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清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是人们对于合作行为的一种生动阐述。在印象之中,合作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只要有共同的利益与目标,人们就会合作。然而,实践证明并非如此。
传统文化如“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以生动的故事、鲜活的案例告诉我们:合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马克思曾从农民缺乏反抗专制的组织能力而得出“农民是一袋马铃薯”的经典性结论;梁漱溟认为农民团体组织不足及缺乏团体心理,进一步断言中国农民是很散漫的;曹锦清(2000)认为,农民原子化导致他们不能联合起来以应对生产生活的很多事情。贺雪峰(2004)认为,市场化改革使得分散的农民因合作成本高昂而无法达成合作,中国农民合作意愿不强,合作能力较弱。
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加剧了市场竞争,提升了社会风险;高度分散的小农生产形势已经无法适合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竞争。因此,提升农民的组织合作能力,是理论和现实的必然选择。因此,如何认识农民组织化,如何提升农民的组织化水平,成为政府与学界关注的热点。
提到农民组织化,就不得不提到奥尔森的搭便车理论①,其中心论点是:公共物品一旦存在,每个社会成员不管是否对这一物品的产生作出了贡献,都能享受这一物品带来的好处。公共物品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当一群理性人聚在一起想为了获取某一公共物品而奋斗时,其中的每一个都可能想让别人为达到该目标而努力,而自己却坐享其成。这就是所谓的搭便车困境,例如“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他认为,人数的增加会加剧搭便车困境。搭便车理论抓住了一个很重要的结构变量,即人群的数量,以及一个重要的因变量,即获取公共物品的可能性。提供了获取公共物品时社会赖以存在的关键,而人群数量的上升则为公共物品的获取增加了难度。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一些组织的搭便车现象并没有因为人数的增加而变得更加严重,这是因为这些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积淀了一些重要的组织元素以对抗搭便车现象,如组织规范、奖惩机制等。因此,搭便车理论在建构的过程中采用的是逻辑推理方式,而不是经验归纳。
关于农民理性与否的认识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民是缺乏理性的,甚至极端地认为农民是自私、愚昧、保守、落后等非理性的代名词。马克斯·韦伯认为,农民具有不求利益最大化而只求代价最小化的传统主义劳动特征;1947年费孝通先生通过对国内农村社会的调研指出,在“差序格局”中只有分散的,而非独立的农民行为所遵循的规范主要是“礼”、经验或传统;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关系分析古典小农和宗法小农后认为,农民由于无法抗拒自然“弱质性”以及受剥削的“依附地位”使得他们变得麻木和愚昧,他们的行为是非理性的,是需要改造的等等。而舒尔茨等人却提出了另一种截然相反的假定。1964年舒尔茨(1987)提出,农民并不愚昧,他们已经在现有的约束条件下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传统农业是“贫穷但有效的”。林毅夫(1988)认为,许多被视为非理性的小农行为却恰恰是外部条件限制下的理性表现;石磊(2001)也认为,农民是理性的,他们会根据外部环境的制约因素以及所获取的信息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等。胡敏华(2007)也认为农民是理性的,他们能够根据所掌握的环境信息来选择一个最优解,该最优解不仅取决于他们的偏好,也取决于他们所处环境的习俗与规则。
罗兴佐(2003)根据基础不同将农民合作分成外生型和内生型两种,其中内生型分为两种亚类型,一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自愿合作,二是以地域为基础的自治型合作。贺雪峰(2004)则认为,外部环境冲击和破坏了传统乡村的组织资源,“外生型”的合作组织成为农民组织化的有效选择。常伟(2005)认为,农民合作条件是包括潜在的合作收益、农民合作意愿、强大的推动力量以及制度安排等因素在内的综合体,而抑制“搭便车”行为和政府的有效参与是提高农民合作能力的现实有效途径;郝涛(2005)认为,市场化改革动摇了农民集体行动的现实基础,农民原子化趋势导致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出现严重不足等后果,国家应鼓励农民建立自己的组织以摆脱不利的局面;黄祖辉和徐旭初(2006)的研究表明,能力与关系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起着独特的作用。胡敏华(2007)关于农民合作行为的研究评述有两个结论:(1)农民合作行为的产生是合作愿望与合作能力的统一;(2)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支持。
