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环境治理与信用卡安全

2012-04-02 07:51李樱杕张彩玲
财经问题研究 2012年12期
关键词:信用卡信任信用

李樱杕,张彩玲

(1.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2.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信用卡以及信用卡制度主要源于现代社会对于商业交易效率的追求。信用卡的使用与普及提升了商业效率,甚至改进了人类交易方式,但其潜在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可能引发巨大的金融、经济危机。风险规避与防范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懈的追求,但技术性屏障对于不断创新的“破壁”技术而言一直体现为治标之举,本文试从社会信用环境与信用卡安全视角探索治本之策。

一、信用卡风险及其规避的社会信用环境需求

信用卡作为信贷工具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成为信用卡运作的主要风险。以信用卡为载体的欺诈风险较难防范和追索。欺诈风险表现为金融机构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的风险。IBM在《银行业全面提升操作风险治理水平》白皮书中认为,各类操作风险中,对银行业影响最为重大、破坏力最为深远的首选内部欺诈,其次是外部欺诈。其中,机构内部人员参与的诈骗、盗用资产、违反法律及规章制度等行为属于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则表现为第三方抢劫、伪造文件、凭证、入侵计算机系统等行为。由于信用卡市场具有信贷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基于持卡人个人信用基础的信用卡自生成之日即面临信用风险的威胁。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信用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及引信。违约行为一旦规模式发生,授信人不仅要承担巨额财务损失,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下,以坏账冲减风险计提的同时必须以经济资本全力应对,可能因经营成本激增而不堪重负,从而连锁引发金融、经济链条多米诺骨牌。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某种程度上即是银行信用危机与评级机构信用危机共同耦合而成”[1]。

现代经济中潜在的信用风险,一旦遭遇经济衰退周期或政府经济政策偏颇,极有可能在信用卡产业流程的任何一环有所背信时触发信用卡危机,进而影响或加深危机与衰退。譬如,美国在持续十数年的经济繁荣周期中沉淀的潜在循环消费负债,在次贷危机中显化,信用卡撇账率①信用卡撇账率指银行一定时期内无法收回的信用卡透支金额与同期信用卡贷款总额的比率。美国信用卡撇账率自2006年第一季度3.1%,上升至2008年第三季度的5.6%,每季度平均增幅为0.4%(黄少明.信用卡危机不可轻视[N].第一财经日报,2009-03-02)。上升,消费信贷步次贷后尘而陷入困局[2];而在经济滞缓状态中因政府实行消费信贷刺激政策的韩国也于2003年爆发信用卡危机,致使LG等信用卡公司因流动性危机险遭破产。美韩不同时期信用卡危机的经验,对信用卡产业正以超常规、跨越式发展②2003年全国银行卡发行量为4.69亿张,2012年第一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31.02亿张。银行卡持卡人超过7亿,信用卡渗透率达到40.5%(2012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DB/OL].人民银行网站,2012-05-22)。的中国而言有特殊的警示意义。然而,在社会信用环境劣化状态下,信用卡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日益突显,信用卡坏账率不断上升,③公开信息显示,2008年底,上海信用卡不良贷款率为2.42%,增幅约为45.8%。伴随信用卡发行热潮,深圳信用卡民事诉讼案件快速增加,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别为700多宗、1 700多宗、5 700多宗,而2010年前三季度则高达17 000宗,相当于前一年受理数量的近3倍、2008年受理数量的近10倍。其中,恶意透支案件占比达99%。2009年我国国内银行信用卡平均坏账率水平为3.3%。在14家上市银行中,招行为3.31%,兴业和深发展都是2.25%。中信银行坏账率最高,达5.74%,这意味着中信银行与7.2万信用卡持卡人失去联系;2011年末,我国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110.31亿元,比2010年末增加33.42亿元。信用卡的坏账率上升至3.5%(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进展有关情况[DB/OL].公安部网站,2010-05-24)。违规套现、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呈蔓延状态。④信用卡诈骗犯罪受案数占到我国金融犯罪案件近四成。2006—2010年,全国公安、检察机关受理移送起诉的金融犯罪案件位列前三的依次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其中,信用卡诈骗罪的受案数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38.8%,从2006年700余件激增至2010年近7 000件,增加了791.21%,增幅近8倍 (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进展有关情况 [DB/OL].公安部网站,2010-05-24)。

对于信用风险以及信用卡安全问题,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着完备的自动防控堤坝——社会信用环境。其主体是涵盖法律与市场的网格式社会信用体系。譬如,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即由成熟的信用市场主体、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健全的信用中介机构、有效的行业监管体制以及巨大的信用产品供求市场构成。此次金融危机虽触发信用卡风险,但仍未失控,有赖其社会信用环境的堤坝功能。

