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日本辩护证据的历史考察*

2012-08-15 00:43曹大臣
军事历史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证人法庭被告

●曹大臣

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设于东京市谷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A级战犯进行了为期两年半的审判。东京审判弘扬了正义,为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审判期间,日本方面进行了极端的“无罪”辩护,为此提交了大量的作证文书及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日本的侵略罪责,有些言论至今还在为右翼势力所使用,贻害深远。本文以中国问题为中心,对这些证据进行梳理,以探究日本军国主义的思想渊源。

一、辩护的基本原则

在东京审判期间,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法庭宪章规定,允许每名被告选择日、美辩护人各一名,作为主辩护人,另有数名副辩护人,由此组成了126人参与的庞大辩护团(内25名美国律师)。在多达818次的开庭审判中,辩方共出庭310名证人,包括16名被告(检方109名证人),提供了1602份作证文件(检方2734份)、214份宣誓口述书和其他相关物证。

当时,日本辩护团的基本原则是,优先为国家辩护,其次为个人辩护。他们决定,即使对被告个人的无罪辩护有利,但如果结果会造成对国家不利的裁定,那么就应该尽量避免为之辩护。而辩护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的,自然也有人对这一原则表示异议。美国律师基于强烈的人权保护意识,并沿用英美法的习惯,主张把个人辩护放在首位;在日本律师中,由于所受的教育不同,也有人认为为个人辩护是律师的根本职责。但总体来看,都主张优先为国家行为辩护,特别是在“避免让天皇作为证人出庭”这一点上毫无分歧。

开庭之前,日本律师团撰成了由副团长清濑一郎(东条英机的辩护人)宣读的长篇大论——“最初陈述”。为了完成这份陈述,外务省提供了大量文书,原陆海军省、通信社、报社以及政界、学界、经济界等“日本最高级的博学的头头脑脑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这项工作。美国律师提供的国际情报也很有价值,这些情报对当时的日本人来说,是绝对难以搜到的。在战后的混乱时期,日本律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比较简陋,例如,清濑一郎的家宅被焚,他没有办法,就借住于不远的一个宿舍里,过着把汽油桶当澡盆,把南瓜当粮食的日子,没有资金,只能付一点零用钱给助手,他奔走于企业之间,希望得到一些帮助。辩护律师林逸郎、三文字正平两人在追述往事时,也不无遗憾地谈到:证据的广泛收集、准确的翻译和聘请庭审译员,这些费用加起来如果能有1000万元的话,就能做到任何人都不被判死刑了。对于辩护人来说,别说汽车,乘火车还要“拼命”,没有纸张和本子,没有正经的铅笔和钢笔,邮件也不可靠,偶尔寄到还要被检查。在那个年代,连饮食生活都不能满足,律师的或多或少都有些营养失调①。尽管如此,他们“为了日本”,仍强打精神,奋力寻找着任何可能的证据。

根据清濑一郎的“最初陈述”,辩护方对起诉状的举证分为六大类:有关一般问题的事项、有关满洲国的事项、有关中华民国的事项、有关苏联的事项、有关太平洋战争的事项、有关每位被告的事项。关于一般问题的事项,最能体现辩护方的基本方针,即:在国家发动战争的场合下,个人参加了执行战争的决策,而被作为罪犯进行起诉,这一国际法在1928年以后不成立;日本对内对外政策的本质,在于希望获得独立的主权、废除种族歧视、通过外交来提高影响等,进而使日本人拥有与欧美人同等的地位,以确保东洋的和平,对世界的康宁做出贡献,这些内外政策没有任何侵略性的目的;检察方将缔结三国同盟条约中的“八纮一宇”当成是共谋策划战争,这是极大的误解,日本与德意之间的理念有根本性的区别,在日本,团体或政党派系在一定期间内垄断性地策划阴谋是不可能的,被告各自的年龄和立场不同,完全没有共谋的机会;至于自卫权,当事国或当事人拥有判定其存在与否的绝对权限,这是国际法认可的原则。

