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代打牲乌拉渔丁

2013-08-15 00:45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22期
关键词:衙门乌拉皇室

陆 姝

顺治十四年(1657),清政府在乌拉地区设立了打牲乌拉衙门,专为皇室采捕贡品。其中鱼贡成为当时乌拉衙门最重要的供送。打牲乌拉衙门贡鱼的种类繁多,用途甚广,故采捕量巨大。专事打鱼的渔丁任务繁重、俸饷微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研究打牲渔丁的生存状态和历史境遇,有助于认识清政府对打牲乌拉的管理政策和历史态度。

清统治者将东北地区视为龙兴之地,为垄断东北丰厚的物质资源,顺治十四年(1657),于乌拉地区(今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设立打牲乌拉衙门,专为皇室和满洲贵族采捕贡品。打牲乌拉,满语为“布特哈乌拉(butha ula)”,萨英额在《吉林外记》中有如下记载“布特哈,译言虞猎也;乌拉,江也。故有打牲乌拉之称。打牲,汉语也;乌拉,国语也。连读之则以乌拉为地名,于国语不相属焉。”由此可见,打牲乌拉是个地理概念,汉译为江河渔猎之地。总管衙门,即为皇室与满洲贵族采捕东珠、人参、蜂蜜、鳇鱼、松子等土特产品而设的一个朝贡机构。因此,乌拉总管衙门主要负责在乌拉之地进行采捕。“自太宗文皇帝御极之初,专为采捕本朝各坛庙、陵寝四时祭品而设”,不难看出,从太宗皇帝始采捕多用于祭祀坛庙陵寝。除此之外,贡品也供皇室宴饮之用。打牲乌拉总管衙门所辖之地甚广,采捕区域不仅包括松花江流域方圆五百六十余里,更遍及吉林、黑龙江两省,据《吉林通志》记载,其打牲疆域南到松花江上游、长白山以北,北至三姓 (今黑龙江依兰县)、黑龙江、瑷珲,东至宁古塔(今黑龙江省宁安县)、延吉地区、珲春及牡丹江流域,上下数千里,流派数百支。

打牲乌拉衙门贡品种类繁多,其用途可分为食品、祭品、装饰品、药品、军用品和其它用品。在贡品内既有动物又有植物,既有天上的又有地下的,既有水中的又有陆地上的,其品种约有一百种以上,打牲乌拉衙门以东珠、贡鱼、蜂蜜和松子四项为主。贡鱼是仅次于东珠的第二大宗朝贡项目,因东北地区河流密布,打牲疆域又远达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故贡鱼种类甚多。包括鲟鳇鱼、鱼匕鱼、细鳞鱼、鲈鱼、各色杂鱼、鳟鱼、翅头白鱼、草根鱼、哲罗鱼等,其用途不一:鲟鳇鱼主要用于供奉先祖、佛堂各殿和食用;鱼匕鱼主要是用于祭祀陵寝;各色杂鱼主要用于喂养圈养的鲟鳇鱼。清政府对贡鱼数量有明确规定,对供鱼质量也有较高要求。另外,贡鱼也须按时呈进,不得延误。

满族属渔猎民族,为保障皇室经济享用和文化祭祀之需,鱼贡成为打牲乌拉衙门的重要任务。从事捕鱼的渔丁们,工作异常劳累艰辛,且世代为皇室服务。

乌拉打牲丁是专门为皇室采捕贡品的人,按其所从事的差务,分为珠丁、渔丁、参丁、松丁、蜜丁等。珠轩是牲丁最基本的生产组织,打牲乌拉衙门根据珠轩所担负的采捕任务,分设采珠珠轩和捕鱼珠轩两大类。其中,捕鱼珠轩专事捕鱼。打牲乌拉渔丁是捕鱼珠轩中专职负责捕捞贡鱼之人,其来源分为三部分:“一是祖居乌拉的‘所遗满汉族仆’户;二是内务府从外地派来的所属丁户,含贵族的包衣人(家奴)户;三是发遣人犯及抄没之户”,可见,渔丁的出身非常卑微。打牲乌拉衙门设立之初,并无采捕贡鱼之责,康熙五年(1666),定“打牲乌拉壮丁兼捕鲟鳇鱼”,同年,增设16个捕鱼珠轩。打牲乌拉“上三旗珠轩六十五,内五十九珠轩专采东珠、松子、蜂蜜,六珠轩专捕鱼。设领催十二人,内九人专司珠轩等采捕东珠、松子、蜂蜜,三人专司珠轩等捕鱼。下五旗珠轩四十五,内三十五珠轩专采东珠,十珠轩专捕鱼”。有清一代,渔丁人数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乾隆朝以前实行旧的打牲章程,捕鱼上三旗有“打牲丁三百三名”,下五旗有“打牲丁二百五十名”,捕鱼八旗共计“打牲丁五百五十三名”。乾隆朝以后,打牲采捕章程日趋完善,渔丁人数也有所增加,捕鱼八旗共有渔丁近千名。为方便渔丁作业,各渔户大多分布在官通村,“官通迤北的韩屯、打渔楼、北兰屯、三家子、塔库、冷棚、博尔通、小红屯、小白屯等”三十多个沿松花江流域的村落。

