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治新闻的叙事模式分析

2012-03-22 11:18吴玉玲
新闻爱好者 2012年4期
关键词:叙事模式归因

吴玉玲

【摘要】电视法治新闻以突发性、冲突性、矛盾性较强的题材为主,电视新闻制作人员在新闻叙事中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叙事模式。本文通过对文本的观察分析,就其基本的情节功能、悬疑节点设置以及个体化框架和归因模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电视法治新闻;叙事模式;归因

电视作为当今社会的重要媒介,其叙事功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新闻故事的讲述到广告对有关产品的故事描述,从音乐电视歌词情节的展现到电视剧对人生故事的倾情演绎,“故事”不仅是各种电视节目着力表现的内容,更被视作是电视节目创作的不二法宝和市场化攻城略地的有效手段。在包括时政、经济、文娱和体育等在内的电视新闻节目中,电视法治新闻由于事件本身具有较强的冲突性、戏剧性,“故事化”更成为其首选的叙事方式。那么,电视法治新闻说的是哪些故事,它们又都是怎么进行叙述的呢?

电视法治新闻报道的固化模式

根据叙事学理论,叙事模式是先于故事而存在的。每一个新的故事叙述,总是在追寻着前一个故事的模式。电视法治新闻以突发性、冲突性、矛盾性和破坏性较强的题材为主,其制作人员在新闻叙事中也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叙事模式。

根据观察,笔者发现在有关刑事案件的报道中,电视法治新闻栏目的报道切入以侦查抓捕阶段居多。其中原因,首先是因为新闻报道讲究时效性,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媒体都有在最短时间进行报道的天然冲动。其次,案件消息主要来自警方,只有警方才能提供案发、侦办进展和缉捕等重要信息;其他消息有赖于记者到现场采访嫌疑人、受害人或其他目击证人,但均不如采访警方来得方便有效。新闻来源对警方的高度依赖,易使警方成为新闻主导者,报道思路自然也会遵循警方对破案过程的讲解。再次,警方如何从案发现场寻找蛛丝马迹,如何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直至最后破案,整个案件的侦破也是一个不断解谜的过程和完整的故事,对观众来讲非常具有吸引力。同时,这种侦破的过程也是正义与邪恶较量的过程。因此,从案件侦破的角度、逐步展现案件侦破的过程,也就成为电视法治新闻报道的主流叙事模式。

通过大量阅读电视法治新闻栏目的电视法治新闻报道文本,笔者归纳总结了其叙事模式中的十种情节功能以及每种情节功能下的多种表现,具体情况如表1。

检视电视法治新闻报道模式,我们发现,其叙事文本中的人物如文学作品一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主体,即正面人物——警方;一类是反主体,即反面人物——犯罪嫌疑人。他们构成了二元对立的中心线索,也就是叙事文本的主要框架,并始终处于对立冲突之中。可以说,在电视法治新闻报道中,主线就是警方侦破案件、抓获嫌疑人的过程,也是警方所代表的正义与嫌疑人所代表的邪恶对抗较量的过程。这种二元对立的叙述模式,最能体现戏剧效果,也最容易激起观众的期待和兴奋。

但是,作为新闻节目的犯罪报道,借助文学叙事的叙事模式,把追捕嫌疑人的过程展示作为追求,难免会混淆新闻与娱乐的界限,从而难以提供关于犯罪的社会深度意涵。同时,从警方侦破的角度来报道犯罪案件,媒体的主体性地位也被警方所替代。因为这种侦破模式所形成的叙事逻辑,通常在案犯被抓捕之后就基本结束,后续的司法审判大都不受重视,因此,虽然表面上社会恢复了平静,但由司法进行的社会秩序修补恢复功能却未能体现,这使得罪与罚的惩戒功能或多或少受到了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对结果理解的两极分化的报道方式,也容易导致互相排斥的范畴的建立。作为一种简约化、模式化的处理方式,二元对立缺乏灰色地带,容易使复杂的现实被极端的对抗所取代,也容易使法治的意义被所谓的精彩的侦破故事所消解。

電视法治新闻报道的悬疑追求

德国学者卡尔·斯泰克尔提出,一般意义上的悬念是一种对于“是什么”和“会发生什么”的求知欲望,它可以使观众始终处于一种兴奋、期待的状态。[1]在电视法治新闻报道中,由于犯罪、灾害事故等题材本身具有惊险、矛盾、冲突、反常等特点,因此悬念自然成为其叙事的最佳切入点。笔者通过对大量故意杀人案件文本的阅读和分析,基本寻找到其中的悬念设置规律,具体悬疑节点如表2。

