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范处义解诗之法

2012-08-15 00:44张白振高晓成
关键词:女史诗序毛诗

张白振,高晓成

(1.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谷030801;2.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北京100015)

范处义的 《诗补传》,以 《毛诗诂训传》为底本,按 “毛诗”的篇目顺序逐篇训解,先解《诗序》,后释正文,其后为音、字诂训,以求《诗经》的文义清晰。夏传才说的更为明白:“每类诗之前,仿郑氏 《诗谱》例,约取其文,简要说明该类诗藉以产生的历史地理背景及其体用、特征等。接着依次分篇作解,先标篇名,再具录《诗序》原文,低一字加以补说;随后逐章具录经文,也是低一字进行补说,先释词,再训解句意,暗引旧注,以自说形式出之。”[1]

范处义作为南宋前期尊序派的代表人物,不仅对 《诗序》的训解表达了宗序思想,还体现在解诗之法上具有明显的宗序特征。范处义认为《诗序》“内有圣人之遗言”,国史作之,不可不考;《诗补传·明序篇》把 《诗序》比作 《易》之 《文言》,《易》的系辞比作 《诗序》,认为学《诗》不求 《序》,将不得其门。

范处义的解诗之法,以 《诗序》为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参照各家各派的学说,取长补短,明确观点

例:《汝坟》。“韩氏以 《汝坟》为思亲。刘向 《列女传》曰周南大夫受命,平治水土,过时不来,其妻恐其懈于王事,言 ‘国家多难,惟勉强之,无有谴怒,遗父母忧’,乃作诗曰:‘鲂鱼頳尾,王室如毁,虽则如毁,父母孔迩。’今据诗,妇人则以夫为君子,未有以父母为君子者,是诗言 ‘未见君子,惄如调饥’、‘既见君子,不我遐弃’,真夫妇之言也,韩氏之徒以 ‘父母孔迩’一言,遂谓由思亲而作,殊不知玩味一篇之旨,如卒章皆勉之以正之言,与今 《诗序》及刘向之说合,益知毛氏可信矣。”(《诗补传·篇目》)

考诗旨,《韩诗章句》则以为,妇人 “以父母迫近饥寒之忧”,而劝夫 “为此禄仕”,韩诗以《汝坟》为思念父母之作。 《诗序》以为是赞美“文王之化行乎汝坟之国,妇人能闵其君子,犹勉之以正也”,是妇人匡正夫君之作。《列女传》亦以为 “周南大夫”之妻匡正夫君所作,恐其丈夫“懈于王事”,故 “言国家多难,惟勉强之,无有谴怒,遗父母忧”也。韩诗为 “今文经”学,刘向说诗源于鲁诗,范处义参照韩诗、鲁诗、毛诗关于 《汝坟》诗旨的观点,取毛诗之说。

二、具实考查人物情理,以定诗之作者和诗旨

例:“《燕燕》,卫庄姜作 《燕燕》之诗,韩氏以为定姜归其妇,郑康成 《释坊记》又以为卫献公无礼于定姜,定姜作此诗,陆徳明释之曰‘此鲁诗也’,据是诗,言 ‘先君之思,以勖寡人’,盖庄姜谓戴妫傥能不忘先君,当有以助我,若归其妇,岂得言 ‘先君之思’又言 ‘远送于野,瞻望弗及’,皆庄姜恋恋不忍诀之辞,定姜既遭无礼矣,何恋恋之有,玩诗之文,以求其义,毛氏为得。”(《诗补传卷篇目》)

考 《燕燕》之诗,《诗序》称:“卫庄姜送归妾也。”郑笺详之曰:“庄姜无子,陈女戴妫生子名完,庄姜以为己子。庄公薨,完立,而州吁杀之,戴妫于是大归,庄姜远送之于野,作诗见己志。”《列女传·母仪》篇曰此为定姜送子妇,并认为定姜 “聪明远识,丽于文辞”。《礼记正义·坊记第三十》有 “《诗》云:‘先君之思,以畜寡人。’此卫夫人定姜之诗也。……定姜之诗,此是 《鲁诗》,《毛诗》为庄姜。”“《邶风·燕燕》之篇,卫庄姜送归妾之诗。言归妾戴妫思念先君庄公,以妇道勖勉寡人。寡人,庄姜自谓。此《记》引 《诗》以 ‘勖’为 ‘畜’,郑又以为卫定公大夫定姜之诗。”《燕燕》的作者,韩诗定为定姜所作,郑玄 《坊记》所记定姜作此诗,陆徳明释之曰 “此鲁诗也”,范处义认为,“定姜既遭无礼”,而 《燕燕》思想情感皆表现出 “恋恋不忍诀之辞”,定姜作不符合人之常情,应为庄姜作,取毛诗说。