渔丁的主要职责就是常年为皇室采捕贡鱼。打牲乌拉衙门常年采捕和贡进鲟鳇鱼和鱼匕鱼。清初,呈进鲟鳇鱼的数量无定额,“捕得鲟鳇鱼壮丁,尽所得呈交”,后与吉林将军每年交鲟鳇鱼20尾,大小八九尺不等。鲟鳇鱼每年分两次捕打。首次从谷雨开始,多用荡捕之法。打牲乌拉衙门每年二月派八名渔丁绑拴荡捕鳇鱼网,至谷雨时节,“出派委官三员,领催三名,头目十二名,打牲丁七十二名,往边外产鱼各河口荡捕,随时送圈圈养”。鲟鳇鱼捕打归来之后,要将其放入柳树泡、巴盐泡和红石砑泡三地进行圈养,每泡派渔丁四名,轮为两班看守,还需另派渔丁捕打各色杂鱼,用于喂养圈养的鲟鳇鱼。第二次捕打则是在立冬时节,多用铁叉于江面上捕鳇鱼,打牲乌拉衙门“出派委翼领一员,委官二员,领催五名,头目五名,打牲丁六十四名,往赴边外伯都讷属界产鱼各河,捕打挂冰色鱼”。捕打鲟鳇鱼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每年所需渔丁三百余人,“铁镩子九十件,铁钩五十件,铁扎枪五十件,网一片,捕用麻绳料二十斛”,以上物品起初由渔丁自备,后由内务府折成银两统一补给。由于鲟鳇鱼的生长周期长,再加上官府和民间竭泽而渔式的捕打,造成鲟鳇鱼资源逐年减少。乾隆四十三年(1778)“朕视打牲乌拉处,上年进来鲟鳇鱼,有八九尺者不等,今减剩四尺,足见该总管索柱,并不竭力捕打。再朕大祀天坛,在正阳门外,见鱼市售卖鳇鱼,大约有一二丈长者。嗣后将打牲乌拉所进东珠、鲟鳇鱼差,着归吉林将军富康安兼理总管”。这说明进贡的鲟鳇鱼越来越小,还不如鱼市上的大。至道光二十二年(1842),所进贡鲟鳇鱼不拘尺丈。鲟鳇鱼分鲜鱼和冻鱼两次恭送,恭送鲜鱼需将其放在盛水的木槽里,用车载至京城。因路途遥远,为保证贡鱼的鲜活,木槽里的水需时常更换,这便需要一批提水、换水之人,其工作是十分劳累的。

鱼匕鱼也是打牲乌拉渔丁采捕的重要贡鱼。因祭祀之需,每年需恭送大量鱼匕鱼,所耗人力、物力也相当巨大。恭送鱼匕鱼始自康熙三十九年(1700),始送六十尾,后来逐年增加。至光绪末年,乌拉衙门“春秋两季共用鱼匕鱼五千三百八十二尾。春季应分送三千二百十七尾,秋季分送二千一百六十五尾”。鱼匕鱼每年在正、八月两季进呈,故其捕打分为夏秋两次。每至六月,由打牲乌拉衙门“出派委翼领一员,骁骑校一员,委骁骑校、委官三员,领催四名,珠轩头目、铺副十二名,打牲丁一百二十名”,另外“由协领衙门出派官一员,领催三名,披甲二十七名”, “往赴松阿里乌拉、斐胡、穆钦、佗霍、那儿并辉发河内,吉尔萨、舒敏公、珠策、胡兰、灌哈等河采捕”。每至立秋,打牲乌拉衙门“出派骁骑校一员,委骁骑校一员,委官一员,领催三名,头目六名,打牲丁六十六名。分为六莫因,往赴东山、舒兰、霍伦、珠策、拉林、三岔河、牡丹江、大石头河、都林、黄泥河子等处,扎亮捕打”。捕打结束后,每五十尾用担夫一名,恭送盛京礼部,以备祭祀之用。

