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的转变

2013-04-10 20:13樊奕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民诉法监督者民事

李 平 樊奕君

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的转变

李 平 樊奕君

我国检察监督理念的形成有深刻的历史渊源,从古代御史制度,到前苏联和俄罗斯的检察制度,再至新民主主义检察制度,①孙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5-81页。检察监督的理念具有传统型特征,具体表现为实体监督、绝对监督和对立监督的监督理念,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②汤维建:《论中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修改后的《民诉法》,回应了社会各界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的强烈呼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为全面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现阶段,将传统的实体监督理念转变为程序监督理念,绝对监督理念转变为相对监督理念,对立监督理念转变为协同监督理念,全面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

一、实体监督理念转变为程序监督理念: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

实体监督理念,专注于监督司法裁判结果的正确与错误,忽视对裁判结果产生的过程及形成原因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监督。原《民诉法》局限于事后监督、事后救济,修改后《民诉法》引入程序监督理念,对错误裁判结果产生的过程和原因进行监督,坚持依法监督与规范监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方式和手段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对法律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的,严格依法监督,同时重视完善案件受理、立案、审查、抗诉等程序规范,依法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努力提高监督质量、效率和执法公信力。

一是在时间上,由事后监督,即只对法院判决结果通过抗诉方式实施监督,转化为诉讼活动开始时的同步监督。新《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开始的时间为诉讼活动的起始时间。

二是在空间上,由诉后监督演变为诉前、诉中、诉后并重的诉讼全过程监督。监督空间由诉后监督的抗诉再审,拓展为公益诉讼的诉前监督、参与诉讼的诉中监督和审判延伸的执行监督,监督的空间包括行政主管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审判主体的主观程序违法和客观程序违法等情形。①汤维建:《民事诉中监督的立法进步》,《检察日报》2013年6月25日。

三是在内容上,监督重点由审判活动监督,向执行活动监督扩张。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执行监督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渠道,被视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赋予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解决“执行乱、执行难”问题的同时,补强当事人权利,推动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维护法院公正裁判执行的权威性,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绝对监督理念转变为相对监督理念:由一元化监督变为多元化监督

绝对监督理念下,监督内容的偏好通常是基于检察机关自身价值取向的追求,内容表述是基于绝对真理观的纠错,其实现的理论基础是绝对化和神化了的检察机关的绝对理性,过于强调检察机关绝对不容侵犯的司法权威,忽视了对法律相对人诉求的合理考量。原《民诉法》实体监督的事后性特征又过于强调监督的绝对性,而民事审判实体结果的错讹是否需要纠正,应当与当事人的自治愿望结合起来判断,不能单纯依循客观的绝对标准。并且,新《民诉法》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的价值体系要求,要在专注司法结果的同时,体现程序监督的同步性,将绝对监督理念向相对监督理念转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改变单线程的以抗诉为主的一元化监督现状,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监督格局,扩充检察监督的领域,提升监督效能。

一是坚持主动监督、敢于监督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重。民事诉讼活动应当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处分权,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要处理好依职权监督与依当事人申请开展监督的关系,使检察监督真正符合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民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权,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法犯罪行为以外,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处分权,防止和避免因检察监督的不当介入,破坏当事人在诉讼结构中的平衡性。

二是正确运用检察建议、调查取证权等新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明确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工作属性在适用对象与范围上的区别,正确适用再审类检察建议、程序监督类检察建议、执行监督类检察建议、督促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②俞大军:《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定位》,《检察日报》2013年2月22日。通过查询、询问、调取查阅审判或执行卷宗、调取证据、勘验、鉴定等行为,行使新《民诉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通过多种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强化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是形成以抗诉为中心,调查违法行为,开展执行监督、督促支持起诉并进的监督格局。抗诉工作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心,对案件比较重大或裁判明显不公等情况,应当依法进行抗诉。加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对执行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求法院更换执行人员,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①广民检:《找准定位确保民事执行监督实效》,《检察日报》2013年3月6日。同时,积极开展督促依法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工作。督促对国有资产、社会公益负有保障职责的行政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基于法律监督者的职责督促有关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三、对立监督理念转变为协同监督理念:坚持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并重

经济社会由于自身缺陷,需要司法权力、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基于国家权力的一方,表现出同样的侵略性和扩张性,在对立监督理念的指引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处于摩擦状态、矛盾状态和敌对状态,监督者往往形成本位主义的观念,在实践中造成法检关系紧张,难以形成和谐态势。协同监督理念,以司法合作精神,消弭传统二元论诉讼模式的绝对界限,坚持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并重,强调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又要依法审慎行使监督,认真做好正确判决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动态平衡的监督效果。

一是进一步深化民行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明确省院、地方院和基层院在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同级监督,坚持内部整合与外部结合,优化检察资源,实现总体统筹,发挥最大效能。民行检察部门要加强与控申、案管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提请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加快案件流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与自侦、刑检、预防部门的协作,建立案件线索发现、处理结果双向移送、预防工作机制,明确移送条件、衔接程序、配合方式和预防措施。

二是建立健全外部协调配合机制。自觉服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和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健全与法院信息共享、案件进展通报等经常性联系制度,建立健全正常有序的工作机制,强化检察建议、督促支持起诉等措施的法律监督效果,共同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贯穿于民事检察监督全过程。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下,重视“检调对接”机制建设,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衔接配合,形成息访息诉的工作合力。依托民事检察的职能作用,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坚持结合办案维护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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