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金融支持模式创新*

2013-10-11 10:09汪来喜
中州学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贷款农户

汪来喜

农业合作组织提高了农业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在带领农民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农业合作组织的构成主体是弱势群体——农民,其依托的产业是先天比较脆弱的农业,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外部资金的支持,农业合作组织势必运作艰难。目前正是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金融对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支持还很薄弱,还存在较多金融支持缺憾,制约着农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和作用发挥。因此,有必要对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缺憾进行研究,分析其表现和成因,提出解决的创新模式。

一、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金融支持存在的缺憾分析

(一)金融信贷投放总量远没满足农业合作组织的资金需求

1.从农贷数据看农业合作组织存在巨大资金缺口。农业贷款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农业企业、农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和农村信用社。基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农业合作组织贷款的数据统计,因为农村生产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是农业贷款中的一类机构,所以我们从农业贷款数据进行分析,某种程度上可以佐证农业合作组织资金缺口巨大。自1996年以来,尽管农业贷款余额逐年增长,但是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各项贷款,我国农业信贷增速与各项贷款总额的差距日益扩大,2006年以来农业信贷增速与各项贷款总额的差距更加明显。而农业合作组织在上述5类贷款主体中,相比其他4类主体,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不同程度的资本金偏低、内部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规范、财务指标不符合信贷要求等问题,绝大部分农业合作组织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再以我国涉农贷款数量和已经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两个指标进行说明,截至2012年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全国共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68.9万家,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约17万亿元,假设涉农贷款余额17万亿元全部贷给68.9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得到贷款0.247万元,何况我国农业合作组织数量远多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17万亿元涉农贷款也是绝不会全部贷给农业合作组织的,所以可以推测,农业合作组织得到的贷款支持是很低的。截至2012年9月末,我国已经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8家,其中村镇银行799家,在这几年农村金融较快发展的基础上,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仍有1686个,这些空白乡镇的农业合作组织获取的金融服务无疑要更少。可见,我国金融支持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数量有限,总体上我国农业合作组织资金缺口巨大。

2.从农户贷款数据看农业合作组织的金融支持缺乏。农户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情况一定程度上可通过农户贷款情况得到反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的数据,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和质押贷款构成农户银行贷款的4大主要类型。2010年末的数据显示,农户信用贷款仅占各项贷款的0.9%,抵押贷款的比重仅占各项贷款的1.6%。从这两个很低的数据来看:绝大部分农户不符合信用贷款的条件,抵押贷款也没有作为重要的贷款途径,这也能说明合作社缺乏足够的金融支持。

(二)金融机构没有针对农业合作组织发展量身定做衍生产品

农业合作组织基本由农户组成,相比单个农户的经营规模要大,其对金融需求总量要比单一农户大,对金融产品需求种类也随之增加。通过对农业合作组织的调研,其对金融产品有如下需求种类,顺序如下:贷款服务、贷款担保服务、通存通兑服务、结算服务、农业保险服务、贫穷地区的扶贫服务和合作社理财服务等。可见,位于金融服务短缺的第一位的是融资不足和融资困难,贷款担保服务位于第二位,之所以产生较为强烈的贷款担保需求,实际上正是因为贷款难,是由贷款需求直接衍生出来的,由此说明金融机构不仅没有满足农业合作组织的贷款需求,也没有满足其相应的金融衍生需求。

(三)支持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74亿元,可为1.69亿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00亿元,而同期我国农户总数为2.473亿户,还有32%的农户没有受到风险保障,这说明我国农业保险还比较落后;另外,支持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农业保险险种比较复杂,保险成本较高,其险种的开展更是滞后,这就导致在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为防范风险而谨慎对农业合作组织投入信贷资金。

(四)现行金融体制难以适应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目前,从农村金融体系看,作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农业银行,股改以后注重股东权益和商业效益,主要围绕“骨干支柱”项目做文章,在面向“三农”与商业运作的关系上,对商业运作强调得多一些,而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支持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均明显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功能定位是支持粮棉油企业政策性收购,还没有针对农户和农业合作组织(如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制度安排,几乎没有涉足对农业合作组织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2007年成立虽然确定了“面向‘三农’、服务社区”的零售银行的市场定位,但资金回流农村的业务基本没有开展,资金回流农村的政策刚刚起步,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十分有限。

