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长效机制的思考

2013-03-19 16:49张红光张艳红许彦春王灵果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校企育人机制

张红光, 张艳红, 许彦春, 王灵果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6)

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跨界特点[1],本身具有“职业”与“教育”的双重属性,因此,构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同样是跨界的,需要学校、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方联动,形成合作育人的长效机制。

1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特点

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实践,职业教育形成了完备的管理与运行体系。

1.1 机构健全,管理有力

一是立法健全,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和《教育法》,规定了校企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职业教育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企业和相关部门主动承担职业教育的相关义务,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如德国职业教育联邦一级管理机构是联邦教育研究部和相关的联邦专业部,此外还有州一级的州文教部以及由雇主、雇员及州政府代表组成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地区一级的行业协会。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主要为国家培训局,政府通过国家培训局、 各州或领地政府、州产业培训理事会、州教育培训部及其下设的TAFE委员会进行管理[2]。新加坡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也是多层次、多元化的,有政府部门如经发局、劳发局、资信局,有行业协会,还有前沿技术领航企业及科技发展实验室、研究所,更重要的是其校董会中80%为政府官员,为校企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 体系成熟,机制完备

德国的“双元制”是一种青少年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部分时间在职业学校里接受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的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形式[3]。它将企业与学校,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紧密结合起来,构成了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德国的“双元制”是一种“国家立法双方遵循,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一种办学制度”。是典型的校企“双主体”合作育人模式,在国家立法的框架下,企业将职业教育作为本身的职责并从中享受到了回报,已经形成成熟的体系与机制。

澳大利亚的TAFE职业教育虽然不像德国那样具有明显的双元特征,但是,在国家培训局统一管理下,由行业主导的国家教育与培训的框架体系和资格认证体系,实施国家资格及认证框架、国家资格认可标准,为职业教育整合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双方的优势资源,共同参与人才标准与课程体系的制定,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形成了校企合作育人的良性运行机制。

2 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的瓶颈

职业教育源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伴生产物。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工业化进程相对滞后,高等职业教育历史较短,且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到20年,经济与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磨合,因此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构建先进的校企合作育人职教体系,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

2.1 职能部门管理不善

中国虽然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是在企业支持职业教育方面,很多条款都是鼓励而非约束性的,与德国等国家相比,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执行力。

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管理部门有教育部、地方政府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教育部在人才培养方面最具有专业性与权威性,但教育部管不了其他部门,能起到主导作用但缺乏有效支持与配合;地方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远不如重视经济发展来得重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企业的管理权利要优于教育部,但缺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职责;行业协会是由相应的国家部委在机构调整中组建,对企业的发展和职业教育的改革最具有发言权,但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行业协会权力相当有限,其对企业的管理作用已经非常弱化。

2.2 高等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能力不强

高等职业教育师资力量薄弱是制约校企合作的一大因素,不仅表现在数量上,更表现在质量上。首先,在当前政府拨款有限的前提下,高职院校为保证办学效益,生师比普遍过大,很难有时间精力为企业服务;其次,与国外相比,职业院校教师的吸引力还不够,不利于学校招聘到高质量的专业教师,教师整体的实践能力偏弱,服务企业的能力欠缺。因此,高职院校缺乏校企深度合作的主动权。

2.3 企业对人才的培养缺乏紧迫感与责任感

首先,长期以来,中国的人力资源一直是供大于求;其次,企业生产技术含量低,对从业者技能要求不高;第三,长期以来因体制原因形成的重学历、轻能力的用人观依旧很普遍;第四,企业技术进步缓慢,产品更新换代周期长,人才对企业发展的推动力不明显。以上诸多因素,形成了企业忽视人才的使用,更加忽视人才培养上的短视行为。

2.4 校企合作机制还有待磨合

目前校企合作的现状是企业没有从校企合作育人中享受到明显的好处。一是缺乏政策支持,如税收减免;二是单纯的全日制教育,学生就业面很宽,学生不一定乐意在合作单位就业,企业不愿为他人做嫁衣;三是校企合作形式单一,局限于低层次的顶岗实习,而作为学校又不愿意让学生成为企业廉价劳动力;四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企业意识到了校企合作育人的重要性,校企双方都渴望形成新的合作关系,但原来的体制机制已不再适用,新的机制尚未形成,校企合作想法多、办法少,少有现成的模式可供选择。诸多原因造成校企合作育人难以取得大的突破。

