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治村与农村基层民主的逻辑

2013-08-15 00:55刘淑芳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治村富人农村基层

刘淑芳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一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立能够让人民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近年来,“富人”治村现象不断在广大农村地区涌现,纵观学界对这一现象的研究也主要是选取了选举、基层民主制度[1]和乡村民主化[2]的角度。

一、“富人”治村及其历史由来

所谓的“富人”治村主要是指由本村的工商户、种养殖大户、企业主等富裕群体来担任村委会主任、村支书等村级主要负责人并成为农村政治舞台上的核心人物,领导农村各项事务。考察这种现象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富人”治村现象有其历史根源。从广大农村地区的治理历史来看,“富人”治村主要是源于乡绅治村的传统。根据费孝通对民国时期乡村治理状况的描述,乡绅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意识形态教化村民;另一方面还要充当公共事业的主持人维护一方的社会秩序。[3]他们在农村地区享有较高的威望与群众号召力,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通常掌握着封建社会最为重要的资源——土地田产,因此经济地位比较高,而通过将土地租用给普通农民的途径使得这一阶层成为维系农民与封建统治者的纽带。在村事务管理中,这一富裕阶层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不二之选”,因为其他人一无足够的闲暇时间,二无最为重要的经济基础。

其次,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特别是在“先富带后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政策鼓励下,广大农村地区许多比较有经济头脑的农民通过白手起家开始走上了致富的道路。通常,他们选择最多的致富途径就是发展养殖业,一点一滴积累资金从而致富,当然其中也不乏通过自主创办乡镇企业走上富裕道路的。他们因此得来了一个响亮的称呼——“致富能手”,也因此在村民心中树立了个人威信。另一方面,工业反哺农业以及各项“惠农”政策的鼓舞,更增添了乡村致富能手争当村干部的信心。

再次,2006年农业税全面废止,在“后税费”时代村干部不再为征收农业税而忙的焦头烂额甚至得罪本村村民而最终“吃力不讨好”。因此,那些本身有自己的事业的农村富人们也可以不必担心为了村中事务而荒废了自家产业,况且担任村中要职还可以更多的去维护自家产业。

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那种一心想为村民办实事以及想在村级事务中一展身手者的存在。总之,“富人”治村现象的产生是各种原因综合的结果。

二、“富人”治村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

农村基层民主与“富人”治村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推广实施催生了“富人”治村还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博弈”?从以上对于“富人”治村现象产生的分析来看,二者的存在有其复杂的内部逻辑关系。2011年上半年笔者参加了本村(A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本次选举的候选人几乎都是村中的“富人”群体,选举过程及其结果所暴露出的问题与现象值得我们关注,首先对A村进行一下简单地介绍:

从地理位置上来说,A村位于东部沿海地区较大的市——青岛市西部,地理位置较为优越;其次,村子靠近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村子郊外有一个青岛市最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本村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也是增加A村财政收入的重要项目;第三,A村基础设施已比较完善,实现柏油路全村覆盖,并有老年人活动中心、幼儿园等社会福利设施等;第四,本村之中不乏个体工商户、私营小企业主等非农经济实体。

从以上对A村的描述以及笔者的现实观察中来看,A村早已经摆脱了温饱问题走上了致富奔小康的道路,从而为参与本村公共事务打下了物质基础,正所谓“温饱足而思进取”。选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笔者注)以及青岛市换届选举意见按部就班地展开。在本次选举过程中两位候选人在村民眼中都是村中有钱有势的富人,为了在本次选举中获胜几乎是“各尽其能”。首先,他们发动本族亲戚四处奔走“游说”以影响选民的“投票偏好”最终投给前者所支持的候选人;其次,利用选民贪图实际物质利益的心理,他们利用晚饭空闲时间向村民派发面粉、食用油、大米等实物以拉拢选民赢得更多选票。在这个过程中,候选双方比拼的除了宗族势力更多的就是雄厚的财力资源,而据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选民最终把两位候选人的“礼”照单全收了,但是最终还是比较看好谁“赠予”的更多,因而也就更加青睐这位候选人,其胜出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另一方面,这也在无形之中形成了一种力量,即对于“赠予”物资或金钱最多的一方候选人的追捧。选举投票地点设在村小学的操场上,根据村委会当日的统计情况来看,村中半数以上的选民(除了外出务工,上学的选民——笔者注)参与了本次投票,场面相当壮观。对于选举的质量我们暂时不多做评论,但是从拉动参与选举的选民数量上来看,本次“富人”竞选对于农村民主化过程的推动力量不可小觑:一方面,村民肯去参与选举就会对选举的过程有所了解,在实际参与过程中培养了民主意识,而最终选择谁的自主权还是掌握在村民自己手中;另一方面,在对于候选人的取舍问题上,选民有自己的判断和见解,即对于村中事务谁更合适的见解,人们不再只关心自家的一亩三分地,更多是着眼于整个村的事务。从某种角度来看这是在民主选举过程中对于“民主决定”的一种体验,从而为以后的民主决策奠定基础。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这对农村民主化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人们毕竟不希望看到这种推动是通过候选人对选民的“贿赂”来取得的,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选民通过自己对于候选人能力的判断,即能否推动整个村子的发展,以为人民服务的标准来选择候选人。

