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3-10-24 10:05徐秋香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体育教师责任

徐秋香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研究

徐秋香

(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以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为线索,探讨纠纷后的责任认定和赔偿等法律问题,以便为类似问题的处理与解决提供一些必要的法规与法律依据。研究认为:在体育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上绝大多数学校是赔偿者,而且居高不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提出完善赔偿责任机制,将赔偿纳入社会保险范畴,设立专门赔偿基金、并建立“限额赔偿制度”。依靠家长、学校、政府、社会等方面的合力,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好,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顺利进行。

伤害事故;学校体育;法律;责任认定;赔偿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随着学校体育活动日益丰富而出现的一个法律问题。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做了相应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生损害后果的事故。同时强调:“由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和学校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所以,在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进行界定时,可以借助学校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本文依此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界定为:在学校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的,或者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一切体育教育活动内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

对于伤害事故的处理和赔偿问题便成为学校的一个难题。近期的《中国教育报》就刊发了“家长‘天价’索赔,多次围堵学校大门,一边是哭诉的家长,一边是深感无奈的学校——意外伤亡成为高校不能承受之重”的署名文章,特别提出了“校园意外伤亡事故频发,善后成难题;协商解决并不易,校方家长博弈难休”,反映出校方与家长的苦衷。此时只有依据法律的公正判决。

本文将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为线索,探讨纠纷后的责任认定和赔偿等法律问题,以便为类似问题的处理与解决提供一些必要的法规与法律依据。

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认定与赔偿问题

学校在开展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和运动队训练时,最重要的是保证学生的安全,但事实上又不能完全做到。近年的三份调查资料值得关注:其一:全国中小学生每年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受伤的有1.4万余人,其中,体育课上的意外、学校组织旅游出现事故及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占了很大比重。其二:北京市中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几率是比较高的,占到了学生总数的34.6%;在对594名学生进行的一份调查中发现,有108名学生发生过一次体育伤害事故,有36名学生发生过两次体育伤害事故,还有61名学生发生过多次体育伤害事故。其三:在对100位校运动代表队成员(有效回复94位)进行调查时,比赛中发生意外受伤的为25%。因在学校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事件引起的学生与学校、教师在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方面的赔偿纠纷屡屡被诉上法庭。下面的案例都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表1),也成了社会热点,并在学理上引起了很多争论。

表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例举要

以上案件都是通过法律程序得以解决的。在这期间涉及到诉讼、取证、协商、认定、索赔、上诉、结案等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无论是学校、体育教师,还是家长和学生都要承受相应的心理压力和低落的情绪,以至于影响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其中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是焦点问题。

关于学校责任问题的法律解释:学校代为履行其法定监护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但特别强调“这种监护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监护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如是在体育课,或体育活动期间,应履行职责行为,学校和体育教师在管理上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课外自由活动时间,并非履行责任行为,学校和体育教师在管理上并无不当,故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五类。如全部责任:由于学生或学校某一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依次类推。

关于事故性质问题的法律解释:学生参与体育项目的不同,其事故性质也有区别。如足球运动是一项群众性、对抗性、高风险的体育项目,参与者难以避免潜在的人身危险。参与活动有两种情形:一是休息时自愿参加活动而受伤害的,二是教师有组织地安排活动而受伤害的,其司法解释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解释: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都无过错,在此情况下适用于公平原则,法院正是依据这个原则,判决由当事人酌情“补偿”原告的损失,但不是赔偿。第二种情形是学校对有危险活动负有提醒安全、保护和组织管理的义务。在未有告知的情况下受伤,或者证明原告的受伤是在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情况下,学校应承担责任。有责任就要赔偿,如果由学校或学生双方或多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应根据双方或多方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或学生无任何责任,那么学校不承担责任。一般说来,构成赔偿责任的四个条件:①损害事实的存在;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才能构成赔偿的责任。

2 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及分类

2.1 主观原因

2.1.1 因学生自身健康不良导致的伤害事故 如身体发育迟缓、身材矮小、肥胖、贫血、先天疾病、脑发育畸形、身体素质差等。仅以2008年一年为例,北京市就发生了多起学生猝死事故。如大学生猝死于马拉松比赛、晨跑中、三步篮和台阶试验中等等。这些事故与先天疾病有直接关系。对于有先天疾病或健康不良的学生,家长、学校会同体育组和卫生所要协调配合,并予以告知,应有条件地安排一些有针对性的活动内容。