二、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金融支持存在缺憾的成因

(一)合作经济性质影响了金融资金的投入

1.合作经济的性质导致合作社员投资的短期行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是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合作社筹资主要依赖于集体储蓄或利润留成,如果合作社将部分利润用于生产投资,它意味着社员当前利润分配的减少,未来收入潜在的增加,而合作社经济的性质使社员一旦离开合作社,则失去了对投资的收益权,它导致合作社员投资的短期行为,他们通常用降低合作社资本积累水平去增加社员收入水平,因此合作社员有将合作社收入分尽的倾向,导致合作社进一步投资的资金来源枯竭。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一般是自下而上参股,社员是最终所有者,“一人一票”决定重大事项,其主要经营目的是以为社员服务为主,盈利目的为次,这与金融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相违背,在这种合作体制下,金融机构对农业合作组织信贷支持投入的资金就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金融机构对农业合作组织信贷支持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2.资本薄弱、管理不规范加重了金融机构资金供给的疑虑。由于农业合作组织的主体资格的确立,国家不强求验资核实资本,采取登记注册确立,所以难以确定其注册资金真实性;同时,农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农业合作组织中缺失专业财务人员,使得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前对农业合作组织的资信调查难以进行,金融机构信贷要求与其财务信息存在着严重不对称,这就导致贷款前的逆向选择;而假如发放贷款随后监督的信息成本将很高,极易产生贷款后很高的道德风险;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农业合作组织的后续发展,影响到其后续盈利能力,还款来源缺失,制约金融对农业合作组织规模化生产所需资金的支持。

(二)金融机构与农业合作组织之间的资信屏障制约了金融产品深化

在金融行业中,信息很重要,金融机构与农业合作组织之间存在的资信屏障,也影响到金融结构对农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支持。由于目前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单个社员进行信贷支持,是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合作组织的主渠道,金融机构获取信息主要从各贷款农户处获取,而农业合作组织社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生产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各重要生产环节又是依托合作组织或龙头公司来完成的,致使金融机构未能全面掌握农业合作组织整体的生产、销售、成本、市场、盈利、风险情况等,获取的信息采集不够全面,来源单一。因此,难以对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全程跟踪,难以全面掌握发放贷款所需要的相关资源信息,导致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信心不足,影响到农业合作组织生产所需资金的获得,更难以设计相关金融产品,这就制约了金融的深度支持。

(三)金融体制改革缓慢引发了金融支持创新不够

农业合作组织缺乏金融支持的重要原因是缺乏与其相应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业合作组织经济实力弱小,在我国经济主体中居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其对资金需求数量较小、笔数较多,与长期以来占我国农村金融垄断地位的国有金融不能实现很好对接。而合作金融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灵活性,可以满足不同经济层次尤其是农业合作组织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发展的保障,因此,农业合作组织应该通过自愿的联合实现互助的合作金融。

三、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金融支持模式创新

根据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主要缺少资金支持的现实,要引导金融机构对农业合作组织加大贷款,引进相应的主体,采取直贷、担保、保险、参与组建农村合作金融等方式,进行信贷流程及操作方式的创新。

(一)金融机构+农业合作组织直贷模式

1.商业性信贷+农业合作组织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比较大的商业银行内部成立农业合作组织信贷部,集中办理对农业合作组织的贷款业务,是对规范的农业合作组织直接贷款的一种模式。即对运作规范的农业合作组织的贷款,通过建立一组契约组合,即在农业合作组织内部合作组织与农户签订契约、合作组织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契约,每一个契约模块均为双方自愿接受、符合激励相容原理,金融机构直接贷款给农业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组织取得贷款资金后直接转贷给农户使用,或者是向种子、化肥、饲料等生产企业购买生产资料,并通过合作组织内部交易提供给社员农户。待农户收获后,再将劳动成果统一收购并出售,合作组织用货款归还银行贷款。在这种模式下,对信贷支持的农业合作组织准入要求较高,实际上是金融机构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授信,农业合作组织规模较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保证资金和实物流向清晰,使银行人员操作简便。这种模式可以减少农户还贷上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在资本要素聚集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有其特有的优势。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成立了农业合作组织信贷部,因而一级分行和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二级分行也应设置专门的农业合作组织信贷机构,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合作组织信贷部,积极发挥其对于农业合作组织融资的促进作用。因此,对那些规范运作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业合作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

2.政策性信贷+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在我国,政策性信贷是农业合作组织资金来源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不意味着所有的农业合作组织都能得到贷款,也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无条件满足其融资要求。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支持农业合作组织资金使用期限较长、风险较大、难以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的项目,在融资以后保持其利率的稳定。同时,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支持,鉴于其是弱势群体的集合,需要支持,但支持也要按照金融活动规律办事,其同样必须参与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对它们的融资支持是帮助优者去取胜,而不是保护劣者免遭淘汰。

