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嘱公证

2011-09-06 09:16关艳红
活力 2011年10期
关键词:见证人公证员申请表

关艳红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五种方式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然而,在实践中,因为公证遗嘱是一把双刃剑,在维护遗嘱受益人利益的同时,更多地是利用合法的方式剥夺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遗嘱人遗产的权利,这就不能不引起这些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将矛头指向公证书,对公证遗嘱书百般挑剔,对遗嘱公证程序百般指责,因公证遗嘱引发的投诉、诉讼、索赔也不断出现,使得公证员面对遗嘱公证就像面对沉睡的火山,有一种迟早要喷发的感觉,谁也不愿意去触发。但是,面对社会需求,满足人们运用法律手段实现自己的心愿是法律賦予公证机构的神圣职责,不能因为遗嘱公证是一支带刺的玫瑰,就不愿意甚至不敢去办理,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从办证程序上严格、完善,使公证遗嘱经得起推敲,为遗嘱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下面,结合本人的办证经验,谈谈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注意的几方面问题:

一、认真审查严把受理关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与立遗嘱人进行交谈时可根据立遗嘱人的神志判断他(她)是否意识清楚,另外通过一些有效的证据如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证明判断其是否确实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审查遗嘱公证能否受理的第一步就是审查遗嘱人神志是否清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胁迫或被欺骗的情况。因此公证员在审查遗嘱公证能否受理时,必须要求受益人回避,其他当事人也应离开,由公证人员两人在场单独与遗嘱人进行谈话,并做笔录,启发遗嘱人讲真话。第二,遗嘱人能否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份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申办遗嘱公证,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规范办理严把程序关

(一)如何让遗嘱人填写申请袁

填写公证申请表是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启动公证程序的开始,尽量要求遗嘱当事人自己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名并捺指印,因为遗嘱是为了维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利益。要求遗嘱人在申请表上既签名又捺指印,更加体现其真实性,严肃性。对于不会写字的遗嘱人,可以根据其口述由公证员代为填写公证申请表,尽量不要让遗嘱受益人代其填写公证申请表,而应由公证员代填公证申请表。真样做的原因是,由遗嘱受益人代其填写公证申请表容易引起遗嘱受益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的异议,会被认为是受遗嘱受益人的引诱或胁迫办理的遗嘱公证,而由公证员代为填写公证申请表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必须将公证员代填申请表的原因记录在谈话笔录中,代为填写后由遗嘱人捺指印或者盖名章并捺指印。

(二)如何体现两名公证人员办理

《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怎样体现出遗嘱是两名公证人员办理的呢?没有详细的规定,我们通常的做法就是这两名公证人员与立遗嘱人一起拍照:一起录像,并且,这两名公证人员在卷宗相关材料上签名(比如受理回执单、谈话笔录、公证书稿),以此来证明由两名公证人员办理的。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在遗嘱卷宗材料中一定体现出两名公证人员办理。

(三)如何书写遗嘱书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不能签名的应该盖章并捺指印。如果没有名章应该捺指印。对于需要公证员代书的情况一定要在笔录中记录。对于只能撩手印的一定要留取全部十个手指的指纹。

(四)如何制作遗嘱公证谈话笔录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A.首先询问遗嘱人是否需要为其办理公证的两名公证人员回避。B.遗嘱人的神志是否清楚。C.遗嘱人是否对于遗嘱公证的告知内容明白理解。D.立遗嘱的原因。E.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F.继承人中是否有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G.遗嘱处分财产的情况,如涉及房产应记录房产地点、面积、产权证号,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如何处分遗嘱涉及的财产。L.是否需要遗嘱执行人,如需要,应记录执行人的基本情况。I.遗嘱人有什么特殊要求,如需要代填写公证申请表及代书遗嘱书等应记录清楚。z.遗嘱书份数,留存情况。K.遗嘱书的领取情况,如遗嘱人不能亲自领取的,记录清楚遗嘱人让谁代为领取,并告知领取遗嘱公证书的不能是遗嘱受益人,公证处将遗嘱公证书密封后交给领取人,请遗嘱人查收。

(五)遗嘱公证的告知内容

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有义务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要通过书面的告知来证明我们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可以将公证的一般告知与遗嘱告知结合在一起,除了一般公证事项中的通用告知内容外,应结合遗嘱公证的特点重点告知与遗嘱公证密切相关的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遗嘱人的权利和义务,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的方式。

遗嘱公证作为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其法律效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日渐显著,虽然,我们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会感受到存在着诸如《遗嘱公证细则》应该亟待修改、遗嘱公证收费偏低、责任较大等问题,但是,只要我们自己把握住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一个环节,发挥公证员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特长,本着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就会为百姓提供更多的优质法律服务,让公证之花在百姓心中绽放。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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