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道德的本质*

2013-08-15 00:54陈锦函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德性本质调节

陈锦函

(文山学院 政史系,云南 文山 663000)

道德是伦理理论中最基本的概念。然而,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家关于道德的本质及其所蕴涵的重要特征的看法却一直存在分歧。古往今来,中国人对道德本质的理解就与西方人存在一定差异,但同时也要看到,二者之间的差异和分歧不是根本性的,也有共同之处。我们在将不同的观点作比较的过程中对道德本质及其所蕴涵的重要特征进行再探讨,希望人们能在追求自身发展和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把促进道德的发展进步摄进自己的视野而加以重视,并在推进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中发挥有益作用。

一、中西方对道德本质的理解之比较

在中国古代,思想家们理解和把握道德本质的范式是将道德看作社会之“道”与个人之“德”的统一体,这一理解范式一直延续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学界基本上都是在社会之“道”的意义上来理解道德的。如有学者将道德解释为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又有学者将道德看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是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国家、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还有学者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也指那些与此相适应的行为、活动。这种理解较之前两种观点要全面一些,但基本倾向还是将道德归之于社会之“道”。20世纪末以来,中国伦理学界开始改变将道德看作社会之“道”的理解范式,而把道德看成是社会之“道”与个人之“德”的统一体。认为“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以及与此相关的依靠社会舆论与内心信念来实现的调节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P234)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伦理学家不主张在“道”与“德”的传统结合方式上阐述道德的涵义及其本质。他们或者把道德归结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所维系的一类社会现象。”[2](P112)或者认为“道德是人们依据人际关系的内在要求,制定出一系列的道德规范,以此来调节各自的行为和彼此的关系,从而表现出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3](P4)或者不对道德作定义性和本质性的表述,只是强调“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4](P213)可以说,中国人进入历史发展新时期以来关于道德涵义及其本质的不同理解,是当代中国改革和发展的社会现实的生动体现,也是道德研究走向繁荣的一个标志。

在西方,道德的涵义及其本质一开始是作为与人的自然性、神性相对应的个人的“德性”提出来的。古希腊智者学派一反此前自然哲学的思考方法,把观察世界的视线从关注“自然”转向关注“人本”,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道德命题。普罗泰戈拉认为:“人是世间万物的尺度,是一切存在的事物所以存在、一切非存在事物所以非存在的尺度。”[5](P27)西方古典人文思想正是从这里起步的。在这种思考方式的变革中,“德性”第一次是作为人的“优秀性”被明确地提了出来的。普罗泰戈拉说,“德性”就是“齐家治国之道,能在公共场合发挥自己的优秀性”。智者学派所提出的关于道德的看法,有一点值得注意,“人”是单个人,“优秀性”指的是单个人的优秀品质,是单个人的品德、智慧与能力的结合体。由于“优秀性”的品质因个体的不同而异,缺乏共同本质和社会标准的说明,所以“优秀性”必然具有相对主义的特征。柏拉图指出,智者学派的这种方法会给民主制国家带来极大的危害,这是很有道理的。[6](P62)

其实,苏格拉底也是在个人品质的意义上阐发他对道德的理解的,但他的方法与智者学派不同。他指出,单个人的“优秀性”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是不可信、不可靠的;思考人的“德性”应当看不同人的“德性”所具备的“形相”,因为众多个人的“德性”含有一种属于“是什么”的共同的“形相”,“一切的德性,因此而成为德性的一种共有的形相”。“形相”是内在的、本质的、普遍的东西,反映这种“形相”的认识就是“知识”,由此他提出了“美德即知识”这个著名的道德命题,丢弃了普罗泰戈拉智者学派的诡辩术。他认为,一个人再“优秀”,如果他不能把握“形相”,那也是“无知”;一个人欲追求善和幸福,就不能夸夸其谈自己的“优秀性”,而要时刻警惕自己的“无知”,反省“自知其无知”,以达到“无知之自觉”的境界。正因为如此,苏格拉底又提出了“认识你自己”的道德箴言,认为只有揭示和说明以不同形式存在的事物内在的普遍特性,才能赋予事物以特定的内涵,提出事物的概念。“共有的形相”——“美德即知识”——“认识你自己”,赋予了单个人的“德性”以“从众”的内涵,从此具备了社会的普遍性,道德由此而形成。这是苏格拉底对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的一大杰出贡献。他的思想经过柏拉图的整理和阐发,提出了影响整个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和社会道德生活的“四主德”即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智者学派开创的人文传统和苏格拉底、柏拉图的方法,认为:“伦理德性是由风俗习惯熏陶出来的,而不是自然本性”[7](P25),“道德是一种在行动中造成正确选择的习惯,并且,这种选择乃是一种合理的欲望。”[8](P331)强调道德是一种与“合理的欲望”相关联的行为选择“习惯”,形式上仍然是个体意义上的道德品质,内涵上则是社会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在西方人的学术视野里,道德的涵义及其本质是一种合乎社会要求的个人品德。这一传统一直延续下来,今天的西方人仍然把道德看成是行为、举止的正直和诚实。

