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涉金融执行案件现状分析
——以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审案件为例

2013-07-03 13:25唐荣刚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债权金融机构

唐荣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336)

●法治上海

上海市涉金融执行案件现状分析
——以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审案件为例

唐荣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336)

本文着力就上海一中法院近3年来所受理的163件涉金融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系统阐明涉金融执行案件所呈现出来的5个方面特点,及其对案件执行所带来的影响,进而深入剖析导致涉金融案件执行难所存在的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与理论阐述等方式,为破解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寻求了三个方面的解难路径,以期为此类难题的解决提供社会、法律等层面上的探索。

涉金融执行案件;现状分析;难题破解

2009年,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呈现出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势头。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法治对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保障,无疑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得以全面推进的重要保障。而以金融机构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情况,则是法治保障中心建设的重要衡量指标。现就该院近3年来所收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情况作一分析,以期为后续保障上海金融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有所裨益。

一、涉金融执行案件现状与分析

自2010年1月起至2012年12月底,该院共受理涉金融执行案件共163件。①根据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普遍认知,以及本院涉金融执行案件收案类型的实际,本文权且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8类金融主体为申请执行人,且涉案纠纷均系金融纷争的案件列作本文所研究的涉金融执行案件。其中,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的案件为20件,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2件,其余的141件,均为该院一审裁决的案件。

(一)各金融机构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情况分布

上述163件案件,各金融机构为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存在着很大差异,具体的分布情况见下表(统计单位:件):

从表中可知悉,商业银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已占据着上述案件总量的62%。这一现状,与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中所占比重,以及与其业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广泛性是相吻合和相匹配的。上述案件,从同比情况来看,整体收案量较前3年有了大幅度的下降,降幅达到了45%。究其原因,一方面,系自2008年5月该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的提高后,一部分案件已交由基层法院受理,进而导致该院一审执行案件收案量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则是该院近年来加大执行威慑力所致。许多涉金融案件的潜在被执行人,基于该院执行的威慑力自动履行了义务,金融机构无需再向该院申请执行,进而导致此类案件执行收案量的下降。

金融机构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统计表(件)

(二)各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执行情况统计

上述163宗案件,总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9.39亿余元。其中,执行到位人民币40.19亿余元,执行到位率为51%。各金融机构案件执行情况见下表:

涉金融执行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统计表(金额单位:万元)

上述统计数据可看出,平均执行到位率虽然达到了51%,较3年前同比平均涨幅为21个百分点,但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执行到位数据差距还比较悬殊,到位率最高的担保公司其执行到位率接近100%,而到位率最低的金融公司则仅接近1%。因此,相关金融机构在信贷风险防范方面还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二、涉金融执行案件特点分析

从上述案件分析情况来看,涉金融执行案件与普通的执行案件相比较,凸显出了五个方面的鲜明特点:

(一)执行标的普遍较大

金融机构对外所发生的业务标的额普遍比较大,进而使得其所引纠纷的执行案件标的额也普遍较大。上述的163宗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就有106件,占到上述案件总量的65%。尤其是商业银行系统,1000万以上的大标的案件更是占到了其全部执行案件的86%。正是涉金融执行案件标的额的巨大,执行双方对此都尤为重视,使得执行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案件双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高度关注。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牵制与干扰的情况。

(二)风险防控意识较强

经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余年来的洗礼与磨炼,我国金融机构在商业经营风险防范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体现在涉金融案件纠纷方面,就是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在经营金融产品时,大多都对对外发行的债务设定了必要的债务保全措施。以上述163宗案件为例,90%的金融机构在放贷之时,都为债权设定了必要的债务保全措施。尽管其中有许多的债务保全措施在保障债权足额兑现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较之其它商业主体而言,不论是风险防控意识,还是实际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手段等方面都要强得多,进而有效地降低了债权兑现风险,这为法院的后续执行奠定了必要的债权实现基础。