3 构建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长效机制的思考

3.1 要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校企合作的基本点

作为企业来说,也渴望通过与学校合作获得益处,而企业参与合作的利益诉求主要体现在希望得到学校的优秀毕业生,其次是希望学校帮助提高其职工素质,再次是希望通过合作促进其产品更新换代和提高生产效率。从我们骨干校建设社会调查走访的105家企业来看,希望开展校企合作的达96家,占91.4%,越是中小企业,要求也就越迫切, 89家企业(占受访企业的84.8%)表示可以作为学校的实训基地,但其中22.5%的企业在时间、岗位等诸多方面有前提条件。

但从对合作效果的预期来看,大多数企业不抱乐观的期望,主要原因是在长期的交往合作中,除企业用人外,其他收效不明显或来得慢;再就是嫌学校太麻烦,不愿承担育人义务,有为他人做嫁衣的心理,最乐于接受的是订单培养,因为订单培养具有排他性。

谈到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现状,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方,多是对业界的指责,认为企业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其实,作为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无可指责,反而恰恰是其立命和发展壮大之根本,企业的发展进步就是对社会承担的最大责任。反观任何一个行业,也包括教育界,莫不如此,都是在追逐自身利益的同时,回馈社会。我们希望把学校办好,希望提升办学活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其实追逐利益不可怕,主要看是否在利己的同时,也要利人,更要有利于人类的发展。因此,实现合作育人关键是企业和学校能够双赢。

3.2 要把校企合作机制建设作为保障

实现校企合作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必须要体现在落实上,体现在行动中。一个良好的主观愿望或目标还必须要有具体的措施手段来确保合作的顺利实施并引向深入,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合作平台、责任和义务的约定以及实施等三方面,要把双方的合作制度化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首先是合作平台,也是校企合作的方式。学校和企业的合作究竟是从属依附型的,还是各自作为独立的主体平等型的,双方的合作方式决然不同。在我国目前阶段,绝大多数情况属于双主体合作模式,即学校和企业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合作双方均作为独立的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与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

其次是制度,即校企双方用章程、条例等约定的义务和权益,这是校企合作的基础。校企双方必须认真分析自己在校企合作中要承担哪些义务,可以享受到哪些实惠,经过考量后,以要约条款的方式加以固化。制度是规范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行为,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石。

再就是要形成机制,机制是校企双方依据相关制度解决、协调双方合作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和责任等关系的具体措施及实施过程,制度是死的,是躯壳;机制是活的,是灵魂。机制的形成是校企合作关系稳固长久的体现,也是校企合作追求的目标。机制形成了,校企合作育人的关系就理顺了,譬如人才需求预警,如何采集信息,如何对信息进行处理,企业界需要做什么,学校需要做什么等。

平台、制度、机制是校企合作稳固持久的三要素,而其中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尤为重要。校企合作过程中,双方之间各种利害关系如何平衡,如何取得联系,碰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不能靠董事会和理事会,要靠双方成立的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多层次的问题联系、协调与解决体系,也包括双方相应的内部制度。因此,机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机制建设的内涵。

3.3 要把学校的育人主体地位作为原则

高的人才培养质量既体现在就业率和初始就业的质量上,又要体现毕业生的职业发展问题,校企合作不能拿人才培养质量去妥协,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是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最大也是最主要的利益诉求,不能靠降低人才培养质量去换取企业合作,也就是说必须坚持学校的育人主体地位。

校企合作一定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任何一方,包括学校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否则,这种合作是有害的,当然也不会持久。

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育人不是一件新事物,但是,把校企合作的重要性提高到今天这种地位是过去没有过的,原有的靠人情维系的校企合作关系必须被新型的、形成机制的合作关系所取代,尽管这种关系开始是比较脆弱的,但是,只要高等职业院校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找准校企双方的利益契合点并不断加以推进,校企合作育人长效机制就会形成并不断完善。

切记,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手段,不是目标,在推进校企合作时,不要迷失了自己。

参考文献:

[1] 姜大源.中国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经验与规律[J].职业技术教育,2011(19):5-10.

[2] 黄日强,邓志军.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管理[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2(4):81-83.

[3] 侯静.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优势、走向及启示[J].继续教育研究,2007(4):62-63.

[4] 雷正光.德国双元制模式的三个层面及其可借鉴的若干经验[J].外国教育资料,2000 (1):78-80.

[5] 余祖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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