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两岸和平统一的法理基础

2013-08-15 00:51
世纪桥 2013年8期
关键词:和平统一行政区法理

刘 任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香港、澳门回归以后,完成海峡两岸的完全统一,便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日益迫切的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大陆和台湾虽然尚未统一,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国家领土和主权从未分割、也不容分割。我们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报告同时也提出:希望双方共同努力,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前景。[1](P.45)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并作出合情合理安排,这无疑是一个极其重大的政治议题,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命题。

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正本清源

1982年1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首次明确提出“一国两制”概念。他指出:国家统一是整个中华民族的愿望。对台湾九条方针,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2](P.797)1983年6月,邓小平在与美国西东大学杨力宇教授的谈话时,进一步阐述了两岸和平统一的设想: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3](P.30)在邓小平看来,很明显,“和平统一”就是完成祖国统一的“适当方式”。所谓“适当”,就是相对于非和平的武力统一而言,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而是求同存异,大陆和台湾共同完成民族统一,大家都对中华民族作出贡献。这个“适当方式”,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4年6月,邓小平更是把“一国两制”称之为“政策”。他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3](P.58)

1985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正式确定为基本国策。2005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将实现两岸统一的大政方针,转化为国家立法,既重申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和政策,也明确了分裂国家的犯罪表现及惩治办法,以最高的权威性封堵了一切“台独”幻想。

通过梳理,可以看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涵义十分清楚和明确,主要包括:第一、核心的问题是祖国统一。“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3](P.59)第二、和平统一是最好的出路。世界上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还是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解决,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3]第三、“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是地方政府。[3]第四、统一后两制并存,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享有相对独立性和高度自治权。但两种制度并不是绝对均等、不分主次,“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3]

二、“和平统一”的法理问题

实现和平统一,首要的条件是海峡两岸都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坚持一个中国,意味着坚持中国主权和领土的不可分割。在这个共同基础上,两岸双方才有可能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和平统一。如果否认一个中国,那就是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最终使和平统一的基础不复存在。因此,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和不可动摇法理基础,也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本前提。

1992年,两岸两会达成“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构建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九二共识”的核心,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正是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近年来海峡两岸才实现了“大三通”,签署并实施了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形成了全方位交往的新局面。

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快速推进,对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理安排,逐渐成为实现和平统一绕不开的问题。当前,两岸政治关系发展的瓶颈,突出表现在对“一个中国”的法理认知,相应的还有一个对“宪法”的认知。具体来说,就是在以平等协商、实现和平统一的过程中,如何认识和处理“中华民国”及“中华民国宪法”问题。在台湾一些人看来,两岸讲“对等”、“平等”,似乎就是“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等”,“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平等”。推而广之,似乎“一国两制”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也是“对等”、“平等”的了。由此出发,便产生了所谓“一中两府”、“一中两区”、“一中两宪”、“宪法各表”等奇谈怪论。将不存在“和平”和“统一”。

厘清和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是看清历史和现实。从历史来说,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就曾明确提出“废除伪宪法,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派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4](P.1389)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向各国政府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席位和一切合法权利。1972年9月,中日两国宣布建立外交关系,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且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立场。1978年12月,中美发表建交公报,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从现实来看,一个中国原则,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享有和行使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和承认,并均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处理与台湾的关系。

可见,虽然海峡两岸尚未统一,但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已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行使全中国主权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的领土和主权不可分割,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从未改变,中国拥有对台湾的主权也从未改变;国际社会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无权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只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已经获得彻底解决,根本不存在台湾当局加入联合国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际法认可的中国国内的根本大法,也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根本大法,中国内部再没有其他什么法具有这样的崇高地位和法理基础。

三、“和平统一”的法理基础

从法理上说,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和宪法的唯一性是统一的。在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只能有一个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中央政府。制定宪法是一种主权行为,制宪主体必须是国家主权的行使者。无论从两岸关系的历史还是现实来看,中国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全中国具有普遍的空间效力。台湾在事实和法理上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效力范围。

在形式上,也仅仅在形式上,台湾还有所谓的“中华民国”和“中华民国宪法”。但在事实和法理上,“中华民国”早已不能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也不为国际社会所承认,“中华民国宪法”也早已丧失了国家根本大法的合法性和普遍约束力。因此,探讨当前的两岸关系并作出合理安排,必须在“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原则下来进行,也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法律基础来进行。承认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使中国主权的国际法地位,承认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全中国国内最高法和根本法的权威,是两岸和平统一的法理基础。

理论上,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有和平方式和非和平方式两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5](P.5)依据宪法这一条文而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保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这表明: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行为;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地方制度;特别行政区享有非常广泛的自治权,但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条文十分清楚地确定了以和平方式统一后台湾的法律地位。正如邓小平所说: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承认台湾地方政府在对内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3]

综上所述,依据法理和事实,关于两岸和平统一的合理框架和安排就十分明确了,这就是: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此原则下,和平统一后,所谓的“中华民国”将变更为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特别行政区,所谓的“中华民国宪法”将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下位法——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台湾特别行政区将维持现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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