受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院“百村十年”观察项目的资助,笔者和两名研究生同学曾于2012年7月前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D村进行田野调查。D村所在乡为满族回族民族乡,全村回汉杂居,回民占总人口的48%。据当地的老人讲,D村的养牛业正式起源于人民公社时期,高潮时期奶牛达到1500—1600头。受“三鹿事件”影响,奶农将所养奶牛屠宰,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奶牛肉比肉牛每斤便宜4元左右,奶牛皮每张260-270元,而肉牛皮的话则可以达到400-450元一张。据初步估算,“三鹿事件”给奶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达到20%—30%。现在全村约有奶牛800-1000头;养殖方式为家庭圈养。
“三鹿事件”对当地奶牛养殖业影响重大,事件发生后,牛奶收购商不再接受单个农户手中的“散奶”,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托牛所”应运而生。农民将处于哺育期的奶牛送到托牛所,由托牛所统一实行疾病防控、质量检验等,托牛所从奶农所销售的牛奶中收取一部分作为费用。养牛人的生活,早上4点起床,大都骑摩托车到达托牛所,拉草、喂养奶牛、挤奶等,7点左右回家吃早餐,下午4点左右再去,晚上七点左右才回。
1.被动型适应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单枪匹马的个体总是缺乏足够的抗争能力。“三鹿事件”以后,各大奶制品公司纷纷加强了对奶源品质的控制。与内蒙古等地的 “企业+奶站+农户”模式不同,易县D村及其周边地区则采取了“企业+托牛所+农户”的模式。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以强制力的准入机制,“逼迫”农民接受现有的关系网络。农民一旦拒绝托牛所,所生产出来的牛奶就无处销售,因此,农民不得不适应“托牛所”这一新生事物。
“托牛所”的推行有两个潜在性的合理性逻辑:一是“公司+中介+农户”的运营模式,在国内外的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二是“三鹿事件”的恶劣影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家庭散养的弊端。
与过去相比,专业、规范的托牛所给养殖带来了更多的负担。一是,农民每天要起早贪黑地往返托牛所,需要支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二是,托牛所对草料、饲料等的严格把关,降低了农民养殖行为的自主性。
2.主动性选择
奶牛的自然抵抗力低,规模养殖可以抵御风险,奶牛养殖最低规模为3、4头,中等规模为20头左右,最大规模为60头左右。这是因为,奶牛养殖的成本较高,每头奶牛的价格都在万元以上;因此,对个体农户来说,养殖奶牛的规模很难在短时间内扩大。
托牛所的出现,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托牛所对每家每户的奶牛进行登记编号、记录在案,统一进行疾病防治,严把食料“进口关”。作为缺乏资本和技术的农民,托牛所能够为他们提供“保守的稳定”;因此,将奶牛送进托牛所进行集中养殖,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一笔“划算”的买卖。
托牛所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村容整洁。笔者刚到易县D村之时,隐约之间就闻到一股特别的味道;事后才得知,这是由于牲畜的粪便所致。据该村养殖大户LYM介绍,托牛所对牲畜粪便进行集中处理,发展沼气这一清洁能源;既改善了当地的卫生条件,也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3.合作组织运作的理论背景和现实逻辑
在托牛所这一经济合作组织运行过程中,由于它提供的并不是供全体养殖户无偿享有的“公共产品”,农民组织化进程中的“搭便车困境”便无从说起。托牛所采取“加盟”形式,表面上农户是自愿参与,由于裹挟了奶制品公司的市场准入机制,“入则生,不入则衰乃至无法生存”。其实,农民并不缺乏理性,只不过由于文化知识、人生经验、社会阅历的限制,他们通常只能在既定的框架内作出相对最为“划算”的决定;因此,农民的理性是一种“有限理性”。在农民合作问题上,贺学峰教授的观点在此处具有很好的说服力,即外部环境冲击和破坏了传统乡村的组织资源,“外生型”的合作组织成为农民组织化的有效选择。托牛所是典型的“外生型”合作组织,在这一组织运作的过程中,除了征地事宜需要群众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的协助和支持外,在组织建构与运作上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并没有过多地依靠传统乡村的组织资源。
