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理念回归及创新机制改进

2013-08-27 08:36■张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2期
关键词:法学法律教育

■张 渝

目前我国高校共有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专科在校生达22万人,2010年高校法律毕业生人数为630万人,2011年毕业生人数达到660多万人。但法学专业就业率却偏低,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生的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当年排在187位,2005年排在末位。[1]教育部2011年1至3月对部分高校法学教育情况的调研显示,目前法学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有:短期内专业设置过多且课程简单重复;教育质量监控不力,就业形势严峻;人才培养方式单一,难以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对接不充分;国际化水平偏低,很难适应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我国法学教育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法学教育模式发生了偏差。要克服这一困境,就要反思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回归法学教育的理念,努力改进创新机制。

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现实困境及成因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存在人文精神缺失、与法律职业脱节、高效管理权失范等现实困境,这有深刻的制度原因,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

(一)现实困境

如许章润教授所言:“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总体而言还没有达到我们所向往的理想境界,可能也不太符合社会的要求。事实上,不仅难以提供高端法律人才,即就社会通常一般要求的法学理论水准和操作能力这两个层面而言,既有的法学院训育体制亦且欠缺多多。”[2]

1.法学教育模式定位不准,人文精神缺失。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定位不准表现在两个认知的误区上。其一,将法学教育定位为法律知识的传授。这种认识源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其基本思路是,教师在法学教育中的角色是传授者,传授的客体是法学知识,由此表现为课堂上的灌输式讲授,偏重对规范条文的讲解,忽视其背后的立法主旨以及规范条文与法律实践的融合。其二,将法学教育定位为技能培训。这种认知克服了传统教育的影响,完全从实践的角度来设计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例如,传入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①在这种教育模式下,教师倾向于教会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学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技能而沦为了“匠学”,导致法学教育的“技能化”,只有“技能”而无“人文”。“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3](P531)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应用型人才匮乏。就目前而言,法律职业教育的功能长期被定位为一种上岗后的补充学历培训,这就使法学教育被迫担负着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与此同时,法学教育还有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高层次法律人才需求的缺口仍然很大,鉴于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以及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法学教育很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逐渐形成了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与法律人才供应不足的矛盾。

3.高校管理权的失范。高校是法学教育的关键,高校自身的状况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成败。目前我国高校管理权失范的问题对法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高校内部规章不当、高校管理行为失范、高校教育服务的不作为,其原因在于权力固有的扩张本性和负面作用、教育法制建设的不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等。

(二)成因解析

分析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上述困境,在制度层面上可以找出其成因,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法学教育目标模式与人才培养体系存在冲突。受传统经济体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教育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在设计教育体系时侧重专业教育,通过学科专业的细致划分,详细地规划和设计培养方案。但是,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日益向通才转化,既有的培养体系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改变,因此两者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这是我国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现有的教学模式容易压抑个性,束缚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并遏制学生对某些知识的质疑和批判,学生的主动性、独立性、批判性难以得到发展。在既有的教学方式中,教师往往按已有的教学计划和方案传授知识,整个人才培养体系的设计基本都是强化收敛思维而抑制发散思维。[4]这就造成了现有人才培养体系与法学教育目标模式的冲突。

2.法学教育过程与人才需求之间脱节。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的过程单一、模式刻板的现象比较普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上。例如,教学活动的主体被设置为教师,学生的角色具有很强的被动性,而在最为关键的教学环节上,教学方法没有考虑到学生之间的差异,往往采用统一的教育步调或进度,在知识的传授上也预先设定了知识体系,导致一种填充式的教学方式。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与教育模式不利于塑造学生的独立性,而发散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以及创造性思维对法学专业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在这样的条件下很难培养出这种类型的人才。此外,在现行的法学教学模式中,尽管也会安排实习或社会实践等课程,但总体而言,学生的创新实践机会比较少,这就偏离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从市场角度来看,就是供需之间存在不匹配的现象,逐渐表现为两者的脱节。

3.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对传统路径的依赖。我国传统大学教育的培养机制对人才的全面培养和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可知,我国传统大学的教育管理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以学科专业教育管理为目标,为培养专才服务,与现代大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很不适应。当前,大部分法学院系的学制都是固定不变的,平时的课程安排也有统一的规划,学生往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进度完成各自专业知识的学习,教学授课模式基本采用大班制,考核内容多为记忆性知识,强调理解和应用的较少,这都体现了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对传统路径的依赖。在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个人,往往缺乏求新、求变、求进的创造精神,特别是在今天这样的社会大变迁中,很难应对各种挑战。[5]此类培养机制对传统路径的依赖仍然没有消除,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创新的最大障碍,不但对教师产生不良影响,对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有消极的阻碍作用。