二、社会信用环境理论背景与框架

1.社会信用环境及其维度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上的交换经济。普遍的守信行为是交易得以完成、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然而,信用引起交换方式变化的同时,天然伴随着信用风险。“由于市场中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交易双方难以相互信任,当授信人 (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 (债务人)逃避债务时,潜在的信用风险显化为现实的损失和伤害。市场的功能就在于演进的竞争与合作关系自发形成一系列的机制来抑制这些行为,从而达到市场交易的可信性”[3]。换言之,为规避风险,维持交易效率,需要某种机制和规则对机会主义倾向予以约束和控制,这种机制和规则被描述为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环境是信用主体选择是否履行合约时所面临的现实约束。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被定义为社会信用环境的人为秩序维度——正式制度,后者被定义为社会信用环境的自发秩序维度——社会资本”[4]。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以及社会资本理论, “制度 (institutions)乃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5]。其中,正式制度涉及有关司法体系等正式安排,主要适用于匿名交易主体 (也适用于所有信用主体),并具有“第三方强制实施的特征”,正式制度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选择主要通过形成稳定预期、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对失信行为实施强制惩罚等发挥作用。与正式制度不同,非正式制度涉及特定关系网络中的行为规范、价值规范、传统习俗和惯例等社会资本要素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主要适用于特定圈子或网络中的信用主体,这种约束主要通过成员之间的稳定预期、特定网络信息对称、声誉机制的作用以及驱逐出网络的可置信威胁发挥作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作为两种具有不同适用环境、合作机制的秩序系统,对社会个体的行为选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轨迹有着不同的影响模式”[6]。

2.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与功能

在实际经济运行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维度发生作用可能是协同的,差别在于作用强弱之分。亦即正式制度约束与非正式制度权威是相对的。但就生成机理与功能而言,作为各种方式的人为安排,正式制度可以经由一定程序短时间内以激烈方式确立,“明确以奖赏结合惩罚的形式规定其所作所为。因此,社会中就需要有正式制度的维护者、实施者,不论你愿意与否,正式制度对其都是一种外在约束”[7],而“非制度性权威的规范和要求不需要借助于一个非凡的工程从外部引入,它已经或多或少地蕴含在社会中。它由人们内心认同、自发授予并建立在威望和尊敬之上,既表现为一种影响力和引导力,又表现为一种互动中的权力关系”[8]。比较而言,正式制度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只能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5]。特定制度下,不同的道德规范,利益追求机制和方式不同,二者相符,则推动制度发展;反之,则可能打破现行经济制度维持的秩序。

3.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社会信用环境

非正式制度作为人们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在特定社群内部发挥作用的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规范,一般被认为属于狭义①奥斯特罗姆等人认为,法律规则、民主气氛以及建构很好的政府等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有价值的社会资本。而格鲁塔尔特甚至将“正式化的制度结构,例如政府、政体、法律规则、司法系统、公民和政治自由”作为社会资本的最主要内容。社会资本的重要形式,主要涉及“能够通过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经济效率的网络、信任和规范。它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行动而提高社会效率”等基本内容[9]。社会资本能够“促进信息流动,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而且组织成员间的互相监督和规范合作可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最大限度的减少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10]。在社会资本构架内,网络是“由一组相互连接的接点构成”,作为“开放的结构,能够毫无限制的扩大,将新的网点联系成一个整体,只要他们共享交流的代码 (如价值观或者行为目标)”[11]。而“信任是一个行为体评估另一个或一群行为体将会进行某一特定行动的主观概率水平,这种评估先于该行为体对此行动的监控之前,并会影响到该行为体自己的行动[12]。社会网络中,行为个体间信任关系由(非正式)规范和制度链接。“非正式规范和制度能够促使交易主体之间以信任的方式行动;它们可以通过建立回报和惩罚机制直接影响行动或者通过提供信息、技术建议、替代的冲突解决机制等间接帮助个体自我管理[13]。

社会资本的存在是以社会网络为载体的,网络内部的规范和制度非常重要,人们通过参与网络组织,促进了交往和个体品行的信息交流、增加被欺骗的潜在成本,从而实现共同利益。信任则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在社会资本构架内,信任对网络和规范的决定意义,来源于信任的可预见性、可依靠性以及信赖性特征”[14]。而且,信任影响集体行动的程度取决于信任水平的高低。但信任水平并非一成不变的。政局稳定、昌盛文明时期的社会信任水平必然较高,而战乱、政治经济变革期间则社会信任水平必然下降。李涛等认为“个体、社区、社会等因素对成员自身的社会信任水平都有显著影响。譬如年龄越大、单身、有除工作外的其它收入来源、有宗教信仰、担任管理人员、职业变动越少、越乐观、对生活或工作的满意度越高的居民的社会信任水平越高。对政府、媒体、消费者协会的评价越高以及对工会组织评价越低的居民的社会信任水平越高”[15]。