除采捕鲟鳇鱼和鱼匕鱼外,打牲乌拉渔丁每年还要采捕鲭鱼、鲤鱼、鳊鱼、鲫鱼、鳜鱼、发禄鱼、船钉鱼、黄花鱼、鳢鱼、鲂鱼、鲦鱼、白鱼、鲈鱼、鳟鱼等水产鱼类,更仆难数。这从侧面说明了打牲渔丁采捕任务之繁重。

同珠丁、参丁、蜜丁、松丁等其他打牲丁一样,渔丁享有的权利也十分有限,而且生活艰辛、社会地位低下。

渔丁最初并无饷银,布、盐、纸等紧缺生活物资,都需清政府按定量供给。顺治十八年(1661)奏准“打牲乌拉壮丁月给饷银五钱”, “近年以来,生齿日繁,人烟集盛,遇有差徭,别无另款开销,均系该丁自备资斧,实觉困累,若不加恩,难期差遣。请将每丁每月加添银五钱”,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渔丁的月饷银增至一两,尽管渔丁的俸饷银两略有增加,但这一两还要作为差徭的资斧,仍无法改变渔丁穷苦拮据的生活。由于打牲事业不断壮大、食饷牲丁人数日益增加,清政府越来越难支付大量的饷银,遂将俸饷银两大打折扣。道光二十一年(1841)“将吉林、黑龙江、打牲乌拉衙门,应领俸饷银两,每千两应扣平余银二两六钱”。咸丰四年(1854)后,将渔丁的俸饷减改为发给市钱两吊,尽管如此,清政府仍连年拖欠。到了咸丰十年(1860)后,因对外赔款,财政危机加深,甚至出现了全年牲丁饷银分文未发的状况,渔丁的生活十分窘迫,“捕贡无措,糊口乏资,差繁苦累,无暇佣工,不能谋食。官丁男女,逐日赴署嗷嗷求济几至失所”。由此可见依靠俸饷为生的渔丁生活之艰辛。

当然,清政府为提高渔丁采捕的积极性,也相应采取了一些奖励措施。乾隆十七年(1752),乌拉属界内连发水灾,房地冲成沟壕,官丁生活拮据,皆向铺商告借银两,月利甚重。打牲乌拉总管巴格奏,“请将内库赏借银二万两,每月每两作息一分,散给八旗穷苦官丁。仍俟发俸饷时,照本扣回,利息作为恩赏”。又规定,凡属牲丁,“喜事给银三两,白事给银六两”。清政府虽对渔丁采取了一些奖励措施,但仍无法改变其社会地位低下的事实。

渔丁的分工较为繁琐,一切苦役皆由其承担。渔丁每年担负着看守仓库、捕打哲罗鱼、修做上用鳟鱼、看守捕鱼晒网楼房、荡捕鲟鳇鱼、绑拴荡捕鲟鳇鱼网、看守养鱼渚、赴编外捕打圈养鳇鱼之食及秋捕色鱼、捕鱼匕鱼、叉捕圈养鳇鱼、收网入圈、看守捕鱼左右翼办事房、下栅网、坐棚叉鱼、持杆下网、穿冰眼捕鱼、杂役等差务,以上各项差役所需用的渔丁数量已远远超过已有渔丁数量,不足的在看守鱼楼、办事房绑拴鳇鱼大网,及捕打细鳞鱼的渔丁内重复出派。渔丁及其家属也可任意派拨调遣,但其不得自行迁居或从事其他行业,唯一的权利就是终生世代为皇室采捕贡鱼。名义为皇室在册旗民,实为失去人身自由之奴。

总之,清统治者将鱼贡作为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的重要任务,致使大量打牲乌拉渔丁遭受奴役。清政府对渔丁的数量、分布、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出清朝对渔丁的管理十分严格。这些渔丁虽每月有固定饷银,也有时会得到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的赏赐,但并没有改变他们世代为奴的地位,他们完全属于主人所有,没有人身自由,不能从事其他行业,身份卑微、饷银微薄、生活艰难。尤其到清朝中后期,渔丁的生活愈加困苦,社会地位每况愈下。另外,有清一代对贡鱼的捕捞呈现出逐渐下降、难以为继的趋势。过度捕捞也打破了生态平衡。这也使我们感知尊重自然、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1](清)萨英额.吉林外记[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2](清)云生等纂.打牲乌拉志典全书[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

[3]尹郁山.乌拉史略[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

[4]杨永耀.清代采贡中心打牲乌拉[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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