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鲁迅的『立人』思想想到的

2013-12-18 10:25沈启帆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规鲁迅思想

文/沈启帆

从鲁迅的『立人』思想想到的

文/沈启帆

有幸听到上海市委党校兼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客座教授、宝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刘国胜以《鲁迅的“立人”思想和走向世界的中国企业》为题所作的关于鲁迅先生“立人”思想的讲座,聆听刘教授从其读鲁迅全集,谈到他所理解的鲁迅先生的“立人”思想,并结合其亲身实践,与我们分享他的感悟,令我享受了全新的思想盛宴,也带给了我无限启迪,引发了我结合本职工作,思考鲁迅先生“立人”思想给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带来的启示。

鲁迅先生以“是故将生存两间,角逐列国是务,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鲜明地指出了“立人”的重要性,并随之提出了“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的“立人”目标,进而围绕如何“立人”,又申发出关于立人的途径和方法、基本要求、切入点和根本点的一系列论断,回答了每一个中国人面对的最重大、最基本的问题——我们如何活在现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作为地方立法机关,市人大常委会也面对着一个类似的问题——如何做好新时期的地方立法工作;而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一员,我们需要思考——如何“立我”以适应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

“无论如何,不革新,是生存也为难的”。这便是“立人”的第一种途径“改革之路”。鲁迅先生把改革、创新视作实现生存这一最基本需求的必然途径,恰恰是赋予了“革新”以极其高度的重要性。创新需要勇气,改革更难免壮士断腕之痛,然而“生存不是苟活”,在新时期地方立法要继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就必须及时更新理念,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我们需要思考,在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基本完备的情况下,怎样发现社会问题、挖掘立法需求,并从追求数量转向崇尚质量;我们需要思考,在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本市发展面临创新转型的情况下,怎样实现从立法项目到法规内容全方位的与时俱进。这些新的理念,必然催生我们进一步完善立项论证制度,以从纷繁复杂的情势中找准急需立法解决的问题和社会需求,并以此为导向,选择恰当的立法体例、引领法规中的制度设计,使法规真正符合实际的需求,以达成其“有效”、“管用”的质量标准。

“比较既周,爰生自觉”。鲁迅先生“立人”的另一方法是“拿来主义”——“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这是“开放之道”。在我们的立法过程中,可以有两个方向“伸手去拿”,一是群众,二是同行。向广大群众拿的便是民情、民需、民智,公开立法信息和资料、开放审议表决等程序,这些都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强化,从而为从群众中“拿来”搭好台、铺好路的基础性工作;优化征求意见的做法、建立民意反馈渠道、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联合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有所突破,从而提升“拿来”的实际效果的重要方面;更加重视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尤其是发挥代表中的专家资源,正如法制委、法工委已经尝试的就立法规划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邀请代表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等做法,都是提高“拿来”效率的有效途径。向同行同仁拿的则是经验、思路、做法。比如我们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那里“拿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学法制度,从一些兄弟省市那里,我们“拿来”了《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基本要求》。而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计划项目、通过网络征求公众对草案的意见建议等做法,也是我们可以“适时适量”地“拿来”并为我所用的。

“拿来主义”是解决生存问题后谋求发展的捷径。当然,对于“拿来主义”不能机械理解,“拿来”绝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其必然需要对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所取舍,鲁迅先生早有声明:“或使用,或存放,或毁灭”,这样才不至于南橘北枳。比如对于代表、专家提出的立法建议,如果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存放”起来,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不时地梳理分析,一旦时机成熟便能焕发其活力。即便是可以“使用”的,也一定离不开前面所提的“改革之路”,比如常委会组成人员学法制度,在上海,就根据实际需要,衍生出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就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专题给全体市人大代表作讲座的新形式;又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基本要求》,就是我们在学习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指引”的形式发挥主导作用这一做法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后所产生的。这样的创新,在实现工作“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制度的“发展”,赋予了既有制度新的生机。改革之路和开放之道相融于拿来主义,形成了“生存—发展—新生”的前进轨迹。

刘教授对于鲁迅先生“立人”思想的解读还深入到其基本要求、切入点和根本点。刘教授概括“立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诚为本、以爱为纲的待人之道,以及认真、现实、锲而不舍和勇气、理性、谋略的处世之道。这可以启发我们思考,立法中应如何实事求是地正视问题,不回避、不绕道、不避重就轻;立法中应如何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更多地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整体平衡;立法者应如何在“泥土精神”、“一石一木”精神的支撑下,发挥智慧、魄力和韧劲,敢于碰硬、破解难题。刘教授总结“立人”的切入点是“发国人之内曜”,根本点是“让群众自己支配自己的命运”。这又可以启发我们思考,立法中应如何激发、引导并不断扩大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同时又以“不俯就”、“不迎合”、“不媚悦”的态度,科学甄别、取舍,处理好高音与低音、强势和弱势、少数与多数、全民与网民的关系;立法者又应如何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使制度和技术能通过自己的工作发挥出最大效用,从而集全体立法人的力量,铸就其产出的法规的高质量。

正如刘教授所感:鲁迅离我们渐远,然而他的“立人”思想却离我们渐近。在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征途上,当下的我们仍然可以从鲁迅先生的“立人”思想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将鲁迅先生“立人”思想之炬棒棒相传,直至达到所向的目标。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干部,上海交通大学2012级MPA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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