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应变“费”为“税”

2012-07-13 01:45高培勇
经济 2012年12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职能部门收支

高培勇

8月2日,审计署发布“2012年第34号公告”,正式披露了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在这份可称作近30年来首次综合审计社会保障资金整体情况的公告中,披露出大量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事项。

应当说,社会保障资金的规范运行并非是今天才提出的新话题。按照笔者的记忆,起码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费改税”浪潮兴起的时候,社会保险费的“费改税”不仅被纳入了改革视野,而且,还被当作规范社会保障资金运行、将其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的一个重要契机。只不过,由于种种因素的牵制,特别是既得利益格局的障碍,这项工作未能如所预期的那样得以启动,甚至“胎死腹中”。

现在看来,我们很有必要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还社会保障资金及其运行机制一个真实的图景。如下的三个问题,当在首先回答之列:

其一,社会保险费究竟是不是一种政府收入形式?回答显然是肯定的。作为政府取得收入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险费与其他的政府收入形式只有形式上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的不同。社会保险费收入也好,以税收为代表的其他政府收入也罢,都是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或社会管理者身份而向非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这就意味着,对于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当也必须按照与其他政府收入无异的规范,而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管理轨道。不能因其称之为“费”而不是“税”,或者,不能因其目前暂时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便给与其不同于其他政府收入的特殊待遇,甚至将处于转轨过程中的非规范性格局长期化、制度化。

其二,社会保障支出究竟是不是一个政府支出项目?回答显然也是肯定的。作为政府必须拨付的一项支出,社会保险支出与其他的政府支出项目,只有项目上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的不同。社会保障支出也好,其他的政府支出项目也罢,都是政府为了履行职能而花费的资金。这就意味着,对于社会保障支出,应当也必须按照与其他政府支出项目无异的规范,而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管理轨道。不能因其系“社会保险”项下的支出而不是诸如“教育、外交、公安”等项下的支出,或者,不能因其目前暂时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便对社会保障支出另眼相看,甚至将处于转轨过程中的非规范性格局长期化、制度化。

其三,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究竟是不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回答显然也是肯定的。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只有分工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的不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也好,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也罢,都是政府为了履行职能所设立的。既然同属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收支运作,应当也必须按照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无异的规范,而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管理轨道。不能因其是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而不是诸如教育、外交或公安部门等方面的职能部门,或者,不能因其花在社会保险项下的部分支出目前暂时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便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收支另行安排,甚至将处于转轨过程中的非规范性格局长期化、制度化。

既然是一种政府收入形式,既然是一个政府支出项目,既然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既然要同其他方面的政府收支管理一起纳入统一的管理轨道,那也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决不能跃出政府收支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交由各级人民代表审批。

只要社会保险费变“费”为“税”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便会被当作政府收入而不是需另眼相看的其他收入;只要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税”而非“费”了,社会保障支出便会被当作政府支出而不是需另眼相看的其他支出;只要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被纳入政府收支轨道了,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便会被当作一个正常的政府职能部门而不是需另眼相看的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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