二、辩护证据的种类

律师团提出的证据有纸质文件、历史照片、纪实影像,以及各类物证等,根据提出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律师团的作证文件 律师团提出的作证文件,涉及1928—1945年间日本对外政策以及行动的全部“主张”,如:日本政府(内阁情报局)、外务省、军部等发表的文献,以及通过报纸发表的声明等;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的档案,格鲁、克莱琪、鲍威尔等个人著述,以及相关人士的日记、回忆录、见闻等。关于中国问题,各个阶段提出的辩护证据有:柳条湖事件以及事件之前的诸问题、第一次上海事变、满洲国的国际诸问题、满洲国的国内诸问题、卢沟桥事件、中国共产党的活动和排日运动、第二次上海事变、南京攻略及和平的努力、汉口作战及其之后、中华民国新政权。清濑强调指出:满洲事变是日本为了自卫进行的战斗、卢沟桥事变的爆发以及之后事态扩大的责任在于中国方面、经济侵略不是犯罪、鸦片政策是以减少鸦片吸食者的数量为目的的、在中国发生的残暴事件是被夸大报道了。

(二)证人的宣誓口述书 辩护团感到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于是申请采取宣誓口供书的方式,即证人在辩护人面前宣誓,拟具口述书,此举节省了时间,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关于宣誓书,有一点必须指出,它是应诉讼一方的要求,为了该方的利益而作的证言,交由该方代表向法庭提出,以代替他的出庭陈述。虽然它有证人的宣誓和其他仪式作保证,但其内容很难避免掺杂有主观偏见和私人感情的成分。因为证人不直接出庭,无法由对方以猛烈反诘去考验证人证言的真伪。因此,在一般法官的心目中,特别是英美派法官的心目中,不出庭证人宣誓书的作证价值是不大的,决不能与其他作证文件或出庭受讯证人的证言等量齐观②。

(三)证人证言 法庭不仅允许辩方证人出庭作证,而且允许被告作为证人为自己辩护,最终走到证言台上的被告只有荒木、桥本、板垣、贺屋、木户、小矶、松井、南、武藤、冈、大岛、嶋田、白鸟、铃木、东乡、东条等16人,而土肥原、畑、平沼、广田、星野、木村、佐藤、重光、梅津等9名被告没有走上证言台。被告东条认为,要把法庭当做战场,堂堂正正地自由陈述,他对此相当期待,并抱有乐观的态度。虽然法庭最终接受出庭的辩护证人几乎等于检方的3倍,但大多数辩护证人的证言都无关宏旨,还有很大一部分是莫名其妙和毫不相干的。这些人大都是被告们的亲友僚属,他们被辩护律师提名来到法庭无非是为了要替被告们说些好话,实际上他们对案情的关键问题一无所知,在对付检方的反诘时,他们不是瞠目结舌,便是胡诌一通。法庭在判决书中表示:“就法庭的经验说,辩护方面的大部分证人,没有敢于面对难题的打算。他们拿冗长模棱的遁词来对待困难,那只有引起不信任而已。”③

前述三类证据内关于中国问题的主要有:(一)关于中日关系的辩护证据,包括善邻论、兄弟盟邦论、大亚细亚主义论等;(二)关于中日战争起因的辩护证据,包括中国共产主义威胁论、中国排日侮日论、日本在华权益受害论、日本自卫战争论等;(三)关于侵占中国东北的辩护证据,包括日本利益线论、满洲国独立运动论等;(四)关于傀儡政权的辩护证据,包括日满华合作论、东亚新秩序论、大东亚共荣圈论等;(五)关于对中国军事侵略的辩护证据,包括不扩大方针论、中国蓄意挑战论等;(六)关于对中国经济侵略的辩护证据,包括经济合作论、鸦片严禁论等;(七)关于违反国际法的辩护证据,包括军纪严明论、优待战俘论、保护第三国人权益论等;(八)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辩护证据,包括中国焦土抗战论、日军维持和平论、南京大屠杀虚构论等。总的辩护观点是,日本在华权益受到侵害,日本受到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威胁,日本发动对华战争是不得已而为之,是自卫性的战争,在战争中,日军严守国际法,中国方面的损害是中国军队造成的,南京大屠杀是中国人虚构的。

三、辩护证据的效用

关于证据的处理,法庭条例规定:被告有权由本人或其辩护律师(但不得同时由两者)进行辩护,包括质证任何证人;被告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法庭申请出示人证或文件,但须写明其所设想的证人或文件存在的场所,并说明需由该证人或文件予以证实的事实,以及该事实与辩护的关系。如法庭批准该申请,则应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以获得此项证据的出示。审判期间,辩护方积累的资料达2.6万余页,有的提交法庭,有的未提交,提交法庭的少量被采信,大部被驳回。被驳回和未提交的资料,战后被编辑出版,达7卷之巨。

