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类高职院校学生婚恋观分析及建议

2012-03-19 01:54骆菊杰
卫生职业教育 2012年21期
关键词:婚恋观婚姻法律

骆菊杰

(江苏建康职业学院,江苏 南京 211800)

高职生年龄一般在17~23岁之间,生理、心理的发展使他们产生了恋爱的需要,对婚恋问题的关注和对恋爱的尝试成为学生在校生活的重要内容。作为接受新思想、新思潮最前沿的学生,其婚恋观也关系着他们今后人生道路的选择和未来的发展。因此,分析和探讨在校高职生婚恋观及其存在的问题,对于引导高职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对某卫生类高职院校学生婚恋观进行调查,探索高职生婚恋观的多元的价值判断标准,为高校素质教育提供较客观、可靠的资料。

1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以某卫生类高职院校1~3年级学生为调查对象,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79份。其中,男生48名,女生231名;涉及护理、药学、医学影像、医学文秘等专业;年龄17~23岁,平均年龄20.09岁。

调查采用自编“大学生婚姻观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包括恋爱年龄、结婚动机、择偶条件、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未来婚姻构想、影响婚姻观形成的因素、对相关婚姻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等。

2 结果及分析

2.1 大学生恋爱的普遍性

从调查结果看,在接受调查的279名学生中,有超过50%的学生谈过恋爱或正在谈恋爱。具体情况为:从来没有谈过恋爱的学生有106人,占38%;正在谈恋爱的学生有156人,占56%;谈过多次恋爱的有27人,占10%。

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发展是大学生恋爱的重要原因。从生理上看,国内研究结果证明,青少年进入青春期的平均年龄比过去大致提前了3年。大学生一般为17~23岁,正处在青春期阶段。从心理上看,心理发育以生理发育为基础,同时还受社会因素的制约。一般来说,大学生的心理发育比生理发育滞后,成熟期更长,这就形成了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的反差。在此期间,大学生的心理发育不成熟,观察力不强,气质、兴趣、爱好等容易有变化;情绪起伏不定,遇事偏激冲动。他们既有成人感,有独立生活的要求,又受心理局限,不时地流露出程度不同的孤独感。然而,人生观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恋爱观。处在躁动年龄的大学生,性意识日趋成熟,已经离开了性疏远期,进入性亲近期、性萌动期和恋爱期,他们渴望与异性接触、相处。

2.2 婚恋观的幼稚及理想化

大学生的婚恋观整体上趋于理想化。在“择偶条件”上,选择人品好、志趣相投的学生比例分别为70%和56%,而选择“有前途、外形好、学历高、经济基础好”的学生分别为20%、8%、2%、18%。在“恋爱途径”上,有91%的学生希望两人日久生情,35%的学生希望一见钟情,77%的学生选择通过自己认识,23%和6%的学生选择经他人介绍和通过网络认识[1]。在“与恋人分手的主要原因”上,69%的学生认为是感情不和,71%的学生认为是性格差异,而经济问题、就业问题、家庭压力和第三者介入分别占22%、19%、90%、20%。

大学校园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缩影,它不可能脱离社会大环境而孤立存在,大学生对恋爱问题的态度更多地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如浪漫的电影大片,偶像剧的经典情节。由于学生遇到的挫折少,对社会和人生的态度与理解有很大的局限性,往往把婚姻和爱情想象得如诗如画,加上各种媒体及商业炒作,使大学生总是期待着舞台上的人就是自己,以致产生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幻想。

2.3 大学生婚恋观日趋开放

在对待大学生男女同居问题上,认为“双方愿意就可以”的学生占66%,且女生认同的比例明显高于男生。在问及“同居是否应受到道德谴责”时,认为应受到谴责的学生仅占3%,男女生认同比例基本持平。对“有无同居史”的调查中,分别有35%的女生、30%的男生回答“有”。在问到“同居是否必须结婚”时,分别有50%的女生、30%的男生回答“不一定”,这对传统的婚恋观是巨大的挑战。

社会心理学认为,为了使自己的人生具有价值,获得明确的自我价值感和被社会认同感,人需要了解别人,也需要通过别人来了解自己,需要爱与被爱,需要归属和依赖。大学生的思想活跃、渴望友谊,表现出更迫切的交往愿望。在当今的高考制度下,考试成绩是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进入大学的都是来自各地成绩优秀的学生,他们中只有少数人能够在大学始终保持中心地位和重要角色,大多数学生只能成为普普通通的人。一些大学生不能很好地适应角色转变,自信心受到打击。又由于缺少特长,在各种文体活动中难以获得成功,缺乏成就感,进而产生了无所谓的态度,一味地放纵自己。

2.4 大学生缺乏获取性健康知识的正常渠道

关于“获取婚姻法律知识的途径”一题的调查结果为:24%的学生选择学校,55%的学生选择大众媒体,10%的学生选择自学,11%的学生选择其他途径。

卫生类高职院校对学生人文素质课普遍不重视,多采用上大课的方式,缺乏师生交流,学生的真实思想难以及时反馈。大多数卫生类高职院校没有专门设婚姻家庭法律课程,在婚恋观方面,学生没有受到系统的教育,他们相关知识的获得很大程度上是靠自学。

3 对卫生类高职院校加强婚恋观教育的建议

3.1 本着人本主义管理思想,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大学生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规定,婚姻受国家的保护。《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对结婚条件从年龄、疾病和近亲血缘关系3个方面进行了合理限制。《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明确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因此,大学生的婚姻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大学生的结婚问题上,要以《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果对大学生婚姻权利进行限制,就是违反《宪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其婚姻权不受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力的限制,并依法享有《宪法》和《婚姻法》所赋予的婚姻自主权。

3.2 增设婚姻家庭法律课程,培养高素质的医学类实用型人才

在加强医学专业教育的同时加强人文素质培养,融入《婚姻法》、《母婴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意义重大。实践证明,只有科学教育和人文素质培养融为—体,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3.3 加强对学生责任感和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婚恋观

加强大学生的责任感和义务教育,使他们既认识到每个公民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婚姻自主权,又认识到婚姻是个道德问题,必须受到道德的约束。受到道德约束的婚姻美好高尚,是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不受道德约束的婚姻邪恶无聊,是社会矛盾的力量之源。

除了发挥专业教师相关法律课程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外,还应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如举办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竞赛、自编自演法律小品、组织学生旁听涉及婚姻法律关系的法庭审判、开展婚姻家庭法律心理咨询等,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指导其今后的婚姻生活和人生道路。

[1]唐慧琳,柳方婷.在校大学生婚姻观调查[J].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10(5):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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