(三)债务保全的安全性较弱

虽然我国金融机构在对外商业经营中,确立了较强的信贷风险防范意识,设定了必要的债务保全措施,但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许多金融机构在债务保全措施的采取上,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许多保全措施先天就不具备保障债权足额兑现的安全性。就其所设定的债务保全类型来看,许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业务,仍多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为风险防范手段,而许多承担信用担保的担保人其本身的资信状况就不佳,有的信用担保人在此之外,还为多方重重设保。一旦所担保的案件出现多方涉诉的情况,其便无法承担担保责任,进而致使金融机构的执行债权无法得到兑现。还有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业务,由于许多案件抵押人名下就此一套住房,故该种贷款抵押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本就无法起到对债的保全作用。

(四)实际执行受外部经济形势影响较深

一些金融机构对债的保全除传统的实物抵押等措施外,还涉及有股票、权利凭证质押等。此类债的保全措施,在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丰富担保类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在兑现债权时,受外部整体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弊端也表现得尤为明显,市场行情的好坏以及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决定着债权的兑现与否。如在牛市行情下,以股票对债所设定的质押,待到熊市行情下执行该股票时,所质押的股票一般都无法足额兑现债权。再如前几年以房产作抵押的债权,由于受近年来国家房市政策的调整,限贷限购等政策的步步紧逼,使得一些执行拍卖的房产出现有价无市的不利情形。如某银行申请恢复执行,启动对被执行房产的拍卖程序,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即遇国家房楼政策收紧,第二次拍卖时,打8折后依然无人问津。经预测,即便组织第三次拍卖,基本还得以流拍而告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得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方得令后续的拍卖程序得以终止,否则,双方都将遭受更大的损失。

(五)实际执行所引发的次生问题较多

标的额大的涉金融执行案件,将直接攸关借款企业的生死存亡。上述的163件案件,有61%的案件被执行人已经或正濒临破产边缘,被执行人的成百上千职工由此将面临着下岗或失业的危险。为此,法院的执行行为,总会引得这些利益攸关者的闻风而动。例如,要求申请参与债权分配、扣留职工安置遣散费等,有的地方还会出现被执行人企业的职工,集体到党政机关或执行法院上访示威等过激行为。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和不可测的维稳风险。有些矛盾特别容易激化的案件,往往是执行未动,而维稳则需先行。

三、导致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剖析

上述数据可看出,在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该院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到位情况较以往同期有较大提升,相关数据指标也日趋向好,但涉金融执行案件的执行形势并不容乐观,一些制约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体制性、机制性的问题尚未破解,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破解依然任重而道远。综合当前情况,造成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缘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致使执行难的破解效果难彰。近年来,虽然国家在大力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但其效果一时还难以得到有效体现,一些人非但不将失信作为一种耻辱,反而还将舍义取利作为一种生财的途径和炫耀的资本。如在金融案件中,一些借贷人不守信贷约定,私自变更信贷用途,致使信贷风险失控;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现象普遍,致使公司实际资产与账面资产出现严重背离;通过虚增债务等方式,怂恿案外人参与执行分配,进而摊薄可执行到位债权等。二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致使执行难的问题难以根治。如果说上述不诚信行为影响到的是水质,那么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对金融案件的干扰,则影响到的是水源,其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更甚。特别是有些地方对GDP的刻意崇拜,使得一些金融案件自其产生之初直至最终的执行,整个过程都充斥着地方保护主义的身影。一些地方行政部门为了维护其狭隘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还主动充当案件被执行人的保护伞,在人民法院执行金融案件时进行干预。如该院组织辖区法院赴外地集中执行,在寻求某当地法院协助时,该法院却表现得极为为难,因为该地曾规定执行当地企业时,必须先报经该地招商部门协调。虽然最终,该院独立执结了此案,但该种干预法院执行的现象却非常令人担忧。三是社会对维稳状态的过度倚重,致使执行难又添新伤。由于金融案件的执行,往往决定着被执行人企业的生死,故一些地方便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默许甚至是暗中唆使企业职工采取聚众闹访等方式,给执行法院施压,以迫使金融机构让步。此举,使得涉金融案件的执行无形之中又被添加了一道维稳的社会难题。