(一)被采信的证据 按法庭条例规定,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的拘束,并尽可能以便捷的程序,采用认为有作证价值的任何证据。被告所做的证言或陈述,亦可采用,但在提出证据之前,须先陈明该项证据的性质,以便法庭决定其是否(与本案)有关。下列证据均可被采纳:(1)任何文件,凡经法庭认为系由政府所辖军队之军官、公署、机构及其成员签字或发布者,不问其保密等级如何,对其出处或签署亦不必有所证明;(2)报告书,凡经法庭认为系由国际红十字会或其会员所签发者,或系由任何医师、医务人员、调查员、情报员或法庭认为对报告内容熟悉之人所签发者;(3)证人经宣誓提出之书面供词,各种证词,或任何经签字之陈述书;(4)日记、信札或其他文件,包括经宣誓或未经宣誓之陈述,经法庭认为含有所控罪行有关之资料者;(5)如文件的原本不能立即提出,得采纳其副本或其他足以证明该文件内容的间接证据。以下情况不需要举证:(1)众所周知的事实;(2)国家的正式文件及报告书的真实性;(3)联合国成员的军事机构或其他机构做成的调查、记录及决定的真实证。根据以上规定及有关统计,法庭对于辩护团提出的证据,直接或间接采信的约占总量的20%左右。

(二)被驳回的证据 根据法庭的最终判决书:辩方提出的证据大部分被驳回,一方面是因为几乎完全没有证明力,另一方面是完全没有关联性,或只有很小的关联性,不能对法庭的判决有所帮助,甚至只是被受理证据的量的堆积而已。清濑一郎在一次座谈会上,在回答主持人“被驳回的证据资料相当大吗?”这一问题时称:数量非常巨大,即使是日本政府的声明,也被说成是为自己辩护而被驳回了;和中国的战争,在日本被称为事变,当时和蒋介石政府、汪兆铭政府之间达成一致意见所发表的声明,这在历史上都是有记录的,也都被驳回了,我估计辩护团提出的证据10件中至少有8件被驳回了④。据法庭速记录显示,被驳回的文书分类如下:(1)有关日军开始行动之前中国本土的状况,以及显示日军帮中国恢复和平带来安宁的证据。法庭认为:单纯地说在中国的日军帮中国恢复和平,带来安宁,是不能让所有的被告免罪的,辩护方必须证明的是……日军……具有活动的权限、名分以及正当的理由;(2)关于“满洲国是日本生命线”为日本国民舆论的证据。法庭认为:这个舆论没有作用,当日本国民认为需要中国的局部领土时……局势将如何发展?即使这是国民诚实的信念,也不能把侵略战争正当化;(3)日本政府在报纸上发表的声明等证据。法庭认为:这些声明是为了宣传而起草的,是仅为自己的利益单方面发表的,没有任何证明力;(4)关于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证据,如斯诺的《红星照耀中国》节选(中国反日运动的进展及国共两党的合作)、天津川越总领事的报告书(山西省悲惨的赤祸运动及其对日本的威胁)等。法庭的意见是,在中国及中国以外地区的共产主义,或者其他意识形态的传播,不管是什么证据,都与本案的事实没有任何关联⑤。

(三)未提交的证据 日本辩护律师虽然费力搜集了大量资料,但并没有全部提交法庭,究其主因,是害怕被法庭驳回,估计提交了也没用。这部分未提交的资料,包括政府法规、军方条文、对外声明、个人著述,等等,目的在于抵赖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责,强调日军对国际法的遵守等。关于中国问题没有提交的证据有:中国共产党的活动和排日运动,如:中华民国排日及抵制日货之实情、支那的抗日团体等;帕奈号以及瓢虫号事件,如:外务当局的谈话、陆军当局的声明书等;无差别轰炸问题,如海军大佐源田实的宣誓口述书:关于轰炸的根本方针等;南京攻略及和平的努力,如:南京的悲惨战况与焦土战术、支那军疯狂的大破坏、日军在南京的卫生活动、以德国政府为中介的日支和平交涉等;中华民国新政权,如:阿部信行宣誓供述书、支那派遣军报道部长马渊的谈话等;海陆军教育、兵力及俘虏待遇,如:陆军教育、从军士兵须知、陆军军人训、俘虏劳役规则、海军教育政策、海军俘虏管理规则等。