社会信任水平高低决定了一个社区、一个城市或一个社会的社会资本状态,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某一网络辖区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劣。因为信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基础而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信用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体现为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能力,反映履约状况和守信程度,是一种动态的经济过程。信用成为良好社会信任结构的基础,进而维持和推进经济交易和社会正常运转,否则导致信用危机。

三、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状态

1.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的正式制度安排及其缺陷

首先,经济转轨中事实上出现的社会诚信危机使得政府意识到治理与重塑社会信用环境迫在眉睫。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初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向与目标,国家“十一五”规划确立了“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制度着力点,2003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责,2007年金融工作会议以信贷征信体系为切入点,开始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社会信用环境的正式制度方向与目标渐次明确。其次,有关社会信用的制度规范初步启动,但效力层次与执行力低下。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信用行为或与信用管理相关联的原则性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中。直接规范信用行业法规基本缺失,且立法进程缓慢。最后,地方政府对信用的规制主要从操作层面以规章形式体现,效力限于行政辖区,对于跨区域征信纠纷,监管机构由于缺乏有效依据,只能放任。

2.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的非正式制度现状及其症结

(1)社会公众信用意识与社会信任度基本状态判断

一方面,信用工具的使用与信用档案、信用数据的建立使公众信用意识有所改善。伴随信用卡产业化进程,信用工具的逐渐普及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使用者的信用意识,传递出一定的社会信用氛围和需求①《解放日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数字100市场研究公司以样本库在线调查形式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信用卡给予使用者方便的同时,也在考验其信用。41.4%的接受调查者认为,使用信用卡对树立良好信用习惯意义重大。其中,上海受访者关于信用的认知水平高于全国一线城市35.5%。71.2%受访者没有逾期还款的记录,比全国平均值高出5.6个百分点;在基本每月都要出现逾期还款的受访者中,上海为0.7%,全国一线城市的平均值为1.4%(信用卡已走进千家万户上海市民信用意识最高[DB/OL].搜狐证券2010-07-01 11:12:49 http://www.cnstock.com/index/gdbb/201007/635983.htm)。。一方面,央行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从激励与约束的制度层面引导了社会公众信用意识的改善。湖南省政府2010年的“社会公众信用意识调查”显示:积极参与者学历层次高,经济实力强,反映了信用意识、信用行为与经济能力的相关性;人们基本了解信用与财富、违约与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性及后果,但尚未普遍形成对信用隐私保护意识,不清楚不良信用记录如何修复,缺乏使用自身信用的习惯。另一方面,社会信用指数②信用指数是评测信用发展变化的综合指标。通过周期计算和公布信用指数,考量信用水平。因信用指数的设计参照因子与基期设定不同,指数意义与结果有差异。约略提升,但在社会变革中社会信任度不断下降。根据世界银行集团全球商业环境报告,亚洲经济组织信用平均指数是1.9%,而中国信用指数2003年为3%,2007年上升到4%[16]。但马得勇的研究却中国不同阶段信任度有波动,但总体上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③1990年为60.3%,1995年为52.3%,2001年为54.5%,2003年下降到46.3%。而亚洲民主动态调查 (Asian Barometer)2002年的数据显示了更大下降幅度,中国大陆地区的信任度为41.8%,比1990年世界价值观调查的数据低了18.5%(马得勇.信任、信任的起源与信任的变迁[J].开放时代,2008,(4):74)。这一判断从《小康》杂志社与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2011中国人信用大调查”数据④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调查数据显示:65.7%受访者认为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社会整体诚信度高于现在。以及李小红的研究⑤“失信行为首先在商业领域大量出现,然后蔓延到司法系统、学校、医院甚至慈善机构”、“从政府部门到公司企业到公民个人失信行为蔓延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社会信用环境出现了总体退化”(李晓红.中国转型期社会信用环境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152-153)。中有所印证。由此,中国社会信任度并未与信用需求状态同步,甚至局部性地出现信任危机。

(2)社会信任与信用背离症结及其代价

社会信任度下降以及局部性诚信危机意味着信任与信用状态的背离,也隐含着深刻而复杂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资本相互作用背景。首先,社会经济转型及其社会不确定性引发了社会资本模式改变。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是市场化和现代化并行的过程,必然导致包括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等社会经济状态发生巨大变化,“因现代化而引发的不确定性对信任等社会资本的影响,可能不仅会造成信任的下降,而且也可能要求信任的结构发生转变”[17]。卜长丽认为,互惠性的特殊主义社会资本主要通过利益来维持,或者说伴随市场利益机制的形成,社会成员的利益观念和行为得以展现,利益考量成为人们构建社会关系网络,决定人际关系亲疏重要标尺。一旦利益受损,即使血缘、伦理纽带也可能瞬间断裂,信任崩塌。而多元的合作性的社会资本人际关系更加扩展,形成多元关系依赖。其中,个体对单位的社会依赖减少,但当单位把原先自身承担的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功能推向市场时,相当于把个体置于一个充满不确定性风险场[18]。在这个缺乏有效约束与规则的风险场,网络链合难抵利益冲击,人与人关系紧张,惧怕合作,背信合同、逃废债务、欺诈行骗,社会信任度下降。