(二)金融机构+担保+农业合作组织模式

1.金融机构+农业合作组织的内部担保模式。一是信用担保模式。为缓解部分社员的融资难题,“信用户”由农业合作组织直接推荐,农村金融机构严格审核“信用户”,审核通过后对其成员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二是农业合作组织+社员联保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实际上把个体贷款模式下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转嫁给联保小组内的群体中去,一户的违约将会导致整个农业合作组织的信用状况恶化,农业合作组织成员间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实际上,这种方法类似于农业合作组织是最后还款人,因为农业合作组织有一个“集体信誉”问题,如果出现成员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农业合作组织总会想方设法为其还贷,以维持合作组织的“集体信誉”。这样的机制就是放贷机构相互制约的信用发现功能,有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三是互助保证金+社员联保模式。互助保证金由农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筹集,由农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作为保证担保人,把筹集的一定数量资金存入农业合作组织账户,该行根据保证金的数额扩大授信额度(可扩大到保证金的5倍)。四是农业合作组织担保公司模式。为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题,由实力较强的农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业合作组织担保公司,把注册资金作为担保金,并存入农村金融机构,由于有担保金,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数倍于(一般5—10倍)担保金的贷款。

图1 四位一体的网络信用担保图

2.金融机构+龙头企业担保+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在采取第一类农业合作组织内部相互担保的基础上,可以把承担担保的主体放在外部,这就是把与农业合作组织业务来往的采购方或销售方的龙头企业作为担保主体,由于双方之间相互了解,可以利用龙头企业的实力及信誉为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户提供担保功能,建立农户、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各有关农村市场利益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互动合作机制(如图1所示),从而使农业合作组织的贷款风险得到分散和转移。

在金融机构+龙头企业担保+农业合作组织模式中,银行把贷款先贷给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担保并具体将款项通过农业合作组织再贷给社员,用社员上交的原料逐年返还贷款给银行,农业合作组织担保贷款户按期限返还银行贷款。这样,银行或信用社、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贷款社员四方就组成一个网络信用结构,在这个网络信用中银行不直接将资金贷给社员,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组织起着双重担保的中介作用。这种网络及双重担保,银行贷款很放心,龙头企业原料有保证,农业合作组织及社员资金有来源。

3.金融机构+农业担保公司+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在寻找有效的担保机构时,除从内部及外部生意伙伴寻找之外,可组建农业担保公司或让相关担保公司开展农业担保业务,提高农业合作组织的信用度,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得以减小,担保公司又可以通过收取担保费盈利,这是一种参与的三方都受益的制度安排。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就是这一思路。如山西省榆社县政府拨专款成立担保公司,专门为农业合作组织提供再担保,并实行农民贷款贴息的政策,促进了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增强了还贷能力。

(三)金融机构+农业保险+农业合作组织模式

1.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合作组织模式。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三高”属性,有必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承担起补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责任,2004年,我国部分省区(江苏、新疆、四川)开始了以升级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全国将近90%的省市区开展形式各异的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农业保险补贴的预算,2012年截至9月底,中央财政安排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95.5亿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原则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丰补歉、以备大灾之年”,以不盈利为目的,保费筹措由各级财政、涉农企业、农牧民共同参与,故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适宜开发一些成本高、风险大和农户个人无力全部承担的保险产品。

2.商业性保险+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国家除了对农业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外,需建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和中央、地方财政支持农业再保险体系,为农业提供再保险支持。基于农村保险市场广大,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通过政府财政出资支付一定保险费给从事“三农”保险的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起解决部分“三农”问题的保障责任,适宜开发市场竞争、个人能够支付、有一定盈利空间的保险产品。

(四)参与组建农村合作金融模式

1.村镇银行+农业合作组织模式。我国对农村金融的改革内容包含发展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作为新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面向农村、服务社区,农业合作组织自然为其服务对象。一方面,由于村镇银行资本金比较少,所以可以采取让农业合作组织入股的方法,使农业合作组织与村镇银行之间建立资本联系,这样不仅能开阔农业合作组织的金融视野,为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市场扩展空;同时也为村镇银行支持农业合作组织打下了基础,增加村镇银行的金融服务供给。另一方面,农业合作组织的金融需求匮乏,从经济规律上来讲是农村供给不足引起的,是农业合作组织所在地的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竞争不足引起的,农业合作组织入股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对农业合作组织开展服务,就如同“鲶鱼效应”,将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原有的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最后的结果就是使农业合作组织能够享受优良的信贷等金融服务。

