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感光学会印章管理规定

2012-12-08 10:13
影像技术 2012年2期
关键词:分支机构感光民政部

经2012年3月9日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感光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及各分支机构的印章刻制、管理、使用的正常秩序和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 [1999]25号)、《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秩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会及各分支机构的行政印章、领导同志公用名章;适用于学会及各分支机构出具公文、信件、证件、证书、报表等用印事项。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四条 学会在民政部准予登记后,刻制印章须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各分支机构在民政部准予登记后,刻制印章须向全国学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拟定印章名称,应与准予登记的称谓一致。

第五条 印章规格、式样等要符合民政部、公安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1号)。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印章的管理工作,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责任心强的专人具体负责,协助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分支机构印章,原则上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经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后,可以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第七条 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指定地点保存,要做到随用、随取、随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以确保印章存放安全。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随身携带或带出办公场所,如有必要须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批准,使用后必须立即交回。

第九条 严格制订并遵守印章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明确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用印手续。

第十条 专用印章要明确专用范围,不得用于超出专用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中的要求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三条 学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民政部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分支机构合并、更名、解散、撤销后,原有印章应及时收缴、上交。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四条 凡需要加盖学会或分支机构印章的事项,要履行报批手续,经学会领导或分支机构领导审签同意后,由专人执章用印;如需在印章存放处以外的地点套印、会印,要履行监印、监销手续。

第十五条 学会文件、函件、通知等由学会理事长审批、签署后,可使用“中国感光学会”印章;日常管理或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开展某项工作需用印时,由秘书长审批、签署后,可使用“中国感光学会”印章。

第十六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会根据工作计划,在业务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需发函件、通知,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后,可使用分支机构印章,落款应为“中国感光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中或职权范围内的函件、通知等由秘书长审批、签署后,可使用“中国感光学会”印章。

第十八条 使用印章应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印章使用规定的函件,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盖章。

第十九条 用印登记和存档手续必须清晰明了,齐全可查。用印文本(包括附件)应有备份文本随同领导审批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在证书上用印,由承办部门备齐证书名单目录和内容完整的证书样张一并报请学会有关领导审批。秘书处确认审批手续有效后予以用印,并将证书名单目录和证书样张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用印时要按照核定的需要份数,盖在文件的成文日期处,骑年盖月。如该页无正文,应在日期前注明“(此页无正文)”。根据文本格式的要求,也可盖在其它指定位置,但不得出现未覆盖在文字上的空白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印章时,要保证质量,印油均匀,颜色正红,位置适宜,清晰端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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