(二)法律方面的原因

《民诉法》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第6条则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上述规定,对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此种“和谐”的规定也给我们涉金融案件的执行带来了难题。许多以唯一住房作抵押担保的个人贷款金融案件,因此而无法得以继续执行下去,使得此类担保制度出现失灵。特别是还有一些被执行人借此规避法院的执行,他们原本有多套住房,其一旦发现被抵押的房产可能需要进入执行程序后,便迅速转让掉名下的其它住房,令其符合唯一住房依法不得处置的条件。此类案件,在房产借贷案件以及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另外,当前,我国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文非常少,法院主要依赖司法解释来执行,法律层级的低下,以及所赋予的执行手段匮乏,导致法院执行的权威及效率难以得到有效彰显。虽然国家现在也在调研制订强制执行法,但这一历经多年的工程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

(三)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

在法律风险防范上,金融机构虽然较之其它商业主体规范。但一些金融机构在风险防范中仍存在许多瑕疵,进而造就了执行难问题的滋生。一是偏重放贷绩效,忽视放贷风险。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完成放贷任务,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做得不够深入,对债权的担保做得不够到位。如某信托公司的8件贷款执行案件,只有两起案件设定了抵押担保,其它6宗案件仅设定了保证担保。在执行中,不但债权兑现不了,而且保证人也找不到,导致案件最终无法执行。二是重立案诉讼,轻财产保全。一些金融机构,对纠纷产生后,提起仲裁或诉讼的积极性比较高,但对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措施等则极为忽视,如某类金融机构,6件未设有抵押的案件,仅有一件在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还有某金融案件,被告在某开发区中心拥有千余平米的房地产,贷款时,既未对此设定抵押,一审、二审时也未对该财产申请诉讼保全。最终,在强制执行中发现,该房产在执行立案之前不久,已被当地政府依法收购,致使案件最终执行不能。三是注重做放贷的上篇文章,而忽视做予以必要监管的下篇文章。如某融资租赁执行案件,出租人对租赁物长期不管不问,致使纠纷产生后,在承租人无力偿债时,该租赁公司连该租赁物的下落都无法提供,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还有的金融机构在新贷还旧贷方面审查不严、风险控制不紧,对债务人逐渐丧失基本偿债能力还浑然不觉,致使案件最终执行不能等等。

四、涉金融案件执行难之难题破解

(一)社会层面之解难路径设计

一是全面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近年来,我国在大力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人民银行所主导构建的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摸清申请贷款人的信用底数等信息,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也于2009年建立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重点对一些不守诚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示曝光,对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我国相类似的诚信体系平台还有很多,但其大多呈现出条块分割状态,相互间的互联互通不够,致使其联合规制作用还显得十分脆弱。故,希望国家能够对诚信体系予以整体筹划和建设,切实使涉金融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律之外当需受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制约,进而推进涉金融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二是全面拓展社会救济的渠道和范围。当前,法院在执行活动中遇到一个难以自拔的困境,即被执行人名下有价值不菲的房产,但法院却依法不能予以处置变现。如个人以房产申请抵押贷款的金融案件,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时,法院则出于保障其生存权的需要,而依法不得对其名下的该套住房予以变现偿债。在此之前,虽然该院曾探索过通过以大换小的方式执行唯一住房,但许多方面还需被执行人配合,否则,许多法律问题单凭执行法院无法得以绕过。此种状态,使得我国的担保制度因此而大打折扣,严重损害到了法律的权威和债权人的权益。而国外许多国家对此则不然,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执行变现措施,被执行人的生存权问题则通过国家另行救济的方式予以保障。执行实务中该种尴尬与无奈,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救济体系与国家的法治建设步伐还很不相适应。该种制度性欠缺,在涉金融案件的执行中,矛盾还不是十分突出,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案件的执行中,矛盾与冲突就显得尤为激烈。一些被害的申请执行人家徒四壁、生活极度拮据,在面临法院依法不能处置罪犯名下的唯一住房时,被害人及其家属极易出现上访甚至引发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故,希望国家能够将因败诉而遭致生活无着的人纳入社会救济范围,而不应将该社会责任推向申请执行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以便法院依法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平衡申请执行人的心态与权益。

三是全面提升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水平。构建社会联动体系,把法院的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链接,并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各联动单位则在收到法院协助文书后,根据协助执行的内容,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如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出境,并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转移、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协助查询、确认被执行人身份等有关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就土地权属、采矿等权利的转让、取得等进行必要限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买卖、过户等进行必要的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查询、冻结、划拨等协助义务,对被执行人的贷款进行必要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的抵押登记、营业登记、公司、企业的注册等情况及时告之法院等。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受到必要限制,以此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二)法律及法院层面之解难路径设计

