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矿冶业的财政管理——以韶州为例的分析

2012-08-15 00:49李坚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常平本钱财政管理

李坚

(韩山师范学院潮学研究院,广东潮州 521041)

宋代矿冶业的财政管理
——以韶州为例的分析

李坚

(韩山师范学院潮学研究院,广东潮州 521041)

宋代国家投入大量的坑冶本钱用于保障地方坑冶业的运作,不过,此一款项却经常出现不足的情况。究其原因有二,一为坑冶本钱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转运司、常平司以及提点坑冶铸钱司之间在管理职能上重叠;其次,在具体的实行上,又不得不依托于地方州军,由于缺乏制度保障,使得坑冶本钱经常为地方官府挪用、官吏侵吞、占用。

矿冶业;财政管理;韶州

宋代为中国历史上矿业较为发达的朝代,国家投入了大量的坑冶本钱用于推动地方坑冶事务的运行,坑冶本钱管理及其运作如何,与地方坑冶事务的发展关系甚大。南宋时期矿业发展一落千丈,对此,研究者从战乱、吏政、坑冶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作出分析,但尚未有从坑冶本钱的财政管理角度对其作专门分析。①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一书中指出:战乱、坑冶管理制度败坏造成南宋采掘冶炼手工业生产下降。(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78-580页);王菱菱在其《宋代矿冶业研究》一书中阐述了坑冶业中存在多头管理,官府投入坑冶本钱过少等问题,惜未有就其财政管理方面进一步展开论述。(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336,353-373页);其他包括:裴汝诚、许沛藻《宋代坑冶政策与坑冶业的发展》,《史学月刊》1981年第4期;华山《宋代的矿冶工业》,《宋史论集》,齐鲁书社1985年版。相关研究表明,宋代国家的财政控制系统呈现中央集权与地方内部无序的特性。在国家试图加强对地方政策干预的同时,地方财政则呈现出非制度化的趋向。[1]163这些特性是否反映到地方坑冶业的财政管理体系当中,由此产生何种影响。另外,转运司、提举常平司、提点坑冶铸钱司等路分机构的相继创设,逐渐的被国家赋予了管理、监督地方财政的职能,此一过程中又给地方坑冶业的财政管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文试图围绕宋代南方山区中一个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州——韶州进行微观的考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韶州为宋代著名的矿产地,在宋代的坑冶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②相关研究有:李坚《岑水场与宋代韶州地方社会变迁》,《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朱隽嘉《宋代北江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暨南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刘解中《试论韶州岑水场在两宋时期的盛衰》,《韶关师专学报》1986年第4期。仅韶州岑水场铜的年课额量最高时达到1000万斤,韶州地区永通钱监以及与韶州毗邻的惠州阜民钱监所铸铜钱有相当大的部分投入到韶州的坑冶业当中。透过韶州对坑冶本钱的管理及其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或可对宋代的地方财政管理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问题之呈现

铜为铸造铜钱的重要原料,作为国家重要的铜产地及铸钱基地之一,韶州铜的年课额量最大时曾占全国总量的80%以上,韶州的坑冶本钱主要投入在铜的收购及提炼上,这笔款项被称之为“铜本钱”,制铜业因此受到宋政府的持续关注。北宋时期,铜的获取方式主要以采挖铜矿石进行提炼为主,因此,铜本钱主要用于收购坑户们所采挖的矿产品。①南宋时期由于胆铜法的广泛运用,该法以铁与富含硫酸铜的胆矾水之间的置换反应获取铜,铜本钱的使用范围也不再单一化。据资料显示,韶州对矿产品主要以二八抽分制为主,即坑户所得产品中二分直接缴纳官府,剩余八分由官府出钱收购。这种举措吸引了周边江西、福建、湖南不少的无业人口慕名而来。[2]卷一,《送陈京廷评》宋代的韶州聚集了成千上万的劳动者。最盛时,仅岑水一场便聚集了约10万的坑户,而北宋年铸钱额最高的永通监,亦聚集了大量的工匠,其他中小型的坑场,也有不下十万的坑户。[2]卷五,《韶州新置永通监记》铜产量的巨大也使得在铜本钱的投入额度势必增加。