在以上案件的叙事中,笔者发现节目一般会把最重要的悬念——“犯罪嫌疑人是谁”、“为什么犯罪”作为最关键的信息扣押,并将其设置为最吸引人的悬念延宕到最后公布。中间的悬念基本围绕线索分析,按圈定嫌疑人范围、确定嫌疑人、寻找嫌疑人、抓捕嫌疑人的顺序展开,最后再揭开谜底,并由嫌疑人自述犯罪原因,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侦探模式。当然,有些案件因为寻找嫌疑人过程曲折,也会把犯罪动机前置设疑(一般是通过现场勘查就基本能做出判断的抢劫钱财、强奸等动机),而把找到犯罪嫌疑人作为最大的悬念放在最后进行揭示,充分调动了观众对到底是谁制造了系列案件的好奇心,使观众在不断的期待中完成了叙事的接受。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们发现,电视法治新闻中的不少节目所注重的并不是叙事的结果,它所注重的是案件侦破的过程、故事表达的吸引力和节目的可视效果。节目留给有见解的评论或专家的分析的空间并不多,对法治法理的阐述往往退居其后,甚至完全被遗忘,以至于节目展现的事件虽然悬念丛生,令人眼花缭乱、心惊肉跳,却无实质意义,与我们电视法治新闻应有的价值追求相差甚远。

电视法治新闻报道的个体化归因

考察电视法治新闻,我们发现个体化叙事基本成为电视法治新闻的主流模式,即电视法治新闻通常是由一个一个的案件组成的,每一个新闻单元基本上都是对一个单独的案件的报道。那么在对每一个案件的报道当中,法治新闻的报道取向是从个体到个体,还是从个体寻源到社会,这也是探究电视法治新闻报道价值及其法治意蕴的一个出发点。

但笔者发现,节目对犯罪案件的归因中,基本都被建构在一个个体主义的框架中。绝大多数的报道传达的都是个人异常的信息,犯罪人员的犯罪活动也常被描述为“冲动的、孤独的、行为不端的、缺乏理性的、类似于野兽的、富有攻击性和暴力性”等所有暗中指向犯罪者具有的非自助自控的心理状态以及不能与社会融洽相处的性格特征,而机构、组织、政府、社会等都与犯罪无关。在《法治在线》节目中,我们不断地看到类似的个案展示和归因:

《被劫之后》:讲述的是一个名叫丁亮的年轻人持刀在女教师李建华家进行抢劫,刺伤女教师后又及时悔过,被女教师原谅的故事。在分析丁亮抢劫的原因时,节目首先引用丁亮小姨的介绍:不爱说话……性格挺内向的……做出这样的事和他封闭的性格有关……而这种性格又来源于他不和谐的家庭环境。最后主持人介绍丁亮最终被判十年刑期时点评说,“是他为自己的无知和冲动付出的代价”。

《致命的初恋》:讲述的是出身贫寒但学业骄人的大学生因为初恋的挫折进行抢劫报复的故事。主持人点评:在面对挫折与伤害时,(犯罪嫌疑人)却缺乏最基本的自救能力,虽然学业骄人,但在情智上则是个十足的低能儿。我们在为阿国感到痛心和惋惜时,也希望更多的年轻人在面对挫折时能引以为戒。

《湖北随州八人命案追踪》:一起特大连环杀人案。主持人点评:回想起2004年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以及2006年陕西的邱兴华案,再到熊振林杀人案,虽然他们的杀人动机不同,但在性格上他们几乎有着一致的缺陷,那就是性格孤僻、心胸狭窄、报复心强。

如果说“故事化无异于一个温暖的陷阱”,那么“个体化有如障目的树叶”。当媒体不断以故事形式讲述新闻事件时,当观点、事件一个个进行独立的个体演绎时,当人们把问题或冲突都归咎于新闻中的问题人物,而不是去进一步查找造成这些问题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等原因时,其中的必然性因素就会被偶然所代替。这不仅会削弱事件或问题的普遍意义,也容易导致人们对于事件关系的把握,总是停留在一个可以预见的个体框架内,结论自然会流于简单甚至片面。

国外的一项研究表明,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系列杀人案之所以发生,不应仅仅解释为个人因素使然,那种将“暴力”崇尚为“适当的‘男子汉式的对挫折的反映”的文化观念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2]因此,要真正探究和预防犯罪,对犯罪动因的解释仅停留在个人层面肯定是不够的,对政治、文化、社会心理和人性等方面进行更深入全面的分析才是根本之道。

(本文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项目成果之一,项目编号:PHR20110885)

参考文献:

[1]聂欣如.电影悬念的产生[J].世界电影,2004(5).

[2]伊冯·朱克斯.传媒与犯罪[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5.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新闻系副教授)

编校:董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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