一是及时修改和补充现有执行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法院的执行工作基本依靠大量的司法解释作为执法依据,此种状况,与执行工作实际很不相适应。在面临执法依据法律层级不高困境的同时,我们还面临许多执行立法上的空白点与模糊点,严重制约到实际执行工作的开展。如,在上述某金融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曾对涉案债务依法设定了抵押权,故在诉讼中便未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二审时,外地某法院对本案的抵押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该外地法院查封在前,故本案的执行法院无法取得该抵押财产的处置权,而该外地法院则基于其若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在优先偿还本案抵押债权后,其所能受偿的便所剩无几,甚至还可能出现无益拍卖的问题,故其迟迟不启动拍卖或解封程序。而此种窘境,目前的法律尚没有明确的对接解决机制,只能通过法院间的私下沟通协调来解决。此种方式,不仅费时耗力,而且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有时得基于寻求对方法院的协助,而不得不在债权利息等方面作出让步,方能求得对方法院启动财产处置程序或移交财产处置权。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查控与执行处置的操作与程序等,现有法律亦无明确规定。

二是全面发挥现有执行措施的集群打击效应。法院的执行工作,应当是一项尽显硬朗刚毅之气的工作,强势应当是执行工作的应有之义。然而,因执行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法院执行的强制性未能得到有效彰显。故在执行过程中,当确立以强势为原则,以妥协协调为例外的思想,要求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自觉把自己确立为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守护神、法律权威的维护人、社会游戏规则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者,进而把执行工作所应有的强势、强制性置于法院执行工作的主体地位,既要善于用好现有执行手段,更当敢于用足现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惩处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定可适用的强制措施要敢于用好用足,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决不心慈手软,以期综合发挥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的集群打击效应,对不诚信的被执行人予以精确而猛烈的打击,迫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迂回兑现债权的下篇文章。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单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无以全面解决涉金融执行案件中的所有难题,尤其是规避执行行为泛起,使得更多的执行难题的破解,需要我们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由斗勇更多地向斗智转变,以期积极协助申请执行人做好迂回兑现债权的下篇文章。如,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问题,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认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程序却不在法院的执行部门,而申请执行人在另行启动该项程序时,则一般都因苦于没有相关证据而难以令相关法院予以受理。此时,执行法院就应当在金融机构的申请下,对其反制规避执行和迂回兑现债权等行为当予以积极配合,在执行程序中自觉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如通过提取被执行人财务资料进行执行审计等方式,为金融机构另行追责偿债等提供必要的初步证据,以帮助金融机构迂回兑现债权。此外,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等问题,执行法院也可协助申请执行人予以规制。

(三)金融机构自身防范层面之解难路径设计

当强化对外授信业务的规范运作,切实扎牢信贷风险防范的“篱笆”。金融机构当充分重视贷前资信调查,消除贷款安全隐患。在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核实的同时,还应积极主动进行补充调查,以排除各种不符合贷款要求的情况。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情况、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尽可能避免以后被执行人无处可寻的困境。此外,还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资金来源、未到期其他借款情况和信用记录等,这些信息均要一一核实并取得相关书面资料,以备发生贷款纠纷后,及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当激发迂回实现债权的工作热情。从上述163件案件情况来看,各金融机构均只注重了对本案的执行,而对迂回实现债权则缺乏兴趣,没有一个金融机构采取或拟采取迂回兑现债权的办法。此中,可能系受到多方条件制约所然。但长远来说,需加强对此方面的研究,积极取得执行法院的协助,力求在追究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清算义务股东不妥善保管公司财务账册,致使公司清算不能等责任归属方面有所突破,协手规制一些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最大限度地兑现好自己的债权。

(责任编辑:丁亚秋)

DF823

A

1674-9502(2013)05-079-0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07-13

猜你喜欢
被执行人债权金融机构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论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和 “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金融机构共商共建“一带一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国金融机构股价和主要财务指标的相关性分析
西夏的债权保障措施述论
资金结算中心:集团公司的金融机构
最高法:未成年人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解决小微金融机构的风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