概言之,中国人与西方人理解和把握道德的共同点,集中表现在都承认“德性”即个人之“德”的重要性及其与社会之“道”的联系。其差别主要在于,中国人以阐明社会之“道”及其重要性为前提,清晰地建立起社会之“道”与个人之“德”的统一体联系,而西方人则惯于在模糊的“社会理性”之下强调人的“欲望”和“习惯”的重要性。

二、正确揭示道德本质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通过对中西方关于道德本质的理解之比较,本人认为,正确揭示道德本质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要看到道德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因而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恩格斯说:“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实际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9](P434)因此,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关系发生变革道德必然会发生变化。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大量“道德失范”问题,其中除了“道德堕落”与“道德沦丧”外,尚有大量属于道德进步范畴的因素存在,这种存在正是顺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新道德观念”与传统旧道德观念之间发生冲突的反映,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中华民族道德发展进步的客观方向,只是由于没有得到伦理理论研究的适时提炼、梳理和加工而呈现一种“无序状态”罢了。在社会处于变革的特殊时期,道德现象一般都会呈现一种“无序状态”,随着变革时期的相对结束,这种状态也就随之消失。

由于“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 ,所以,承认道德与一定经济关系的内在联系,就要同时看到道德的基础和对象是利益关系,它说明和调节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及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因利益关系而成为一种事实,也因利益关系而成为一种价值。因此,不能脱离利益关系研究和阐发道德问题,也不能脱离利益关系认识和推动道德建设。正因为如此,道德与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道德生活的永恒主题。道德所涉的利益关系,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决定了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二)要看到道德是知识体系与价值体系的统一体,是社会要求与个人素质的统一体,是精神活动与实践活动的统一体。在中国伦理学界,过去在分析和阐述道德本质问题上都存在一个缺陷,那就是忽视了道德的“知识价值”。道德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首先应当是知识,或是关于道德的真理,即能够科学说明“道德是什么”的知识体系,其次才是价值,即能够正确回答“道德应当是什么”的价值体系。对道德的个体意识也应当作如是观。面对特定的道德情境,人们在认识上首先要解决道德的必然性问题,即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道德是什么”的思想认识问题,由此来决定自己的道德角色,次之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解决道德的必要性问题,实现“道德应当是什么”的价值目标。一个社会如果片面强调道德是一种价值或价值意识,就可能会忽视或忽略道德的真理性内核,超越现实社会发展客观要求推行道德价值,这样易于诱发虚假道德盛行,甚至使道德仅仅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成为一些人沽名钓誉的招牌。一个人即使是出于真心追求道德价值,但如果不能适时地对自己的道德角色作出正确的、是非性的真理性认识和判断,他实现道德价值的选择就可能会引导其误入歧途,使道德在其行为过程中不能真正展现道德的价值魅力。不论是社会还是个体,追求善必须以追求真为逻辑前提。道德作为一种真理与价值的统一体,需要经过一定的理论思维和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实现。理论思维活动的功用在于从理性的层面上把关于道德的真理与价值融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道德的行为准则体系,用以引导社会生活方向,指导人们的行动选择。社会实践活动的功用在于把内涵上的道德真理和价值的行动准则体系变为人们的实际行动,把道德行为准则的可能价值转化为道德的事实价值形态。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强调道德应是精神活动与实践活动的统一体。

道德作为一种真理与价值的统一体、精神活动与实践活动的统一体,应当体现在社会要求和个人素质两个方面。就是说,在每个历史时代,社会道德结构的各个方面都应当体现真理与价值、精神活动与实践活动相统一的特定要求;个人道德结构的各个方面,也都应当体现真理与价值、精神活动与实践活动相统一的特定要求。道德作为一种价值不是凭空生成、发展和不断走向进步的,它是适应特定历史时代的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道德各方面的要求与个人素质各方面的要素,必须是互为逻辑前提、相辅相成的,不能离开应该达到的社会道德要求侈谈个人的道德素质和水准,也不能离开个人实际所能达到的道德素质空谈社会道德要求。因此,理解和把握道德的本质,需要把社会要求与个人素质统一起来。

(三)要看到道德在调节方式上有自己的特殊性。与法律和行政调节方式相比较,道德调节是一种“柔性”调节。法律和行政是强制性的“硬性”调节,不论是认可还是禁止,其命令方式都是“必须”。道德调节,由于依靠的是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以是一种“规劝性”的调节。但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的“柔性”调节并不等于说道德调节是软弱无力的。实际上,“规劝”只是道德调节的形式,其实质内涵仍然是一种“强制”。人们在道德生活经历中会渐渐感知和积累一定的道德经验,产生维护人格尊严的自主意识,这使得人们对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会产生某种敬畏心理和服从倾向,因此一般不会旁若无人地践踏社会倡导的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这正是道德调节的心理基础,它经过系统的道德教育会升华为一种带有自觉理性特质的心理调节机制,对主体的不良选择和接受行为产生一种强制作用,避免违背道德的事情发生。这种带有自觉理性特质的心理调节机制所产生的调节作用,是任何“硬性”调节所无法比拟的,它的作用和力量极大,起作用的范围极广,在一定意义上甚至比法律的力量还要大,这就是道德调节之于其它硬性调节所彰显出来的极大威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出结论,道德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体系,一种特殊的社会精神现象。对道德本质进行再探讨,可以帮助人们在追求自身全面发展和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把促进道德的发展进步摄进自己的视野并加以重视,对于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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