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术”、“势”:韩非的君主治国方略

2013-04-06 08:14杨蓉荣
唯实 2013年7期
关键词:群臣之术韩非

杨蓉荣

“法”、“术”、“势”:韩非的君主治国方略

杨蓉荣

韩非是战国时期法家的集大成者。他全面吸收儒、墨、道、法等各学派治国思想并加以改造,形成了以其人性论和历史观为基础、“处势抱法行术”为核心内容的君主治国方略。

一、“势”,是君主的资本,也是君主奋斗的目的

“势”是韩非缔造的君主中央集权理论的核心。势治是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慎到的学说,韩非吸收了慎到的思想,认为势有两种:其一,在《功名中》言:“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而锱铢重,有势之与无势也。”这里的势是指自然的、本来就存在的客观形势。自然之势很难改变,有明主处势治国就不会混乱,而暴君处势则使国家无法治理。其二,势是指人为的权势,是指君主如何运用和保持自己的权势和地位,威势是征服天下利器,是君主行法讲术的重要保障。

韩非认为“贤”、“势”并治是很难兼得的,他把“势位之足恃”与“贤势之不足慕”完全对立起来。但即使不“贤”,君主可以用“法”,“法”、“势”并治,则免去了“千世乱而一世治”的忧患,因为“中才”是常有的,而且可以培养。韩非倾向于中等之才的“中君”最适合做君主。他不关心圣人与天子的关系,反而宁愿一直处于常规状态下,不奢求尧、舜那样的仁慈爱民,也不用担心出现桀、纣般的昏庸暴政。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在韩非的笔下,国君是国家唯一的主人,臣民是不折不扣的奴仆,这与儒家提倡的“君君臣臣”的思想,虽理论出发点不同,但是内容和归宿如出一辙,都是无条件地推崇君主专制集权。韩非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臣民要“捍卫”君主的威势。《功名》中说道:“人主者,天下一力以共戴之,故安;众同心以共立之,故尊。”

君主在位,治理国家臣民的最终目的是巩固权势,而对君权的最大隐患就是大臣。君主必须防备重臣擅权,尤其要始终掌握赏罚大权,避免赏罚大权落入重臣之手。国君如何保持自己的威势?《解老》篇曰:“势在己曰重,不离位曰静;势者重,人君之源也;君人者势重于人臣之间,失则不可复得也。”韩非清醒地意识到“势”的重要性,进而把维护国君威势推向极致,国君不可仅仅自满于取得权势,还必须运用一切手段掌握一切权力,以保持这种威势。为了防止失势,就要掌握赏罚大权,防备任何力量对君权的威胁。韩非将臣子分为两类,那些不惜违犯法规觊觎王权的人叫“重臣”或者“重人”,那些奉公守法的臣子则被称为“贵臣”。他说人主有五壅,即大臣幽禁君主、大臣掌握国家财权、大臣擅自发号施令、大臣行仁义收买人心、大臣结党营私培育党羽。有这些行为的大臣都是“重臣”,君主应该启用“贵臣”,主要是法术之士,以防备“重臣”对君主的权势构成威胁。

二、“术”,是君主运用法的方式,也体现君主的威严

“术”是韩非君主治国思想的核心内容。《韩非子》中谈及“术”甚多,可谓时刻都在提醒治国者不忘南面之术。那么什么是“术”?《定法》言:“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难三》又言:“术者,藏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关于“术”的思想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君主根据个人才能授予官职,根据官职名义来责求实效的“课能之术”;其二,君主凭借对众多事情的了解,暗中驾驭群臣的权术。第二点也道出了“术”的精髓和诡谲之处,就是“术”的形式是绝对不可以公开的,它隐藏于君主胸中,唯此君主才能够得心应手地施展驾驭群臣的诡计。“术”的对象只能是臣子,君臣各有其道,君道无为,君之道在治臣不治民。君主统治人民,只需控制住治民的纲,即管理百姓的官吏即可,不必劳神拘泥于小事。

术治首要手法是“课能之术”,或称“刑名之术”。他认为,有了恰当的名义,并把它摆在首位,事情才可平正,名不正则会偏离正道。所以,在君主治吏上,韩非提出,要据臣子诺言和职权授予事情,通过参验名实是否相符,以考核群臣,赏罚功过之人。韩非对这套“刑名之术”或者“参验法”的研究达到了极端的境地,甚至认为即使“言其小而功大者亦当罚”。他讲了韩昭侯的故事,毫不掩饰地赞赏韩昭侯兼罪典衣和典冠的做法,并在《二柄》中语重心长地说:“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冠之害甚于寒。”为了贯彻刑名之术,韩非告诫君主务必赏罚分明,疏贱的人有功必须奖赏,君主宠爱的人有过也当受处罚。同时,赏罚还必须达到预设的效果。所以,必须厚赏和重罚,才可以使群臣畏惧君主的威严而不敢觊觎君主的权势。