三、“富人”治村与农村基层民主自治

在选举过程中“富人”群体的参与对于拉动选民参与选举投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就“富人”治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并不乐观。富人治村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人治”,但是村民自治并不等于“人治”,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是一项严格的法律制度,村民自治更要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治理机制来进行。

就其“人治”的表现来讲类似于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在论述权威来源类型时所提出来的“卡理斯玛型”权威类型,即领导魅力型权威。“‘卡理斯玛’这个字眼在此用来表示某种人格特质;某些人因具有这个特质而被认为是超凡的,禀赋着超自然以及超人的,或至少是特殊的力量或品质。他们具有神圣或至少表率的特性。某些人因具有这些特质而被视为‘领袖’。”[4]在实际生活中,富人往往因其优秀的个人能力以及带领村庄致富的卓越贡献在村民之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了与人格感召力。最典型的例子当属著名的华西村老书记吴仁宝,在带领村民致富的过程中他表现出了非凡的个人能力与魅力,这使得村民对其十分的信赖与依靠。但在多数情况下,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这种魅力型领导们往往容易一意孤行,把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置于不顾。

在村庄治理过程中,他们由于太过信赖自身的能力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绕过村民代表大会直接做出决定。就A村投资兴建的本市最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为例,在其兴建之前甚至在引进此项目之前本应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村民的意见,但是直到2010年10月二期工程开始动工期间也没有任何关于该垃圾场兴建征取群众意见的报告。此项目动工,村委会采取的“先斩后奏”的方式使得村中大部分村民怨声载道,由于此垃圾场每年夏季都会产生难闻的气味,许多村民几乎不敢开窗。另一方面,由于此垃圾场占地面积巨大——总占地面积225400平方米——不得不征用村民的田地,许多村民因此失去了世代耕种的土地。而面对村民的怨言,村委会只能以进行土地补偿,为村民发放福利等措施进行“搪塞”。时至今日,村民们虽然每年都能领到土地补偿款,并已经饮用上了黄河水,但是对于垃圾场所会带来的污染仍旧很担心。

四、如何引导“富人”治村以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

通过上述论述,“富人”治村有利有弊,如果加以正确引导发挥其有利之处,最大限度地避免其不利之处,相信这种现象的出现能够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

首先,出现“贿赂”选民以公谋私等不良行为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如何监督以及通过什么方式或者由什么人来进行监督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农民在参与本村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往往是以个人身份,他们往往是以被分割的个体存在的,就如同马克思所形容的“马铃薯式”的农民通常处于被分割的原子化状态,他们的组织化程度非常低下。而要形成有力的监督最重要的就是让农民团结起来有组织、系统化的参与本村公共事务。这样做的好处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传统宗派势力的裂解,而且还能够让农民充分认识集体力量的强大,改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现在农村地区最典型的组织有种养殖业协会、老年协会、妇女协会等等,这些组织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民能够更多的关注本群体的切实利益。

其次,加强法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富人”治村应依法进行。富人村官治理村庄的过程中忽视法制的行为,一方面是因为许多富人村官治村的方式通常是参照其治理自身企业的方式来进行的,在这里要认清经商与治村的不同;另一方面是因为当选者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而法律意识淡薄依然是当前农村地区的鄙陋之处。

再次,出现上述缺陷归根结底还是制度上的缺陷,要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而 “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和政治形态,能人富人治理和能人富人政治只是过渡时代特有的过渡性产物”[5]。真正的村民自治是在村民共同意愿的背景下的自治,而不是只凭富人一人的治理,政府应该将“富人”治村的行为规范在制度框架之内。

综上所述,针对“富人”治村这一现象,我们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应该因势利导使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渡时期发挥应有的作用。

[1]崔艾举.从富人治村看村民自治的实施[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

[2]杨国勇、朱海伦.“新乡绅”主政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J].社会科学战线,2006(6)

[3]费孝通.中国绅士[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4]马克思·韦伯.韦伯作品集Ⅱ: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M].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353.

[5]徐勇.由能人到法治: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转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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