其次,社会信用正式制度供给与非正式制度演进失衡导致信任与信用背离。新制度经济理论认为,正式制度呈现较大的强制性和外在约束力。通过信息传递使交易参与者对对方行为形成合理预期,在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的同时,激励信守规则方获取预期收益,惩戒或约束背信方。与非正式制度比较,正式制度虽然不是缓慢演进,但由于立法的程序性、适应性等原因往往滞后于制度需求,甚至出现制度真空。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市场机制的渐次推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过程也体现出渐进性。在正式信用制度供给不足的前提下,“宏观上难以及时吸纳体制变迁中被甩出社会的游离、逃逸的个体,社会日益碎片化。在微观上,小网络内部利益整合不够,成员之间普遍信任、互惠合作的理性化程度低”[19],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信任与信用背离,甚至局部性地出现了诚信危机。

四、基于信用卡安全视角的社会信用环境治理对策

关于社会信用环境治理,已达成的理论共识是:视之为系统工程,逐步推进与实施。既要构建信用正式制度,确立信用规则与秩序,又要强化信用意识,倡导信用道德,重塑诚信理念;既要培育信用市场,提高信用效率,又要规范信用管理,确保信用机制良性。本文主要从信用卡安全及金融安全视角考量对策选择。

1.以金融信用立法体系化、规范化为目标,确立社会信用环境正式制度框架

信用立法旨在给出信用行为边界和规范,使信用主体预见到行为后果,趋利避害,依规则行事。为此,边界和规范必须清晰、合乎逻辑,并自成体系,力避矛盾与冲突。金融信用法律体系化首先要确立依法征信和失信惩戒框架。即在保障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经济安全前提下,对公共信息、征信数据征集与使用,对违约与欺诈行为予以法律规制。首先,通过《信用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法》、《隐私保护法》、《征信管理条例》、《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对征信数据界定、采集、查询、开放、服务等予以规定,明确信息公开与征信原则、主体、范围、方式、途径,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其次,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卡管理法》、《房屋抵押公开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金融机构业务与行为。最后,通过修改《民法》、《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民事责任及《刑法》有关失信、欺诈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提高违约背信成本。

2.以金融信用信息市场化为导向,构建信用信息资源交易与传递机制

信息、档案、数据是信息社会愈加重要的经济资源。信息作为反映物质本身特征的形式或符号,因具备非排他性和一定的非竞争性,多人可同时使用,具有共有资源 (非纯粹公共品)属性。但信息权并非单纯的经济问题,譬如,德国法律体系中,个人信息权不仅是民事权利,也是宪法权利。法律天然保护其自行使用权和处分权。信息资源因此具有一定的私人物品属性,不应无偿使用。

信息资源属性的复杂性决定其使用方式的特殊性。建立信息交易和传递机制,使信息资源市场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金融信用信息市场化的难点在于存量信息资源的整合及信用信息运作、管理平台的建立。现行信息资源系统中,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分散于多元主体,性质与隶属关系复杂,在无法律规制条件下,征信市场较为混乱。央行征信管理局虽承接了信贷征信管理行政之责,却难以整合社会散乱的信用信息,更遑论市场化平台的建立。可选之策是政府首先在法律层面明确权威主体,整合工商、税务、财政、社保、劳动、人事、司法部门以及水电、金融等公司企业所保存的与信用相关的信息资源,分类建立数据库;其次,通过对征信、资信评估等信用信息市场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运用专门知识与经验,对增量信用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客观、公正、独立地为交易主体有偿提供真实信用信息。

3.以信用意识行为化、信用行为常规化为引领,改善社会信用非正式制度环境

理论与经验表明,正式制度自身是难以支撑一种制度框架的,只有非正式制度条件成熟了,被社会群体普遍认同,制度框架才能够获得发展动力。换言之,社会信用法律能否有效激励与约束交易主体信用行为选择,最终要取决于人们信用意识是否自觉,守信行为、信用行为是否能够大众化、常规化。唯有当诚实守信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时,守信才能成为自觉行为,只有当诚实守信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准则时,背信才会受到谴责与唾弃。这将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需要在重建政府公信力的基础上,经由教育和培训,进行文化偏好、道德规范、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等层面的强化性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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