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中合同和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

2013-03-27 20:52
对外经贸 2013年1期
关键词:装运装船卖方

吴 雷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一、海上运输的重要性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虽然存在通货速度低、海上风险较大的缺陷,但是凭借其运力强、运费低以及对货物适应性强等优势,加上地球特有的地理条件,使海上运输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80%以上是通过海运实现的,由于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的快速发展,不仅使货物运输向集合化、合理化方向演变,而且节省了大量的货物包装用料与运杂费用,减少了货运损失,缩短了货运时间,保证了货运质量,从而大幅降低了货运成本。

二、海上运输中常见的合同及提单风险

(一)装运时间的风险

1.附加条款的规定

附加条款往往是为了规避风险而订立的,如买方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即是明显的买方规避自身风险条款,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而卖方往往会在备好货之后无法得到买方确认无法发货,直接导致仓储支出及收汇的延迟。

2.确定日期和模糊日期的规定

在实践中,存在规定某一特定日期装运的做法,如“于2012年11月5日星期一装运”。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签订合同和实际发货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备货期,具体的装运时间要视卖方的生产备货及租船情况而定,因此保证在选定的某一天将货物装运较难做到,使卖方面临较大风险。与规定确定的装运日期相反,有时在合同中会规定近期装运,如“迅速装运、立即装运、尽快装运”等。对此类模糊规定,各国并无统一解释,因此在执行中屡屡发生纠纷。对卖方而言,可能因为此类条款而无法按正常程序交货,导致不必要的开支。

(二)租船订舱的风险

关于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在进出口合同和租船合同中如果规定不一致或不明确,经常会导致进出口双方受损。如“合同中规定卖方供货船到达某港口后,买方负责在一周内将承运船舶的货物卸完,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买方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滞港、滞期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在买方看来卸货时间从进港后起算,而对承运人而言,则从进入锚地起算,因此卖方一定要确保两份合同中对卸货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海运提单的风险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凭此证明海运合同的成立和海运货物已经由指定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海运货物的单据。海运提单是对外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作为物权凭证广泛使用也带来了很多风险,如无单放货、伪造提单、预借和倒签提单等。

1.无提单放货的风险

无提单放货,也被称为“无正本提单放货”,是国际贸易中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给并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指定收货人。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指定收货人,将严重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仅违反了海运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同时还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

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是由买方指定承运人,并提示卖方将外贸合同项下的货物交给该承运人在其国的代理人。该做法是双方确定的,本无可指摘,但近来国外不法买方借助指定承运人的便利实施欺诈的案例却持续高发。买方在外贸合同中借助FOB术语与特定的承运人勾结,以无提单放货的方式骗取卖方出口货物,致使卖方钱货两空。

2.预借和倒签提单的风险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应当在海运货物全部装上指定船只后签发,必须保证签发日期的真实性,即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视为货物装运日期。预借提单指的是提单在海运货物并未全部装船时,或者海运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并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则是指承运人在托运人的要求下,在海运货物装船后,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其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无论是预借提单还是倒签提单,海运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迟于提单上标示的签发日期,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据以顺利结汇。但这种方式对收货人来讲则构成合谋诈欺,可能会使收货人承担极大损失。

3.伪造提单的风险

伪造提单是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实际装船数量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而欺诈者(主要是卖方)用伪造的足额提单以及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收汇等行为。《UCP600》中第十四条规定,只要单据满足信用证的规定要求,银行即应凭单付款,且不必审查单据的来源以及单据的真实性。正是由于这一规定,少部分不法商人即利用该规定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虽然受伪造提单欺诈带来损失的大多为收货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也会受到牵连,尤其是在货物量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存在着托运人和承运人相互勾结、共同欺诈的可能性。

三、海上运输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装运时间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格审查合同条款,适时转移风险

订立合同时应以实事求是为准则,并严格加以履行,防止任何与条款不符的风险发生。对于自身不擅长的条款内容,可利用合同将其风险转移出去。例如,可把有关运输环节交运输公司以有效规避运输风险,或利用完善的国际贸易保险体系将可预测的风险以较低的代价转移出去。

2.确定好装运的时间范围

在买卖合同中确定装运时间时要充分考虑备货及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确定一个时间范围作为装运时间,这样可避免确定日期和模糊日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租船订舱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合同中附加有关滞期费用承担的特别条款,该条款无论为补偿性或绝对性,均是独立于租船合同的买卖合同条款。它通过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对CIF条件费用负担重新划分,并与租船合同相配合。这对于平衡买卖双方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1.卖方谨慎选择FOB贸易术语,以防止承运人无单放货

作为卖方,在订立外贸合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为控制风险最好采用CIF条款,拒绝FOB条款,以便由本方实际控制货物的海运环节,并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即可有效地防止承运人的欺诈。

2.杜绝或从严掌握倒签和预借提单的使用

以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办理交单结汇,不仅损害了外贸公司的形象及外运公司的信誉,并可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当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卖方在订约、订舱、备货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卖方还要加强对履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及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配合,必要时应设法事先接洽客户,还要充分掌握有关装运期的规定。卖方应严格按信用证的规定装运货物,以正当手段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以维护公司良好的信誉。此外卖方和承运人应当共同努力,充分把握信用证准则,严谨制作,保证海运提单严格符合国际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3.选择信誉好的卖方并审核提单真伪

对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一般为买方)来讲,首先应当在交易前对潜在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若对方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和较好的信誉,不会随意毁约,则可以考虑与之达成交易。其次,开证申请人在开证银行获得海运提单后,应及时审核提单的真伪,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处理。最后,开证申请人还要加强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质。

[1]李洁.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市场论坛,2010(3).

[2]曹晶晶.论海运提单的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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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豹.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研究[J].中国商贸,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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