2.1.2 因学生自身缺乏主动性导致的伤害事故 如自己主观不愿意参与相应的体育活动、身心准备不足、准备活动不认真、不遵守纪律、不按动作规范要求操作等。如有的学生在没有保护帮助的情况下自己做高难度或危险动作练习;或在学习内容以外随心所欲的、自行的活动造成的损伤和事故。如体操动作失常,足球铲球动作过大等。作为体育教师应严格上课或活动纪律,组织和安排更加细致、周到,既全面考虑,又要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学生练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 客观原因

2.2.1 因体育教师安排不当导致的伤害事故 如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超过学生正常的承受能力;组织教法不合理,出现严重错误或过失;保护和帮助不合理;对学生体质和疾病状况不了解;体罚学生;体育教师不在课堂中等。在教学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上课两个球,老师学生都自由”的现象,由此而导致的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体育教师应履行“教师守则”,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体育活动,忠于职守,恪守承诺,尊重学生,创造民主、和谐的活动氛围。

2.2.2 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伤害事故 如场地、器材年久失修;场地、器材不标准、成人化;场地过滑或过糙、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场地、器材缺乏专人保管、维修及保养,特别是一些危险项目的器材,如单杠、双杠、山羊等。曾发生在喀左县的某中学一名学生死亡事故,就是因自制的单杠器材(两边木立柱已朽)年久失修,学生在做“骑撑前回环”时,因一侧立柱断裂其头部直接创在地上,当场死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是学校体育活动必备的物质条件之一。在建设和使用时一定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同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人身安全,不要留下安全隐患;场地的日常维修、保养要有专人负责;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2.2.3 非学校所能控制和遇见的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导致的原因并非学校故意或过失,而是在学校控制或预见范围以外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如项目特点或时间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当有学生还在捡回铅球或标枪时,其他学生擅自投掷造成的伤害。其他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过错或过失对学校体育活动中的学生造成伤害。如在外校竞赛或外单位及个人过错或过失造成伤害等。作为学校和体育教师,在组织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之前应有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伤害事故做好多种准备,防患于未然。

3 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规依据

3.1 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单位,也无法行使法定监护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依顺程序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未成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而法律并没有将学校确定为监护单位,这一规定十分明确,但在以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多数家长错误地认为“学校就是孩子的监护单位,由此出现“家长‘天价’索赔,多次围堵学校大门,一边是哭诉的家长,一边是深感无奈的学校”现象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中规定,法定监护人至少有八种权利,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实施。如果不加思索地任意将这种权利人为地转让给他人行使,认为只要学生走进校门,监护责任就自然完全地转移给了学校,那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关系的混乱,从而也就违背了法律规范监护权的真实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将这一规定理解为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就是监护责任的一种转移,从而认为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都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理解同样是错误的,因为监护责任是法定的,而将监护责任部分或者全部转移或委托给他人,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如签订委托协议等。

3.2 学校对未成年在校学生承担的是法定教育监管职责

尽管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这也并不等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就不负任何责任。因为学生离开家庭走进校门,毕竟是脱离了法定监护人的管理,如果学校对在校学生不负监管责任,那么就会使在校学生处于一段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这是很危险的。那么,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究竟应承担哪些监管职责呢?

这些监管职责的范围应是法定的。这里的“法”当然应作为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包括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还包括有关教育管理的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学校管理学生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明确和具体,并非个人片面的理解。

4 从法律和法规的角度提出对策

4.1 体育教师要增强法律意识

应该说,现在全社会的法律意识都在逐步增强,学生家长的法律意识更是如此。当学生在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往往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是社会文明的体现。由于学校体育教育的特殊性,学生在活动或运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伤害事故,轻者稍加休息即可,重者致残,甚至死亡,作为当事人之一的体育教师或多或少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十分必要的。作为学校和体育部门首先要建章建制,要使每一位体育教师明确自己在安全教育、实践操作、器械检查、监督指导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隐患及时解决。组织较大型体育活动或竞赛时,要有医疗安全救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作为体育教师要时刻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伤害事故应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体育教师应从法律的角度,有意识地、经常性地、不误时机地对学生实施体育运动安全教育,要使学生清楚减少或避免伤害事故是实现“健康第一”的前提。