二、法学教育模式的域外借鉴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一贯注重法学教育的概念化、系统性、科学性,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法学教育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科学化与形式化的案例教学之后,迅速推出了形式多样的法学实践性教学课程。[6]综合考察德国、日本、美国以及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可知,(见表1)这些国家高校在选择学生方面拥有高度自主权,由此形成了比较科学的考核机制,即统一考试和单独考试相结合。在法学教育模式上也秉承了与此相适应的“宽基础、宽专业”的设计思路,诸如强调“通才”的培养,以极宽的专业面拓展学生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在教育管理方面,这四个国家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也非常完备,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就业方面均已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大学生就业机制。[7]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在高考制度、培养方式、本科生导师制、就业指导观念等诸多方面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提高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表1 国外法学教育模式比较一览表

三、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理念回归的思路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理念回归的思路就是人本主义。人本主义发端于14世纪的意大利,是一场哲学和文学运动,构成西方现代文化的基础。人本主义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将人看做最重要的价值尺度。当代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对国外的教育改革运动产生了深刻影响。他倡导的“自我学说”理论,形成了一种激进的,促进个人自我实现的“非指导性”教学原则,这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教育的指导性特征的新原则,是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理念之体现。

(一)人文精神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

在现代社会,人本主义体现的是主体性的回归。众所周知,高等教育的外延有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人文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它是传授人文知识、培养人文精神和提高人文修养的教育。[8]法学教育当然属于人文教育的范围,法学教育的本质也应当是人性教育,人文精神对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它的内在要求。

(二)人文精神是国家对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明确指出:“将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教育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抛弃教育的功利主义思想,将人文关怀融入教学中,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此外,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统筹来看,国家应当更看重法学教育的人文精神,其理由有三:第一,法学教育应脱离法条教育、技术教育的窠臼,要对法律内含的价值理念、文化底蕴、社会传统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进行整合,这就要求法学教育一定要以人文教育为基础。第二,法学教育的内容既要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也要有法律职业道德的维系、法律科学研究能力的养成、公平正义理念的树立等方面的内容,积极促成具有程序性、逻辑性、职业性、规范性等特质的法律思维。这就对法学教育的人文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法学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因而缺乏学术自信和批判精神,其症结就在于人文精神的缺位。因此,法学教育自身应当具备学术自信和科学的批判精神。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应当具有职业定向的人文教育。法学教育就是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具有深厚人文情怀、关注当下中国社会、兼具法学理论知识和社会人文知识、通晓法律制度、怀有法律信仰、具备法律思维能力的人。

四、改进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创新机制的路径选择

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克服当前面临的困境,就应当秉承人本主义理念,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人才培养方式、学科交叉培养思路、教学体系、高校管理机制、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两大共同体”的协调发展、质量评价机制等六个方面进行创新机制的改进。

(一)脱离单一的人才供应,重组人才培养方式

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就是人才培养,而实现该职能的有效途径是从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角度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学教育具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特点,“三位一体”的方式容易把个人价值、职业技能和社会服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融合在一起。当然,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化育人的进程中一定要发挥地方能动性。借助高校法学教育的优势,加强法学教育为区域经济服务的力度,既可以部分缓解就业的压力,还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针对性,为区域经济培养更多掌握法学理论、具备实践技能、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法学人才。此外,可以让实践部门参与法学教育,例如华东政法大学与上海各级法院之间就有合作。②通过建立“实践前选拔培训、实践中指导沟通、实践后回访交流”的动态管理模式,结合一系列的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将法学教育项目落到实处。

(二)摸清社会分工的规律,遵循学科交叉培养思路

现代社会的分工日益精细,各种学科之间的融合也愈加紧密,由此也产生了许多新型法律问题,这都需要借助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才能解决。法学教育应当适时地关注学科之间的分化和交叉问题,要深化法学基础理论,克服法学专业学科分割过细的弊端,对深入研究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联性,并最终强化法律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学识水平以及应用能力。发达国家学科交叉的培养经验表明,学科交叉培养模式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充分整合政法院校的学科资源,这是值得我国法学教育借鉴的地方。目前,政法院校除了法学各专业之外,主要还有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金融学等学科,这些与法学联系较密切的社会学科是法律人才学科交叉培养的重要资源。[9]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就要树立“大法学观”,改变传统的单一学科模式,遵循学科交叉培养的思路,培养更多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三)解决适应性、超越性难题,设计科学的教学体系