当然,辩护证据有没有起到作用,要看所提证据是否被采信,以及采信的程度如何。证据未被采信,仍对法官的心理及法庭判决有一定的影响;未提交的证据,也不是完全没有作用,起码可以作为辩护人的“背景知识”,支撑辩护人的思维。比如,在为“南京大屠杀”责任人松井石根辩护时,既有6名证人出庭,又提交了松井的声明、训示、照片、传记节录等书面证据,也有准备好了但未提交的证据,如松井关于大亚细亚主义的演讲等。松井本人还作为证人直接为自己辩护,他根据宣誓口述书,详细叙述了自己的信念、立场以及对发生的所谓不幸事件的看法等。他说:“多年来我始终相信,日支之间的斗争原本就是所谓的‘亚洲大家庭’中兄弟之间的争吵,当时日本动用武力来救援在支那的日本人,维护其陷入危险的权益,这不过是迫不得已的临时防卫手段。这同哥哥经过长期忍耐后赶走不听话的弟弟没有什么两样。这绝不是因为仇恨,而是为了促使其反省的爱之深的手段。”⑥法庭经过审理认定:1937年和1938年,松井在中国的军事职务,就其本身而论,并不能认为与实行侵略战争有关……在占领南京以前,他确曾对他的军队下令要他们检点自己的行为,后来又曾发出同样的命令。正如现在所知,这些命令并未生效,并且他也理应知道此事。对于此类暴行负有责任的军队是他所指挥的。他是知道此类暴行的。他既有义务也有权力统治他的军队,和保护南京的不幸市民。他怠忽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不认为他负有犯罪责任。法庭最后根据诉因第五十五条,以“怠忽义务”的罪名判其有罪,并处以绞刑。

四、辩护证据研究的缺失

东京审判至今已有60余年,关于这一审判的研究,欧美学者虽有涉及,但仍以中日学者为主。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在肯定东京审判的前提下,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介绍东京审判的经过情形,在肯定其进步意义的同时,指出在美国主导下的诸种不足,其二是将目光投向南京大屠杀问题,重点关注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理及结论。日本的研究也分为两大类,由于对东京审判的认识不同,形成截然相反的结论及对立的派别。其一是“东京审判史观”的代表,如横田喜三郎的《战争犯罪论》、粟屋宪太郎的《通向东京审判之路系列》、家永三郎的《试论远东审判》、大沼保昭的《从东京审判到战后责任的思想》等,他们以较为客观的学术态度,肯定东京审判的重大意义,呼吁民众把东京审判作为契机,重新反省日本近代以来的历史,而对于审判本身的缺陷,如天皇的战责问题,井上清等学者也进行了探讨。与前述史观立于反对立场的是东京审判的辩护律师和法庭旁听人等,他们延续了审判时期的思路,从审判一开始就陆续提出各种质疑或批判,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自由主义史观的旗帜下,汇集成势力极大的东京审判否定派,如清濑一郎的《东京审判秘录》、菅原裕的《东京审判的真面目》、冨士信夫的《我所见到的东京审判》、《往来于法庭——从旁听席上看到的东京审判》、《南京大屠杀是这样被编造出来的》、高柳贤三的《远东审判与国际法》、藤冈信胜的《教科书不教的历史》、佐藤和男的《东京审判与国际法》等。他们不仅在纸上为受审战犯鸣冤叫屈,并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战犯释放运动。

从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中国学者多以检方证据为中心,证明审判的正义性及合法性,很少有人关注法庭上的不同声音,对这些意见提出有力辩驳的著述更少;日本方面,不仅肯定派以检方的证据为中心,阐明自己的观点,否定派也在寻找检方证据的漏洞,以图推翻东京审判,从而“在纸上实现对东京审判的再审理”。可见,在史料的选择上,中日双方都在使用检方证据,辩护方的大量证据处于被搁置、被忽略的状态。事实上,仔细分析一下,在法庭采纳的辩护证据中,仍有许多不符史实、不明真相的地方,证人的证言大部分是伪证,被告的辩护也多是为自己开脱。战后至今,许多辩护证据并未束之高阁,而是被右翼势力沿用,并以此来否定东京审判,否定侵华战争,否认南京大屠杀等史实,这种强盗逻辑,不能不引起中国人民的警醒。

注释:

①④⑤⑥参见曹大臣编、雷国山等译:《东京审判日方文献及报道》(上),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18页、第7页、第6-9页、第359、418页。

②③参见梅汝璈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57-258页、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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