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12-08-15 00:47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咨询纠纷

卓 菁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建筑工程系,浙江 温州 325035)

ADR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卓 菁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建筑工程系,浙江 温州 32503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开展建筑业ADR业务的最佳主体。实践证明,ADR能够有效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尝试开展ADR业务的各种形式,加强行业规范和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造价信息管理体系,提高造价工程师综合素质。

ADR;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纠纷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是指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2009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目前,我国关于ADR的应用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动仲裁、工伤医疗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工程领域的应用研究较少,但这种以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工程纠纷领域的应用由来已久,并已经进入一个活跃发展的阶段。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建设工程纠纷都可以在工程师的主持下友好协商解决。

一、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ADR业务的可行性

1.儒家思想的传承为ADR的应用提供了文化基础

从汉代以来,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乃至当今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庸”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之一,“中庸之为德也,甚至矣乎!”(《论语·雍也》)。儒家的中庸之道,意义在于凡事应追求不偏不倚,倡导人们在处理具体人事关系时力行“德治”、“息讼”,以“无讼”为理想。这种儒家思想的传承为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ADR业务提供了文化基础。

2.ADR的特点符合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特殊要求

(1)ADR程序的灵活性有助于专业人士更有效地参与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过程。建设工程纠纷不仅涉及错综复杂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涉及建筑领域的许多习惯、惯例,甚至涉及建筑领域新技术带来的法律规范的缺失问题。因此,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专业人员的参与显得特别重要。运用ADR,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与程序,自主选择并委托本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参与到工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有利于中立调解人充分发挥专家意见的指导作用,从而更科学合理地处理纠纷。

(2)ADR非对抗性的妥协精神有利于维护建设工程各主体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建设工程项目的长期性、分工多样性、复杂性、目标约束性等特征,要求各方主体积极合作,营造共同受益的氛围,当出现纠纷时采取相互支持、优化结果的措施比针锋相对更符合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现代建设项目管理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转嫁风险、不断斗争的做法正在逐步地被相互合作以获得共赢所替代,这种当事人之间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与ADR非对抗性的妥协精神是一致的。

(3)ADR保密原则符合建设项目当事人保守个人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利益性秘密的要求。ADR的信息保密原则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原则,一旦ADR程序失败,程序中的笔录、承诺等均不得作为在诉讼中指控一方当事人的证据[2]。在这种信息保密原则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比法院更容易获得解决纠纷的关键信息,有利于促成工程纠纷合意的形成,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4)ADR高效性和低成本的特点让其成为建设工程主体解决工程纠纷的首选(当然这种选择不以丧失诉讼权为代价)。工程纠纷往往因牵涉数额大、实事复杂、举证困难、需启动造价鉴定程序等原因,审理周期长于一般案件。ADR以简易实事认定替代严格的举证责任,各方当事人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和形式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有助于形成各方满意度较高的方案,提高建设工程纠纷解决和执行的实际效果,所需费用却远远低于诉讼费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开展建筑业ADR业务的最佳主体

(1)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建筑业ADR业务奠定了基础。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的质量、工期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索赔、冲突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对项目造价数据进行收集、记录和加工,掌握大量历史和当前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建筑业ADR业务,不仅可以解决因项目管理中横向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通畅等造成的互不相让问题,还可以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累的丰富的工程实例中借鉴解决纠纷的方案,有利于双方合意的快速达成。

(2)对信誉的依赖决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建筑业ADR业务的客观中立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生存建立在良好声誉的基础上,为追求未来企业经营中更高的报酬,必须赢得良好声誉,这使其在开展建筑业ADR业务时会站在中立、专业的角度促成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而不会因短期利益而做出与某一方串通的行为。

4.项目管理的国际化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极开展ADR业务

一方面,多元化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机制已经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纠纷选择ADR进行解决,如世界银行要求在仲裁前先使用DRB机制,我国奥运场馆建设项目也选择仲裁作为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方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探索和实践工程领域的ADR业务,为我国建设项目与国际接轨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外商可以在中国设立工程咨询独资企业,国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力雄厚、从业人员素质高、管理科学,在开展ADR业务方面远远走在了我国的前面。因此,尽快开展ADR业务并与国际接轨,关系到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ADR业务的具体形式

1.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协调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无需对此支付额外费用。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随时都可能出现需要协商的事件,协商是代替性纠纷解决最常用也是最简单、快捷的方式。在没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情况下,协商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谈判形成合意。但如果当事人双方互不相让,对立情绪激化,则往往影响工程进度。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专业角度为争议双方提供相关信息以及解决同类问题的经验,或提供合意方案供当事人选择,因而更容易形成合意。

