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

2012-08-15 00:49陈振乾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犯罪人请求权补偿

陈振乾

(黄石广播电视大学 阳新分校,湖北 黄石 435200)

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

陈振乾

(黄石广播电视大学 阳新分校,湖北 黄石 435200)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制度,从实质上来看是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且应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主要考虑补偿的方式、补偿对象和条件、补偿基金来源、申请补偿期间及主管机关等问题。

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一、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基本内涵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遭受犯罪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的制度。

二、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从目前来看,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学说,比如,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之责;社会福利说,认为犯罪的被害者境遇十分悲惨,国家理应在生活上予以扶助;社会保险说,认为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对于受到犯罪侵害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等等。我国理论界尚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的理论依据,要结合国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责任说,这是最主要的,也是大家认可的;二是社会福利说,因为补偿具有社会福利性;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四是社会防卫理论,要把刑事被害人变成社会的积极因素,就需要发挥刑事被害人在控制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五是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建立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目标,也是被害人补偿立法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

三、确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从实践来看,给予刑事被害人必要的救济,有利于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也有利于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对于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上访申诉,缓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恰恰能够为达到上述目的提供一种重要的机制保障。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补偿的权利。得不到犯罪分子的赔偿,要么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人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要么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但根本无力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补偿就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其理论基础不仅在于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以及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要平衡发展,而且也因为国家没有有效地保护好纳税人的安全,对被害人的处境负有一定的责任。我国过去20多年来,在刑事领域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我们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其中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补偿制度就是一例。这一制度的缺位,既不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赢回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方的矛盾和仇恨,因而也就不利于被害人融入社区和被告人回归社区。

1.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改善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党的十七大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正是健全社会补偿体系,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然而,由于一些案件未侦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缉拿归案或者因证据不足被作撤案、存疑不诉、判决无罪,或者虽被作刑事追究但本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境。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是司法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推进司法文明具有现实意义。

2.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正和实现公平正义。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对处于生活困境的被害方予以补偿,可以避免被害方为获取赔偿而与加害方“私了”,从而依法保护被害方与司法机关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事求是地揭发、控诉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可以增强被害方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决定的理解、支持与尊重,化解其疑虑和不满,为司法机关对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犯罪人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决定提供有利条件。同时,被害人的困难并非其自身造成的,而是外力所加,是他人刑事犯罪造成的后果。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以国家名义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蕴涵了有损害就要有救济,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重等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3.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被害方申诉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犯罪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方未得到任何赔偿的案件中,一旦自身生存状况恶化而得不到帮助,被害方就可能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失望、不满情绪,走上上访之路,甚至可能对犯罪人进行复仇或对社会进行报复。实践中,虽然多数刑事被害方上访的直接诉求是严惩犯罪人,但因犯罪人的加害行为导致生活困难也是不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长期上访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的重要原因。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帮助解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对于减少涉法涉诉上访、减少社会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4.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现实需要。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那么,人权保障也可以从这方面综合考虑。这里特别强调“全面协调”,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权利的协调,如果两方面的对立关系得不到协调,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四、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想

1.补偿方式。对被害人的补偿,笔者建议以国家补偿和社会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已经过诉讼程序而未解决的,实行国家补偿为主、社会补偿为辅的方式进行;对于未侦破或未经过诉讼的,实行社会补偿为主、国家补偿为辅。

2.补偿对象。补偿对象各国范围均不一致,但大都包括被故意犯罪如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根据实际的需要,现阶段不宜对所有的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否则就背离了国家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应该是以下两类人:

(1)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最为典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对象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此外,只要刑事犯罪案件能够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的刑事被害人都具有国家补偿的请求权。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爆炸、放火、投毒等,并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就享有国家补偿的请求权。又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的强奸等,并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也享有国家补偿的请求权。

(2)死亡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最为典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对象就是故意杀人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此外,只要刑事犯罪案件能够引起刑事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都具有国家补偿的请求权。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爆炸、放火、投毒等,并引起刑事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就享有国家补偿的请求权。又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的强奸等,并引起刑事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也享有国家补偿的请求权。

在这里,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只要是引起人身重大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死亡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都可以享有国家补偿的请求权。但是刑事被害人有对等以上责任,包括对等责任的除外,如果防卫过当导致刑事被害人重大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案件,刑事被害人不享有国家补偿的请求权。这里的人身重大伤害后果,是指经过司法鉴定为重伤结果的人身重大伤害。

3.补偿条件。刑事被害人虽然享有国家补偿的请求权,并不是一定就能够获得国家补偿,这里仍然存在一个前提。否则就不利于刑事被害人向犯罪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也背离了国家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意义。因此本人认为要想获得国家补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及其受养人;二是犯罪人无力赔偿或赔偿能力不足;三是受侵害后被害人及其受养人生活困窘。补偿数额以维持被害人及其受养人的基本生活为基本原则。

4.补偿资金来源。国家补偿来源于国库,即每年在各级财政预算单列国家补偿基金,此项基金视同于救灾抢险物资,必须专款专用;社会补偿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可设立被害人补偿基金,在全社会广泛动员各界人士捐款捐物。

5.申请补偿期间及主管机关。申请补偿期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于国家补偿的,通过诉讼的,由在诉讼阶段最终做出裁决或决定的司法机关决定;对于未侦破案件,由案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于社会补偿的,由民政部门负责。

[1] 黄震.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另一种解决机制[J]. 人民司法,2003,4.

[2] 饶爱民,徐晓波. 论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1.

[3] 卢希起.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On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Indemnity System for Penal Victims

CHEN Zhen-qian

National indemnity system for penal victims is a rehabilitative penal protective system, which in fact, is a sort of social relief, and should take the criminal action as a pre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indemnity system penal victims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mode, subjects, conditions of compensation, the resource of compensation fund, the period during compensation application and the authority-in-charge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criminal action; penal victims; national indemnity

D925.2

A

1008-7427(2012)03-0098-02

2011-12-02

作者系黄石广播电视大学阳新分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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