三、以 《诗序》为依据,对于文义,经传有不同观点的,提出了 “以经为信”的观点,使认识上能够统一

例:“《抑》,卫武公刺厉王,亦以自警也。

卫武公之事当以经为信,史传异同不足证也。如 《柏舟》之诗,谓卫世子共伯蚤死,其妻守义;而 《史记》乃谓,为弟武公袭攻自杀,且其父厘侯既卒,因葬父见攻,则不可谓之蚤死矣,就使共伯果以袭攻自杀,妻既不能报仇,又不归之父母,则不可谓之知义矣!今共伯死,而妻不忍去,人以为义,则必无袭攻之事也。是诗,刺厉王亦以自警,《国语》乃谓武公年九十五作 《懿》以自警,说者谓 《懿》即 《抑》也,且武公以宣王三十六年始,即位至幽王时,始入为卿,《宾之初筵》所谓 ‘武公既入’是也,然则厉王之世,武公特卫之公子耳,学者求其说而不得,遂疑是诗为刺幽王,舍经而信传理所不可。”(《诗补传卷二十三·正大雅·抑》)

考 《柏舟》之诗,《诗序》称 “共姜自誓也。卫世子共伯蚤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故作是诗以绝之”。范处义认为,《史记》所载武公袭攻共伯,“共伯自杀”事不足证。若共伯为攻杀,则共伯妻为义当报仇或归宁父母,今共伯妻人以为义,则共伯早死为真,是以《诗序》所记信于 《史记》。《国语》所载武公年九十五作 《懿》以自警,说诗者谓 《懿》即《抑》,诗旨为刺幽王,范处义认为,据史实观之,卫武公和周幽王处于同一历史时期, 《抑》不可能刺幽王,当是 “刺厉王亦以自警”。说诗者以 《国语》为据,以 《懿》为 《抑》,论诗为“刺幽王”是牵强附会之说。因此,范处义认为“卫武公之事当以经为信,史传异同不足证也”。至此,范处义认为 《史记》、 《国语》所载事与《诗序》相异,对于不同观点,范处义提出了“史传异同不足证,以经为信”的观点。陈启源《毛诗稽古编》“毛郑释 《鼓钟》篇,皆以为幽王作乐于淮上,欧阳疑史无幽王东廵事,逸斋辨之以为史与经异,犹当舍史而信经,若史之所缺幸存于经,岂得反疑经而信史,《诗缉》亦言,古事固有不见史而因经以见者,诗即史也”。[2]陈氏肯定范氏 “以经为信”的提法。

四、对于文义离奇、不通达、深奥难懂的,详细考证,使文义清晰明白

例:“……古者后夫人有女史 ‘彤管’之法,遂以此诗 ‘彤管’为女史。郑氏因谓 ‘彤管’,笔,赤管也,殊不知古以刀为笔,未有用毫毛者,安得有管,故书谓之画,盖以刀笔刻画于简,至秦,蒙氏始以毫毛制笔,故汉以来始有竹简写之之说。左氏所称取 ‘彤管’焉,亦止取其美物相赠之意,非有取于女史也。窃意古之女史谓之彤,犹他史谓之青,盖皆用竹简青取杀青之义,则女史加以彤色容,有是理,况女史惟后夫人则有之,何必以人间相赠之 ‘彤管’,遂为女史邪?”(《诗补传卷三·邶风·静女》)

考,范处义批驳了此处以 “彤管”为女史的说法,又指出郑笺以 “彤管”为笔的理解之误,后以 “取美物相赠”,应该是合理解释。朱熹《诗经集传》云 “彤管,未详何物,盖相赠以结殷勤之意耳”,[3]与 《诗补传》之说相合。