农民合作,归根结底,在于扩大老百姓自觉自愿的社会参与。在农民合作问题上,西方学者大体有两种解释思路:一是经济学的成本——效用逻辑,即强调合作双方乃至多方通过资源交换和社会分工实现利益最大化;二是强调社会因素的影响,比如传统习俗、血缘关系以及公共事务上的“搭便车困境”和博弈论上的“囚徒困境”。
中国经验里的农民合作,通常都投射下社会变迁的身影。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持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农民生产、生活的自主性进一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农民合作的难度。作为分散的“马铃薯”,原子化的农民,社会动员和集体合作并非易事。据时任D村党支部书记的ZKJ介绍,由于没有硬化,加上运送肉牛、奶牛的车辆频繁进出,村级公路残破不堪;天晴时尘土飞扬,下雨时泥泞不堪。村里曾试图组织村民通过集资、出工等方式修复村级公路,村民很快地分成了三个阵营。一是积极踊跃,愿意出资出力,这一部分人大都是养殖大户,对改善交通有着迫切的利益诉求。二是持“观望”态度,这是一种随大流的从众心态。如果大多数人都出钱出力,这部分就会采取合作态度;如果大部分人都不出钱出力,这部分人就会采取“不合作”态度。三是抱着“搭便车”的心态,既不想出钱也不想出力,却愿意无偿享用“公共产品”。这一部分人中,有少数缺衣少食的困难群体,但也不乏一批妄图“坐享其成”的“看客”。
托牛所这一经济合作组织的成立,是外来经验和发展模式的复制,是“外生型”,而不是“内生型”的合作组织。除了托牛所以外,当地并没有什么群团组织。由此观之,即使有地缘、业缘优势,当地的社会组织发育水平较低,也是影响农民合作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农民合作既是一个经验性社会现象和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伴随着社会流动的加速,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乃至陌生人社会转变,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中国农民合作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完成从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向符合社会化生产的契约为主的现代合作形式转化。因此,当下的农民合作,既要充分运用传统优势,也要积极促进合作方式的现代化转型。
农民合作作为一个错综复杂的现实难题,既需要文化上的适应,也需要政治上的法制化,还离不开经济上的规则化。列宁曾说,利益触动每个人的神经。加强农民合作能力建设,必须要将社会管理摆放在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解决好群众的利益问题。究其原因,农民作为一个“理性人”,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利益是最重要的影响因子。
最后,我们在观察和分析农民合作问题时,要将其置放到农民现代化进程中去。从过往的经验来看,中国农民的现代化至少应该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生产者的现代化,其解决手段主要是通过教育;二是工具现代化,其解决手段主要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三是生产组织的现代化,其主要治理手段就是合作化。总之,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是一项总体性和系统性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它的复杂性、长期性。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9-73.
[2]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57-159.
[3]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J].政治学研究,2000(3):61—69.
[4]宋圭武.合作与中国农民合作[J].调研世界,2005(2):17—18.
[5]张晓忠、杨嵘均.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和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7(6):133—136
[6]王晓毅.沦为附庸的乡村与环境恶化[J].学海,2010(2):60—62.
[7]李远行、何宏光.农民合作行为的类型学分析——以安徽小岗村为例[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7—25.
注释:
①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1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