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采购招标的有关问题

2012-07-02 05:37张旌
中国石油企业 2012年8期
关键词:招标人投标人评标

□ 文/张旌

自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和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企业招标管理行为,但是目前公司招标行为中仍然存在一些违规与悖理现象。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招标行为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及成因,对招标管理工作提出一些建议,更进一步规范公司的采购招标管理。

招标中违规与悖理行为的主要表现

邀请招标中的“暗箱操作”行为。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向特定的部分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收到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采购活动进行投标竞争的一种采购方法。邀请招标中的“暗箱操作”主要表现在:一是明招暗定(即内定中标人),招标形式上合法,但是实质上是违规的,存在陪标现象;二是排斥或限制潜在的投标人,阻碍采购市场充分开放,造成产品供货的垄断。

拆分标段的行为。拆分标段是指招标人将相同技术含量的产品,不合理地划分成多个标段,并有多家投标人进行招标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划分了多个标段但因采用邀请招标,各标段仍有重复的投标商,这种做法将项目做了人情,每个投标商都能供货。

招标文件不甚规范。招标文件俗称“标书”,是整个采购活动的宪章和行动纲领。标书习惯上都是由通用和专用两部分组成,通用部分有固定的格式,包括“标书”的必备条款,专用部分就是指本次招标采购对象所应具备的技术要求条款。实践中,公司“标书”专用部分的编写要求不够具体明确或有缺失。

评标随意、决标不公。评标随意是指招标人未严格按照评标程序或事先未制定公平一致、合理的评标标准,仓促评标的行为。由于随意评标或者行政干预决标,可能将最合适的投标人排除在中标之外,导致决标不公。

单纯追求最低报价。追求最低报价是指招标人以最低报价作为评标、授标的唯一标准的招标行为。这往往易将品质良好的供应商拒之门外,造成选购的商品并非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短期内似乎节约了采购成本,但对于企业的长期运行而言却增加了维护成本。

随意变更标的内容。随意变更标的内容是指招标人擅自改变项目组成或技术标准的招标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投标行为为要约、授标行为为承诺,经过授标双方即已形成法律约束关系,受要约人无权实质修改要约内容,否则构成违法。

串通投标、围标、贿标。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某一投标标人或某几个投标人之间,以不正当的手段、策略,合谋达到预定中标人的行为。围标是指部分投标人事先达成以不同的报价策略共同围抢招标项目的协议,待其中某投标人中标后实现利益均沾的投标行为。贿标是指投标人直接贿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实现中标目的的行为。

靳洋/摄

招标中存在违规与悖理行为的成因分析

国内立法不完善,企业实际操作中无可借鉴。国内目前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以及各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发标程序,但后续的程序性内容,即接标、开标、评标、定标、授标等环节均无操作规程,也无相互衔接和前后照应的内容。

实际操作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公司采购业务集中管理后,由于业务需要招聘了大量人员,部分人员并未从事过采购业务,对采购专业知识认识有限,易被某些素质较低的供应商蒙混。更有少数人员道德素质较低,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串标。

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考虑不够细致、周全。公司虽然制定了招标文件的通用部分,但是对专用部分的编写并未提出相应要求,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也由于人员少、业务多等限制,不能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制定完善的专业招标文件、技术协议和技术评标标准。

评标专家库不尽完整,评标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公司于2003年建立了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采用招标小组推荐和专家库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但是,评标专家库更新制度和评标专家的培训制度尚未完善,有的采购项目在专家库中无法找到匹配的专业专家,有的专家能力较差,不能起到公证评标的作用。

邀请招标中供应商竞争不够充分。公司目前由于采购周期短、人员工作负荷大等原因没有引进公开招标的方式,但是对于通用类产品而言,有限的投标商在进行过多次投标后,已经相互熟悉并熟知企业的运作程序,往往会造成串标、围标行为。

招标组织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公司的采购项目部分由专业部门自行组织,部门内部由于分工等原因,不能建立有效的自律监控机制,为招标中的不合规行为造成可乘之机。公司对招标过程的监督也仅限于程序合法性的监督,没有建立完善的招标全过程的实际监控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

进一步规范企业招标管理的几点探讨

借鉴国际立法的先进经验,完善招标管理制度。国际上对邀请招标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实施采购制度的国家指定一个审批机关,采购人如出于节省开销和提高效率的理由认为事出必要,可按照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法进行采购,但以下列情况为限: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由于高度复杂或专门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获得;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的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我们实践中可以借鉴国际立法的先进经验,在招标制度中对邀请招标提出限制,避免“暗箱操作”。

对招标人员和评标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对招标及评标员的培训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职业道德的培训。深入学习领会中油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企业文化的相关内容,将其转化成为对待工作的态度和开展业务的准则。二是业务知识培训。采购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需要不断学习,进行知识更新,需要与市场相结合,因此一定要为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提供持续、有效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避免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导致的招标中的违规行为。

不断加强供应商的动态管理。公司应当对入围的供应商进行细分,针对不同专业采购领域的特点,对不同供货领域的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要妥善区分买卖双方占优势领域的供应商、区分大供应商与中小供应商、区分长期供应商与短期供应商,针对供应商的不同特点进行管理。完善供应商的管理将对避免串标、围标、贿标和不规范竞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实际招标项目,不断细化招标文件和技术评标标准。WTO《政府采购协议》对采购技术要求是这样规定的:拟订、采纳或适用说明所购产品特征的技术要求,诸如质量、性能、安全度、试验及试验办法、符号、术语、包装、商标及标签,采购实体规定的合格证明要求,既不得故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也不得在实际上给国际贸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国际法律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相当严格的要求。我们的技术部门也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不同需求制定完善的技术标准,避免单纯选择低价中标所带来的弊端。

持续健全招标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推动相关部门联合完备执法监督考核机制,对招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采购计划、投标商的选择、招标文件的制定、开标、评标、决标的全过程。为了简化管理,法律、监察、审计可以联合执法,并且针对专项采购进行事后监督,在不影响正常采购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深入监督考核,促进招标管理工作的推进,杜绝招标中的违规现象,减少招标中的悖理行为。

正确推行招标投标体制是促进企业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的巨大动力。企业必须通过不断完善招标管理制度,强化各项管理手段,进一步规范招标管理,使这一重要体制实现良性运转,促进企业发展,为公司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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