设计以培养创新人才为主旨的教学体系,其核心是解决法学教育的适应性和超越性问题。具体阐释如下:其一,就教学体系而言,增强法学教育的适应性,需要建立适应社会需要的教育机制。法学教育的适应性是立足于现实与传统,是对人类自我认识的因袭与传承。教学体系的设计,要求高校在课程设置上除了开设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外,还应安排一些与本专业相关的人文素质教育方面的选修课程。在进行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开展一些创新实践类课程。其二,就教学体系而言,增强法学教育的超越性,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来解决法学教育问题,拓展法学教学体系的空间。法学教育的超越性功能,表现在对于当下以及传统功能的突破与革新。而这些突破和革新必须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互联网就是其中一个关键载体,它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时间和空间,这与法学教育的走向相吻合。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应当是个人的终生学习,这就需要超越时空的限制。以互联网为技术支持的教学体系还应当包括高校与社会组织、与法律实务界及时沟通,通过交流平台的设计,形成国家机关、社会组织、高校、社会大众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教学体系,以便捷的信息传输渠道达到知识的供需平衡,再用专业的法学讲座、法学培训、法律咨询等形式完善教学体系。这样设计的体系不仅可以为法律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创造机会,而且其中的应用成果转化平台也会极大地助推地方司法机关、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与法学教育机构的“无缝对接”,[10]并最终实现教学体系内的良性循环。

(四)克服管理权失范,构筑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

教育和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并不能使学校管理超脱法律限制和约束。要解决高校管理权的失范问题,就要以法律的方式明确高校管理权的限度,让权力行使有章可循。此外,还要在程序上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高校在进行管理时,要区分公权和私权的双重身份,不能混淆各自的角色,要明晰自身的主体诉求。在此前提下,高校要树立以大学生发展为中心的理念,学校的办学必须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强调以人才培养为本,将学生的成长、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核心价值取向。同时,赋予学生学习的选择权,培养学生的个性。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强调“弹性化”,例如弹性课程制度、弹性学分制度、弹性评价标准等。这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引导教师与学生积极融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最终形成一个自由、协调、宽松的氛围,法学教育的各个主体在研究学术、传承知识、探索真理、创造文化中最终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11]

(五)融通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协调发展

传统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必要的制度关联,导致法学教育的局限性,这在实践中表现为法学教育囿于法学学科的自我演化和发展,注重自身的体系化,法律职业难以步入职业化的正轨。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整体出发,结合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重构法律人才宏观模式,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融通。[12]法律人才的培养既要符合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又要按照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特殊要求。要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应从完善新的培养方式、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一体化、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共同体建设、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共同体、法律继续教育等方面展开。

(六)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多元化质量评价体系

尽管我国目前有教育评估制度,但就法学教育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来看,还亟须完善多元化的质量评价体系。③在进行具体的指标设计时,既要包括对法学知识技能的领悟程度,又要涵盖人文精神;既要评价法学教育的结果,也要评价法学教育的过程。而且,评价体系应当是动态的、开放性的,充分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即管理者、培训者、学习者本人都可以对教育教学和学习活动进行评价。[11]通过全方位的反馈系统考核和评估法学教育,通过反馈信息寻找进一步发展的突破口,有助于实现中国法学教育从规模的扩张向质量的提升转化。“竞争所产生的优胜劣汰机制是法学教育走出困境的最为经济、最为简捷的途径。优胜劣汰机制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因为,优劣差别只能在比较中显示,没有信息则无从比较。建立一个透明度较高的法学教育评价系统是成本较低而又具有可行性的选择之一。”[13]建立多元化法学质量评价体系为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保障,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大有裨益。

注释:

①由福特基金会资助、全美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以真实当事人为对象,由法学院教师指导和学生参与。全美律师协会于1971年成立了全国初审辩论研究所,训练在法学院讲授法庭辩论相关课程的师资。

②华东政法大学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展研究生法律助理项目,每年安排约100名研究生赴全市20家法院担任为期4个月的法官助理。法律助理项目有别于一般的见习与实习,研究生完全参与到案件审理之中,从庭前阅卷、归纳争议焦点,到旁听庭审、起草裁判文书、开展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等。项目经过多年发展,成为国内开展最早、范围最广、程度最深的法学研究生产学研联合培养项目。法律助理项目得到了上海各级法院的鼎力支持。据该校研究生教育院林燕萍院长介绍,项目实行双导师制,注重教学相长。由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法院带教老师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主要负责学术指导,法院带教导师主要负责实务指导。“双导师”制弥补了单一导师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欠缺,培养过程趋于完整。

③就国外经验来看,美国的做法比较典型。美国的学科评估指标反映了评估者和法学教育自治组织的价值取向,指标体系的设计决定了法学教育产品的规格,也影响了法学院的排名位置。《新闻和世界报道》2009年对184所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的法律博士教育状况的评估指标包括四项:声誉评估、录取竞争程度、就业状况、学生与教师的比例和教学资源占有状况。学术声誉评价占40%的比重,主要是通过向法学界和法律职业界发放问卷调查,通过“公道自在人心”的主观回答来评价。而其他三项则是具体的客观指标,其中录取竞争程度占25%,就业状况占20%,学生与教师的比例和教学资源占有情况占15%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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