是共耕地的劳动组合,是赋役承担者的联合体,是一种向国家和封建主负责的集体。俄罗斯人只有作为集体的一员才能存在。在有无数村社组成的俄国,个性和个性自由缺乏社会土壤和市场。他们既没有像西欧那样的公民意识,也没有享受过那种公民权利。这样的文化土壤很难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个性自由。在村社成员看来,土地的重要性远远高于个性和政治自由。村社制度培养出来的集体主义心理——“人人为大家”,每个人都愿做一个“和大家一样的人”。这形成了俄罗斯性格中缺乏个性的集体性,个性在机械的集体中处处受到压抑。“人们既可以在村社中看到自己,也可以在自己身上找到村社。这种村社就像是教堂合唱队,个人的声音并没有消失,而是按照共同的音调让人们听到所有人的和声。”[5]

31人道主义

“在农民的道德规范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仁慈、同情和帮助他人。在农民的心目中,助人是最好的美德。”[6]俄国村社的农民之间彼此“人人为大家”,“亲如兄弟”,同情他人的贫困和不幸,互相关心和帮助。农民的道德规范同其他社会等级的道德规范存在互不相容的现象。比如,在农民看来,不给陌生的过路人饭吃,是不道德的行为。不救助穷人和孤儿,不款待来客,也不符合道德规范。把钱借给别人而收取利息,邻居有难而袖手旁观,都有悖于道德观念。村社中这些朴素的道德理念是俄罗斯深厚人道主义的源头所在。19世纪中叶的斯拉夫派“把最完美、最壮丽、最崇高的理想人性寄托在农民身上”[7]。

村社是俄罗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特殊的俄罗斯精神”。在漫长的演变过程中,村社一直发挥着社会调节器的作用,从单一性质的农民自治机构,演变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成为影响俄国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村社制度对俄国农民的潜移默化的影响造成他们独特的心理意识,对俄国的社会历史进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直到现代,作为一种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村社的观念仍然影响着俄罗斯的民族性格、俄罗斯人的思维方式和俄罗斯的社会发展。

[1]曹维安.俄国史新论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И.И.斯米尔诺夫.14—15世纪封建罗斯的标志 [J].苏联历史,1962,(2):151.

[3]Г.Е.科钦.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形成时期罗斯的农业(13—16世纪)[M].莫斯科:科学出版社,1965:370.

[4]杜布罗夫斯基.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 [M].莫斯科:苏联科学院出版社,1963:361.

[5]邓建中.普希金与东正教精神浅论 [J].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4):63.

[6]张广翔.十九世纪俄国村社制度下的农民生活世界[J].历史研究,2004,(2):170.

[7]Б.Н.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 (上卷 )[M].张广翔 ,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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