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依法办案

2013-12-19 13:48郭图新
党政干部学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全面实施人民法院矛盾

郭图新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13)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依法办案

郭图新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13)

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依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第一要务。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系统论、认识论和群众观,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范畴指导依法办案,进一步实践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进一步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进一步把握好影响公正司法的基准点和客观规律,对不断满足实践的发展和人民的期待,更好地完成全面实施“五位一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任务,不断地提升司法公信力,打造升级版审判机关,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依法办案;科学发展观;人民法院

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实践经验积累形成的新认识,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依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第一要务,保障人民权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确定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官作为全面实施“五位一体”建设主战场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在依法履行第一要务的过程中,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对不断满足发展的新需要和人民的新期待,更好地完成全面实施“五位一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任务,不断地提升司法公信力,打造升级版审判机关,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依法办案的现实意义

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依法办案,说到底是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的问题。科学发展观是理论,依法办案是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我们所从事的依法办案的审判事业的整体发展提供合理性和合法性,科学发展观为依法办案的审判事业发展方向、追求谋划,以及体制、机制调整提供基本依据,提出时代的最强声音。

从理论方面讲,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不仅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最一般规律,同样揭示了依法办案运行过程中最普遍的问题。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它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以发展的方式解决问题,它揭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最一般规律,它成为指导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最基本的思想武器,是当代依法办案的最高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依法办案的情形如同世界上的其他社会活动一样纷繁复杂,运用科学发展观,掌握依法办案的一般规律,遵循依法办案职业性规律、程序适当规律等的客观要求,有助于坚持和发展能动司法,有助于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科学发展观指导依法办案的意义就在于,依法办案运行的规律永远在科学发展观的掌控范围之内。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这一指导思想,有助于统筹兼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有助于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监督,有助于统筹兼顾提升司法权威与维护法律权威。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依法办案,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从实践方面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依法办案的意义在于,它根植于当下依法办案的实际和时代特征。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将承担更多更重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依法办案面临的全面实施“五位一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全面实施”和“全面建成”考验、深化改革考验、市场变革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必将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当下,全党正精心组织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国正朝着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方向迈进。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全面实施“五位一体”建设形势下,依法办案所面临的大事多、新事多、急事多、难事多,人民法院继续前进所面临的任务之重、困难之大、矛盾之多、问题之复杂、形势之严峻,是必然的,是现实的,更是不可低估的。由于国际局势变幻和西方思潮冲浪所带来的一些人思想上的疑虑和行动上的彷徨,依然存在。我们面对的人民群众更加强烈的司法需求同依法办案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司法矛盾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要完成依法办案的任务,要实现依法办案的质效,必须遵循科学发展观。众所周知,依法办案是一个发现法律事实,追求客观真相的过程,这正是一个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要真正实事求是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客观认定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正确适用具体案件的政策法律条文。一是必须遵循程序正当性,在评判是非和权益裁量时,不因外界干扰而偏离正义,始终坚守司法“中立”地位。二是在全面实施“五位一体”建设中,既要严肃执法,又要能动司法,特别是面对“全面实施”和“全面建成”中产生的一些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纠纷时,要特别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论是有理有据的、有理无据的、有据无理的、无理无据的,最终裁处结果一定要能够让社会各界所接受、能够为黎民百姓所理解,尽可能地增加社会和谐有利的因素,尽全力减少对整体发展不利的影响。总之,对所有这些工作的准确判断、全面把握、沉着应对,统统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引领和指导。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依法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科学发展观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是一种系统论、是一种认识论,是一种群众观。不能仅仅把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作用理解为是一个发展问题,它贯穿于人民法院建设的全过程,体现在服务“全面实施”和“全面建成”的各个方面所有环节,是依法办案必须一以贯之、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群众观,落实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群众观。科学发展观凸显着群众观点,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就是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把“依靠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前提、把“提高人”作为发展的根本途径、把“尊重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准则、把“为了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承担着社会调节器和发展稳定阀的功能。依法办案直面人民群众,依法办案,有许多涉及教育、医疗、住房、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等问题,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与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其要义是实现发展和服务于发展,以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为最终目标取向。历史要求我们,必须与人民想到一起、说到一起、干到一起,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真心为群众排忧解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妥善审理好、化解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具体案件和每一个矛盾纠纷。只有在坚持司法专业化的前提下,又不失司法大众化的需求,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依法办案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群众观,始终坚持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相结合,始终把法院的历史使命寄托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之上,秉持“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的要求,时刻铭记“党的召唤就是法院的方向,群众的需求就是法院的追求”,始终坚信: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依法办案最响亮的声音,科学发展观是依法办案攻坚克难最持久的动力,科学发展观是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和谐最根本的保障。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系统论,进一步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系统论。科学发展观的观点,符合马克思主义事物永恒发展、普遍联系的原理,符合事物辩证发展的客观规律,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种系统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系统论。它作为一种新的思维框架,内涵丰富,注重创新,面向开放。它强调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观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各项建设都与人民法院工作息息相关,全国人民法院每年办理的几千万件案件,件件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整体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必须讲党性、讲政治、识大局、顾整体,守纪律,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任何偏离大局、脱离民生,就案办案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都会直接影响依法办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效果。在任何状态下,人民法院都应当处理好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坚持和发展好能动司法,自觉地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服好务。当前要突出做好服务“全面实施”和“全面建成”的依法办案工作,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坚持宽严相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要高度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进一步提升司法应对能力,妥善处理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技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要妥善处理好与公民民主政治权利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涉及文化产业、文化事业的矛盾纠纷,在依法推进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上倾心尽力;要妥善处理好民生领域和社会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时时刻刻关注最突出最迫切的民生诉求,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要通过依法办案、司法建议和法制宣讲等职能作用的发挥,保障、引导、促进、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行;此外,要妥善处理好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积极宣传倡导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依法制裁乱垦滥伐、浪费资源、破坏耕地、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打造升级版的人民法院,努力为党、为国家、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法提升和推进“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论,把握好依法办案的基准点和客观规律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认识论。科学发展观强调认识客观规律、遵循客观规律,强调发展是相互推进和系统协调的过程,强调统筹兼顾中心任务与整体布局、重点工作和非重点工作、平衡关系和非平衡关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辩证统一的基本原理,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观点。依法办案过程,调查证据、查证事实、认定案件性质、选择适当程序、裁量实体权益等种种环节,审议、合议、评议等种种过程,无不依赖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立场、观点,都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唯物辩证地看待一切事物,是科学发展观认识论的根源,唯物辩证地看待所有案件,是依法办案司法公正的生命所在,因此,要保证依法办案,要保持依法办案工作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就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论。