4.2 建立学校安全长效机制

现阶段,在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认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求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从实际的案例中看,多数伤害事故发生后,首选的是由学校和家长协商解决。当责任认定不清,或有较大分歧无法达成和解时,再走司法程序来加以判定。对于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体育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果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难以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妥善解决,这就需要依靠家长、学校、政府、社会等多方面形成合力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生安全和学校正常秩序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所指出的加强学校民主管理的改革路径,推动让家长、社会力量、民间组织、社区人员参与学校办学、监督的机制建设,这才是防止和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长效之策。

4.3 事故赔偿应权衡各方利益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上,应当更加注重协调和平衡学校与受伤害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应尽快确立学校在赔偿中的“限额赔偿制度”。所谓的“限额赔偿制度”,就是在界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学校的最高赔偿标准。如前面提到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五类。学校应有条件地加以赔偿,一般情况下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的最关键的问题是赔偿金的来源问题。众所周知,学校教育是公益性的,不可能拿出过多的教育经费来承担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害学生的损失也往往难以得到全部赔偿。因此,法院或学校应在权衡事故双方利益的同时,必须尽快完善现有的赔偿责任机制,进而对学校的赔偿责任进行风险分担。本文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进行:一是鼓励学校、学生参加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纳入社会保险范畴之中。这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二是设立专门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基金。上海市率先做出了示范,该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在《关于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在校学生伤亡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若干问题的汇报》上提出,可以在全市设立中小学伤亡事故赔偿互助金。“互助金”由学校负责筹措,根据意外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加以适当救济。三是教育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及组织,或慈善机构都可以参与到“互助金”的筹措之中,辅助学校完成资金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本是个老问题,但从法律解决它却变成了新问题,这是我国法律进程中的必然结果。由于体育的特点,活动中伤害事故在所难免,小到皮肤擦伤、肌肉拉伤,大到骨折、摔伤,甚至死亡。这种伤害都会给学生、家长、学校和体育教师带来相应的心理压力和不悦的情绪状态,以至于影响正常的工作和学习。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关键:一是责任认定,二是赔偿问题。责任认定是由权威医学机构做出的,以此做出赔偿。实践证明,在赔偿问题上绝大多数学校是赔偿者。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本文提出完善赔偿责任机制,将赔偿纳入社会保险范畴,设立专门赔偿基金、并建立“限额赔偿制度”。依靠家长、学校、政府、社会等多方面的合力,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好,这样既能保证学生安全,又能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S].2002-06-25.

[2]程 墨,李 翌.意外伤亡成为高校不能承受之重[N].中国教育报,2011-03-21.

[3]韩 勇.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237.

[4]宋大为.北京市中学生同样伤害事故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4.

[5]郝光安,王东敏.体育伤害事故案例解读.前言[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0:2.

[6]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订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0-25.

[7]蔡宝忠,欧加满,代 丹.论体育教师的负面效应[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2(6):30.

[8]周登嵩,李 林.中国学校体育论坛(之三)论文集[G].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38.

On Legal Issues about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 in China

XU Qiuxiang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ohhot 010051,Inner Mongolia,China)

The paper discusses legal issues such as responsibility verification and compensation after sports injury accident in school in order to provide rules and legal basis for similar cases in the future.The results have shown that school is the compensator in most cases.For a better solution,the author offers proposals such as perfecting compensation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including compensation in social security system,establishing compensation fund and Liability Limit System.Only the joint efforts of parents,school,government and society can solve the problem of sports injury accident,which will guarantee the safety of students and regular order in school.

injury accident;school sport;law;responsibility verification;compensation

G80-059

A

1004-0560(2013)03-0059-04

2013-02-12;

2013-03-23

徐秋香(1977-),女,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高校体育理论与实践方法。

责任编辑:乔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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