2.资金互助组织+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对农业合作组织的金融供给,着眼自身,要跳出就农业论农业的惯性思路,可考虑在农业合作组织内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实行股份合作、信用加盟、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运作模式,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接近农业合作组织,了解其需求,信息收集和和更新成本较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支持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推动生产合作和产业发展;同时,以农户的持续增收收益来保证资金互助社的商业可持续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农业合作组织模式使生产、供销、信用相结合,是农业合作组织的一条可以探索的方法。

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农业合作组织与农信社都姓“农”,农村信用社作为负有支农重任的金融主力军,其与农业合作组织离得近,农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信社,使其成为真正为农业合作组织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能够有效地解决了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的矛盾,能够通过经济利益机制促使农业合作组织、农户积极参与信用社改革;同时,有效减少了农业合作组织成员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风险。

4.小额信贷+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发展,透视出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低门槛政策,为农业合作组织金融服务空间的拓展提供了机遇。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作为一种战略考虑,使一定资金投入小额贷款公司,即可取得股息收入,更重要的是又多了一条较为自主地获取金融服务的渠道。

四、促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金融支持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农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明晰其创新发展方向

目前,尽管金融支持农业合作组织的模式多样,但金融机构作为经营风险生存的企业,控制风险是其生存的基础,每种模式均要求合作组织内部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以解决合作中合作组织信用不高的问题,因此,只有运行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信用的合作组织才能得到金融机构的授信,这就对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打开与现代金融支持对接的通道,可尝试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抵押资产少的问题,金融融资的抵押和担保资产可着眼预期收益和流转过来的土地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并通过金融融资,促进农民最大的资产——土地流转,使农民从传统家庭承包体制下对自有土地的依附中解放出来,实施集约化生产经营,改善农村经济资源配置,加强农业合作组织整合,全面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合作组织股东的收益。

(二)进一步要求金融机构对农业合作组织支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由于“三农”具有弱质性,国家有必要规定金融机构支农的责任和义务,应通过社会责任感培养和政策引导,提高国家商业银行支持农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如在银监会的监督考评中降低或减免农业信贷的税率,设置农业合作组织信贷要求的条款、允许国家商业银行参股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等等,增强国家商业银行的社会服务意识与责任感,努力使国家商业银行在求利的环境下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农业合作组织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其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是随着自身成长而变化,金融作为成熟、高级业态,金融机构管理能力强,就要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合作组织提供适时的金融服务。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做好合作组织规范化改造的基础工作,如注册法人、制定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财会制度等工作;随着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将产生兴办加工企业等贷款需求,前期接触为辨别其还款能力打下了基础,可以有甄别地提供贷款,扶持合作组织兴办的企业发展壮大。随着企业的发展,金融需求规模将不断扩大,种类将逐渐丰富,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综合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信贷资金、个人理财卡、网上银行、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同时,要针对不同类型合作社的金融需求,探索创新适宜的金融产品。例如,对土地合作社要密切关注当地政策动向,与当地政府联合探索土地抵押贷款;针对农机合作社探索创新融资租赁贷款、农机具抵押贷款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兴办企业贷款、购置生产资料贷款、农产品收购贷款等;对资金互助社要探索创新合作方式,有效控制风险,通过批发资金等方式低成本拓展服务“三农”的渠道。

(三)建立适合农业合作组织的信贷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农业合作组织要得到金融支持,就要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其中银行的信贷登记评定制度是一种成熟做法。制定适合农业合作组织的信贷管理政策,合理确定其信用评级标准,农业合作组织就能快速低成本地得到所需资金。这就要为农业合作组织信用评级做好必要的数据准备,建立农业合作组织融资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对照所有制企业评级的要求,统计好资产和负债总额、损益情况等基础性数据,又要统计好融资数量、抵押和担保、融资结构和类型、融资来源情况、贷款偿还情况等融资的基础性数据。农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离不开农业保险体系的保障,国家应该尽快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宏观引导农业保险发展;各省市的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区域性保险业务;在广大农村地区按照自愿互助原则由地方财政、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按一定投入比例成立农业保险基金,逐级分散风险。

(四)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金融体制,健全多元化金融支持

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村生产发展的主体,其类型也呈现不同特点,农业合作组织具有多样化资金需求,没有任何一种金融机构模式是满足农业合作组织金融服务的最佳模式,只有在金融机构多元化的情况下才能优势互补,并极大地满足农业合作组织多种层次的金融需求。根据国外国外经验,要着重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使它们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共同支持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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