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自愿达成“私了协议” 为何不能“了结”

2012-04-13 02:12□程
四川农业科技 2012年8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欺诈

□程 成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遭遇人身伤害纠纷时往往会寻求私了。然而,许多“私了协议”最终却未能了结纠纷。这是为什么?

实施欺诈胁迫,“私了协议”当然无效

2012年1月9日上午,卓婷独自骑摩托车途中,被胡建驾驶的小车追尾撞倒,并被胁迫在胡建拟定的协议上签了字,表明“此事已了结,今后互不再找”。可经医院治疗,虽住院33天、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卓婷仍被落下9级伤残。而胡建以所持协议为凭,拒绝继续承担任何费用。

本案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里所说的欺诈是指当事人由于他人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所作的意思表示。胁迫则是指以给对方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胡建让他人假冒医生并作出欺骗性解释致使卓婷错误认为伤情不重,以及胡建和同车人威胁卓婷赶快拿钱走人否则干脆将其压死,明显既属欺诈,也属胁迫。故卓婷完全可以推翻协议,要求胡建重新作出赔偿。

存在重大误解,“私了协议”可以撤销

2012年2月11日傍晚,邵辉在驾车进入市区时,由于拐弯、车速较快等,撞倒了正在散步的莫芯。莫芯自己爬起后,觉得并无大碍,加之邵辉当即递上了200元钱让其压惊,遂表示谅解。谁知,仅过了半小时,莫芯因头晕厉害被送入医院并确诊为脑出血。经住院治疗11天、用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方才脱险。面对莫芯的索赔,邵辉感到“冤枉”:一则是莫芯自己认为没事且明确表示谅解;二则自己的小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正因为当时认为并无大碍才没有报警,而今由于现场已毁且事过多日,故保险公司又表示拒绝巨额理赔。

邵辉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缺乏医学知识和相关经验的莫芯倒地后,仅从表象上认为自己没事,明显是对真实伤情的错误认识,其所作谅解实际上也只是基于没事而非重伤,即构成重大误解。《民法通则》第五十九、六十一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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