不过,坑户们这八分的矿产品并非直接兑现,而是以所得矿产品先换取官府之“照帖”,日后再凭“照帖”来兑换现钱。“访闻韶州自来买铜,未有见钱支给,出‘照帖’与铜户,俗谓之‘油粮’,主守候岁月依次第支钱。”[3]10638这一个折冲的过程能够提高坑冶事务的运作效率,资金也得以周转。

前来采矿的多是无业的游民,全靠劳动所得以换取收入,并且采矿本身就是一项风险性较大的工作,有时甚至有生命危险,“取矿皆穴地而入,有深及五七里处,仅能容身,一有摧陷,则无遗类矣”[2]卷四,《论时事》。因此,铜本钱能否及时发放,对于坑户们而言至关重要,若是铜本钱无法及时兑现,就很容易挫伤坑户的劳动积极性,甚者引发骚乱,孳生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4]

嘉祐年间,韶州岑水场坑户私铸铜器及铜钱,并进一步合谋作乱。《长编》对此事记载甚详,“岑水铜冶大发,官市诸民,止给空文,积逋巨万。奸民无所取资,群聚私铸,与江西盐盗合,郡县患之,督捕甚严”[3]4783。坑户们迫于生计而私铸铜钱,给地方经济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影响国家的收入,从而引起的官方的重视。嘉祐七年(1062),为杜绝私铸现象的发生,作为广南东路转运使的蔡抗及时拨付钱款以偿还岑水场所拖欠的钱额。

究其原因,在于韶州岑水场“积逋巨万”,长期拖欠坑户钱额。若按常理推断,岑水场铜本钱的不足应与当时采矿业与铸钱业兴盛的背景相关,“铜冶大发”,由于铜矿产量的剧增超出铜本钱的实际预算所导致。

其实,官府拖欠钱款经历了很长时间,只不过是因为坑户们的骚乱以及出于对当时闽粤赣边“盐寇”的防范,才使得地方官员不能再坐视不理。韶州铜本钱不足的现象随后仍多次出现。在熙宁九年(1076),为弥补铜本钱的不足,官方还曾施行以度牒支付的办法,“赐度僧牒千付韶州岑水场买铜”[3]6805。此后,林积任广南东路提刑使时又出现了拖欠坑户钱额的事件。[2]卷三三,中散大夫林公墓志铭至南宋高宗时期,矿业一落千丈,乾道二年(1166)全国铜课额10万斤。铜本钱的不足再次成为当时铜矿业的一个首要难题。[5]3044为挽救矿业的衰落,政府相继于绍兴十一年(1141)、绍兴十六年(1146)、绍兴二十七年(1157)从江西、江东两路茶引钱内分别支拨了15万贯、3万贯及8万贯作铜本钱。乾道二年(1166),经工部侍郎薛良朋奏请,又再次支拨8万贯,以便州县及时“给还坑户铜本”。[6]3352

实际上,韶州的铜本钱有其供给的保障,自韶州永通监创立后,该监所铸钱额中有三分之二作为铜本钱运作。[2]卷五,《韶州新置永通监记》此后于治平四年(1067)新置的惠州阜民钱监亦有专款用于购买岑水场铜,[7]且此一款项在逐年增加,至熙宁三年(1070),惠州阜民监所铸钱额全部用于供给岑水场买铜之费,[3]5521永通、阜民二监常年的铸钱额在80万贯以上,除去上供的三分之一,所剩的钱额为数不算少。宋廷于南方地区设铸钱监,主要是为了便于就地取材以提高矿产地与铸钱监之间的循环效率。若朝廷设铸钱监的意图得以顺利施行,则坑户采矿与铸钱监铸钱两道工序同时进行,且矿产品先行赊买,从中还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如此循环周转,则所谓的铜本钱不足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二、坑冶本钱的财政管理体系

既然有铸钱监的专项钱款拨做铜本钱,为何还多次出现铜本钱不足的现象,虽然国家积极推动地方坑冶事务,适时的筹措款项以保障地方坑冶事务的运作。除上述之度牒、茶引钱外,尚有二广五分盐息钱、上供钱、银绢折支等。[8]369-374不过,这类救助举措毕竟是临时性的,并且是在坑冶本钱严重不足的时候才施以救助。如上文中的广东转运使蔡挺所发放给坑户们的钱,乃从广南东路的其他款项中调拨而来,而原本作为专款专用的铜本钱则不知去向。这也正说明韶州在铜本钱的管理过程当中有其不完善的地方,由此须从坑冶本钱的管理机构作分析。