君主还要掌握“自我神化”之术。他认为人主和群臣或相争,或妥协,都力求利益最大化。君主之利在于使臣下不生奸佞之心,保持其威势;人臣最大的利在于得到君主的国家。二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不断斗争。君主在挖空心思监察和禁止奸臣,群臣也在费尽心机地窥伺国君的想法和行动,以便投其所好,谲主便私。所以,君主防奸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运用权术掌握奸佞之臣的行为,二是反窥伺,即自我神化,以防止奸佞之臣对自己想法和行为的打探。

君主必须禁奸防奸。韩非系统总结了历代奸臣与国君的斗争经验和教训,为君主全面介绍了奸佞之臣的活动规律和惯用手法,帮助君主识别忠奸,清楚奸佞之臣。所谓“六微”,是臣下和外敌危害君权的六种隐微手段。韩非运用了大量生动的历史故事告诫君主,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在国内杜绝“六微”,在国外运用“六微”,达到巩固君权的目的。所谓“八奸”,指的是奸佞之臣篡夺君权的八种阴谋手段,君主要时刻警惕臣下的不轨行为。

韩非进一步发挥了申不害的“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的思想,并借鉴老子消极无为思想,发展成了君主积极驾驭群臣的诡谲之术。韩非所提倡的虚静无为和道家的提法已相去甚远,为了“独视”、“独听”、“独断”,表面上看起来去好去恶、去智去能,实际上君主却在暗中主动运用各种防奸课能之术,功劳归于自身,罪过降于群臣。虚静无为还要求“不欲见”。君主要绝对隐藏自己的想法,使臣下无法窥伺自己的好恶,那样臣下才能处于战战兢兢、绝对服从的状态。如果君主在臣下面前表现出自己的好恶和欲望,臣下就会刻意自我掩饰,主动迎合和欺骗君主。所以,君主必须隐藏自己的意图,臣下自然各行其素,显现出其本来面目,这样君主才可知人善任,保持威势不散。

三、“法”,是君主的工具,也规定君主地位的至高无上

韩非坚决主张以法治国,如果不走“法治”之路,则“亡国宜矣”!那么,什么是“法”?《难三》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必须公布于众,“法莫如显”,相比从前法只为统治者悉知,有重大进步;立法权在君主手中,君主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以压服民众,臣若不忠以术治之,而民若不服则以法处之。

法治的提前是国家必须制定和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八说》有云:“明主之法必详尽事。”法律必须详细、系统地规定日常治理中的方方面面,竭力避免法律的漏洞。法律体系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韩非主张法随时代变化而自我完善,君主和官吏治理百姓,要根据已有的法律来定罪量刑。这些主张在法治思想史上有重要价值。

“立法废私,法不阿贵”是法治的精神实质。韩非的立法思想具有很强的功利性。但是,他也非常重视法律的公正性。韩非在《有度》中指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他极力反对有人利用公法谋私利。《诡使》中就说:“夫立法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可见,韩非认识到法对治国的重大作用,君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消除私弊。韩非进而提出“法不阿贵”的思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这里的“立法废私,法不阿贵”,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君主要掌握立法权,法律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韩非直言君主绝对不能受法律的约束,君主甚至是可以不讲道义的。但“法不阿贵”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它超越了儒家“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严刑重赏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它以重刑主义为核心,是法令得以通行无阻,为人民所敬畏的重要保障。法家一贯主张重刑主义,韩非在《饬令》中为重刑主义辩护道:“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其逻辑就是用威吓的手段处罚那些轻罪的人,那么自然不会有人轻易去触犯重罪。他把严刑重罚和国家治理联系到一起,但只注重了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了教育臣民等功能,最终也导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悖论。

“养成耕战之士”,实现富国强兵,是法治的最终目的。在君主看来,国家需要三种人:耕、战和法术之士。国君必须运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人们的职业,或务农,或从戎。法律的作用就是使人民成为君主耕战的工具。由此人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历代君主奉行“趋本逐末”、“一孔之策”了。

总之,君主必须综合运用“法”、“术”、“势”治国理政。“势”是行法用术的前提,没有“势”的支撑,再贤明的君主也不可能治理天下;“术”是韩非思想的核心,以官吏为其对象,内容变幻无穷;“法”是君主治国的手段,“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国家自然治理得当。以上就是韩非的君主观思想的内容,除了专制独裁、趋本逐末、不务德而务法等消极思想,其思想在治理国家上仍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责任编辑:彭安玉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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