通过全过程造价管理,协商解决工程纠纷是最经济、最和谐的纠纷化解方式。其局限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于受业主方的委托对工程全过程造价进行管理,公正性有可能会受到承包方的怀疑。

2.调解专项纠纷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引导说服下,妥协让步进而化解纠纷的ADR形式。调解与协商不同,协商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没有第三者参加(前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服务实际上是该工程的全过程造价管理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受到工程争议双方的邀请后,以纠纷调解人的身份主持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当建设工程出现重大变更引起工期、利润等索赔问题时,争议双方难以通过协商形成合意,此时专项调解是较好的选择。

与第一种形式相比,专项调解业务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调解人身份是受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公正性更容易受到争议双方的认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专项调解业务需要树立自身在该领域的绝对权威,否则争议双方对调解人的选择可能会有分歧,这就牵涉到中立第三人成员组成的问题。

3.组成调解联合体

当争议双方在中立第三人的选择上存在分歧时,双方当事人可各自委托信任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成调解联合体共同审理建设工程纠纷。在这种平等、和谐的至少是非对抗性的气氛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较易于化解。目前,一些地方的工程造价协会进行工程纠纷调解时,对较复杂的案件,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调解员和共同选定一名首席调解员组成类似调解联合体的合议庭形式,不同的是,调解联合体中的成员代表企业,合议庭中的成员代表个人。

组成调解联合体的形式较前两种形式相比,耗费的时间和费用要高,但双方当事人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调解联合体以合作的方式对建设工程纠纷进行调解,一般不会影响当事人双方日后的合作,而且保密性好、效率高。

4.成立DRB组织

DRB(Dispute Review Board)也是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的一种机制,但其组织和程序比较完善。世界银行规定凡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都要求在仲裁前使用DRB解决争议[4]。在项目开始前成立DRB组织,由合同双方各推荐一名审议委员,这两位委员再推选第三位委员作为审议主席,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DRB成员定期访问现场,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当发生争议时,争议提交DRB组织,由其组织举行听证会并在56天内提出建议书。由于DRB成员都是经验丰富的独立专家,建议容易被双方接受,建议如不被接受时再提请仲裁。

与第三种形式相比,不论建设工程是否发生争议,DRB组织作为常态存在,跟踪合同执行情况,效率更高;而调解联合体则是针对具体事件成立,需重新收集资料进行调查,也可能会根据需要多次组成调解联合体。

我国不允许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执业,DRB组织可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指定造价工程师组成,在程序上借鉴国际DRB组织形式。

三、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ADR业务的对策

1.加强行业规范和法规制度建设

行业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会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现阶段要完善ADR业务的程序法规,制定可行的收费标准,让各种ADR业务形式在程序上有章可循,收费上有据可依。“法律秩序一旦建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会被社会主体所了解或熟知,社会主体就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偏好选择行为方式及相应的纠纷解决方案。”[5]另外,还应加快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促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自律为主规范积累财富的执业行为。

2.建立健全造价信息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各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的手段和方法都相对落后,资源匮乏,这种现状不利于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国家应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搭建现代化平台,企业自身也应重视收集和整理造价信息,提高业务水平。

3.提高造价工程师综合素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知识型企业,其服务质量的优劣根本在于造价工程师的服务水平。ADR业务要求专业人员不仅具备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造价管理以及综合建筑技术知识,而且要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掌握各种谈判技巧。长期以来,我国对工程造价咨询的技术要求停留在概预算编制、结算审核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因此,必须完善造价工程师考试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工程造价人才出国锻炼、交流,提高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能力。只有提高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才能提供优质的ADR服务,实现建设项目的增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EB/OL].(2009-07-24)[2011-11-25].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yj/201003/t20100330_3550.htm.

[2]王生长.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10.

[3]向鹏成.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工程项目主体行为博弈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2007(10):144-151.

[4]周和生,尹贻林.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93.

[5]唐莹莹.“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J].法律适用,2004(2):60-63.

ADR and Project Cost Consulting Enterprises in China

ZHUO Jing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epartment, Wenzhou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Wenzhou,325035, China)

The project cost consulting enterprise is the best entity to conduct ADR business of architecture. It is proved that ADR can solve the project dispute efficiently. The project cost consulting enterprise should try to launch various ways of ADR business, strengthen the industry standard and legal system, establish the cos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and improv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cost engineers.

ADR;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ing enterprises; Project dispute

F293.33

A

1671-4326(2012)01-0045-03

2011-12-06

卓 菁(1978—),女,浙江龙泉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讲师.

于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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