五、对于诗文内容篇章有争议的,参照诸家说法,进行合理删减

例:“《雨无正》

韩氏作 《雨无极》,正大夫刺幽王也。篇首多 ‘雨无其极,伤我稼穑’八字,窃谓韩诗世罕有之,未必其真,或后人见诗中有正大夫离居之语,故加二句且牵合以为正大夫刺幽王。”(《诗补传卷篇目》)

考,范处义认为篇首多 “雨无其极,伤我稼穑”,属于牵合之作,应予以删减。朱熹也认为此二句于诗理不合, “元城刘氏曰:尝读韩诗,有 《雨无极》篇。序云:‘雨无极,正大夫刺幽王也。’至其诗之文,则比毛诗篇首多 ‘雨无其极、伤我稼穑’八字。愚按,刘说似有理,然第一、二章本皆十句,今遽增之,则长短不齐,非诗之例”(《诗集传詩·卷五·雨无正》)。王应麟对两人的意见进行了引述 “元城谓:《韩诗》有《雨无极篇》,序云:‘《雨无极》,正大夫刺幽王也。’篇首多 ‘雨无其极,伤我稼穑’八字。朱子曰:‘第一、二章皆十句,增之则长短不齐。’又此诗正大夫离居之后,御之臣所作。其曰 ‘正大夫刺幽王者’,非是。《解颐新语》亦云:‘《韩诗》世罕有其书,或出于好事者之傅会。’”(困学纪闻·卷三)。

六、于文义训解中阐发自己的新意

例:“‘变大雅’厉王之乱有 ‘变大雅’无‘变小雅’意者,大政已失,故小者不足论欤,而幽王之乱二雅俱变,何也?窃意圣人删诗以厉王之时,‘小雅’尽废已见于 《六月》之 ‘序’,故不复存 ‘变小雅’之诗,而幽王之 ‘变小雅’所取为多,以明幽厉之政,皆大小并失故也。”(《诗补传卷二十·变大雅》)

考,《诗序》提出 “风雅正变”说,盛世为正诗,衰世为变诗。“至于王道衰,礼义废,政教失,国异政,家殊俗,而变风、变雅作矣”。郑玄进一步发展了 “风雅正变”说,并指出 《周南》、 《召南》是 “正风”,其余为 “变风”。从《鹿鸣》到 《菁菁者莪》是 “正小雅”,其余为“变小雅”;从 《文王》到 《卷阿》是 “正大雅”,其余为 “变大雅”。陆德明 《经典释文》、成伯屿《毛诗指说》进一步指自 《民劳》至 《召旻》13篇为 “变大雅”,自 《六月》至 《何草不黄》58篇为 “变小雅”。范处义认为厉王时无 “变小雅”诗,幽王之 “变小雅”诗为多,可能和孔子删诗有关,暗指无 “变小雅”诗可能是孔子删诗所为,并提出孔子删诗以厉王之时,此是一家之言,故谓之 “窃意”。

综上所述,范处义 《诗补传序》对解诗之法做了概括,“补传之作以 《诗序》为据,兼取诸家之长,揆之情性,参之物理,以平易求古诗人之意,文义有阙,补以六经史传,诂训有阙,补以 《说文》《篇韵》,异同者一之,隐奥者明之,窒碍者通之,乖离者合之,谬误者正之,曼衍者削之,而意之所自得者亦错出其间,补传大略如此”。[4]这段话基本上是正确的。范处义参照各家各派的学说,确定自己的义解,通过对人物史记、风俗人情的考查,确定诗的作者和诗旨等,他的解诗以 《诗序》为依据,宗序思想是明确的,这对汉唐以来说诗家是有益的补充和发展。此外,他提出了 “以经为信”的观点,对后世论诗者也有一定的影响。

[1]夏传才,董治安.诗经要籍提要 [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69.

[2]阮元.清经解(第1册)[M].上海:上海书店,1988:404.

[3]朱熹.诗经集传[M].文渊阁四库本:第7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765.

[4]范处义.诗补传 [M].文渊阁四库本:第7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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