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 辉 郝晨宇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需要法治保障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与上海法治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
文/郑 辉 郝晨宇
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立法研究所联合召开“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与上海法治建设”理论研讨会。研讨会的主题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关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从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高度,研讨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总方针进一步加强上海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更好服务全市工作大局。来自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致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培生发表重要讲话。
王培生副主任指出,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召开“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与上海法治建设”研讨会,总结探讨如何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很有意义。他结合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实践和探索谈了三点意见:一要深刻领会加强法治建设对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法治建设是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基本保障。这一总方针,只有通过法律的权利、义务安排才能变得明确而具体,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遵循,才能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二要充分认识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对上海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不仅仅局限于产业结构等经济领域的调整,也包括社会、文化等领域,更是发展理念、发展思路的深刻变革和创新。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对上海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法治建设内容上,要更加聚焦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法治建设理念上,要更加突出构建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在法治建设目标上,必须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在法治的各个领域和环节都坚持权利本位,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强法治建设,助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科学立法,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法治环境。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人大工作研究会会长姚明宝,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洪浩,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幅宽,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袁以星,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幼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凌,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周禹鹏等嘉宾先后在研讨会上发言。与会嘉宾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现将研讨会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与会同志针对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与上海法治建设的内在联系,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的类型、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转型面临的法治环境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关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类型和发展转型应遵循的原则,有的观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发展导向型”的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中,政府有着较强的经济职能,积极引导市场实现发展,中国经济有着政策与市场两种动力。这一体制下要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在立法上应考虑几个原则:第一,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型是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第二,转变政府行为方式的关键是构建科学的发展指标体系。特别应当关注国民总收入GNI,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一般贸易出口额及其增加值,外资企业的税收贡献度,内外资企业的相对比重变化等。第三,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既要注重激励又要注重限制。要限制与粗放型发展和不可持续发展相联系的各种经济行为,如限制土地的粗放使用、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各种排放等。第四,从动态变化长期发展的要求进行立法,为政府提供创新、探索空间。
关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背景及其对经济法制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有观点认为,现在土地开发难以为继,环境承受能力愈益加重,节能减排任重道远;以消耗自然资源为主、基于廉价劳动力成本的传统制造业优势不再;人民群众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些都是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原因和因素。面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还有诸多阻碍:一是既有政策覆盖面有限,难以覆盖新型业态企业;二是垄断因素阻碍市场行为;三是相关政策受部门分隔影响难以落地,尤其是一些政策涉及的两个政府主管部门时,其落实更显困难。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对推进上海法治建设,推进“创新转型发展”大有可为。围绕提高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能力加强人大工作,与会同志从履职创新、提高立法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的水平和加强改进经济领域立法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关于人大履职创新,有观点认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对人大依法履职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在履职意识上有新高度。要把推进上海“创新转型”的法治建设工作放在国家整体部署和总目标中思考,放在五位一体的建设中去谋划。二是在履职内容上有新内涵。要走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和知识创新体系,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转化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三是在履职方法上有新创造。以智慧、魄力和韧劲破解立法和监督中难题。
关于立法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的水平,有观点认为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的水平。一要吃透十八大精神,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来指导今后的立法实践。二要开动脑筋,用智慧、魄力和韧劲,采取立法手段,为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三要及时总结上海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固化下来,力求取得制度的先发优势。四要抓紧梳理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做到心中有数,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做好总体谋划和安排。
关于加强经济领域立法,有观点认为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和担当经济领域立法的重任。一是找准方向,增强地方性法规针对性。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项目导向,通过立法建立更符合经济转型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二是把握方寸,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三是创新方法,提高法规的实效性。当前凡是有立法必要性、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各方面认识比较统一的经济立法项目多数已经实施;凡是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现实中还存在较多突出问题、亟需用法律来规范解决的立法项目仍有不少。这就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抓住“关键的那么几条”着力推进,要“在夹缝里作文章”。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与会同志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就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创新行政立法模式和加强金融检察工作等方面作了探讨和交流。
有观点认为,要实现依法行政助推“创新转型”,在观念上要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应坚持以改革促创新、以改革促转型、以改革建制度。二是先行先试也应坚持法治精神的引领、法定程序的规范、法律监督的制约。关于创新行政立法模式,有观点认为,一要加强对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商业模式创新的调查与研究。建议政府部门在起草制订相关政策、法规时,重点加强对新兴商业模式的调查研究。二要敞开立法大门,注意听取行业协会和联合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更多地吸纳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起草。三要整合资源,加强立法综合协调与研判。关于加强金融检察工作,有观点认为一要积极推进金融检查工作专业化,提高工作水平;二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三要加强金融领域犯罪预防,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四要加快金融检察人才培养,提高服务金融中心建设能力。
本次研讨会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者搭建了互动交流的平台。大家畅所欲言,就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与上海法治建设议题互通信息、交换意见、凝聚共识。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对上海进一步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强上海法治建设,提高城市法治化水平,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作者单位:上海市立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