首先,铜本钱的支配与发放,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管理的机构。各个地区的坑场之间因开置时间以及辖区的差异,其坑冶本钱的主事机构亦不同。以路分机构而言,先后有转运司、常平司以及提点坑冶铸钱司共同支配。“铜本钱,旧坑冶隶转运司,熙宁已(以)前系转运司置场榷买,其本钱系转运司应副。……大观二年后来,旧坑冶转运司阙本钱,许借常平司钱收买。新坑冶系崇宁二年三月以后兴发者,隶提举常平司。”[6]3345可见,熙宁、崇宁、大观年间都曾对铜本钱的管辖权有过改革,按照规定,熙宁以前所置坑冶铜本钱由转运司负责支付,崇宁二年(1103)又改由常平司支付。崇宁三年(1104)政策又再次有所调整,新的规定表明提点坑冶铸钱司与转运司共同管理铜本钱,崇宁三年(1104)之后新置坑冶则主要由提点坑冶铸钱司管理,“据荆湖南路提举常平司申,近承符勘会坑冶事拨隶提举常平司管勾外,其转运司并提点坑冶更有是所领职。本司契勘,旧管坑冶已系转运司应付过钱本去处,合隶转运司、提点坑冶铸钱管勾外,所铸到钱入常平库送纳,于近降朝旨即无明文许与提点坑冶铸钱司通管。诏自降指挥日,旧来坑冶自合属提点铸钱、转运司,自后新置合隶提点司管。余路准此”[8]3334。大观二年(1108)则改由转运司与常平司共同负责,未置提点司的路分则主要由常平司管理。

职权的变动往往造成同一个地区的铜矿场因开置时间的不同导致铜本钱分由不同的机构来掌管,难免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对此有臣僚指出,转运、提点二司因“干办条令不一”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矛盾。[6]5397宋廷以路分机构行使部分财政管理职能,其本意在于增强国家的财政干预能力、监督地方州县的财政管理。不过,宋代的路分机构有一个逐渐设置的过程,其介于国家与地方州县之间的机构属性,与其后的省的行政机构毕竟有很大区别。如机构的稳定性,以坑冶业主要管理机构的提点坑冶铸钱司言之,其机构变动较为频繁,南宋初期甚至达十几次之多。[8]254-257

其次,虽然上述机构对铜本钱均有支配权,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由于地方州军有其完整的财政管理体系,因此不得不依托于地方州军。以韶州为例,庆历年间的几任韶州知州潘夙、栾温故等均对坑冶的开采做了较大的贡献,表明知州在地方坑冶事务中的主导作用。[2]卷五,《韶州新置永通监记》韶州通判则对坑冶本钱负有掌管、支配的权力,绍兴二十七年(1157),户部拨往饶赣韶三州铸钱监的八万缗铜本钱则主要由州通判及转运司处理,“出户部钱八万缗为饶、赣、韶三州铸本,委各州通判,主管漕臣往来措置。”[5]2926同时,县级官员也是地方坑冶事务的主要施行者,如乐昌县主簿梁师孟因任内“采韶山之铅以赡铸钱,其利岁倍,于法当赏”[9]卷六,韶州乐昌县主簿兼县尉事梁师孟可太常寺奉礼郎,遂获得晋升的机会。不过,除了岑水场检踏官、各个坑冶场的监官外,州县官员与上述三个机构之间并无直接的统属关系。嘉定十五年(1222)有臣僚指出坑冶制度中主事机构“体统不一”以致互不统属的弊端,“国家张官置吏,有长有属,使之作统相维,力裨赞。而冶司所总之路既广,故有检踏布于江浙、湖广间,分司以董之。顾乃阙到之官,任满解职,与冶司邈不相关。其贪者残克本钱,缪者亏折铜课,不恤也。所谓相维、裨赞之意何在!”[8]3363

转运司、坑冶铸钱司等机构对地方州县官员只能起到监督作用,在该官员看来,体统不一令监司难以督促地方官员尽心操办地方坑冶事务,亦无法克制地方官员侵占、挪用坑冶本钱等行为。据研究,仁宗庆历以前南方诸路每年固定有数十万缗的坑冶本钱,但在庆历之后,此笔钱被各地官府侵吞挪用。[8]360“坑冶本钱,朝廷于诸郡科拨,岁总十九万缗,而州郡驯习拖欠,每岁纔及十三四万,故工役之费卒不能给。”[6]3363依此看,地方循习拖欠,尤其是自北宋中期以后,地方州县的财政困境,使得数额不菲的铜本钱往往成为挪用的主要款项。