1.要更加注重案件因果节点的确定。事物的因果联系是客观世界本身固有的本质联系。科学发展观的任务从根本上说,就是科学认识客观世界的固有本质和客观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因果联系,揭示了物质运动行为和结果基点之间的因果联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准确判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依法办案中,无论是认定犯罪构成,违约构成,还是侵权构成,都必须准确认定物质行为与物质结果基准点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这是当事人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要更加注重案件质变量变节点的判定。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形式和形态。依法办案的过程就是一个量变质变的过程。根据科学发展观的指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构成侵权,甚至能否构成犯罪,关键之一要看它造成的结果是否达到危害社会、违犯法律、应受刑法惩罚的程度,因为,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三者程度呈递进态势,当事物的量变超出一定的界限,就会发生质变。因此依法办案过程中要完成能动司法的任务,实现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目标,不断地延伸审判职能,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将危害降低到“冰点”,就必须注重量变质变规律的运用,准确把握量变质变程度的判定。

3.要更加注重案件思维存在节点的认证。科学发展观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是依法办案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相结合的历史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思维存在关系的现实放映。毛泽东同志讲过:“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依法办案所遇到的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姿态千奇百怪,都是事物客观存在的真实放映,只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能动司法,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方法,既把握矛盾的整体,又要分析矛盾个体;既把握案件的全过程,又要看到案件的阶段性,人民法院才能全面地分析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4.要更加注重案件现象本质节点的分辨。透过现象看本质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随着 “全面实施”和“全面建成”形势的变化,案件表现形式花样翻新,依法办案过程难度复杂。人民法院要实现定性准确、案由恰当、程序正当、裁量规范、实体公正等目标,必须要学会运用科学发展观,加强透过现象看本质本领的历练,例如办理民事案件,就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透过形形色色民事争议现象,看清事件争议的实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准确核定案由,科学规范程序适当的选择和实体公平的裁量,做到同诉同讼、同理同证、同案同判、同错同纠。只有不断地提升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历练,才能彰显价值评判,完成服务发展、服务人民的神圣使命。

5.要更加注重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依法办案客观规律。科学发展观符合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依法办案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矛盾运动的过程,人民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一种社会矛盾运动的表现形式,不同的案件矛盾表现的具体情形各有不同,必须注重把握依法办案的客观规律,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同一性质的案件,要分清主次,举足轻重,找准焦点,把握缓急,有的放矢。对待不同性质的案件,要区别对待。比如针对刑事性质的案件,就要用刑事诉讼的手段去制裁;针对民事性质的案件,就要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去调节;针对行政性质的案件,就要用行政诉讼的方法去协调。此外,要慎重对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转化问题。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比如依法办案中“民”转“刑”的情形、“诉”变“访”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待诸如此类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和发展能动司法,防止矛盾激化,促使对抗性矛盾向可以接受、能够理解的非对抗性矛盾方向逐步转化,尽可能减少对立面,扩大“全面实施”和“全面建成”的发展成果。

D262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2426(2013)09-0021-04

郭图新(1962- ),男,山西盂县人,经济学博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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