元祐五年(1090)韶州发生了蔡硕交结地方官员侵用铜本钱事件。蔡硕为宰相蔡确之弟,其编管韶州期间与韶州官吏互相勾结,以低于官府收买的价格直接从坑户手中买入韶州管下思溪、密赛等场之“照帖”,“毎一千照帖止以数百售之”,再照原价格将“照帖”卖回给官府,从而获取“剩利七千余缗”。在此之前,思溪、宻赛等场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坑冶本钱不足的现象,此间主事的转运司官员压低了矿产的收买价格,以原价的百分之四十进行收购,给了蔡硕等人有机可乘。“官无钱可给,转运司令支四分,而硕乃请十分,共一万六千余缗”[3]10729-10730,而韶州官员“冒法越次,给库钱与硕”,前后支给蔡硕共计一万六千余缗,这笔非法挪用的钱款使得蔡硕得以有资金周转,从中获利,也造成官府坑冶本钱的大量流失。

三、结论

通过上述的论述,不难发现,宋代在坑冶本钱的管理上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坑冶本钱虽纳入地方州县的财政管理范畴,并且有提点坑冶铸钱司、转运司、提举常平司等路分机构从中进行监督与牵制,其本意自然是为了提高坑冶事务的运作效率。不过,由于路分机构与地方州县之间统属体系的不同,并无法有效制约地方州县官员的行动。此外,提点坑冶铸钱司、转运司以及常平司,三个机构之间职能重叠,而机构自身的变动也过于频繁,最甚者莫如提点坑冶铸钱司。其结果非但不能很好的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反而造成地方坑冶业财政管理上的混乱。

所谓的铜本钱不足,或更可视为官方在地方财政上管理的不足,实是铜本钱制度的不足。由于宋代地方财政长期处于入不敷出的窘境,许多州县不得不依靠法外的条目增加收入。其后果便是地方财务管理制度的名存实亡,大量的财赋被拨入公使库供地方官员肆意挥霍,也给州县官员的营私舞弊提供了机会。[1]164-195这些因素都削弱了国家对于地方财政的干预力度,导致原本用于坑冶事务的的铜本钱经常被州县官员所侵吞。

综合来看,铜本钱的发放并没有一个可靠的制度保障,官府的挪用、官吏的侵吞、占用,是导致铜本钱不足的主要原因,[8]381-382而究其根本原因则与地方财政管理的无序有很大关系。

南宋时期,坑冶业一落千丈,其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过,国家在坑冶本钱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坑冶本钱的大量流失,同样给地方坑冶业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其直接后果便是长期的拖欠坑户的钱款,并最终导致坑户对国家坑冶政策失去信心。如淳熙十二年(1185),信州铅山场面临严重缺乏劳动力的问题,在官方适当提高买铜的价格后,仍然是无人应募。可见,多数坑户对官方的坑冶政策失去信心,也迫使岑水、铅山等大场改以配隶犯人从事坑冶工作。①具体参见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34之27、食货34之29,中华书局1957年版。

[1]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2]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宋集珍本丛刊[G].北京:线装书局,2004.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

[4]李坚.宋代坑冶业中的国家与地方——湘粤赣边的考察[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1,32(2):89-54.

[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北京:中华书局,1956.

[6]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7]王应麟.玉海[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1987:3311.

[8]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9]沈遘.西溪集:卷六[M]//张元济.四部丛刊三编.上海:上海书店,1985.

The FinancialM anagementofM ining Industry in Song Dynasty——Focused on Shaozhou City

LIJian

(Research InstituteofChaozhou Culture,Hanshan NormalUniversity,Chaozhou,Guangdong 521041)

The Song govermentspenta significantamountof capital to the operation of themining industry,but this sum wasoften in shortsupply.The reason had two,one being that therewasno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to manage the capital,and the other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had to be based on local State,and so that the capitalwasoftenmisappropriated by localgovernment,andmisappropriated,occupated by officials.

mining industry;financemanagement;Shaozhou City

K24

:A

:1007-6883(2012)02-0044-04

2011-09-22

韩山师范学院2009年青年基金项目,编号:WQ200805。

李坚(1981—),男,广东潮州人,韩山师范学院潮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 温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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